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民法案例分析.ppt

上传人:kpmy5893 文档编号:7027603 上传时间:2019-05-02 格式:PPT 页数:24 大小:18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法案例分析.ppt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民法案例分析.ppt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民法案例分析.ppt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民法案例分析.ppt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民法案例分析.ppt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案例分析,关于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案情简介,2005年7月10日,原告李某林经人介绍来到由被告杜某峰承建的位于武宁县宋溪乡政府门口的一幢四层两单元集资住宅楼工地,经承接该住宅楼外墙粉刷的被告朱某华同意,当日即开始与被告朱某华一起做工。7月15日,原告根据被告朱某华的安排在该楼外墙做粉刷时,葫芦吊脚手架断塌,从4层楼高处跌落至地面,当即被告杜某峰将原告送至武宁县广仁医院救治,次日转入武宁县中医院,经诊断为腰椎骨折并马尾神经损伤并手术治疗,并住院治疗120天。2006年9月28日,江西省武宁兴宁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武鉴字2006第73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李某林4层楼高处跌下致伤,腰椎骨折,鉴定结

2、果是八级伤残。,原告:李某林 第一被告:杜某峰 第二被告:朱某华,原告诉称:原告经李某财介绍到第一被告杜某峰承建的集资住宅楼工地上做事,经负责该楼外墙粉刷的第二被告朱某华的同意,与被告朱某华一起做工。7月15日,原告根据安排做外墙粉刷施工时,因葫芦吊脚手架断塌,造成重伤。前期抢救时被告杜某峰出了两万多元医药费,后来不愿再支付并扯上被告朱某华,朱某华又不愿支付。致使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因两被告相互扯皮,都不愿承担责任,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第一被告辩称:两被告间就外墙粉刷达成了承揽合同,原告不是被告杜某峰雇请来做外墙粉刷的雇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不应由被告杜某

3、峰承担。第二被告辩称:被告朱某华并非该楼外墙粉刷施工的负责人,与被告杜某峰也无承包发包关系;与原告李某林也只是搭伙做事关系。故被告朱某华对原告李某林的受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包括:,1.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是否构成雇佣关系?2.原告与第二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伙做工关系?3.关于原告的损害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第一: 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是否构成雇佣关系?,本案被告朱某华承接被告杜某峰承建集资住宅的外墙粉刷施工,但葫芦吊脚手架、升降机等劳动工具以及影响粉刷质量的和泥工由被告杜某峰提供,且被告朱某华不对工作成果的意外灭失承担责任,故被告朱某华的承接施工不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构成要件。被

4、告朱某华以3800元的价格承接该楼外墙粉刷,是以一定的价格完成约定的劳务,可见,依据法院的判词,两被告间属劳务雇佣关系。 原告李某林在被告朱某华承接的工地做工,因该外墙粉刷事务的用工人数、工作进度以及做工工钱均由被告朱某华负责管理。所以,法院判定第二被告朱某华是原告李某华的直接雇主,第一被告杜某峰是原告的间接雇主。,法院所持观点:,雇佣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另一方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雇佣合同的法律特征:1、雇员负有提供劳务的义务。 2、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3、雇员的劳动力已商品化,雇主可以从雇员的劳务中获取利益。4、雇员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

5、。,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协议。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1、承揽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2、承揽的标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3、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定作人只有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才能对承揽人的工作情况进行指示、监督和检查。 4、承揽人自行承担风险,独立完成工作。,、双方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 、没有明确约定的,将合同分为涉及动产的合同和涉及不动产的合同 、对于动产,双方明确约定以交付劳动成果为支付报酬条件的,是承揽合同;以使用劳动为支付劳动成果为支付报酬条件的,是雇佣合同。 对于不动产,若有明确的合法的

6、约定的,约定优先。 若没有明确约定的有两种情况: 仅以每日劳务的价格为计算报酬的标准,而没有以完成总的劳动成果为支付报酬的条件,为雇佣合同。 虽然当事人约定为承揽合同,但是按照社会平均生产技术水平,结合劳动总量进行计算后,承揽人获取的报酬与该行业雇员获得的报酬之间没有明显的差额,该合同为雇佣合同。,2、新的区分标准,我们的观点是:,首先,第二被告承接的是外墙粉刷施工,且两被告之间并没有签订书面的承揽合同,仅口头约定外墙粉刷由第二被告承接,并且从劳动报酬的支付来看,二被告之间的结算单价仅为4元/平方米。就此劳动实质来看,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之间为雇佣关系,而不是承揽合同。 其次,从利益归属来看,被

