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理论与实务,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2,本章基本内容,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4,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在实施保险行为过程中要诚实守信,不得隐瞒有关保险活动的任何实质性重要事实,否则,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不承担赔付义务。,5,最大诚信原则产生于海上保险,英国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率先对最大诚信原则加以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后来各国保险立法相继对其做出规定,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也逐步从海上扩展到所有保险 。,6,
2、二、引入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一)保险的特殊性保险标的掌握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手 中,对标的的风险性、风险事故发生的细节比保险人了解的更彻底,7,二、引入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二)保险的射幸性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偶然事件,而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往往远大于其付出的保费,因此被保险人不遵守承诺将使保险人无法经营风险。,8,二、引入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三)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即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而合同条款的专业性比较强,一般投保人不一容易理解和掌握。,9,案例2-1:条款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导致的纠纷,2003年6月董某购买了一份“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对于21种列明的重大疾病,最高能得
3、到10万元的赔偿金,保费每年5010元。 2005年1月13日,董某因患“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在医院接受了“插管引流”手术,共花去治疗费三万多元。董某在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经过核查拒绝进行赔付。理由保险合同中已经写明,对于该疾病的治疗需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才能进行赔付,较轻的症状不符合赔付要求。因此,保险公司不会赔付,但合同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只有进行了注释中所规定的治疗手术后,保险公司才会赔付。,10,分析,事实上,根据医学专家的解释:胰腺不能随意切除,如果切除则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胰腺结石,一种是胰腺肿瘤,如果要做坏死组织清除手术,必须是出血性胰腺炎
4、。合同条款中出现的三种手术方式是多年之前的产物,近年来,由于对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有了新的认识,临床上已经很少使用上述三种手术,而大多采用引流手术 。而引流出来的液体也包含坏死的组织,所以引流与组织是否切除、症状的轻重没有必然联系。,11,分析,从上述案例来看,即便是经营风险的保险公司对于涉及合同的一些专业性很强的知识了解程度也不够,更不用说是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这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也没有向投保人说明,具体的疾病所要求的治疗手段,导致最终被保险人无法获得赔付。这也说明导致纠纷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12,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13,(一)告知
5、,1.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有关实质性的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最大诚信原则要求的告知是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实质性的重要事实就是足以影响到保险人做出承保、赔偿决定以及投保人做出投保决定的事实。,14,案例2-2:故意不告知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浙江省曹某于2005年3月24日向保险公司为其母亲投保了5份终身寿险,同时附加住院医疗补贴保险3份,当时投保5份按规定可以免体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别在投保单上签了字,但投保人隐瞒了被保险人曾患过血吸虫病和肝脾病史。2008年1月8日,被保险人因病死亡。经保险公司核实,被
6、保险人曾在30年前患过血吸虫病。而病人曾因“混合性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巨脾”住院,并实行了脾切除手术。后来的死亡原因正是血吸虫病引起肝硬化,肝硬化静脉曲张破裂导致大出血。据此,保险公司以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予以拒赔。,15,分析,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16,案例2-3,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
7、险有效期为2008年10月2日零时至200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200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问题:这种观点是否正确?,17,2.告知的内容:投保方,对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的告知 保险标的发生风险状况变动时的告知 保险标的转移或保险合同变动时告知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及时告知 重复保险时的告知,18,2.告知的内容:保险方,合同订立时对条款的详
8、细说明,特别是免责条款;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合同约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若拒赔条件存在时,应发送拒赔通知书。,19,案例2-4:业务员未如实告知代签保单是否有效?,2006年10月,经业务员介绍,王某决定为丈夫投保“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 ,保额20万元。由于签字时丈夫急于外出,遂由王某代替,并交纳了6000元保险费,业务员出具了公司的人身险保费暂收收据。 2007年2月,王某的丈夫遇车祸死亡。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王某为丈夫投保的保险,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险种,投保单上没有丈夫本人的签名,且王某也没有拿出被保险人的书面认可意见,代签投保单的行为无效,可以按规定退还保费但不应承
9、担赔偿责任。王某不服,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20,案例2-5:业务员未如实告知代签保单是否有效?,法院该如何判决?,21,分析,上述案例说明,当保险人明明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而不制止,其实就是放弃了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些权力,即法律上所谓的“弃权”。如投保人没有按期缴纳保费,保险人仍坚持合同有效、投保人损失证明有纰漏,保险人仍无条件接受等,都是保险人放弃了合同所赋予的抗辩权。,22,3. 告知的形式:投保人,无限告知即对告知内容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是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关的任何事实,投保人都有义务告知保险人。法国、比利时、英美法系国家 询问告知即对询问的问题必须如
