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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运营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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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运 营 规 范公 众 平 台 的 良 好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赖 于 公 众 号 运 营 者 及 广 大 公 众 帐 号 用 户 的 共 同 努 力 与 支 持 ,以 下 运 营 规 范 的 内 容 有 助 于 运 营 者 更 加 清 晰 地 了 解 公 众 平 台 的 运 营 规 则 , 期 望 我 们 一 起创 建 并 维 护 运 营 者 、 用 户 、 平 台 等 各 方 共 赢 有 利 的 生 态 体 系 。1 注 册 规 范1.1 绑 定 的 邮 箱 地 址 要 求 真 实 存 在 , 通 过 该 邮 箱 激 活 帐 号 。1.2 填 写 运 营 者 的 手 机 号 码 并 按

2、要 求 成 功 完 成 验 证 。1.3 填 写 真 实 可 信 的 身 份 资 料 (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码 、 固 定 电 话 号 码 、 单 位 名 称 、 职 务 等信 息 ) 。1.4 上 传 真 实 有 效 并 清 晰 可 见 的 证 件 ( 身 份 证 、 营 业 执 照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照 片 或 扫描 件 。1.5 上 传 真 实 有 效 的 授 权 书 ( 加 盖 公 章 ) 。1.6 一 个 身 份 证 可 注 册 五 个 公 众 号 , 一 个 手 机 号 码 可 验 证 五 个 公 众 号 。1.7 注 册 时 可 选 择 成 为 公 众

3、 号 或 企 业 号 , 但 选 择 后 将 不 可 更 改 。 企 业 号 的 运 营 请 参 阅 企 业 号 运 营 规 范 。1.8 帐 号 名 称 应 当 与 功 能 介 绍 的 内 容 相 符 。1.9 帐 号 名 称 、 头 像 、 功 能 介 绍 等 资 料 涉 及 色 情 、 暴 力 等 违 法 违 规 内 容 的 , 将 不 能 注 册 。1.10 帐 号 名 称 、 头 像 、 功 能 介 绍 等 资 料 涉 及 侵 害 他 人 名 誉 权 、 肖 像 权 、 知 识 产 权 、 商 业秘 密 等 合 法 权 利 的 , 将 不 能 注 册 。1.11 无 正 当 理 由

4、, 帐 号 名 称 与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已 有 的 公 众 号 名 称 或 公 众 号 的 微 信 号 重 复 或存 在 混 淆 的 , 可 能 会 无 法 注 册 。 任 何 以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添 加 无 实 质 意 义 的 字 母 、 符 号 等 方式 作 为 避 开 、 绕 开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帐 号 名 称 规 则 的 帐 号 , 也 可 能 无 法 注 册 ; 已 经 注 册 的 ,也 将 视 为 违 反 本 规 范 的 行 为 予 以 处 理 。1.12 在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批 量 注 册 大 量 相 似 公 众 号 的 行 为 将 会 被 禁 止

5、 。1.13 中 文 版 本 的 运 营 地 区 必 须 在 大 陆 , 海 外 版 的 运 营 地 区 必 须 在 大 陆 以 外 。1.14 部 分 主 体 类 型 需 进 行 主 体 申 请 真 实 性 验 证 后 , 方 可 完 成 注 册 。1.15 申 请 后 30 日 未 完 成 注 册 , 公 众 号 申 请 注 册 流 程 可 能 被 终 止 , 终 止 后 注 册 所 使 用 邮箱 信 息 将 被 取 消 申 请 注 册 状 态 , 可 用 于 新 公 众 号 注 册 。1.16 注 册 主 体 的 微 信 公 众 帐 号 多 次 违 规 , 或 者 经 第 三 方 举 报

6、 、 通 知 注 册 主 体 存 在 或 涉 嫌存 在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或 者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有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注 册 主 体 存 在 其 他 可 能 严 重损 害 微 信 用 户 合 法 权 益 的 情 况 ,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可 能 会 拒 绝 向 该 主 体 提 供 服 务 , 该 主 体 将无 法 在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注 册 。2 认 证 规 范需 遵 守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认 证 服 务 协 议 及 相 关 认 证 规 则 。3 微 信 公 众 帐 号 行 为 规 范鉴 于 以 下 行 为 均 属 严 重 违 规 , 影

7、响 用 户 体 验 , 并 可 能 给 其 他 公 众 帐 号 运 营 者 、 用 户 及 平台 带 来 损 害 , 任 何 微 信 公 众 帐 号 均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实 施 。 否 则 , 一 经 发 现 将 根 据 违 规 程度 对 该 公 众 帐 号 采 取 相 应 的 处 理 措 施 。3.1 使 用 外 挂 行 为违 规 内 容未 经 腾 讯 书 面 许 可 使 用 插 件 、 外 挂 或 其 他 第 三 方 工 具 、 服 务 接 入 本 服 务 和 相 关 系 统 。处 罚 规 则一 经 发 现 将 根 据 违 规 程 度 对 该 公 众 帐 号 采 取 相 应 的

