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知识点(一)考点知识和复习重点理 论 法 学 部 分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论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理1.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的 重 大 意 义( 1) 依 法 治 国 , 是 坚 持 和 发 展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 本 质 要求 和 重 要 保 障 ; 依 法 治 国 , 是 实 现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化 的 必 然 要 求 ; 依 法 治 国 , 事 关 我 们 党 执 政 兴 国 , 事 关 人 民 幸 福安 康 , 事 关 党 和 国 家 长 治 久 安 。(
2、2)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与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 全 面 深 化 改革 的 关 系 。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中 国 梦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 完 善 和 发 展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 提 高 党 的 执政 能 力 和 执 政 水 平 , 必 须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2.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的 指 导 思 想 、 总 目 标 和 原 则( 1)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的 指 导 思 想 。贯 彻 落 实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3、会 精 神 ,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 毛 泽 东 思 想 、 邓 小 平 理 论 、“ 三 个 代 表 ” 重 要 思 想 、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 深 入 贯 彻 习 近 平 总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 坚 持 三 者 有 机 统 一 , 坚 定 不 移 走 中 国 特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道 路 , 坚 决 维 护 宪 法 法 律 权 威 , 依 法 维 护 人 民 权益 、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稳 定 , 为 实 现 “ 两 个 一 百年
4、” 奋 斗 目 标 、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中 国 梦 提 供 有 力 法 治 保障 。 ( 2)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的 总 目 标 。建 设 中 国 特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体 系 ,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3)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的 基 本 原 则 。a.坚 持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b.坚 持 人 民 主 体 地 位c.坚 持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d.坚 持 依 法 治 国 和 以 德 治 国 相 结 合e.坚 持 从 中 国 实 际 出 发第二章法治政府建设1.建 设 法 治 政 府
5、的 总 体 要 求 ( 指 导 思 想 、 总 体 目 标 、 基 本原 则 、 衡 量 标 准 )指 导 思 想 :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 全 面 贯 彻 党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二 中 、 三 中 、 四 中 、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 以 马 克 思列 宁 主 义 、 毛 泽 东 思 想 、 邓 小 平 理 论 、 “ 三 个 代 表 ”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 深 入 贯 彻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根 据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