10、实告知,未经询问时可以保持缄默。 中国,23,3.告知的形式:保险人,明确列示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明确说明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中国,24,4.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投保人违反告知时: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保险人违反告知时: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5,案例2-5,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11、 问题: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26,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二)保证 1.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的允诺。 保险合同的保证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它可以使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27,2.保证的形式,明示保证是以保证条款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证 默示保证虽然未载明于保险合同,但按照法律和惯例投保人应保证的事项。,28,明示保证,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来划分 确认保证过去与现在承诺保证现在和将来,29,案例2-6,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
12、,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 问题: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30,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从违反保证义务的后果看,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的事项,合同即告无效,而且保险人一般不须退还保费。,31,案例2-7,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2008年10月2日零时至200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200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1月10日保险公司派员到被保险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得知房屋已作它用,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提出异议。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
13、部烧毁。,32,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问题: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33,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指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禁止反言(禁止抗辩)是合同的一方既然已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日后便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该种权利。,明示即明确表示放弃自己的权力, 而默示即保险人在了解到投保人的某些行为后不作为,法律上视为接受。,合同解除权 或抗辩权,34,1.保险人的弃权或
14、默示弃权行为认定,投保人有违背按期缴纳保险费或其他约定义务的时候,保险人在知晓后仍旧收受补缴的保险费时,视为弃权。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明知有拒绝赔付的抗辩权,但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损失证明,视为放弃抗辩权。 保险人明知投保人的损失证明有纰漏和不实之处,但仍无条件予以接受,则视为对纰漏和不实之处抗辩权的放弃。,35,1.保险人的弃权或默示弃权行为认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单持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约定或法定时间期限内通知保险人,但如逾期通知,保险人仍表示接受的,则认为是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弃。 保险人在得知投保人违背约定义务后仍保持沉默,即视为弃权。,36,2.构成保险人
15、弃权必须具备两个要件:,首先,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无论明示或默示;其次,保险人必须知道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及因此享有抗辩权或解约权。,37,案例2-8:谁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黄某于2005 年 8 月 30 日为自己投保个人住院费用险 ,健康告知栏均为无。 2007 年6 月黄某因急性胆囊炎、胰腺炎住院获该保险公司赔付。 2007 年 7 月 26 日黄某因粘连性腹痛、消化道出血入院治疗27 天,出院后黄某即提出个人住院费用险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黄某投保前即 2000 -2003年间曾因多种疾病多次入住该院治疗,并实施了阑尾切除术,胆囊切开取石术、胆囊造瘘、坏死胰腺组织
16、清除等手术。,38,此外,保险公司还查实,黄某 2004 年曾投保该保险公司 “ 康泰 ” 寿险 2 份,投保时向保险公司告知 2002年 9 月曾因胆结石手术住院,通过体检并以标准体承保。此次投保健康险时,因胆结石手术住院这一病史也告诉了保险代理人。 在理赔处理过程中,保险双方产生如下争议: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投保前曾因多种疾病多次住院,投保时未向保险人告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此案应当拒付保险金并解除保险合同。,39,相反,被保险人认为是保险公司违反最大诚信原则。 理由是: 首先,被保险人此次投保,已向保险代理人告知既往胆结石手术病史,
17、而保险代理人填写投保书时未告知保险公司,责任不在被保险人; 其次,被保险人1 年前投保时,向保险公司告知既往曾因胆结石手术住院,并通过该公司体检,说明保险人已接受了被保险人目前的健康状况。 1 年中被保险人无生病住院的经历, 1 年后再次投保该公司的健康险,即使健康告知均为无,也不能视为未向保险人告知健康状况;,40,最后,被保险人两个月前因病住院已获该公司赔付,而后再次因病住院,保险人却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保险人出尔反尔,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中弃权并禁止反言原则。,41,问题:你认为到底是谁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43,一、保险利益的含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
18、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保险利益建立在保险标的之上,但并非保险标的本身,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44,二、对保险利益进行法律规定的原因,避免赌博行为防止道德风险限制损害填补的程度,45,三、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贪污、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是否有保险利益?,精神创伤、政治打击是否有保险利益?,46,案例2-9,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问题: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47,四、保险利益原则的
19、含义,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 当保险合同生效后,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 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48,五、保险利益的应用,(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从而产生不同利益,主要包括: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49,(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现在正享有的利益,包括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留置权、债权等 预期利益是指通过现有利益而