8、 处 理 措 施 。违 规 示 例利 用 任 何 第 三 方 工 具 或 其 他 方 式 规 避 群 发 限 制 策 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用 公 众 平 台 的 单 发 功能 来 实 现 群 发 功 能 , 意 图 规 避 公 众 平 台 对 于 群 发 次 数 的 限 制 等 。 下 面 是 第 三 方 工 具 登 录页 面 之 一 :3.2 刷 粉 及 互 推 行 为3.2.1 未 经 腾 讯 书 面 许 可 利 用 其 他 公 众 号 、 微 信 帐 号 和 任 何 功 能 或 第 三 方 运 营 平 台 进 行推 广 或 互 相 推 广 的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9、僵 尸 粉 刷 粉 、 公 众 帐 号 互 相 推 广 、 普 通 微 信 帐 号 通过 微 信 普 通 消 息 、 附 近 的 人 打 招 呼 、 漂 流 瓶 、 摇 一 摇 等 任 何 形 式 推 广 公 众 帐 号 , 以 及 利用 第 三 方 平 台 进 行 互 推 等 。3.2.2 本 规 范 所 指 “推 广 形 式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通 过 链 接 , 头 像 , 二 维 码 , 纯 文 字 等各 种 形 式 完 成 的 推 广 行 为 。3.2.3 制 作 、 发 布 与 以 上 行 为 相 关 的 方 法 、 工 具 , 或 对 此 类 方 法 、 工 具 进

10、 行 运 营 或 传 播 ,无 论 这 些 行 为 是 否 出 于 商 业 目 的 , 使 用 者 帐 号 都 将 被 处 理 。处 罚 规 则一 经 发 现 将 根 据 违 规 程 度 对 该 公 众 帐 号 采 取 相 应 的 处 理 措 施 。违 规 示 例公 众 号 文 章 内 容 对 另 一 公 众 号 引 导 关 注 , 并 通 过 “阅 读 原 文 ”跳 转 到 另 一 个 公 众 号 。( 1) 左 图 文 章 通 过 “阅 读 原 文 ”引 至 右 边 引 导 关 注 页 面( 2) 公 众 号 通 过 文 章 的 “阅 读 原 文 ”跳 转 到 外 链 对 批 量 公 众

11、号 引 导 关 注 。 左 图 文 章 通过 “阅 读 原 文 ”引 至 右 边 引 导 关 注 页 面3.3 诱 导 行 为3.3.1 诱 导 分 享通 过 外 链 或 公 众 号 消 息 等 方 式 , 强 制 或 诱 导 用 户 将 消 息 分 享 至 朋 友 圈 的 行 为 。 奖 励 的 方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实 物 奖 品 、 虚 拟 奖 品 ( 积 分 、 信 息 ) 等 。3.3.2 诱 导 关 注通 过 外 链 、 公 众 号 群 发 或 二 维 码 等 方 式 , 以 奖 励 或 其 他 方 式 , 强 制 或 诱 导 用 户 关 注 公 众号 的 行 为 。

12、奖 励 的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实 物 奖 品 、 虚 拟 奖 品 ( 积 分 、 信 息 ) 等 。包 括 以 下 类 型 : 强 制 用 户 分 享 : 分 享 后 才 能 继 续 下 一 步 操 作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分 享 后 方 可 预 订 , 分 享后 方 可 知 道 答 案 等 。 利 诱 用 户 分 享 : 分 享 后 对 用 户 有 奖 励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邀 请 好 友 拆 礼 盒 , 集 赞 , 分 享可 增 加 一 次 抽 奖 机 会 等 。 胁 迫 、 煽 动 用 户 分 享 : 用 夸 张 言 语 来 胁 迫 、 引 诱

13、 用 户 分 享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不 转不 是 中 国 人 ”“请 好 心 人 转 发 一 下 ”“转 发 后 一 生 平 安 ”“转 疯 了 ”“必 转 ”等 。处 罚 规 则一 经 发 现 将 根 据 违 规 程 度 对 该 公 众 帐 号 采 取 相 应 的 处 理 措 施 。3.4 恶 意 篡 改 功 能 行 为违 规 内 容对 公 众 平 台 的 功 能 、 交 互 页 面 或 文 案 等 内 容 进 行 篡 改 , 影 响 公 众 平 台 的 原 本 功 能 、 用 途或 意 义 。处 罚 规 则一 经 发 现 将 根 据 违 规 程 度 对 该 公 众 帐 号

