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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代理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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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代理词作者:duanli68nky 文章来源:济南律师咨询网 点击数: 365发布时间:2009-4-15交通事故代理词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 XXX 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原告 XXX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再次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本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收集查阅本案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参与了法庭调查和质证,对本案有了全面清晰的认识。现在针对上次开庭争议的焦点问题结合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第一、本代理人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无异议,但本案依

2、法应当按照“农村人口”标准计算赔偿数额。理由有以下三点: 理由之一:依据公安部门及原告方所提交的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可以证实死者 xxx 为济阳县 xx 镇 xx 村人,其户口性质为农村户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应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理由之二:受害人 xxx 生前在济南市区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经常居住地” 。 关于何为“经常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医院就医的地

3、方除外。据此,结合本案情况可知“经常居住地”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连续居住一年以上;(2)事故发生时被害人 xx 仍然在济南市区居住。两张以上时间相继且其中一张尚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可以作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有效证据,但原告所提交的死者 xxx在济南的一张“暂住证” (有效期 2007 年 6 月2008 年 7 月)至事故发生之日早已过有效期,即使该“暂住证”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其在济南城区连续居住达一年以上,亦不能证明事故发生时仍在济南城区居住。被害人完全可以在办理此“暂住证”后的任何时间离开济南城区居住。关于法院主动调取的受害人 xxx 的“租房证明”不属于的法院主动调取证据的范围

4、,亦不是证明“经常居住地”的合法有效形式,该证据不是有效证据。退一步讲,即使该证据合法有效(租赁期间 2007 年 4 月2008 年 6月) ,根据房东的证言“已经很长时间没见到他,他还欠半年的房租” ,结合“暂住证”等证据,却可以证明至 2008年 6 月,受害人 xxx 已经离开济南,也就是说事故发生时被害人已不在济南城区居住。 理由之三:受害人 xxx 主要收入来源地不在济南,其收入仍来源于农村。根据原告方提供的“受害人 xx 在济南务工的证明”所述“自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10 月受害人累计在我单位打工七八个月,其间逢年过节、春耕秋收都回家,2008 年 10 月后

5、就没再来过” 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保险缴纳凭证等。不能作为“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于城市的合法有效证据。仅可以证明以下几个问题: 1、受害人在 xx 公司打过短工; 2、受害人在 xx 公司的务工是阶段性的,在济南城区的居住不是连续性的; 3、受害人自 2007 年 4 月2008 年 10 月,期间大多数时间是回家务农,主要的经济收入仍来源于农村; 4、自 2008 年 10 月之后,受害人已不在 xx 公司务工。 综上,死者 xx 系农村户口,在济南市区亦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经常居住地” ,其主要经济收入仍在来源于农村农耕收获,本案不适用最高人

6、民法院民一庭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 25 号)之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内容为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 原告以此为依据主张高额赔偿,但是我们应当注意,适用该司法解释的前

7、提是“死者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 市” ,故本案不适用该司法解释。为了更好的的说明这一点,代理人查找了作出该司法解释的一些背景材料供合议庭参考:“2004 年 5 月 1 日云南省昭通市发生了一起死亡 5 人的特大交通事故。本案中唐顺亮和两个孩子的身份问题是正义的焦点。在事故赔偿中,罹难者之一的唐顺亮是农村户口,但 10 多年前一直在昭通城里做生意。1996 年,唐顺亮和一个朋友开起了沙发材料经营店。2000 年,他扩大了经营规模,注册成立了家具公司,唐顺亮任法人代表。由于经营有方,生意越来越大,该公司固定资产达到了 70 余万元,并在大关县开设了摩托车销售店。2004 年 5 月

8、1 日下午,唐顺亮乘坐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的客车从昭通去大关,想去料理大关县城摩托车分店的生意,谁知祸从天降。唐顺亮乘坐的客车由于驾驶员超速行驶,在行至昭麻线 K19979M 段时与迎面驶来的捷达轿车相撞,造成五人当场死亡,客车上其他人员均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严重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唐顺亮不幸罹难!唐顺亮的身份证明是农村居民,但他却长期(1996 年 3 月起至2004 年 5 月事故发生之日)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作为昭通市麒麟家私有限责任公司的原法人代表,他在城里有自己的商业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有固定的房产和住所,年收入已经远远超过了一般的城镇居民平均水平;他的两个子女都是在昭通市内出生,都在昭

9、通城里的学校上学,享受着城市人的学习和生活待遇。”如上所述的最高院给云南省高院作出的复函是针对此种特殊情形。但我们不能以此扩大解释把该司法解释适用于所有的情形!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针对本案我们应该正式济南市区与济阳县农村收入的差别,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法裁判。 第二、有关原告诉讼请求方面 (一)基于代理意见第一点所述,本律师认为由于 XXX 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两项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对抢救费用无异议?) 1. 死亡赔偿金:农村标准*20 年XXXX 元 2. 丧葬费:六个月受诉法院

10、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 对死者子女抚养费的主张应依据“农村人口”标准计算,原告 xxxxx 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对被抚养人生活消费的一次性补偿)本案中死者的孩子(被抚养人)均系

11、农村户口。据此,死者的孩子的抚养费计算如下: 孩子一:(农村标准*年数)抚养人总数数额 孩子二:(农村标准*年数)抚养人总数数额 (三) 对于死者 xxx 的妻子 xxx 的扶养费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对扶养费的规定严格适用未成年人和 60周岁于以上的被扶养人,60 周岁以下的必须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成年人;原告提交的由(证据出处)签名盖章的证明无法从法律上证明死者之妻 xxx 为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其提供的证据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均不符合法律要求,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证明必须履行严格的证明程序。况且死者之妻xxx 已有子女已经成年,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死者之妻 xxx主张的的有关扶养费的请求。 (四) 误工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 (五) 原告 xxx 等人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数额是否太高?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综上所述,我们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遭遇表示同情和哀悼;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同情就屈法从情,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仍然是我们的法制精神。我们恳请法庭保持头脑清醒,依法作出公正裁决,以此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 宋端利 律师 2009 年 3 月 20 日 本文来自济南律师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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