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85 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2、可以。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2)依据我国
2、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3、没有。因为 85 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案例 2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 50 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 年 8 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 6 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 50 头,于 8 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 月 2 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
3、,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 1 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 8000 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案例 3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
4、,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尚无子女。1994 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因王丙伤心过度亦相继病故。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
5、,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案例 4原告韩某 2003 年 5 月 2 日,通过身份认证,在实惠网上注册,成为该网的注册用户。5 月 6 日下午,在实惠网浏览时发现赛洛公司在网上店铺销售二手帕特轿车。帖子上除了标注着“帕萨特(原装车)热卖中”“起始价 10 元,一口价人民币 16。4 万元”等字样和有关的车辆信息外,同时注明了竞拍结束时间为当天下午
6、16 点 16 分。韩某立刻键入竞拍价人民币 100 元,不多时,系统显示另一网友又出价 111 元,韩某马上跟进人民币 112 元,并同时启动了系统自动代理报价功能,网页上竞价标内显示出系统自动给他加价到了人民币 116 元,直到 16 点 16 分竞拍时间截止,韩某收到网站发出的商品成交确认该交易成功。当韩某要求公司履行协议时,公司称该车出售起始价是 10 万元,由于电脑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输入信息错误。要求撤销该合同。问: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答: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
7、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订立必须经要约和承诺两程序。该网上交易属拍卖,有起拍、竞拍、拍定几个必备环节,一旦拍定,承诺达成,合同即成立,该网上拍卖合同成立。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效力状态有:有效、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效力等定几种。该合同因电脑操作人员的操作失误,造成重大误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54 条的规定,该合同属变更或可撤销状态。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合同责任,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本案合同一经撤销,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对损失应予以赔偿金的支付,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案例 5杨某在一百货大楼购买一台 34 寸彩
8、电,说明中写明一年内保修,杨某回家后调试彩电正常,5 个月后,彩电在使用中显象管突然爆炸,将杨某右眼炸伤,花医院费 1000 元,杨某找到百货大楼要求赔偿找生产厂家。杨某欲向法院起诉百货大楼。问:法院是否受理?如何处理此案?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法院应当受理,百货大楼是此案因果关系明确的被告。2、本案不属违约侵权,而是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百货大楼按违约责任退货的理由不成立。3、百货大楼要求找厂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责任。如果是生产质量问题百货大楼可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4、百货大楼应赔偿杨某电视机的损失及人身伤害损失和医药费 1000 元。5、民法通则第 12
9、2 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案例 6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 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5 年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曾之女乙于1996 结婚,1997 年乙生一子,1998 年乙因病去世。1999年曾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曾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现甲和丁因挣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已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问: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答: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曾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曾某系
10、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3、丙是与曾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4、乙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6、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二间,根据继承法的原则,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案例 7:1987 年 12 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 3 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 198
11、8年 7 月 27 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 年 8 月,胡某回国。1990 年 10 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 月 5 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 3 万元的本金和利息。问题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胡某在 1990 年 10 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