20、合理预期的未来利益,如盈利收入、租金收入等 责任利益主要针对责任保险而言,是指民事赔偿责任的不发生而享有的利益 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50,案例2-10,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1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题: (1)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51,案例2-11,刘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
21、孕。刘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在未经其姐同意的情况下,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问题: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52,五、保险利益的应用,(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经济利害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53,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当投保人为自己买保险时,当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也具有保险利益。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配偶、子女、父母。依照一般原则,家庭成员相互间具有保险利益。家庭成员相互间有亲属血缘以及经济上
22、利害关系,投保人以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或者寿命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具有保险利益。,54,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投保人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主要有投保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以及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投保人的亲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旁系血亲。投保人对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有保险利益,必须以他们之间存在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为前提。,55,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之间有无其他利害关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56,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有其
23、他利害关系的人。投保人对他人具有人身依赖或者法律上的经济利益或者权利,由于该人的死亡或者残废以至于影响投保人的利益的,投保人对该人有保险利益。通常限于投保人的债务人,投保人的财产或者事务的管理人,投保人的雇员等。,57,案例2-12:人身保险中受益人变更引发的纠纷,2008年2月1日,丁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指定其母为受益人。 同年8月1日,丁某与余某结婚。 11月15日,丁母病故。 2009年3月22日,丁某因车祸身亡,此时,丁妻已有5个月身孕。 丁某死亡后,丁父、丁妻为保险金受益之事发生了纠纷。,58,丁父认为:丁某指定该合同的受益人为其母,是有法律效力的;被保险人死
24、亡后,保险金应归受益人丁母,而丁母死亡后,丁父对丁母财产份额有当然的继承权。 丁妻则认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保险金只能作为遗产处理,在丁某的遗产支配上,丁妻最有权力。 问题:你的看法是什么?,59,五、保险利益的应用,(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如雇主对雇员的行为具有利益关系、医生对患者、律师对委托人、零售商对消费者等都具有这样的利益关系。,60,五、保险利益的应用,(四)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信用与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其保险标的是一种信用行为。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建立合同关系,双方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
25、存在保险利益可投保信用保险义务人对自身的信用也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保证保险,61,六、保险利益的变动,保险利益的变动是指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 保险利益转移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受让人,而保险合同依然有效。 保险利益的消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由于保险标的的灭失而消灭。,62,六、保险利益的变动,财产险:随标的的转移而转移,会影响合同效力. 人身险: 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利益的消灭 除因债权债务关系订立的合同可随债权一同转让外,其他人身险保险利益不能转让.,63,案例2-13:保险利益的认定,05年10月,姚某以周某的名义通过银行按揭购买了一辆轿车,该车登记车主
26、为周某。 同年10月20日,周某就挂靠在其名下的汽车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五个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73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 保险期限自05年10月21日起至06年10月20日止。 该车实际由姚某使用,贷款也由姚某负责归还。,64,06年6月28日,赵某驾驶投保车辆,造成四人死亡(其中包括姚某),三人受伤。 周某随后通知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周某对投保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偿。 问题:保险公司是否该理赔?,65,七、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财产险:合同订立至终止都要存在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订立时必须有,不要求索赔时有 原因
27、:补偿给付是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非投保人 约束: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或指定,且受益人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伤害,受益人丧失保险金获得权,66,案例2-14,丁某于2005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夫妻双方于2007年离婚。此后,丁某继续交付保费。2009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 问题:丁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第三节 近因原则,68,一、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近因不是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近因概念则来自1918年一个著名的海上保险案例,69,一艘名为“艾卡丽亚号”(Ikaria)的船于1915年1月3
28、0日被敌人潜艇的鱼雷击中。该船的水险保单承保了海上危险,但把“一切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为的后果”作为除外责任。船壳被炸开了两个大洞,一号船舱罐满了海水。但还是驶进了法国的勒哈佛尔港,停泊在一个正在进行着繁忙军事运输的码头边上。 如果一直停泊在这里,这条船本是可以获救的,但港务局担心船会沉没并阻碍码头的使用。于是港务局命令该船起锚或者到港外抢滩,或者锚泊在防波堤外。船长只能将船停靠在防波堤外。由于海床不平和该船被鱼雷击中后头重脚轻的共同作用,使船头在低潮时处于搁浅状态,而船的其他部分还在水中。这就导致了船壳的严重扭曲,终于在2月2日涨潮时沉没了。,70,保险人认为损失的近因是鱼雷,属于除外责任。
