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程序: 要约(1)要约邀请(询盘):向市场发出对某一产品交易条件的询问。(2)要约(发盘):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成立条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2)内容十分确定。(3)表明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以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对要约所提出的缔约条件表示同意。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构成要件 (1)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必须与要约所提交易条件保持一致(3)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做出(4)必须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要约人表示,沉默或不作任何表示本身并不构成承诺(5)承诺于送达要约人时生效。,2,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原则:
2、所有权转移:各国法律对所有权转移适用不同的原则和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是交付转移。 风险转移时间:1.涉及运输的交货 (1)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2)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 2.在途货物的交货。 CISG规定,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1)在卖方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2)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开始转移给买方。 风险划分原则:CISG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2.过失划分原则
3、3.国际惯例优先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买卖双方的义务: 1、买卖双方的共同义务:通知义务、保全货物。2、卖方义务:交付货物、货物相符、交付单据、权利担保。3、买方义务:支付货物价款、接收货物。 FOB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责任。卖方: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 (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 (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 (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
4、子单证; (2)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捐、税、费; (3)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 (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4,CIF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责任。卖方: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 (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 (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 (5)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 (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风险和费
5、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捐、税、费; (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于服务贸易的分类(根据提供服务的方式):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存在。,5,提单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法律特征: (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据(证明)。(2)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3)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技术转让的形式 (1)单纯的国际技术转让:国际许可交易、技术服务和咨询 (2)与其他交易结合在一起的技术转让:合作生产
6、、特许专营、国际工程承包,6,国际许可合同的概念及分类国际许可合同指在国际技术贸易中,一国的出让方将其拥有一定权利的专利、商标、著作或专有技术允许另一国的受让方使用;受让方取得标的使用权,并为此支付报酬或使用费用的合同。 (1)根据国际许可合同的标的不同可分为:专利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合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版权许可合同、混合许可合同。 (2)根据国际许可合同的许可使用地域范围以及使用权范围的大小,可分为: 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合同、可转让许可合同。,7,保护工业产权公约(巴黎公约)主要内容: (1)公约保护的工业产权范围(2)国民待遇原则(3)优先权原则(4)专利权、商标权(5
7、)独立性原则(6)强制许可原则 关税的概念及征收方法:指一国海关对进出关境的货物课征的一种捐税。包括进口关税与出口关税 。一般仅指进口关税。 (1)从量征税(2)从价征税(3)混合关税(4)选择关税 非关税壁垒 概念:定义指关税措施之外的、其他一切旨在直接或间接限制外国产品进口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主要类型(1)进口配额制(2)进口许可证制(3)外汇管制制度(4)进口产品检验制度 (5)海关评估制度(6)政府采购制度(7)进口最低限价(8)进口押金制度 此外还有:出口管制措施和出口奖励措施等。,8,倾销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倾销是指一国的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被输入到另一国商业领域的行为。 构成要
8、件: 1有倾销事实存在。2有损害后果发生。3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反倾销特征:1.目的是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进口国国内产业。2.由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构成。国内法主要指各国制定的有关反倾销的专门立法以及在关税法、对外贸易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的反倾销规则,在普通法系国家还包括具有约束力的行政主管机构和法院的反倾销判例。3.属于经济法的范畴。,9,反倾销的概念及措施反倾销是调整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在对倾销进行调查、裁定和采取反倾销措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措施有: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终裁征收反倾销税。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股权型合营企业、契约型
