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郴州市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本代理人依法出庭代理,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依所民法通则第 98 条、106 条、119 条和侵权责任法第 16 条、第 48 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摩托车修理及拖车费等费用。(一) 、医疗费 2342 元(医疗费共花 11790.46 元,其中被告支付
2、9448.46 元)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1800 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3 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1 人17 天1700 元。(三) 、护理费 2839 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1 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本案护理人员 17 天167 元/天,住院 17天,那么原告的
3、护理费应为(17 天)167 元2839 元。(四)误工费 3907 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0 条:“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原告全凌波住院日期(17+7)天,原告一直从事泥水施工员。 (17+7)(6000012 个月30 天)3907 元。(五)营养费 2400 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4 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 。本案原告的营养费(17+7)100 天2400 元。(六)摩托车维修及拖车费 203 元。以上共计 2342 元+1700
4、元+2839 元+3907 元+2400 元+203 元133391 元。二、被告郴州市民生客运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河军的出租车挂靠在郴州市民生客运有限公司,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俩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应当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的相关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第 21 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谢谢!代理人: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