29、 被保险人则主张,时间上最后造成损失的原因才是近因,因此船舶的沉没是由于停靠在防波堤边反复搁浅造成的。 法庭判定保险人胜诉,并拒绝以时间标准作为衡量近因原则的方法。 近因不是指时间上的接近,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有效的原因。,71,二、近因原则,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72,案例2-15,某日清晨,65岁的退休工人赵某骑车途径一条偏僻的马路时,李某驾驶的一辆出租车在她身后超速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又避让不当,将正常骑行的赵某撞到并卷入车下。急于逃跑的李某非但不停车,反
30、而加大油门倒车,将受伤倒地的赵某在前后轮之间又反复碾压了三次。赵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驾驶机动车违章行驶,肇事后又到车碾压被害人,手段极其残忍,被依法逮捕。李某所开的出租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73,问题:在讨论保险公司是否负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时。有的理赔员认为该事件一开始是由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本案被保险人虽有故意之嫌,但受害人则是无辜的,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有的理赔员认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你认为那种观点合理,请给予分析,74,三、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由因推果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问下一
31、步将发生什么?若最初事件导致了第二事件,第二事件又导致了第三事件如此推理下去,导致最终事件,那么,最初事件为最终事件的近因。若其中两个环节无明显联系,或出现中断,则其他事件为致损原因; 由果溯因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若追溯到最初事件,且系列完整,最初事件为近因;若逆推中出现中断,其他原因为致损原因。,75,四、近因原则的应用,(一)单一原因致损L1、则A为近因。2、若A为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A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A,76,案例2-16,国外某仓库投保了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间因被敌机投弹击中燃烧起火,仓库受损。问题: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77,
32、四、近因原则的应用,(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L1、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均为近因。 2、若多种原因均为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均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若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则要看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造成的损失是否可分:若可分,保险责任部分要赔;若不可分,则全部不赔。,A,B,78,案例2-17,四川省某市果品公司通过铁路运输给黑龙江某单位一车皮四川甘蔗,计2000娄,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货物在约定的15天期限内到达目的地,在卸货前发现左侧车门开启1米,靠近车门处有明显的被盗痕迹。卸货后清点实剩货物发现有240娄被盗,还有130娄被冻毁。损失发生后,投保人及时通知保险人,要求
33、对其货物遭受的盗窃损失及冰冻损失给予赔偿。 问题:保险公司应当如何赔偿,为什么?,79,四、近因原则的应用,(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 L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时,前因与后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最先发生的为近因。保险人的责任可根据下列情况来确定:,A,B,C,80,第一,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如船舶在运输途中因遭雷击而引起火灾,火灾引起爆炸,由于三者均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对一切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81,第二,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82,第三,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
34、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因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83,案例2-18,一英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他在森林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他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 问题: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84,案例2-19,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突然发作跌倒死亡,生前他投保了意外伤害险10000元,单位为他投保了团体人身险(既保意外,也保疾病)3000元,生前指定的受益人均为其妻刘某。 问题:受益人刘某可获得多少保险金?,85,四、近
35、因原则的应用,(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L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A,B,C,86,案例2-20,某城郊供电局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供电责任险。某日天降暴雨,并伴有暴风,该局辖区内的一电线杆被刮倒。第二天晚途经此处的徐某触电,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徐某家属要求供电局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供电局认为事故是由于自然灾害暴风和暴雨引起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87,徐某家属遂将供电局
36、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供电局没有对线路及时抢修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导致徐某触电身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令供电局赔偿徐某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计人民币3.5万元。供电局依据法院判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发生此次事故的原因是暴风雨,而根据保险条款,暴雨等自然灾害属于责任免除的内容,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89,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补偿以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发生为前提,以实际损失为限。该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对于人身保险不适用。,90,二、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实际损失为限保险金额为限保险利益为限上述三者中低者为限,91,案例2-21,某企业将其所有的
37、一台机器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 10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其全部损毁,损失时机器的市价为 80万元。问题: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92,分析,虽然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但由于实际损失只有80万元。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应赔偿80万元。,受损财产的实际现金值=重置成本-折旧,例如,一台机器设备购买时的价格为1万元, 设备使用寿命为10年。使用三年后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全损, 事故发生时设备的市价为8千元。 假定设备投保金额为1万元,那么保险公司应当赔多少?,分析:由于保险公司是按照实际损失的多少来确定赔偿金额,因此 这里的关键就是要确定实际损失的大小。首先,由于价格下跌,购买 一台