6、全 面 依 法 治 国 、 全 面 从严 治 党 的 战 略 布 局 , 围 绕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体 系 、 建 设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的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总 目 标 , 坚 持 依 法 治 国 、依 法 执 政 、 依 法 行 政 共 同 推 进 , 坚 持 法 治 国 家 、 法 治 政 府 、 法 治社 会 一 体 建 设 , 深 入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 加 快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 培 育 和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 弘 扬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精 神 , 推 进 国 家 治理 体 系
7、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 为 实 现 “ 两 个 一 百 年 ” 奋 斗 目 标 、 实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中 国 梦 提 供 有 力 法 治 保 障 。总 体 目 标 : 经 过 坚 持 不 懈 的 努 力 , 到 2020年 基 本 建 成 职 能科 学 、 权 责 法 定 、 执 法 严 明 、 公 开 公 正 、 廉 洁 高 效 、 守 法 诚 信 的法 治 政 府 。基 本 原 则 :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必 须 坚 持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坚持 人 民 主 体 地 位 , 坚 持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 坚 持 依 法
8、治 国 和 以 德治 国 相 结 合 , 坚 持 从 中 国 实 际 出 发 , 坚 持 依 宪 施 政 、 依 法 行 政 、简 政 放 权 , 把 政 府 工 作 全 面 纳 入 法 治 轨 道 , 实 行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与创 新 政 府 、 廉 洁 政 府 、 服 务 型 政 府 建 设 相 结 合 。衡 量 标 准 : 政 府 职 能 依 法 全 面 履 行 , 依 法 行 政 制 度 体 系 完备 , 行 政 决 策 科 学 民 主 合 法 , 宪 法 法 律 严 格 公 正 实 施 , 行 政 权 力规 范 透 明 运 行 , 人 民 权 益 切 实 有 效 保 障 ,
9、依 法 行 政 能 力 普 遍 提 高 。2.建 设 法 治 政 府 的 总 体 目 标 (与 上 述 总 体 目 标 重 复 )建 立 权 责 统 一 、 权 威 高 效 的 依 法 行 政 体 制 , 加 快 建 设 职 能科 学 、 权 责 法 定 、 执 法 严 明 、 公 开 公 正 、 廉 洁 高 效 、 守 法 诚 信 的法 治 政 府3.建 设 法 治 政 府 的 主 要 任 务依 法 全 面 履 行 政 府 职 能 ; 完 善 依 法 行 政 制 度 体 系 ; 推 进 行政 决 策 科 学 化 、 民 主 化 、 法 治 化 ; 坚 持 严 格 规 范 公 正 文 明 执
10、法 ;强 化 对 行 政 权 力 的 制 约 和 监 督 ; 依 法 有 效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纠 纷 ; 全面 提 高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法 治 思 维 和 依 法 行 政 能 力 。4.严 格 规 范 公 正 文 明 执 法 的 目 标 和 措 施目 标 : 权 责 统 一 、 权 威 高 效 的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建 立 健 全 , 法律 法 规 规 章 得 到 严 格 实 施 , 各 类 违 法 行 为 得 到 及 时 查 处 和 制 裁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到 切 实 保 障 , 经 济 社 会 秩 序得 到 有 效 维
11、 护 , 行 政 违 法 或 不 当 行 为 明 显 减 少 , 对 行 政 执 法 的 社会 满 意 度 显 著 提 高 。措 施 : ( 1) 改 革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 根 据 不 同 层 级 政 府 的 事 权和 职 能 , 按 照 减 少 层 次 、 整 合 队 伍 、 提 高 效 率 的 原 则 , 合 理 配 置执 法 力 量 。 推 进 执 法 重 心 向 市 县 两 级 政 府 下 移 , 把 机 构 改 革 、 政府 职 能 转 变 调 整 出 来 的 人 员 编 制 重 点 用 于 充 实 基 层 执 法 力 量 。 完善 市 县 两 级 政 府 行 政 执 法
12、管 理 , 加 强 统 一 领 导 和 协 调 。 大 幅 减 少市 县 两 级 政 府 执 法 队 伍 种 类 , 重 点 在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 工 商 质 检 、公 共 卫 生 、 安 全 生 产 、 文 化 旅 游 、 资 源 环 境 、 农 林 水 利 、 交 通 运输 、 城 乡 建 设 、 海 洋 渔 业 、 商 务 等 领 域 内 推 行 综 合 执 法 , 支 持 有条 件 的 领 域 推 行 跨 部 门 综 合 执 法 。 加 大 关 系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点领 域 执 法 力 度 。 理 顺 城 管 执 法 体 制 , 加 强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13、 执 法 机 构和 队 伍 建 设 , 提 高 执 法 和 服 务 水 平 。 理 顺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体 制 , 科学 配 置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权 , 提 高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效 率 。 健 全 行 政 执 法和 刑 事 司 法 衔 接 机 制 , 完 善 案 件 移 送 标 准 和 程 序 , 建 立 健 全 行 政执 法 机 关 、 公 安 机 关 、 检 察 机 关 、 审 判 机 关 信 息 共 享 、 案 情 通 报 、案 件 移 送 制 度 。( 2) 完 善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 建 立 健 全 行 政 裁 量 权 基 准 制 度 ,细 化 、 量
