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务人员考核末位淘汰管理办法(试行)一、为了加强对医务人员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务人员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探索更为灵活、有效的用人机制,根据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 年版) (卫医管发20122 号)要求,为配合逐步实施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经院长办公会决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医技、护理岗位的初、中、高级各级人员。有下列情况者,免于考核:1、参加公派任务期间(援疆、援藏等) ,当年免考。2、外派脱产进修学习半年以上的,当年免考。3、考核成绩排在同类别、同级别第一名的,下一次考核免考。4、参加天津市技能比赛获奖者、区局技能比赛
2、三等奖以上者、院级技能比赛一等奖的,免考一年。三、考核内容: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四、考核办法:医疗、医技人员由医政科命题、监考、阅卷,对各级人员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试卷和成绩由医政科备案。护理人员由护理部命题、监考、阅卷,对护理人员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试卷和成绩由护理部备案。同类别、同级人员进行排名。每半年进行一次考试,考试成绩 85 分以上为合格(45 岁以上人员 70 分为合格) 。五、末位淘汰形式:每次考核后对于不合格者,批评教育,2 次不合格者给予 100 元经济处罚,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于不合格且排在同类别、同级别末位者加大处罚,具体如下:1、经济处罚:凡当年考核有 1 次不合格且排名在同类别、同级别末位者,给予 200-500 元经济处罚,取消当年评优资格。2、科内学习:凡当年考核有 2 次不合格且排名在同类别、同级别末位者,给予科内学习半年(下岗不离岗) ,期间每月 50%绩效工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中、高级人员并降职使用半年,待下次考核合格后复职。3、下岗:如连续 3 次不合格且排名在同类别、同级别末位者,给予下岗处理。下岗后如三个月内未择到岗,限期调离。2013-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