14、采 取 相 应 的 处 理 措 施 。违 规 示 例原 本 显 示 作 者 名 称 ( 即 微 信 公 众 帐 号 名 称 ) 的 位 置 篡 改 文 字 显 示 。3.5 浪 费 帐 号 资 源 行 为完 成 注 册 后 , 应 正 当 使 用 帐 号 , 不 得 浪 费 帐 号 资 源 , 若 存 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连 续 90 日 未登 录 等 情 形 , 公 众 号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功 能 , 均 可 能 被 终 止 使 用 。 终 止 使 用 后 , 帐 号 名 称 等相 关 限 制 将 被 解 除 或 释 放 , 注 册 所 使 用 的 邮 箱 、 身 份 证 、

15、 微 信 号 等 信 息 也 将 被 取 消 注 册状 态 。3.6 滥 用 原 创 声 明 功 能3.6.1 文 章 滥 用 原 创 声 明如 下 情 形 不 得 对 文 章 进 行 原 创 声 明 , 一 经 发 现 将 永 久 收 回 原 创 声 明 功 能 使 用 权 限 , 导 致严 重 影 响 的 还 将 对 违 规 公 众 帐 号 予 以 一 定 期 限 内 封 号 处 理 。 3.6.1.1 未 取 得 合 法 授 权 发布 的 文 章 ;3.6.1.2 文 章 主 要 篇 幅 为 诸 如 “法 律 、 法 规 , 国 家 机 关 的 决 议 、 决 定 、 命 令 和 其 他

16、 具 有立 法 、 行 政 、 司 法 性 质 的 文 件 、 时 事 新 闻 、 历 法 、 通 用 数 表 、 通 用 表 格 和 公 式 ”等 的 公共 内 容 ;3.6.1.3 大 篇 幅 引 用 他 人 内 容 或 文 章 主 要 内 容 为 他 人 作 品 , 如 书 摘 、 文 摘 、 报 摘 等 ;3.6.1.4 营 销 性 质 的 内 容 ;3.6.1.5 整 合 的 内 容 ;3.6.1.6 对 非 独 家 代 理 的 文 章 声 明 原 创 等 ;3.6.1.7 色 情 低 俗 内 容 、 暴 力 内 容 、 不 实 信 息 等 内 容 ;3.6.1.8 违 反 法 律

17、法 规 、 政 策 及 公 序 良 俗 、 社 会 公 德 , 违 反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服 务 协 议 、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运 营 规 范 , 或 干 扰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正 常 运 营 和 侵 犯 其 他 用 户 或 第 三 方 合法 权 益 内 容 的 信 息 。3.6.2 图 片 滥 用 原 创 声 明含 有 如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得 对 图 片 进 行 原 创 声 明 , 一 经 发 现 将 永 久 收 回 原 创 图 片 声 明 功能 的 使 用 权 限 , 产 生 严 重 影 响 的 , 还 将 对 违 规 微 信 公 众 帐 号 予 以 包

18、括 但 不 限 于 一 定 期 限内 封 号 、 永 久 封 号 等 方 式 的 处 理 。3.6.2.1 抄 袭 、 整 合 他 人 创 作 的 图 片 , 或 非 独 家 授 权 申 请 原 创 声 明 的 图 片 ;3.6.2.2 涉 及 色 情 低 俗 、 暴 力 、 不 实 信 息 等 内 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腾 讯 平 台 规 则 、 用 户 协议 的 图 片 ;3.6.2.3 图 片 主 要 内 容 为 法 律 、 法 规 , 国 家 机 关 的 决 议 、 决 定 、 命 令 和 其 他 具 有 立 法 、行 政 、 司 法 性 质 的 文 件 、 时 事 新 闻

19、、 历 法 、 通 用 数 表 、 通 用 表 格 和 公 式 等 公 共 或 为 公 众所 周 知 的 内 容 ;3.6.2.4 图 片 主 要 内 容 为 诸 如 : 二 维 码 、 基 础 几 何 图 形 、 基 础 色 块 图 、 纯 文 字 图 、 系 统常 用 图 、 网 页 或 应 用 截 图 等 的 通 用 内 容 ;3.6.2.5 任 何 以 对 实 物 图 像 作 品 进 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摄 影 、 扫 描 等 而 产 生 的 电 子 版 本 图 片作 品 ;3.6.2.6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政 策 及 公 序 良 俗 、 社 会 公 德 , 违 反