38、全新的设备只需支付8千元,因此保险公司支付给企业的赔偿金 应该以能够购买一台同样设备的支出为限。 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不应该超过8千元。,其次,该设备已经使用三年,不再是新设备。 故尽管企业全额投保,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必须 把已经使用了三年的折旧费用剔出。 否则企业仍然从保险中获利,这就违背了损失补偿原则。,因此,实际赔偿金额应该是现行市价减去三年的折旧费用后的金额, 即:实际赔偿金额=80003000=5000元,93,案例2-22,某屋主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保时的市价为50万元,保险金额按50万元确定。该屋在保险期满前因发生火灾而被毁。问题:(1)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
39、少?(2)如果房屋被毁时,市价涨至6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3)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屋主已将此屋的一半出售给他人,不久房屋被毁,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94,案例2-23,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2008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200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此机器于200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问题:(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95,三、损失补偿
40、原则的派生原则,(一)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比例分摊:按承保比例分摊限额责任分摊:按赔偿比例分摊顺序责任分摊:按投保的时间顺序分摊,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 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 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96,重复保险的构成条件,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保险利益 同一保险期间 同一保险责任 保险人为多个 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97,案例2-24,郭某于2006年1月30日向当地甲保险公司办理了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5千元,保险期限2006年1月31日至2007年1月30日。后来,郭妻所在单位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家财险并附加盗窃险,郭某家的保险金额为3千元
41、,保险期限自2006年3月18日至2007年3月17日,承保人为乙保险公司。 2006年5月10日,郭某家发生盗窃。郭某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通知了保险公司,经查勘确定,郭某家被资损失达2万元,其中现金存折计7千元,金银手饰3千元,字画3千元,录像机、高级西装共7千元。郭某向甲、乙两保险公司提出索赔。,98,在理赔过程,乙保险公司发现郭某向甲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后来郭妻所在单位为职工在乙公司投保;因此,乙公司认为这属于重复保险,第二份保险合同无效,乙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甲保险承担保险责任。剔除现金存折、金银手饰、字画等不保财产外,甲保险公司以保险金额的全额5000元赔付郭家。 问题一:这种赔偿方式
42、是否合理呢?,99,问题二:按照三种不同的赔偿方式,甲、乙两家公司应该如何赔偿。比例责任分摊方式,甲公司应负赔偿金额?乙公司应负赔偿金额?按赔偿责任分摊方式,则甲、乙两公司的赔偿金额?顺序赔偿方式,则甲公司的赔偿金额为?乙公司?,100,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二)代位原则 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代位追偿,101,1.物上代位,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 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拥有对受损标的 的全部权利。,实际全损不可
43、避免;修复或施救费用超过保险价值;保险标的失踪达到一定时间,102,2.代位追偿,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 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后, 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 权利。,权利代位,实 施 条 件,金 额 限 定,适 用 范 围,103,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代位追偿的实施条件,104,以 对 被 保 险 人 赔 付 的 金 额 为 限,代位追偿的金额限定,105,代位追偿的适用范围,财 产 保 险,医 疗 费 用 险,106,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
44、原则,(三)保险委付,指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 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 按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付的行为。,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成立条件,效 力,区 别,107,委付的成立条件, 推 定 全 损, 被 保 险 人 提 出, 整 体 保 险 标 的, 经 保 险 人 同 意, 不 得 附 加 条 件,108,委付成立后的效力,获得全额赔偿,接收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保险人,109,委付,代位追偿,区别,110,案例2-25,某投保人所投保的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因第三方的责任造成了损失。保险人在支付了20万元的保险赔款后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追偿款为22万
45、元。问题: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22万元应如何处理?,111,案例2-26,小学生张某,男,11岁。2008年初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当年10月5日张某在家附近的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被突然从楼上掉下的一块木板砸在头上,当即气绝身亡。 问题: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先给付张某的死亡保险金,然后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本案该如何处理?,112,案例2-27,某居民投保家庭财产险,在保险有效期间内,由于他妻子的过失造成火灾而损坏了财产。问题: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赔偿以后能否向其妻子进行追偿?,113,案例2-28,某项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进口货物发生保险事故,该货物损失时的实际价值为120万元,损失金额为80万元。由于该货物的部分损失所形成的处理费用大于120万元,因此被保险人提出委付申请,保险人经审查接受了被保险人的委付申请,按照推定全损处理此案,并向被保险人支付了100万元的保险赔款,从而取得了对该货物的所有权。保险人利用其国外分支机构的关系,投资10万元处理好了该货物,并以15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某公司。保险人在该项业务中获利50万元。 被保险人认为保险人的这50万元为不当得利,便诉讼于法院,要求得到保险人50万元收益的一部分。 问题:法院该如何判决?,11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