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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证知识培训课件.ppt

上传人:tkhy51908 文档编号:8431154 上传时间:2019-06-26 格式:PPT 页数:55 大小:68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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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作用: 解决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 为进出口双方的资金融通提供了便利 ; 出口人银行进口人,定义和性质,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UCP600第2条),信用证实质: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书面文件;申请人(进口人) 由银行开立 (开证行) 受益人(出口人) 付款承诺(undertaking of payment); 有条件的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各种单据; 银行信用;,信用证收付的一般程序,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

2、it)银行的付款是以出口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为条件; 单据货运单据,如提单,发票、保险单等; 可使用汇票或不使用汇票/信用证上有drawee (42D 汇票付款人) 需要出口人提交汇票。,开证申请人 (进口人),受 益 人 (出口人),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收付程序,订立合同,申 请 开 证,填写开证申请书 支付押金/提供担保,开 证,通知转递,审证 制单(签发即期汇票),交单,要求议付,寄单,索偿,偿 付,提示单据要求付款,付款赎单,信开(目前较少使用) 电开,议 付,信用证业务有关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1)开证申请人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开证; 信用证内容必须与买卖合同内容相符; 只

3、要单证、单单相符,必须接受单据,支付货款; 当开证行倒闭时,仍有义务向受益人付款;,(2)开证行 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付款后不享有追索权(付款是终局性的);(3)通知行 及时将信用证通知或传递给受益人; 审核信用证表面真实性,秉行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原则。,(4)受益人 应及时审证,如发现不符,有权要求改证;信用证中如有对受益人不利或无法满足的条款也应联系开证人改证,维护己方利益 一旦接受了信用证,必须严格按信用证条款办事; (5)议付行 议付后,有权向开证行或指定的银行索偿; 索偿如遭拒付,有权向受益人追索;,(6)付款行 付款行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银行/偿付行 按付款指示付款,(1)跟单信

4、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2006年10月25日通过,2007年7月1日实施)eUCP(the Supplement to UCP500 for Electronic Presentation)2002年4月1日起实施eUCP是对UCP的补充,适用于the presentation of Electronic records 和Electronic records 与纸单据一起提交。,国际惯例与特点,(2)信用证业务的特点

5、:,A 、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UCP600第2条/UCP500第2条)信用证的实质: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案例分析: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 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时,接到开征行通知,声称开证申 请人已经倒闭,让出口方不要再发货。如果你是出口企业你会如 何处理?,B、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UCP600第4条/UCP500第3条);a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属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b在任何情况下,受益人不得利用银行之间的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存在的契约关系。,信用证业务中

6、的契约安排: -信用证贯彻独立和分离的原则受益人(卖方) 买卖合同 开证申请人(买方)信 申用 请证 书开证行 信用证开证行与受益人的契约 合 同进口人与出口人的契约 申请书进口人与开证行的契约,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的联系与区别:联系:信用证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信用证内容必须与合 同内容相符; 区别:信用证一经开出,即成为独立于合同的另一种契约;银行只管信用证,不管合同;案例分析: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后来开证 行又发来一份修改书,要求增加一份商检证书,但同时声称若 不能提交商检证书,必须保证所交单据与合同相符才会付款, 请问开证行的说法是否合理?,C、 信用证是纯单据业

7、务; (UCP600第5条/UCP500第4条) 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非与 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履约行为。辨析:信用证规定“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should be presented confirming that one non-negotiable copy of B/L & one commercial invoice has been sent to applicant directly after shipment by DHL courier service.” 开证行是否可以以开证申请人未收到单据为由拒付受益人?,银行审单

8、原则严格相符原则:银行只管单据表面的正确性,而不管单据的 真实性(单据欺诈例外);银行审单标准: UCP600第2条:信用证条款、UCP600、ISBP.,(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 根据UCP600第2条,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一经开立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摒弃了ucp500中可撤销信用证的说法) 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是不能片面修改或取消; 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并无追索权; 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修改或撤销;在征得开证行、保兑行和信用证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是可以撤销和修