20、微 信 公 众 平 台 服 务 协 议 、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运 营 规 范 , 或 干 扰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正 常 运 营 和 侵 犯 其 他 用 户 或 第 三 方 合法 权 益 内 容 的 信 息 。3.6.3 视 频 作 品 滥 用 原 创 声 明含 有 如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得 对 视 频 作 品 进 行 原 创 声 明 , 一 经 发 现 将 永 久 收 回 原 创 视 频 声明 功 能 的 使 用 权 限 , 产 生 严 重 影 响 的 , 还 将 对 违 规 微 信 公 众 帐 号 予 以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一 定期 限 内 封 号 、 永 久

21、 封 号 等 方 式 的 处 理 。3.6.3.1 抄 袭 、 剪 辑 、 拼 凑 、 整 合 他 人 内 容 的 视 频 作 品 , 未 获 得 视 频 作 品 本 身 及 视 频 配音 、 音 乐 、 图 片 、 片 段 等 元 素 授 权 的 视 频 作 品 ;3.6.3.2 非 独 家 授 权 的 视 频 作 品 ;3.3.6.3.3 涉 及 色 情 低 俗 、 暴 力 、 不 实 信 息 等 内 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腾 讯 平 台 规 则 、 用 户协 议 的 视 频 ;3.6.3.4 视 频 内 容 为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不 予 保 护 的 作 品 ;3.6.3.

22、5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政 策 及 公 序 良 俗 、 社 会 公 德 , 违 反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服 务 协 议 、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运 营 规 范 , 或 干 扰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正 常 运 营 和 侵 犯 其 他 用 户 或 第 三 方 合法 权 益 内 容 的 信 息 。处 罚 规 则一 经 发 现 将 永 久 收 回 原 创 声 明 功 能 使 用 权 限 , 导 致 严 重 影 响 的 还 将 将 根 据 违 规 程 度 对 该公 众 帐 号 采 取 相 应 的 处 理 措 施 。违 规 示 例转 载 他 人 文 章 后 申 请 原 创天 气 预 报

23、 类 信 息 申 请 原 创 保 护3.7 滥 用 赞 赏 功 能赞 赏 是 读 者 认 可 原 创 文 章 而 自 愿 赠 予 , 用 以 鼓 励 的 无 偿 行 为 。 如 下 情 形 不 得 对 文 章 使 用赞 赏 功 能 , 一 经 发 现 将 永 久 收 回 赞 赏 功 能 使 用 权 限 , 导 致 严 重 影 响 的 还 将 对 违 规 公 众 帐号 予 以 一 定 期 限 内 封 号 处 理 , 处 理 时 未 结 算 资 金 将 退 还 微 信 用 户 。3.7.1 用 赞 赏 进 行 募 捐 ;3.7.2 用 赞 赏 进 行 赌 博 或 抽 奖 ;3.7.3 售 卖 商

24、品 ( 任 何 实 物 或 虚 拟 商 品 ) 等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在 文 章 中 说 明 会 给 赞 赏 金 额最 多 的 用 户 提 供 粉 丝 见 面 会 的 门 票 、 进 入 某 个 粉 丝 群 的 权 限 等 。3.7.4 以 提 供 增 值 服 务 利 诱 用 户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声 明 或 暗 示 赞 赏 达 到 一 定 金 额 可 以 获 赠某 种 礼 物 或 可 以 收 到 分 组 群 发 的 文 章 、 邮 件 等 。3.8 违 法 经 营 行 为3.8.1 非 法 分 销 行 为 ;3.8.2 未 取 得 法 定 许 可 证 件 或 牌 照 、

25、未 获 得 在 先 的 行 政 许 可 或 未 符 合 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发 布 、 传 播 或 从 事 相 关 经 营 活 动 的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违 规 发 布 药 品 或 医 疗 器 械 推 广 内容 的 、 违 规 发 布 证 券 或 期 货 等 投 资 类 有 偿 咨 询 内 容 的 、 违 规 发 布 烟 草 宣 传 内 容 的 ;3.8.3 以 任 何 形 式 参 与 、 鼓 励 、 促 进 或 诱 导 他 人 排 斥 正 常 商 业 竞 争 的 行 为 , 或 为 前 述 行为 的 传 播 提 供 便 利 的 ;3.8.4 其 它 违 法 经 营

26、 行 为 。3.9 滥 用 模 板 消 息 接 口 行 为违 规 内 容利 用 模 板 消 息 接 口 , 从 事 以 下 行 为 :3.9.1 发 送 内 容 与 服 务 场 景 不 一 致 ( 含 标 题 、 关 键 词 ) 的 模 板 消 息 。3.9.2 发 送 广 告 营 销 类 模 板 消 息 。3.9.3 发 送 红 包 、 卡 券 、 优 惠 券 、 代 金 券 、 会 员 卡 类 模 板 消 息 。3.9.4 频 繁 发 送 相 同 内 容 或 性 质 的 模 版 消 息 , 对 用 户 造 成 骚 扰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频 率 过高 的 到 期 提 醒 类 通

