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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雇员忠诚保险条款.doc

上传人:kpmy5893 文档编号:8445549 上传时间:2019-06-27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3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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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邦雇员忠诚保险条款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员忠诚保险条款 安邦(备案)2009N79 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 )设立的法人单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雇员(以下称“投保雇员” )在从事或担任保险单载明的岗位或职务时,单独或与他人共谋采取下列不诚实行为直接造成被保险人资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2、一)偷盗或侵吞公司财产; (二)挪用公款; (三)篡改、伪造公司文件、票据等。 雇员:是指年龄 18 周岁以上(含 18 周岁) 、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个人。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损失是在保险期满 6 个月后,或在雇员死亡、被解雇或退休 6 个月后才发现的,以首先发生者为准; (二)被保险人的营业性质或雇佣的职责雇用条件

3、发生变更,或者没有保险人的认可,减少雇员的报酬,或者被保险人没有切实遵守保证账目准确性的预防措施和检查。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或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工作错误、疏忽、过失或经营无方;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向被保险人借贷;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从事与其职位或岗位无关的行为; (五)与被保险人的雇员无关的外界盗窃; (六)被保险人日常经营中发生信息数据的接收、输入错误; (七)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 (九)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十)行政行

4、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被保险人遭受的任何收入或利润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佣金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在商贸活动中直接或间接遭受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为取证本保单项下已造成的损失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六)被保险人用于核查雇员欺骗或不诚实行为所致损失而支出的费用,但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法律费用不在此限; (七)间接损失; (八)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九)

5、精神损害赔偿。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及免赔额(率) 第九条 赔偿限额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累计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乘以投保雇员人数的四分之一,但不得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

6、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第二十

7、四条的约定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未能在三十天约定解决的,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核定期限,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

8、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

9、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内控制度,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载明的重要

10、事项发生变更或承保事项之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经营范围变化、雇员岗位和职责明显变化、指名岗位雇员变动了岗位、经营绩效出现负面状况、部分或全部员工减薪,等等。 因上述原因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上述原因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

11、时通知保险人及当地公安部门,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经过、损失情况及雇员的下落;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公开其所有的财务会计单证、账册、报表、报告等资料,并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有关情况和帮助,协助保险人向犯事投保雇员或从犯事投保雇

12、员的资产中取得本保险项下已支付或应支付保险赔款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事故原因证明、必要的帐册、单据;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所造成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应扣除造成损失的雇员存放在被保险人处的款项以及如无欺骗或不诚实行为被保险人本应付给雇员的款项。 第二十六条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

13、的实际损失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计算赔偿,但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破案追回的资产,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资产,已经领取的保险赔款必须退还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的财产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

14、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

15、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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