9、合营企业、外资企业、跨国并购、BOT投资方式。 东道国引进外资法的基本内容 外资的定义和资本构成、投资领域和投资比例、外国投资的审查和批准、对外资的经营活动的管理、对投资条件的限制、对外国投资的鼓励和优惠、国有化与征用。,10,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基本特点 概念:也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与本国投资保险机构订立保险合同后,若保险事故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并且该保险机构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制度。 特点:(1)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以保护投资为目的。(2)保险的对象只
10、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3)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4)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多的是通过缔结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11,国际投资保护公约:通常可以分为双边投资法律制度、区域投资法律制度和世界性投资法律制度。 1、双边投资法律制度系指由双边投资条约所建立的、仅适用于两个缔约国间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制度。 2、区域投资法律制度系指由某一区域的国家间条约等国际法律文件所建立的、仅适用于该区域国家间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制度。 3、世界性投资法律制度系指由世界不同区域的国家以多
11、边条约或公约等所建立的、适用于所有缔约国间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制度。,12,国际货币金融法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包括国际货币法和国际金融法。国际货币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因国际货币管理活动而产生的国际货币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国际金融法是指调整不同国家民事主体之间因跨国金融交易活动而产生的国际金融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 特征:国际性、基础性、实践性。 国际证券的概念及种类 国际证券是一国政府、金融机构、公司或企业为筹集资金在国外或国际证券市场发行的,以发行地所在国货币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的证券。国际证券的种类主要有国际股票、国际债券。
12、,13,试比较FOB、CIF、CFR三种常见的贸易术语。 区别:不同:1.价格构成: FOB买方负责海运费和保险费,CIF卖方负责海运费和保险费,CFR买方负责保险费,卖方负责海运费。2.运输责任:FOB的运输责任是由买方承担,CI和CFR的运输责任是由卖方承担。3.保险责任:FOB和CFR的保险责任是由买方承担,CIF是由卖方承担。 相同:运输方式相同、都以船舷为界、都属于装运合同、进出口报关相同,14,东道国引进外资法的基本内容:1. 外资的定义和资本构成。 外国资本一般是指从境外输入的任何形式的资本。资本构成,是指外国投资的出资方式,一般包括现金、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实物,也包括专利、商标
13、、专有技术以及其他无形资产。2. 投资领域和投资比例.资本输入国主要通过规定外资的投资领域和比例来防止外资对本国产生不利影响,外国投资者只能在限定的投资领域内,按投资比例的要求进行投资。3外国投资的审查和批准外国投资的审查和批准是东道国国管理外资的重要手段,主要是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进入本国的外国投资进行鉴定、甄别、评价并最终决定是否给与许可的制度。,15,4对外资的经营活动的管理从国际投资法的历史来看,发达国家早期一般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而发展中国家则很少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从国际投资法的发展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了国民待遇的标准。 5对投资条件的限制东道国把外国投资者允
14、诺履行某些义务作为外资准入的前提条件,包括“当地成分要求”、“出口实绩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当地股权要求”等。 6对外国投资的鼓励和优惠资本输入国在外国投资法中规定的对外国投资的鼓励和优惠措施主要包括税收优惠、关税减免、财政补贴与资金援助、信贷融资、劳动用工、场地土地使用费等方面。,16,7国有化与征用国有化与征用是指东道国根据本国的社会经济利益需要,依照本国法律程序对外国投资企业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实行国有化或征用的行为。实行国有化与征用是东道国国家主权行为的具体表现。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念:也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
15、资者与本国投资保险机构订立保险合同后,若保险事故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并且该保险机构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制度。 特点:(1)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以保护投资为目的。(2)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3)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4)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多的是通过缔结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17,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的概念: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以及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纳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税
16、法的渊源:1.国内法渊源 (1)各国政府制定的所得税法和一般财产 税法(2)普通法系国家还包括法院的税务案例 2.国际法渊源(1)双边或多边性的国际税收条约(2)税收国际惯例 国际税法的特点:(1)主体的复杂性。征税主体是两个国家,它们均有权对纳税人的跨国征税对象课税。纳税主体担负双重纳税义务。(2)客体涉外性。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通常是受两个国家税收管辖权支配。 (3)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别于国内税法。国际税收关系是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融合体。,18,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 (1)税收管辖权独立自主原则(2)国际税收分配中的
17、平等互利原则;(3)国际税负公平原则;(4)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原则 税收管辖权的概念:指一国政府进行征税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各国在征税上总是基于主权的属人效力和属地效力来确定主张各自的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的类别:居民税收管辖权;国籍税收管辖权;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19,居民税收管辖权.概念: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确认标准:(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2)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概念:征税