27、 知 、 频 率 过 高 的 缴 费 提 醒 类 通 知 、 频 率 过 高 的 留 言 提 醒 类 通 知 、 订 阅提 醒 类 通 知 等 。处 罚 规 则一 经 发 现 将 根 据 违 规 程 度 对 该 公 众 帐 号 采 取 阶 梯 性 模 板 消 息 接 口 封 禁 甚 至 封 号 处 理 措 施 。违 规 示 例3.10 滥 用 客 服 消 息 行 为违 规 内 容利 用 客 服 接 口 或 聊 天 功 能 , 从 事 以 下 行 为 :3.10.1 向 用 户 发 送 与 请 求 无 关 的 消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与 请 求 无 关 的 营 销 广 告 、 本

28、 运 营规 范 “微 信 公 众 帐 号 发 送 内 容 规 范 ”中 列 举 的 违 规 内 容 等 。3.10.2 在 用 户 无 咨 询 和 服 务 请 求 时 , 多 次 或 频 繁 向 用 户 发 送 消 息 , 对 用 户 造 成 骚 扰 。3.10.3 以 任 何 形 式 强 制 、 利 诱 、 胁 迫 、 煽 动 、 诱 导 用 户 产 生 互 动 , 持 续 发 送 消 息 骚 扰 用户 。处 罚 规 则一 经 发 现 将 根 据 违 规 程 度 对 该 公 众 帐 号 采 取 阶 梯 性 客 服 接 口 封 禁 、 聊 天 功 能 封 禁 甚 至 封号 处 理 措 施 。违

29、 规 示 例3.11 多 级 分 销 经 营 行 为违 规 内 容通 过 微 信 公 众 帐 号 实 施 多 级 分 销 欺 诈 行 为 , 发 布 分 销 信 息 诱 导 用 户 进 行 关 注 、 分 享 或 直接 参 与 。 此 模 式 多 数 包 装 为 新 型 商 业 模 式 、 创 新 金 融 产 品 、 互 助 扶 贫 、 国 家 帮 扶 计 划 等 ,本 质 在 于 利 用 关 系 链 发 展 人 员 , 形 成 多 级 上 下 线 关 系 , 按 照 下 线 人 数 或 者 销 售 业 绩 计 算盈 利 , 与 传 销 行 为 类 似 , 一 定 程 度 上 具 有 金 字

30、塔 欺 诈 、 庞 氏 骗 局 等 特 征 。处 罚 规 则一 经 发 现 存 在 此 类 行 为 的 帐 号 ,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将 对 其 进 行 限 制 帐 号 部 分 功 能 直 至 永 久 封号 处 理 , 并 有 权 拒 绝 再 向 该 运 营 主 体 提 供 服 务 。违 规 示 例1) 通 过 发 展 人 员 形 成 上 下 线 关 系 , 依 据 下 线 人 数 、 销 售 业 绩 等 为 依 据 计 算 和 给 付 上 线 报酬 。2) 以 金 融 互 助 、 贫 困 帮 扶 、 代 理 权 限 等 方 式 诱 导 用 户 滚 动 发 展 下 级 人 员 。3) 下

31、 线 人 员 交 纳 费 用 或 以 认 购 商 品 等 方 式 变 相 交 纳 费 用 才 能 取 得 加 入 或 者 发 展 其 他 人 员加 入 的 资 格 。3.12 欺 诈 、 可 疑 服 务 及 不 诚 信 行 为违 规 内 容3.12.1 利 用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发 布 涉 嫌 以 骗 取 钱 财 为 目 的 的 欺 诈 信 息 ( 例 如 网 赚 、 中 奖 类 信息 ) 、 涉 嫌 虚 假 夸 大 减 肥 、 增 高 、 丰 胸 、 美 白 效 果 但 明 显 无 效 的 保 健 品 、 药 品 、 食 品 信息 或 涉 嫌 推 广 、 销 售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32、 的 信 息 。3.12.2 采 用 虚 构 事 实 、 隐 瞒 真 相 等 手 段 , 利 用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提 供 有 偿 或 无 偿 服 务 , 骗 取他 人 钱 财 或 诱 使 他 人 关 注 、 分 享 相 关 信 息 的 行 为 。3.12.3 以 自 动 化 程 序 冒 充 真 实 用 户 、 虚 构 用 户 信 息 等 方 式 , 利 用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有 偿 或 无偿 提 供 好 友 介 绍 、 约 会 撮 合 、 聚 会 召 集 等 可 疑 服 务 。违 规 示 例3.12.4 自 行 或 协 助 他 人 以 拟 人 程 序 、 利 诱 其 他 用 户