9、改的。,信用证种类,根据UCP600(第2条,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一经开立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根据UCP500(第6条): 一切信用证必须标明是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的; 如无表明“可撤销”(revocable)字样,即为不可撤销信用证;,(2)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UCP600第6条b款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其是以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还是议付的方式兑用”。 (UCP500第10条a款规定,“一切信用证必须清楚表明该证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付款信用证(Payment L/C) 信用证指定某一银行对受益人的汇票和/或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出口地银行(通知行或其他银行) 付款

10、行 开证行第三国银行 信用证到期地点-付款行所在地; 付款行一旦付款,即对受益人无追索权;即期付款信用证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 受益人向指定的付款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或单据,付款行即对受益人付款的信用证;应注明“available by sight payment”(即期付款兑现); 即期汇票/单据或单据 受益人 付款行付款,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不需要提交远期汇票的远期信用证; 指定付款行收到受益人的单据后在规定的付款日或可以确定的付款日向受益人付款的信用证; 应注明“available

11、by deferred payment”(延期付款兑现);交单 受益人 付款行付款(X月X日或提单日后XX天或收到单据日后XX天,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 需要远期汇票的远期信用证; 由指定的付款行对受益人的远期汇票(单据)承兑,并到期付款的信用证; 应注明“available by acceptance”(承兑兑现);开证行 汇票付款人 出口地银行 指定的付款行 第三国银行; 到期地点-承兑行所在地;远期汇票和单据 受益人 付款行(承兑行)承兑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允许受益人向某一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 应注明“av

12、ailable by negotiation”(议付兑现);UCP600对“议付”的定义: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UCP600第2条),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 受益人须提交汇票: 汇票付款期限-即期或远期;开证行 汇票付款人 出口地银行(除议付行外)指定银行 第三国银行 (汇票付款人不应作成开证申请人);,限制议付信用证-只能由信用证指定的银行议付(available by negotiation with xx bank);受益人 指定议付

13、行( 中行上海分行)公开议付信用证-任何银行都可按信用证条款自由议付(available by negotiation with any bank);受益人 议付行(任何银行) 到期地点-议付行所在地(受益人所在地) 实际业务中,议付信用证使用最多;,(3)即期/远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sight L/C) 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及/或单据时立即付款的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即期议付信用证“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P193);电索 受益人 议付行 开证行(指定付款行)电汇,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time

14、L/C) 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和汇票及/或单据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远期议付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远期议付信用证,又称卖方远期信用证-出口人承担远期收汇的利息;如见票后90天付款远期汇票(US$100,000):贴现或议付受益人-银行(扣除利息),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 合同规定即期付款; 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具远期汇票,但指定的银行负责对远期汇票承兑和贴现,一切利息和贴现的费用由进口人承担 The usance draft are payable on a sight basi

15、s, all interests and discount charges are for applicants(buyers) account.,对出口人: 表面上-远期收款(开远期汇票); 实际上-即期十足收款(指定的银行负责贴现,有关的费用由进口人承担); 如见票后90天汇票,贴现时,90天的利息和贴现费用由进口人支付;对进口人: 仍是远期付款; 承担贴现的利息和费用; 又称买方远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实际上是套用了付款行的资金;,(4)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保兑-保证兑付; 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通知行 保兑行 出口地其他银行第三国银行,保兑

16、行责任-与开证行相同 第一性付款责任;付款是终局性的; 保兑文句; 如:this credit is confirmed by us;We hereby add our confirmation to this credit; 保兑原因-政治上和经济上,(5)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UCP600第38条: 如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只能转让给一个人( 第一受益人) (第二受益人)A-B如信用证未禁止分批装运,可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人;BA CD,实际供货人 中间商(卖方) 买方买进 卖出交单转让行(通知行) 开证行替换发票转让;不替换发票转让;,1、信用证须注明“可转让”

17、字样,才是可转让信用证; 2、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A B C3、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的条款转让,但单价、金额、装运期和到期日可以减少或缩短;4、信用证的转让并不等于买卖合同的转让;,(6)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开证行 中间人 开证行原证 对背证进口人 实际供货人,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Subsidiary or Secondary or counter Credit),是适 应中间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 信用证。它是指出口人(中间商)收到进口人 开来的信用证(称为母证)后,要求该证的通 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