7、告杜某峰是整个住宅楼工程的承建人,被告朱某华只是负责外墙粉刷,但基于与被告杜某峰是雇佣关系,被告朱某华不应成为原告的雇主,充其量只是管理人,并且该工程建设的利益主要归属被告杜某峰。所以我们认为原告的雇主应该是杜某峰,应由杜某峰承担雇主责任。,第二:关于原告和第二被告之间是否属于合伙做工关系的问题,法院所持观点,原告李某林在被告朱某华承接的工地做工,因该外墙粉刷事务的用工人数、工作进度及做工工钱等均由被告朱某华负责管理,故被告朱某华称其与原告李某林只是搭伙做事关系的抗辩理由,与事实不符。被告朱某华是原告的直接雇主,被告杜某峰是原告的间接雇主。可见,依据法院的认定,原告和第二被告之间构成雇佣关系,

8、而非合伙做工关系,合伙做工关系,合伙做工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民事合伙。所谓合伙,是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民事合伙具有以下特征: 合伙协议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一般不形成稳定的组织体,而且具有临时性和松散性,合伙人的收益主要表现为获取劳动报酬,而且是以合伙人实际提供的劳务来获得的,一般不以出资额比例分配 一般不推选合伙事务执行人,而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合伙经营 不以合伙人的名义进行商事登记,不设立商业账簿,我们的观点是,本案第二被告朱某华承接外墙粉刷施工后,即邀请原告李某林与他人一起做工,并约定做工的工钱大家平分,中

9、餐的餐费也是用餐人平摊,表面上符合民事合伙的特点。 但是,实际情况是,被告朱某华在承接外墙粉刷施工后,不仅邀请其他人一起做工,而且是由其负责整个外墙粉刷施工的设备提供、人员安排、施工进度等、其他施工人员的工作时间、方式、报酬等都是由被告朱某华决定的。并且被告朱某华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原告等施工人员的报酬计算标准是相同的。,这就说明原告李某林是根据被告朱某华的指示 做工的,报酬也是由被告朱某华个人决定的。 因此,原告与第二被告之间并不符合民事合伙 的实质,并未形成合伙做工关系。 我们认为第二被告朱某华和原告李某林之间 关系更类似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第三:关于原告的损害应当如何让承担责任的问题,

10、我们的观点是:,1、原告的雇主应该是被告杜某峰,应由被告杜某峰承担雇主责任,即为原告的损害买单。 理由是: 被告杜某峰和被告朱某华之间是劳务雇佣关系,杜某峰是雇主,朱某华是雇员; 尽管外墙粉刷事务的用工人数、工作进度以及做工工钱均由被告朱某华负责管理,但基于与被告杜某峰是雇佣关系,被告朱某华不应成为原告的雇主,充其量只是管理人;, 从利益归属来看,被告杜某峰是整个住宅楼工程的承建人,被告朱某华只是负责外墙粉刷,该工程建设的利益主要归属被告杜某峰,而不是被告朱某华。根据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原则,被告朱某华亦不应成为原告的雇主。 作为被告杜某峰雇员的朱某华,只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失时,才能与雇主承

11、担连带赔偿责任。,2、被告朱某华应与雇主杜某峰承担连带责任从本案的情况看,被告朱某华未取得乡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同时,其搭建的吊脚手架不合格,在原告的损害是有过错的。另外朱某华作为负责人负有保障施工人员安全的义务,而且是比一般注意更高的特殊注意义务,因此认定为有重大过失,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3、原告李某林应承担一定责任 就本案的情况看来,原告李某林在被告朱某华的安排下做工,被告杜某峰也没有提供安全头盔、安全绳索等安全工具,而原告做为完全民事能力人,并且原告从事此类工作有一定的时间,那么他应该预见到其危险性, 因此原告应向被告要求一些安全措施,更重要的是原告李某林与被告朱某华之间也没有雇佣合同,也没有通过法律武器来签署人身安全方面的文件。这也是原告自身保护意识的缺乏所造成的。,结论,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第一被告杜某峰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告朱某华对被告杜某峰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也应承担部分责任。,谢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大学论文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