33、参 与 、 委 托 刷 单 平 台 等 任 何 方 式 , 实施 非 真 实 的 点 击 、 阅 读 、 点 赞 、 评 价 、 刷 单 等 操 作 , 虚 构 、 伪 造 、 隐 瞒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阅读 量 、 关 注 用 户 量 、 转 发 量 、 下 载 量 、 投 诉 量 等 各 种 数 据 信 息 的 行 为 。3.12.5 其 他 以 任 何 形 式 利 用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实 施 涉 嫌 欺 诈 、 可 疑 服 务 或 不 诚 信 行 为 的 行 为 ,或 发 布 任 何 涉 嫌 欺 诈 的 信 息 。处 罚 规 则一 经 发 现 涉 嫌 存 在 此 类 行 为

34、 的 帐 号 ,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将 对 其 进 行 限 制 帐 号 部 分 功 能 直 至 永久 封 号 处 理 , 并 有 权 拒 绝 再 向 该 运 营 主 体 提 供 服 务 。3.13 恶 意 违 规 及 对 抗 行 为恶 意 违 规 及 对 抗 行 为 是 指 涉 嫌 在 主 观 上 存 在 故 意 , 客 观 上 实 施 违 反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协 议 及运 营 规 范 的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几 种 形 式 :3.13.1 注 册 大 量 帐 号 开 展 违 规 行 为违 规 内 容批 量 或 逐 步 注 册 大 量 公 众 号 , 同

35、时 或 分 批 实 施 发 布 色 情 、 欺 诈 信 息 内 容 等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措 施一 经 发 现 将 根 据 违 规 程 度 对 该 公 众 帐 号 按 现 有 规 则 进 行 处 理 , 如 涉 及 色 情 、 欺 诈 的 , 将永 久 封 号 处 理 。若 发 现 如 果 存 在 同 一 团 伙 、 同 一 类 型 信 息 或 存 在 其 他 相 同 或 类 似 因 素 的 帐 号 关 联 关 系 ,且 涉 嫌 存 在 养 号 、 注 册 备 用 帐 号 等 行 为 或 倾 向 的 , 将 对 关 联 帐 号 进 行 永 久 封 号 处 理 。拒 绝 再 向 上 述

36、违 规 主 体 提 供 任 何 注 册 或 认 证 服 务 。3.13.2 买 卖 、 借 用 、 盗 用 、 伪 造 他 人 身 份 信 息 进 行 注 册 或 微 信 认 证违 规 内 容自 行 或 通 过 任 何 第 三 方 , 买 卖 、 借 用 、 盗 用 他 人 身 份 信 息 在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进 行 注 册 或 微信 认 证 的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伪 造 身 份 信 息 、 买 卖 身 份 信 息 、 有 偿 代 为 扫 码 协 助 身 份验 证 流 程 等 。注 册 或 微 信 认 证 时 使 用 了 他 人 ( 非 真 正 主 体 身 份 )

37、 的 证 件 或 身 份 信 息 通 过 身 份 验 证 。处 理 措 施对 于 使 用 虚 假 身 份 的 帐 号 , 平 台 将 视 情 况 对 该 等 帐 号 采 取 要 求 重 新 验 证 身 份 等 处 理 。对 于 专 门 提 供 此 类 服 务 的 帐 号 进 行 永 久 封 号 处 理 , 并 拒 绝 再 向 相 关 违 规 主 体 提 供 任 何 注册 或 认 证 服 务 。被 借 用 的 主 体 身 份 如 出 现 欺 诈 、 色 情 等 恶 意 违 规 行 为 的 , 将 拒 绝 再 向 其 提 供 任 何 注 册 或认 证 服 务 。同 一 主 体 下 的 其 他 微

38、信 公 众 帐 号 如 果 进 行 违 法 行 为 的 , 将 有 可 能 影 响 正 常 运 营 的 帐 号 在平 台 的 信 用 度 。3.13.3 多 次 违 规违 规 内 容长 期 发 送 不 实 信 息 类 、 低 俗 类 、 标 题 党 类 文 章 , 经 过 多 次 删 文 警 告 、 限 制 能 力 处 理 后 ,仍 继 续 违 规 的 。处 理 措 施对 多 次 提 醒 、 警 告 教 育 后 , 仍 再 有 类 似 情 形 的 , 将 对 帐 号 永 久 封 禁 处 理 。若 同 一 主 体 下 多 个 帐 号 均 存 在 类 似 违 规 行 为 的 , 将 拒 绝 再 向

