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中医药大学横向课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使横向科研项目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及省厅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横向课题研究是深入贯彻落实学校产学研相结合的指导思想,提高科研水平,扩大对外联系和影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及在校学生开展横向课题研究。第三条 学校各院(部) 、实验室等有关单位凡接受校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工作,均为横向科研开发工作。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管理学校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各学院(部) 、
2、实验室及有关单位对本部门的横向科研项目负有协助管理责任。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依照国家法律和相关的科研项目管理条例,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书中各方约定的条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条 合同签订程序:1、在接受委托方的横向科研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在学校科研处网页下载统一的合同文本,将双方商定的合同草案交所在学院(部) ,由学院(部)对合同的技术条款、项目完成的基本保障条件等进行审查,并经学校法律顾问、科研处、计财处及校办审定后,再正式签订合同。在项目实施中需要第三方合作或协作的,须签订相关合同。2、合同签订一般先由委托单位签字盖章,再由所在学院(部) 、实验室等分管科
3、研的领导签字并盖章,经科研处审核后与江西中医药大学公章。3、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一般应明确以下条款:名称、内容、范围、要求;履行的计划、进展、期限、地点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法;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解决争议的办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第七条 承担科研项目的课题组成员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书中双方约定的条款,注重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申请及实施的全过程中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实施数据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第八条 项目实施
4、过程中,涉及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变动、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院(部)应及时报告学校科研处,并按项目合同要求履行变更手续。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因故长期不在校或调离学校时,项目所在院(部) 、实验室负责人应与合同委托方积极协商,视具体情况办理更换负责人或终止手续,并书面报告学校科研处。第三章 经费管理第十条 学校横向课题经费的管理在合同生效后,由委托方按合同要求汇入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由学校计财处开具发票。计财处根据项目经费到帐情况制作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本交项目负责人,并作为项目经费借款或报销的凭证。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分配比例: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为 15%,其中
5、学校科研处提取 7%、项目所在单位提取 8%,其余 85% 作为科研经费和缴纳相关税费的支出;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 70%作为项目组奖励,由项目负责人支配,30%上交学校用于大型仪器共享中心的建设与维护。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制定计划和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手续齐备,账目清楚,原始单据完备。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1、人员费用:在保证按合同完成项目的前提下,人员费用支付比例不超过总经费的 30%。人员费用可以支付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 、加班费、外聘人员的工资、学生补助、接待费用等,人员费用中属于个人收入的,要依法
6、纳税。2、科研业务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图书资料及印刷费、通讯费、固定资产占用费、各种计算、测试、分析及实验费,水、电、暖等费用。3、实验材料及试剂费:包括原材料(器件)、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样品、标本采集加工及购置费,设计费,半成品、试产品的试验、安装费等。4、仪器设备购置费。5、协作费:指支付给外单位协作者用于完成所分担的研究及试验工作所需要的经费。6、中介费:指按所签合同支付给中介方的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10%)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审批、报销按江西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四章 项目风险管理第十五条 横向项目合同经双方签订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
7、须全面履行职责,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的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维护学校声誉和形象,制定实施计划并按期完成。如有违约者,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1、未经委托方认可而超出合同规定的期限,即未按期履行合同,我校需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2、如发生合同纠纷,经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法院判定后,认定由我校赔偿的款项,由项目负责人承担。3、由于项目组履约不力或违约,被对方追究责任(含法律责任)给学校声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者,经学校认定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确定是否停止项目负责人申请和承担各类新项目的资格。我校需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第十六条 项目无法按期完成、因故终止
8、或无法完成时,须按以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1、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时,项目负责人须及时与委托方协商,经所在学院(部)、实验室和学校科研处同意,与委托方签订补充或变更的书面协议,报科研处备案。因合同委托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除外。2、项目因故终止或无法完成时,项目负责人须及时与委托方协商,经所在学院(部)、实验室和学校科研处同意,与委托方签订项目终止合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合同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因合同委托方原因导致项目终止或无法完成的除外。第十七条 各类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应按要求及时向项目委托方报送相关材料,并根据合同书要求按时完成任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结题,
9、结题报告书上需有委托方的结题意见和盖章,并将结题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科研处备案。第十八条 任何个人不得以学校或所在单位的名义,签订科研合同或协议,学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关人员相应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成果取得的专利权等属国有资产,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等手续。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事项按合同执行。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造成他人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因项目实施引发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做好案件处理工作,并承担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全部支出费用。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条款与上级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办法不符的,以上级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