12、为有何种效力? 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为什么?分析:1民法通则第 135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两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胡某于 1987 年 12月向张某借的钱,直到 1990 年 10 月张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钱,其间已过了近三年,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早已届满。因此,当时胡某如果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索回他的钱款。 2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71 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
13、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案中,胡某 1990 年 10 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 3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为时效没有届满,而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诺。案例 8: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交付装裱店 20 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 5000 元报酬。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他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
14、属他人作品。问题 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5 分)答案:1民法通则第 63 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亲自代理” 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2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即使有合
15、法的委托也不行。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 案例 9:S 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 100 吨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 A 市海天水泥厂和 B 市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 300 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 1500 元,请求接到信 10 天内发货 100 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 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 1600 元发货 100 吨,并于第 3 天发货 100 吨至 S 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
16、物。B 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 7 天,将 100 吨袋装 300 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 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问题:(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2) 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 100 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3) 对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 如何定性?(4) 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5)设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厂的
17、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吨价 1599 元接货,海天水泥厂收到该第二份函件后即发货 100 吨至建筑工程公司。那么,二者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答案:(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理由:某建筑工程公司并不确定丰华厂是否有其所需的水泥,某建筑工程公司发出的函件不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应当视为要约邀请,丰华后来的实际行动应视为要约,二者之间尚未成立合同关系。(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 100 吨水泥于法有据依据: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某建筑工程公司当然有拒绝的权利。(3)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要
18、约(4)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于建筑工程公司验收并接收货物时成立生效。合同内容以建筑公司的承诺为准,即货物以接收的为准,价格等其它条件以海天水泥厂的要约内容为准。(5)二者之间的合同成立海天水泥厂的要约中并未表明承诺不得对十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且海天水泥厂在接到回信后并未及时反对,而是以实际行动去履行,表明其默认接受建筑公司的承诺,顾该承诺视为有效。合同内容以建筑公司的承诺的内容为准。案例 10:张某出国前,将价值 500 元的一段硬木交给李某保管。李某发现该木头很适合雕刻,就把该段硬木雕刻成一件艺术品,经专家评议,价值在 1 万元以上。张某和李某对这件艺术品的归属发生争议。若张
19、某将该艺术品以 15000 元的价格卖给王某。【问题】1.对张某和李某之间的所有权归属争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2.王某对该艺术品是原始取得,还是传来取得?【答案】1.该硬木因加工归李某所有。李某应当给付张某 500元,张某如还有其他损失,还可以要求李某赔偿。2.王某对该艺术品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的,属于原始取得。案例 11:2O04 年 12 月 31 日晚七时带四位同伴到海湾市王莉开设的“红叶歌厅”,交了 200 元包厢费后,就在二楼五号包厢唱歌,当晚十时许,从歌厅包厢外冲进十余人,手执马刀、铁棒冲入五号包厢,无缘无故将刘三等四人打伤,刘三被砍四刀,其他三人都是轻微皮肤伤,随后王莉
20、马上报 110 并将重伤的刘三送往协和医院的抢救;警察赶到后,十余名手持凶器的人员都已逃离。该案至今未破,后经查刘三与一班凶手毫不认识,因认错了人才对刘三进行伤害。刘三住院医疗四十天,花去医疗费 350OO 多元,出院刘三于 2O05 年 3 月 25 日向红叶歌厅提出人身损害赔偿。3、问题(1)本案刘三向红叶歌厅提出赔偿是否适格。(2)红叶歌厅及业主王莉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3)原告刘三要求被告红叶歌厅及业主王莉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有法律依据是什么?赔偿项目及费用如何计算?答案:1、本案刘三向红叶歌厅提出赔偿是适格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
21、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就本例来说,刘三在歌厅消费时,受到殴打,是歌厅未尽到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因此本案刘三向红叶歌厅提出赔偿是适格的。2、红叶歌厅及业主王莉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