18、国基于作为征税对象的所得或财产系来源于或存在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在所得税法上称为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财产税法上则称作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判断标准:(1)所得来源的营业场所设在征税国。(2)劳务所得的支付地、支付人在征税国。(3)投资所得来自征税国。(4)财产收益来源地是征税国。,20,国际重复征税的构成要件: (1)存在两个以上征税主体。 (2)纳税主体的同一性。 (3)课税对象的同一性。 (4)纳税期间的同一性。 (5)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一)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二)两个国家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
19、突(三)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21,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1、运用冲突规范解决国际重复征税。运用此方法,有两种情况:(1)冲突规范将对某个征税对象的征税权完全划归一方,从而排除另一方对该征税对象的征税权,以解决国际重复征税。(2)冲突规范确定双方的税收管辖权谁优先行使。 2、免税制。有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 3、税收抵免制。有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 国际逃税的概念: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就其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22,国际避税的概念:是指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上的差异或国际税收协定的漏洞,采用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方式,减少
20、或规避其就跨国征税对象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法律措施 1.一般国内法措施:(1)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2)强化税务审查制度;(3)实行所得评估制度;(4)实行税务登记制度。2.特别国内法措施:防止跨国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税的措施 防止利用避税港避税的措施防止资本弱化逃避税收的措施 防止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逃避纳税的措施。3.国际法措施:(1)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2)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透视法排除法 渠道法 征税法 (3)在税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23,国际逃税的主要方式:1.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2.谎报所得。3.虚增成本(虚构扣除
21、)。4.伪造账册和收付凭证。 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1.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来避税 2.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1)通过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 。 (2)利用避税港进行避税 . 3.弱化股份投资以进行国际避税 4.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24,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处理税务方面的问题,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的谈判后,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主要国际税收协定有: 1、经合组织范本(全称是关于对所得和财产的重复征税协定范本)。1977年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并公布。强调
22、对居民的税收管辖权,对收入来源管辖权有所限制。发达国家都采用经合组织范本。 2、联合国范本(全称是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25,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 1.征税权的划分与协定的适用范围。2.常设机构的约定。3.预提税的税率限定。4.税收无差别待遇。.避免国际逃税和避税,26,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涉及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组织决议和规范性文件、国内涉外经济立法以及法院判决和学说等问题。国内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有些国家包括判例。 国际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
23、例以及重要国际组织关于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的原则2.公平、平等、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发展原则,27,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1、联系: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主体、调整对象和法律规范与私法部分相似2、区别:主体不同:公法的主体是国家和国际组织,经济法除了上述之外,还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实体;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比公法更为广泛,特别是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规范不同:尽管国际经济法的规范包括一些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规范,但国际经济法的规范主要表现为国内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1、联系:两者的基本原则、主体、对象有很多相同之处 2、区别:调
24、整方法不同:国际经济法所采用的是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的调整方法,而私法则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28,国际货物买卖的商业惯例:主要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国际商会编撰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1997年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第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1、公约适用范围2、合同的形式与成立3、买卖双方的义务4、违约救济方法5、风险的转移6、赔偿额的计算7、根本违反合同与预期违反合同公约8、免责事项,29,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
25、济方法: (一) 卖方的违约救济方法1实际履行2减少价金3宣告合同无效4损害赔偿 (二)买方的违约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2损害赔偿3宣告合同无效4.给予宽限期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分为:班轮运输、租船运输。 班轮运输的概念及其当事人:班轮运输又称提单运输。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班轮运输当事人是承运人和托运人。,30,航次租船合同的概念: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口运至另一港口,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在规定的期限内承租人按照