18、容 近似的新证(称为子证)给另一受益人(实际 供货人)。这另开的新证就是对背信用证。,特点: 1、对背信用证的原证与新证的开证行不同。 原证的开证行是一家进口地银行,新证的开证行是出口地通知行或其它银行。 2、由上面一个特点决定了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与新证的受益人之间是一笔新的信用证业务。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不会与原证开证行、进口商发生直接关系。,信用证实例分析信用证业务案例分析,“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问题:,A 信用证中常见的软条款:限制信用证生效的条款;限制出口人装运的条款;限制出口人单据的条款;限制出口人交单的条款;开证行有条件付款责任条款;B 受益人应对措施:仔细审证,及时要求改证。,“信用

19、证修改的风险”问题:,A 提出改证应注意的问题 恰当掌握改与不改的界限; 应一次提出要求修改的内容; 开证行的信用证修改书未到,不应装运货物 B 受益人对信用证修改书的处理 对信用证修改书的内容,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 在受益人接受修改书前,原信用证条款仍对受益人有效; 受益人表示接受的方法:声明,或交单的行为。,7 、信用证业务中的风险防范(1)进口人:a.调查出口人的资信情况。b.在合同中订立检验条款,并规定装运条款;c.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容提出开证申请;d.给予开证行的开证申请应简洁、明确和完整;e.向开证行付款赎单时应仔细审单;f.若货不好,可凭相关单据向相关责任方追索。,( 2

20、)开证行:a.调查进口人资信(控制信用额度,必要时应收取押金、抵押品);b.严格按照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开证;c.仔细审核受益人的单据,在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七天内决定付款或拒付;如拒付,须做出正确的拒付;d.应注意在进口人拒付时自己对货物的掌握权。,(3)受益人:a.认真审核进口人的资信情况;b.在订立合同时,应确定信用证开证日期,严格订立合同条款,不能接受对自己不利的条款;c.收到信用证后,应仔细审核信用证;d.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备货、装货、制单,在规定的交单期和有效期内向指定银行或开证行交单。,8、作用,出口人: 收款有保障; 有利于资金周转(打包货款,或议付); 有利于业务开展; 进口人: 收货

21、有保障; 减少资金积压; 通过信用证条款促使出口人正确履约;,(四) 银行保证函和备用信用证,1、银行保证函(银行保证书)(Letter of Guarantee, L/G) 由银行开立; 保证文件; 委托人如未履行某项义务时,保证向受益人付款; 三个当事人:委托人受益人保证人,银行保函的种类 进出口贸易中的保函: 履约保函-进口保函和出口保函; 进口保函(付款保证书): 进口人-银行-出口人出口保函: 出口人-银行-进口人,银行保函-银行信用; 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区别: (p.203) 信用证-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保函-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有第一性,也有第二性,主要取决于保函中的索偿条件

22、;受益人-开证行规定受益人可凭申明书(statement)或证明书(certificate),或汇票索偿-第一性责任 见索即付保函( on first demand bond);,2、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含义:备用信用证的用途-与银行保函相同;A对B承担某项义务 (申请人) A B(受益人)银行(开证行),备用信用证的使用: 在备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 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 受益人开具汇票,连同申明书或证明书; 向开证行或指定的银行要求付款; 只要单据(申明书或证明书及汇票)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或付款行即向受益人付款;受益人-开证行(指定付款行),备用信用证与一般跟单信用

23、证的主要区别(P207): 用途; 付款依据; 使用的时间;,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区别: 银行的付款责任; 适用的国际惯例;备用信用证的国际惯例 国际备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 ISP98),美国国际银行法律与惯例学会制定,国际商会于1998年4月1日批准此惯例,ISP98于1999年1月1日生效。 备用信用证是一项不可撤销、独立的、跟单的及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备用信用证与其他支付方式结合使用: 跟单托收和备用信用证; T/T后付与备用信用证;买方 卖方开证行/代收行 通知行/托收行,(五)各种支付方式的结合使用,信用证与汇付; 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 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与汇付、托收; 使用于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交易中; 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 合同订立后,买方预付一部分定金(汇付); 分期付款-其余货款,在交货前分若干次付清; 延期付款-其余货款,在交货后一定时期内分若干次付清;,(六)支付方式的选择使用(P209),四、合同中的支付条款(P215)汇付;托收;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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