22、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结合法条就本例来说,歌厅及王莉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3、原告刘三要求被告红叶歌厅及业主王莉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人身伤害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赔偿项目有刘三的医疗费 35000 多元、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以人身损害鉴定结论与当地损害赔偿的标准为准)以及陪护人员合理的交通费用等。案例 12: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 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5 年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曾之女乙于1996 结婚,1997 年乙生一子,1998 年乙因病去世。1999年曾某去世,过了两个月
23、曾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现甲和丁因挣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已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 问: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答: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曾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曾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 3、丙是与曾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 4、乙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6、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
24、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二间,根据继承法的原则,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案例 13:杨某在一百货大楼购买一台 34 寸彩电,说明中写明一年内保修,杨某回家后调试彩电正常,5 个月后,彩电在使用中显象管突然爆炸,将杨某右眼炸伤,花医院费 1000 元,杨某找到百货大楼要求赔偿找生产厂家。杨某欲向法院起诉百货大楼。 问:法院是否受理?如何处理此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法院应当受理,百货大楼是此案因果关系明确的被告。 2、本案不属违约侵权,而是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百货大楼按违约责任退货的理由不成立。 3、百货大楼要求找厂家赔偿的理由
25、不能成立,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责任。如果是生产质量问题百货大楼可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 4、百货大楼应赔偿杨某电视机的损失及人身伤害损失和医药费 1000 元。 5、民法通则第 122 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案例 14: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尚无子女。1994 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因王丙伤心过度亦相继病故。 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
26、承办理。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
27、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案例 15:甲公司 1992 年 5 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北京牌电视机 40 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 57200 元入账户。乙于 6 月、7 月两次供甲北京电视 9 台,黄河电视 12 台,计款 33500 元,尚欠 23500 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答: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视机合同,并代乙收货款。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
28、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 21 台电视机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案例 16: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售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占便宜,王向李表示,事成后愿赠李 500 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
29、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庭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问:(1)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2)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答: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 58 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
30、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 66 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案例 17:甲公司 1992 年 5 月经人介绍 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北京牌电视机 40 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 57200 元,尚欠 23500 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
31、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视机合同,并代乙收货款.2.合同有效,因为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帐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 21 台电视机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案例 18:甲(5 岁)、乙(4 岁)、丙(6 岁)同为育红幼儿园的学生。一日,三人在幼儿园戏耍时,乙、丙两人手持在幼儿园拾到的细竹杆互相打斗,丙将乙
32、手中的竹杆挑飞并击中在一旁甲的眼睛。甲先后花去药费 4000 元。问:甲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负担,为什么?答案: 幼儿园和乙、丙的家长应当承担责任。3 个小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幼儿园时由幼儿园承担监管保护责任,同时父母还同时承担监护责任。案例 19:甲与乙为夫妻,甲因公出差于 1992 年 5 月外出之后就无音信。1998 年 4 月乙、甲的父亲、甲所在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问:(1)乙、甲的父亲、甲所在单位是否都具备申请资格,为什么?(2)如果甲的父亲申请宣告失踪,而乙申请宣告死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答案: (1)乙和甲的父亲是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甲所在单位无权申请。(2)法院应当
