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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5785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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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2、债务人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3、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为程序进行之必需而对破产财产产生的一切请求权的统称4、公司债务:5:破产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6、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

2、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像特定对项募集而设立公司7、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缴,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8、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9、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一、共益债务范围: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

3、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

4、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四、有限责任公司特征:1、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3、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4、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5、公司组织的简便性 6、姿合与人合的统一性五、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职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六、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5、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七、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

6、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九、企业重整程序开始的法律效力:1、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像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3、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

7、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简述公司资本三原则:(一)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缴,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其含义有二:一是要求公司资本总额必须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使之成为一个具体、确定的数额;二是要求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分解落实到人,即由全体股东认缴(二)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公司资本不仅

8、是公司赖以生存和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债权人的总担保,为防止因公司资本的减少而危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各国公司法都确认了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具体表现为以下规定:1、不得抽逃出资 2、亏损必先弥补,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4、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5、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非货币财产的出资价值承担连带责任(三)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司资本不变并非绝对不能改变,事实上,在公司成立后、运营的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都可能导致公司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公司的增资或减资,不仅为法所允许,且与资本不变原则亦不相悖,因为资本不变只是指不得随意改变,公司资本一经确定即应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不能随意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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