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汇业务问答问:境外汇入的外汇可直接在银行换成人民币吗? 答:个人年度总额等值 5 万美元内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问:境外个人是否可以购买境内商业银行发行的外币或人民币理财产品?答:在境内工作、居住满 1 年的境外个人,可以用来源于境内的收入购买商业银行发行的外币或人民币理财产品。问:请问个人外汇年度总额管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答: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年度总额分别为 5
2、 万美元。为防止出现重复购汇和分拆结汇等规避管理的行为,保证年度总额管理的有效性,外汇局建立了银行与外汇局联网的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银行必须通过该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并对个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此外,该系统还为开展此项业务的银行提供了统一、规范的操作平台,有利于银行公平竞争,而个人结售汇也可以不受地域和银行限制,相关业务办理更加便利。 年度总额管理是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重要内容。年度总额以内的结售汇手续和凭证大大简化和便利,年度总额以上则加强真实性审核。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境内个人年度购汇总额由以前的 2 万美元大幅提高到 5 万美元,将有利于更好满足境内个人的用汇
3、需求,藏汇于民。与此同时,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结汇也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改变了过去“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体现了资金流出入均衡管理的原则。规定个人年度结汇总额为 5 万美元,基本能满足个人正常的结汇需要,并有利于抑制违规资金通过个人渠道流入境内。 问:对个人捐赠、赡家款等外汇收支如何规定?答:对于个人经常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的管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总的原则是在经常项目可兑换前提下,对其购汇、结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只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对于超过年度总额的个人捐赠、赡家款、遗产继承等外汇流入比较集中的单方面转移项目的外汇收支,提出了明确的真实性和合
4、法性要求,个人接受境外捐赠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提供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后方可结汇;赡家款则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相关凭证后方可结汇;对于遗产继承收入,需提供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等相关证明后予以结汇。问:办理个人返程投资的程序如何? 答:2005 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 号),境内居民自然人在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前,需要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备案,登记程序并不复杂。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返
5、程投资的融资框架比较复杂,因此返程投资企业需要详细描述境外融资有关情况,提供详细材料。最近,外汇局总结返程投资外汇管理实践的基础上,修改了操作规程,就执行和适用中的相关问题,进一步统一标准、规范操作。下一步,外汇局将继续加强研究,继续便利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备案,促进跨境资金有序流动。问:外商投资投资企业如何办理资本金结汇?答: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持以下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问:对于外币现钞的存取和汇款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反洗钱的规定和打击非法外汇交易的要求,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强化了对外币现钞交易的管理,主要包括: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超过等值 500
6、0 美元的,需凭有关单据在银行办理;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超过等值 1万美元,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局事前报备;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境外,当日累计超出1 万美元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有关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由于我国禁止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和流通,因此,合法的外币现钞来源和用途主要应该是符合规定的跨境外汇汇出入、符合规定的境内外币划转和提取,以及符合规定的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从国际经验看,加强对现金交易的管理是目前各国监管部门普遍实行的一个原则,也应是我国外汇监管的重点领域。 问:什么样的境内机构可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答: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的外贸企业,必须经商务部或其授权
7、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具有进出口代理经营范围。对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和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无该项商品进口或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代理业务。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允许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的投资性公司和合资外贸公司除外)等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问: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如何办理人民币利润再投资? 业务指南答: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前,应持以下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办理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
8、权结构等);(2)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正本(复印件留底),投资方董事会有关利润处置方案的决议正本(复印件留底);(3)与再投资利润数额有关的、产生利润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4)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所得税完税凭证(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5)产生利润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6)拟再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合资合同或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7)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验后返还);(8)外汇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9)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在材料审核无误后,外汇局将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具人民币再投资证明。(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说明企业账户开立、资本金到位、结汇用途、金额等);(2)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3)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对于一次结汇金额 20 万美元以上的,申请结汇的企业应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 20 万美元以下(含 20 万美元)的小额支付,申请企业可以将外汇资金结汇进入人民币账户,不需要提供书面支付命令,但必须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用途的明细清单。转自: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