33、直接宣告死亡。案例 20:刘冬与王芳婚后一直没有子女,由此造成王芳与婆婆关系紧张。长期的精神抑郁,王芳患上精神分裂症,完全丧失了行为能力。2002 年刘冬向法院起诉离婚,因王芳母亲去世多年,法院通知王芳的父亲代理王芳参加诉讼。王父说自己已有妻室子女,不能作为王芳的代理人,他可以让王芳的哥哥作为代理人。但是王兄并没有答应父亲的安排,二人遂申请王芳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解决。问:居民委员会有没有权力解决该问题,应如何解决?答案: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他的父母和兄弟姐妹,法定监护人之间争夺或者推诿时,适用指定监护。即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指定.案例 21:屈某是单位的食堂负责人
34、。一日屈的表弟找到他,说自家有头病牛,希望宰杀后卖给食堂,免得自己遭受损失。屈某按照市价买下其表弟的牛肉,还收下表弟送给他的 200 元。单位职工吃了牛肉后出现中毒现象,食堂赶紧将剩下的牛肉倒掉,造成损失 2000 元。单位了解情况后,要求屈某追回牛肉款。屈某认为自己是替单位采购,损失应该由单位承担,与己无关,拒绝单位的要求。问:屈某的讲法合法吗?答案: 屈某的讲法错误。屈某的行为是替单位采购的代理行为。一般来说法律后果由单位承担,但是本案中屈某是和第三人串通侵犯被代理人的利益,是一种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行为的后果应当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责。案例 22:张某和李某是朋友,张某结婚时从李出借款 50
35、00元。张结婚后请几个朋友在家吃饭。席间另外有人说:“都是哥们,这 5000 元还还什么,干脆送给张某算了。”李某也随口说:“算了,算了。”张也笑着说:“那我就不还了,算你送的。”时隔数月,李某需用钱,找到张某催还借款。张说:“这钱你是当着大家的面说送给我,现在怎么又要回去。”李说当时是开玩笑的,张某说他自己是当真的,拒绝还款。问:该案应如何处理?答案: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本案中李某说送张某 5000 元是在特定场合下的开玩笑,不能理解为赠与行为。因此张某应该归还欠款。案例 23: 甲中学向乙服装厂定做运动装,共 200 套,每套100 元。双方约定服装按学校
36、的要求选购布料,并于 98 年5 月 10 日交货,学校收货后付款。98 年 5 月 10 日服装厂通知学校验货收货,学校验收后表示满意,但言明由于资金紧张无法付款,要求一个月后再付款。服装厂不同意,于 5 月 12 日将运动装拍卖以抵货款。由于所的款项不足以抵货款,服装厂将学校订做的另一批校服予以出售。问:服装厂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答案: 行使留置权时应该通知对方,并给予不少于 2 个月的期限。行使留置权的对象仅限于留置物,服装厂处置校服错误。案例 24:甲有一只羊生重病,为避免传染给其他羊群,甲于是将病羊丢弃于山上,任其自生自灭。乙路过发现了病羊并带回家精心照料,后该羊存活。
37、半年后甲听说此事,便向乙提出要求返还该羊。问:(1)甲是否有权主张该羊的所有权,为什么?(2)乙对该羊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答案: (1)甲无权主张所有权,甲的抛弃行为导致自己丧失羊的所有权。(2)乙的行为视为占有。案例 24:甲和乙各出资 2 万元和 8 万元共同购买的一个门面房。后出租给丙卖服装。丙多次向甲乙提出想买下来。甲一直未同意,后来乙以 12 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丙。甲得知情况后,找来乙和丙说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因为二人是共同买的房子,要卖必须一致同意,乙的私下转让无效。问:乙能否单独转让自己的部分,该买卖行为是否有效?答案: 甲、乙二人共同买房是一种按份共有关系,共有人可以单
38、独转让自己的份额。同时法律规定共有人在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案例 25:市民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张某的客厅和李某的卧室相对,距离比较近。今年夏天张某给客厅安装了立式空调,空调的室外机正对着李某卧室的窗户。一旦空调打开,热风全吹进李的卧室。李某多次找张某协商解决。张某认为空调安在自家墙壁上,李某无权干涉。问:张某的主张对否?答案: 张、李两邻居的矛盾属于民法中的相邻关系。法律要求相邻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应该兼顾他人的权利,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解决矛盾。本案中以邻为壑的行为法律是禁止的,张某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案例 26、甲航运总公司与乙造船厂订
39、立两艘 500 吨机动钢质驳船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每艘船造价 30 万元,交货日期为 98 年 6 月和 7 月各一艘,不履行合同支付 5 万元违约金延期交付的违约金为每日造价的万分之五。乙造船厂于 98 年 10 月才交付一艘,并以国家调价为由要求支付 35 万元,并称另一艘要到年底才能交付。甲支付 30 万元后,打电话通知乙不再购买另一艘船。年底乙将船送至甲处,甲声称已电话解除合同因而拒收。问:(1)甲航运总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2)甲用电话解除合同有效吗?(3)(3)乙应当承担哪些责任?答案: (1)甲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乙方违约。(2)解除合同应该采取书面形式。(3)(
40、3)乙应该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案例 27服装个体户林江与服装厂王厂长订立价值 20 万元的买卖合同。王厂长认为标的额太大,要求林江提供担保。林江找来其好友李红做担保人,并在保证人一栏签名。事后林江因故无力支付货款就躲起来。王厂长于是向李红提出支付货款的请求,李红认为自己不是买卖服装的当事人,不应该承担责任。问:李红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答案: 李红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没有特别注明的话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连带保证人代为履行义务.案例 28、张平和李青是夫妻,生有一子张大,一女张小。张大有妻子和子女甲、乙,张小有丈夫和一子丙。1995 年1 月张
41、大遇车祸死亡,2 月张平伤心过度去世。经查张平名字的存款有 20 万元。张小在处理父亲后事时也不幸去世。问:(1)确认张平的法定继承人?(2)确认张平的遗产范围?(3)(3)张平的遗产该如何分割?答案: (1)张平的法定继承人是李青(妻子),张小(女儿),甲、乙(代位张大继承)。(2)张平的遗产是 10 万元,存款 20 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为妻子所有。(3)张平的 10 万元遗产,李青、张小、甲和乙平均分配。案例 29:林某带着儿子林甲(3 岁)外出散步,王某牵狗路过,林甲站在一旁观看。狗突然将林甲手臂咬伤。林某要求王某赔偿,王认为他不是狗的主人,只是替别人照看;再说又不是其唆使狗咬人,
42、自己没有责任。问:(1)你认为王某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2)这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答案: (1)王某的理由不成立,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王某是动物的管理人。(2)该事件是特殊的侵权行为,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案例 30:江某婚后去深圳打工,一次在商场购物时发现小偷扒窃便勇敢上前制止。在搏斗时被歹徒用匕首刺成重伤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地有关部门组织了募捐活动,包括江某所在单位和商场等单位与个人纷纷捐助。在江某献身后的三个月,相关部门将这笔 20 万元的捐款送给江某的亲人。江某的父亲、母亲和江某的妻子为如何分配这笔钱发生冲突。问(1)这 20 万元是不是遗产?(2)假定江某的亲人有母亲、父亲、妻子、和 2 周岁的儿子,你能提出一个合理合法的分配方案吗?答案: (1)20 万元不是江某的遗产。遗产是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 20 万元是江某死后才有的。(2)这笔钱法律上应该视为赠与性质的捐助款。如何分配应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因为人们当时捐赠时并没有明确指出捐赠给谁,法律可以推定这样的原则“谁最需要,谁最痛苦,谁最需要抚慰就给谁。”就本案而言,江某的儿子最需要抚养,江某的父母也需要抚慰与赡养,江某的妻子也需要抚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