39、 该 主 体 提 供 任 何 注 册 或 认 证服 务 。 长 期 发 送 不 实 信 息 类 、 低 俗 的 帐 号 示 例3.13.4 规 避 平 台 运 营 审 核 的 行 为违 规 内 容使 用 特 殊 符 号 、 图 片 等 方 式 规 避 垃 圾 内 容 审 核 , 使 用 反 复 多 链 接 跳 转 替 换 发 表 相 同 垃 圾内 容 等 行 为 。处 理 措 施对 于 违 规 文 章 进 行 删 文 处 理 , 对 帐 号 视 情 况 进 行 能 力 封 禁 等 处 理 。3.13.5 其 他 行 为其 他 恶 意 违 规 及 对 抗 行 为 , 例 如 故 意 寻 找 漏

40、洞 与 平 台 对 抗 的 行 为 等 。4 公 众 号 发 送 内 容 规 范公 众 号 的 发 送 内 容 需 要 遵 守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服 务 协 议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户 发送 内 容 如 涉 及 违 反 相 关 规 定 , 一 经 发 现 将 根 据 违 规 程 度 对 公 众 帐 号 采 取 相 应 的 处 理 措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4.1 侵 权 或 侵 犯 隐 私 类 内 容4.1.1 主 体 侵 权擅 自 使 用 他 人 已 经 登 记 注 册 的 企 业 名 称 或 商 标 , 侵 犯 他 人 企 业 名 称 专 用 权

41、 及 商 标 专 用 权 。擅 自 使 用 他 人 名 称 、 头 像 , 侵 害 他 人 名 誉 权 、 肖 像 权 等 合 法 权 利 。部 分 主 体 类 型 需 进 行 主 体 申 请 真 实 性 验 证 后 , 方 可 完 成 注 册 。4.1.2 内 容 侵 权未 经 授 权 发 送 他 人 原 创 文 章 , 侵 犯 他 人 知 识 产 权 。未 经 授 权 发 送 他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 照 片 等 个 人 隐 私 资 料 , 侵 犯 他 人 肖 像 权 、 隐 私 权 等 合 法权 益 。捏 造 事 实 公 然 丑 化 他 人 人 格 , 或 用 侮 辱 、 诽 谤

42、等 方 式 损 害 他 人 名 誉 。未 经 授 权 发 送 企 业 商 业 秘 密 , 侵 犯 企 业 合 法 权 益 。处 罚 规 则侵 权 行 为 一 经 发 现 , 将 对 违 规 公 众 帐 号 采 取 清 除 违 规 内 容 、 功 能 封 禁 、 甚 至 注 销 等 形 式的 处 理 。违 规 示 例冒 充 官 方 游 戏 帐 号4.2 庸 俗 挑 逗 性 内 容违 规 内 容4.2.1 散 布 淫 秽 、 色 情 内 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招 嫖 、 寻 找 一 夜 情 、 性 伴 侣 等 内 容 。4.2.2 发 送 以 色 情 为 目 的 的 情 色 文 字 、

43、情 色 视 频 、 情 色 漫 画 的 内 容 , 但 不 限 于 上 述 形 式 。4.2.3 长 期 发 送 色 情 擦 边 、 性 暗 示 类 信 息 内 容 , 以 此 来 达 到 吸 引 用 户 的 目 的 。4.2.4 直 接 或 隐 晦 表 现 性 行 为 、 具 有 挑 逗 性 或 者 侮 辱 性 内 容 , 或 以 带 有 性 暗 示 、 性 挑 逗的 语 言 描 述 性 行 为 、 性 过 程 、 性 方 式 的 。4.2.5 以 庸 俗 或 挑 逗 性 标 题 、 内 容 、 配 图 ( 包 括 封 面 缩 略 图 ) 吸 引 用 户 阅 读 文 章 、 关 注微 信 公

44、 众 帐 号 的 , 或 标 题 、 内 容 、 配 图 ( 包 括 封 面 缩 略 图 ) 含 有 使 用 户 、 阅 读 者 产 生 不良 、 不 正 当 影 响 等 误 导 性 内 容 的 。4.2.6 利 用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传 播 非 法 性 药 品 、 性 保 健 品 、 性 用 品 和 性 病 治 疗 营 销 信 息 等 相关 内 容 的 。4.2.7 利 用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发 布 相 关 部 门 禁 止 传 播 的 色 情 和 有 伤 社 会 风 化 的 文 字 、 音 视 频内 容 的 。处 罚 规 则 对 发 送 低 俗 内 容 的 帐 号 , 进 行 阶

