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受本案被告李 XX 的委托,江西 XX 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本代理人根据刚才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仅就争议焦点问题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提供给法庭予以参考:第一、赔偿标准问题,本代理人认为对原告的赔偿标准应适用农村户口赔偿标准。通过刚才的庭审,可以看出原告为了提高赔偿计算标准,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于年将户口迁移至竟成派出所即城区的目的,主观上存在恶意,依据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关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则对原告应以农村户口计算赔偿数额。再者,原告配偶在庭审中亦自认与原告
2、结婚后,原告户口就从景德镇城区迁至昌江区丽阳乡老屋下村,并至今一直居住生活在昌江区丽阳乡老屋下村。 再者,赔偿标准应当以事故发生前一年原告的居住生活地及收入来源地予以确定,因原告未提供其在 2013 年 5月 28 日交通事故发生前一年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镇的证据予以证明其按城镇标准赔偿的主张,依据民事诉讼法法证据规则之规定,原告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对原告的赔偿标准应适用农村标准予以计算赔偿款。第二、原告的人身损伤程度伤残十级与此次交通外伤的参与度取 60%为宜。原告交通事故外伤与脑梗塞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本代理人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外伤与原告 2013 年
3、10 月 22 日摄片诊断为腔隙性脑梗塞没有因果关系,对脑软化灶具有因果关系。故此,2015 年 7 月 20 日经丽阳派出所委托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 2056 号鉴定意见中明确指出,被鉴定人即原告方美容本次交通伤后五月发现的右基底节区低密度影系腔隙性梗死的临床诊断依据不足。鉴于此,被告对原告十级伤残予以重新鉴定及其与交通外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向贵院提出申请鉴定,经贵院委托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已经作出赣中正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096 号司法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确认此次交通外伤的参与度为 60%-70%。而本代理人认为,根据 2
4、016 年 3 月 31 日对原告摄片复查结果,原告脑部软化灶区域明显减少,结合其自身脑部其它病因,本代理人建议法庭对原告伤残十级与此次交通外伤的参与度取 60%为宜。第三、对被告已经支付的赔偿款和将要支付的赔偿款均应当按照被告承担,原告承担的比例予以分摊;在被告将要承担的赔偿款数额中扣减原告应按比例分摊被告已经垫付各项费用的 40%即.元;具体如下:、被告已经垫付各项费用共计元,原告应该按比例分摊元.元。原、被告双方在年月日达成赔偿协议前后,被告已经垫付各项费用共计:元。明细如下:、住院医疗费 18500 元、营养费 6000 元、误工费 2000 元的、后期康复治疗费元(元元元) 、重新鉴
5、定费及相关费用共计元。、对原告在其诉讼请求的赔偿清单中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元的主张,因违反双方协议约定,请法庭予以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在年月日达成的赔偿协议已经约定:如果今后方美容还有后遗症“需要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由被告承担。故此,原告出具协议签订后所花费的门诊及开具的药品费用共计元,因缺乏相应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和用药的原因、诊疗理由和用药的剂量为多少等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且不能合理排除原告是否将这些开具的田七等名贵中药用于转让予以牟利。所以,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协议签订后单方面花费的无法确定的医疗费元之诉讼主张。、对原告主张上海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
6、定中心鉴定费元之诉请,如果原告能补充正规发票,被告予以质证认可后方能按原被告比例分摊。否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请法庭予以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对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后予以核减,并按原被告承担的比例分摊,即被告承担元年.元;、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亦应当按原被告承担的比例分摊予以核减,即被告承担元元;、对原告主张其儿子史启才的抚养费依法予以核减。首先,原告与其配偶史尚岭应依法共同承担其婚生儿子史启才抚养义务;其次,按照原被告承担比例分摊;再者,史启才一直居住生活在农村,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其抚养费;最后,抚养费起算时间应该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日第二日起算至原告儿子史启才
7、满十八周岁止(史启才于年月日出生,抚养费从年月日起算至年月日为年) 。故此,被告承担史启才的抚养费为:年元元;、对原告主张其母亲吕木英的扶养费依法予以核减。首先,应按照原被告承担比例分摊;其次,根据原告法定代理人即原告配偶史尚岭当庭承认原告母亲共生育子女六个,所以应考虑六个子女均具有抚养义务之法律规定;再者,原告母亲年满周岁,扶养费依法计算应为五年。故此,被告承担原告母亲的扶养费为:年元人.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之配偶的父母亲的扶养费的诉请,因该诉请缺乏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原告的该项诉请;、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鉴于原被告双方就误工费这一项已经在年月日签订的协议中予以确认并且被告已经履行支付义务。故此,请法庭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以上几点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此 致XXX 人民法院代理人: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