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判断题1民法为任意法,所以民法中没有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 () 2在公法领域,通行“法不禁止即可为之”的规则,而在私法领域则通行 “法无允许即不 得为之”的规则。 () 3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不具有直接的财产性。 () 4等价有偿原则是指在交易中实行等价交换,不得无偿地非法调取他人的财产。 () 5民法是兼有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 () 6民事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 () 7在法律明确规定对法律施行前发生的事项也适用该法律时,该法的规范就具有溯及既往 的效力,可适用于该法施行前发生的相关事项。 () 8适用新法改废旧法的规则,必须新法与旧法是由同一
2、机关通过的同一位阶的法,并且新 旧法规定针对的是同一事项。 () 9 民法通则中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是具体规定而非一般性条款。 () 10游客与旅行社之间关于到某地旅游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 11并不是任何事实都可以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 12民事责任的根本目的在于惩罚有责任的一方。 () 13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但当事人之间可以进行协商。 () 14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相对人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 ) 15根据民事责任的主体人数,民事责任可分为共同责任和按份责任。 ( ) 16根据财产责任的范围,民事责任可分为履行责任、返还责任和赔偿责任。
3、 () 17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 ) 18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 19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 ) 20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 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 21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 22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 有争议的,由以上人员协商解决。 () 23自然人的
4、民事行为能力一律平等。 () 24战争期间下落不明而宣告失踪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 25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26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中,利害关系人在申请时应受法律规定的顺序的限制。 ( ) 27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 28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 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 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为准。 () 29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 30法人以他的主要
5、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1法人的派生分立是指原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新法人,原法人资格消灭。 ( ) 32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 33法人的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原法人资格消灭。 () 3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均以家庭财产承担。 ( )35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因此个体工商户 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 36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 ) 37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 38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6、 () 39合伙人应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 40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 41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的债务。 () 42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有权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 ( ) 43 合伙企业注销后, 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4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等出资。 ( ) 45法律上的物必须是能够为人所支配的。 () 46民法上的物可大可小,如一粒大米也可以是民法上的物。 ( ) 47工厂的机器
7、虽附着于土地,但非固定与土地不可分离的,仍为动产而非不动产。 () 48无记名的有价证券的权利转让须以背书的方式进行。 ( ) 49根据物的构成形态,物可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 ) 50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在行为成立时是有效或无效尚处于不确定状态,须待看其后的一定 事实的发生与否才能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 51撤销权人一经行使撤销权,则被撤销的民事行为溯及自行为成立时起无效,发生与无效 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 52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 ) 53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的,其他部分亦无效。 () 54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在时间上始终保持
8、一致。 ( ) 55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包括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两部分。 () 56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 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57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的作用,条件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 )58甲与乙约定,如果乙考上大学,则甲将赠与乙一台收录机。 “乙考上大学” 是该赠与合同 的成立条件。 ()59委托合同是委托代理人产生的原因和基础,因此,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自于委托合 同。 () 60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则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对代理人发生效力,再代理行为的法律后 果由代理人直接承受。 ()61代理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
9、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 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62事实行为可以适用代理的规定。 () 63 被代理人死亡后, 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64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 2 年。 () 65 民法通则规定的 20 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 () 66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仍然不行使其权利的,其民事权利即归于消灭。 ( ) 67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 ) 68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亦受诉讼时效的限
10、制。 () 69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 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不得再次中断。 () 70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 断。 ()71人身权的客体是人本身。 () 72 人身权虽具有法定性, 但民事主体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约定或单方行为创设人身权。 () 73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权利。 ()74身体权是生命健康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 75侵害尸体属于侵害生命权的行为。 () 76非法抽取他人血液属于侵害身体权的行为。 () 77隐私权属于名誉权的一种形态。 () 78隐私权的客体是名誉利益。 () 79一般人格权是在一般情况下所产生的权利。 () 80在配偶日常事务代理权中,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由配偶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81亲权既为权利又为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综合体。 () 82亲权就是亲属权的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