45、 梯 性 封 号 处 理 ; 对 名 称 、 头 像 、 功 能 介 绍 涉 及 低 俗 的 帐 号 , 进 行 清 空 处 理 ; 对 发 送 色 情 淫 秽 类 文 章 的 帐 号 , 进 行 注 销 处 理 ; 微 信 团 队 保 留 对 情 节 严 重 或 多 次 违 反 相 关 规 定 的 帐 号 进 行 加 重 处 罚 的 权 利 。违 规 示 例色 情 招 嫖 类 :标 题 ( 标 题 党 ) 或 内 容 低 俗 : 文 章 标 题 、 图 片 或 内 容 低 俗 , 或 具 有 性 暗 示 。4.3 暴 力 内 容4.3.1 散 播 人 或 动 物 被 杀 、 致 残 以 及

46、枪 击 、 刺 伤 、 拷 打 等 受 伤 情 形 的 真 实 画 面 。4.3.2. 出 现 描 绘 暴 力 或 虐 待 儿 童 等 内 容 。4.3.3 出 现 吸 食 毒 品 、 自 虐 自 残 等 令 人 不 安 的 暴 力 画 面 内 容 。4.3.4 无 资 质 销 售 仿 真 枪 、 弓 箭 、 管 制 刀 具 、 气 枪 等 含 有 杀 伤 力 枪 支 武 器 。4.3.5 出 现 以 鼓 励 非 法 或 鲁 莽 使 用 方 式 等 为 目 的 而 描 述 真 实 武 器 的 内 容 。处 罚 规 则经 发 现 将 根 据 违 规 程 度 对 该 公 众 帐 号 采 取 相 应

47、 的 处 理 措 施 。4.4 赌 博 类 内 容违 规 内 容发 布 组 织 聚 众 赌 博 、 出 售 赌 博 器 具 、 传 授 赌 博 ( 千 术 ) 技 巧 、 方 式 、 方 法 等 内 容 、 进 行博 彩 活 动 等 。处 罚 规 则违 法 博 彩 类 帐 号 一 经 发 现 进 行 永 久 封 号 或 注 销 处 理 。文 章 进 行 删 除 处 理 。违 规 示 例4.5 危 害 平 台 安 全 内 容违 规 内 容发 送 钓 鱼 网 站 等 信 息 , 诱 使 用 户 上 当 受 骗 蒙 受 损 失 。发 送 病 毒 、 文 件 、 计 算 机 代 码 或 程 序 , 可

48、 能 对 微 信 消 息 发 送 服 务 的 正 常 运 行 造 成 损 害 或中 断 。处 罚 规 则一 经 发 现 进 行 永 久 封 号 。4.6 涉 黑 类 内 容违 规 内 容发 送 替 人 复 仇 、 收 账 等 具 有 黑 社 会 性 质 的 信 息 ; 雇 佣 、 引 诱 他 人 从 事 恐 怖 、 暴 力 等 活 动 ;拉 帮 结 派 , 招 募 成 员 , 对 社 会 秩 序 构 成 潜 在 危 害 的 内 容 。处 罚 规 则一 经 发 现 进 行 永 久 封 号 。4.7 非 法 物 品 类 内 容违 规 内 容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买 卖 发 票 ; 出 售 假 烟

49、 、 假 币 、 赃 物 、 走 私 物 品 ; 违 法 办 证 刻 章 、 代 办 身 份证 、 信 用 卡 、 办 理 手 机 复 制 卡 等 信 息 ; 交 易 人 体 器 官 等 内 容 。处 罚 规 则一 经 发 现 进 行 永 久 封 号 。4.8 推 广 、 营 销 信 息 、 广 告 类 内 容违 规 内 容1.欺 诈 虚 假 广 告 类以 钱 财 为 目 的 的 欺 诈 广 告 ( 例 如 网 赚 、 中 奖 类 信 息 ) ; 虚 假 夸 大 减 肥 、 增 高 、 丰 胸 、 美白 效 果 但 明 显 无 效 的 保 健 品 、 药 品 、 食 品 类 广 告 ; 推 广 销 售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的 广 告 。2.违 法 广 告 类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贩 卖 毒 品 、 窃 听 器 、 军 火 、 人 体 器 官 、 迷 药 、 国 家 机 密 , 信 用 卡 套 现 ,办 证 , 非 法 刻 章 , 性 虐 等 。广 告 推 荐 商 品 本 身 和 公 众 帐 号 所 公 示 身 份 ( 包 含 注 册 及 公 示 的 主 体 资 料 及 运 营 业 务 范 围 )无 关 , 如 : 帐 号 名 称 为 心 情 语 录 , 实 际 售 卖 减 肥 产 品 等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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