26、约定的用途使用船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提单的法律特征: (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据。 (2)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物、装船向托运人出具的收据。 (3)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31,提单的种类: (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2)依收货人的抬头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提单)、不记名提单(空白提单)和指示提单(可转让提单)。(3)根据提单有无批注可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4)根据运输方式可将提单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5)依是否已付运费可将提单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
27、到付提单。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蒙特利尔公约),3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基本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 1国际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2国际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3保险价值 4保险金额 5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6保险期间 7保险费和保险费率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范围:风险包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外来风险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偷窃、短少和提货不着、货损等)和特殊外来风险(战争、暴动、罢工等)。损失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全部损失分为实际全损和
28、推定全损;部分损失包括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33,三大国际公约: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Visby Rules) 全称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68年2月23日签订于布鲁塞尔,1977年6月23日生效。 汉堡规则 (Hamburg Rules) , 1978年3月汉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1日生效。 1978年3月在汉堡召开的71国全权代表大会上通过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海牙规则(Hague Rules),全称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订立于1924年8月25日,布鲁塞尔。1931年6月2日生效。,34,调整国际航空
29、运输的国际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主要包括货币和票据。其中票据包括:汇票、本票 、支票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常用的有汇付、托收、信用证。 知识产权的分类: 1.专有技术 2.工业产权:(1)专利: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工业品式样(2)商标(3)服务商标(4)商店名称(5)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6)制止不正当竞争 3.版权,35,国际许可合同:又称国际许可证协议,指在国际技术贸易中,一国的转让方(或称出让方,供应方)将其拥有一定权力的专利、商标、著作或专有技术允许另一国的受让方适用;受让方取得标的使用权,并为此支付报酬或使用费用的合同。 伯尔尼公约:
30、全名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订立,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公约,历经多次修订,现行文本是1971年的巴黎修订文本。伯尔尼公约确立了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三项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和独立保护原则。公约规定了受保护作品的范围,确立了作者的专有权利。,36,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于服务贸易的分类(根据提供服务的方式):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存在。 WTO 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 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概念:指地理位置比较接近的两个或多个国家政府之间为了达到区域贸易自由化或区域贸易便利化的目标所签署的协定。其主要形式有
31、:优惠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37,区域性贸易协定主要有:欧盟贸易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文件 国际投资的概念:指资本的跨国流动,它是国际资金流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是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股权型合营企业、契约型合营企业、外资企业、跨国并购、BOT投资方式。 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制:外国投资法是指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作用在于调整资本输入国政府和私人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8,双边投资保护
32、条约的类型: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投资保证协定 、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双边投资保护条约的主要内容:1.关于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问题:国民待遇标准、最惠国待遇标准、公平或公正待遇标准、国际标准。2.关于征收或国有化的条件及其补偿。3.关于投资者与投资的范围:一般均规定为缔约双方国家的自然人、法人或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其他社团。4.关于资本和收益的汇兑与转移。5.代位权。6.争端的解决。 区域性投资协定的种类:专门的投资协定;贸易协定或经济合作协定中包含的投资条款。,39,国际多边投资公约主要有: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协定 国际货币金融法
33、的渊源:国际条约与协定、国际惯例、国内法律。 国际货币制度的发展过程:国际金本位制、布雷顿森林体系、牙买加货币体系。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确定的国际货币秩序之基本规则:限制外汇管制之义务、实现有秩序的汇率安排、基金资金的使用、特别提款权。,40,国际融资的主要方式:国际贷款融资、国际债券融资、国际股票融资和国际项目融资。 巴塞尔协议及其主要内容:是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1975年以来所制定发布的一系列原则、协议、标准和建议的统称,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的中央银行统一监管的有机文件体系,因此,又称为巴塞尔文件体系(Basle Framework)。是国际金融界的规则。其主要内容:资本构成、资产风险、资本充足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