14、 化 行 政 裁 量 标 准 , 规 范 裁 量 范 围 、 种 类 、 幅 度 。 建 立 执法 全 过 程 记 录 制 度 , 制 定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规 范 , 明 确 具 体 操 作 流 程 ,重 点 规 范 行 政 许 可 、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强 制 、 行 政 征 收 、 行 政 收 费 、行 政 检 查 等 执 法 行 为 。 健 全 行 政 执 法 调 查 取 证 、 告 知 、 罚 没 收 入管 理 等 制 度 , 明 确 听 证 、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的 适 用 条 件 。 完 善 行 政 执法 权 限 协 调 机 制 , 及 时 解 决 执 法
15、机 关 之 间 的 权 限 争 议 , 建 立 异 地行 政 执 法 协 助 制 度 。 严 格 执 行 重 大 行 政 执 法 决 定 法 制 审 核 制 度 ,未 经 法 制 审 核 或 者 审 核 未 通 过 的 , 不 得 作 出 决 定 。( 3) 创 新 行 政 执 法 方 式 。 推 行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制 度 。 加 强 行 政执 法 信 息 化 建 设 和 信 息 共 享 ,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和 部 门 2016 年 年 底前 要 建 立 统 一 的 行 政 执 法 信 息 平 台 , 完 善 网 上 执 法 办 案 及 信 息 查询 系 统 。 强 化 科
16、技 、 装 备 在 行 政 执 法 中 的 应 用 。 推 广 运 用 说 服 教育 、 劝 导 示 范 、 行 政 指 导 、 行 政 奖 励 等 非 强 制 性 执 法 手 段 。 健 全公 民 和 组 织 守 法 信 用 记 录 , 完 善 守 法 诚 信 褒 奖 机 制 和 违 法 失 信 行为 惩 戒 机 制 。( 4) 全 面 落 实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 严 格 确 定 不 同 部 门 及 机 构 、岗 位 执 法 人 员 的 执 法 责 任 , 建 立 健 全 常 态 化 的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 加强 执 法 监 督 , 加 快 建 立 统 一 的 行 政 执
17、 法 监 督 网 络 平 台 , 建 立 健 全投 诉 举 报 、 情 况 通 报 等 制 度 , 坚 决 排 除 对 执 法 活 动 的 干 预 , 防 止和 克 服 部 门 利 益 和 地 方 保 护 主 义 , 防 止 和 克 服 执 法 工 作 中 的 利 益驱 动 , 惩 治 执 法 腐 败 现 象 。( 5) 健 全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管 理 制 度 。 2016 年 年 底 前 , 各 地 区各 部 门 对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进 行 一 次 严 格 清 理 , 全 面 实 行 行 政 执 法 人员 持 证 上 岗 和 资 格 管 理 制 度 , 未 经 执 法 资 格
18、 考 试 合 格 , 不 得 授 予执 法 资 格 , 不 得 从 事 执 法 活 动 。 健 全 纪 律 约 束 机 制 , 加 强 职 业 道德 教 育 , 全 面 提 高 执 法 人 员 素 质 。 逐 步 推 行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平 时 考核 制 度 , 科 学 合 理 设 计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执 法 人 员 职务 级 别 调 整 、 交 流 轮 岗 、 教 育 培 训 、 奖 励 惩 戒 的 重 要 依 据 。 规 范执 法 辅 助 人 员 管 理 , 明 确 其 适 用 岗 位 、 身 份 性 质 、 职 责 权 限 、 权利 义 务 、
19、 聘 用 条 件 和 程 序 等 。( 6) 加 强 行 政 执 法 保 障 。 推 动 形 成 全 社 会 支 持 行 政 执 法 机 关依 法 履 职 的 氛 围 。 对 妨 碍 行 政 机 关 正 常 工 作 秩 序 、 阻 碍 行 政 执 法人 员 依 法 履 责 的 违 法 行 为 , 坚 决 依 法 处 理 。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和 领 导干 部 要 支 持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依 法 公 正 行 使 职 权 , 不 得 让 行 政 执 法 人员 做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事 情 。 行 政 机 关 履 行 执 法 职 责 所 需 经 费 ,由 各 级 政 府
20、纳 入 本 级 政 府 预 算 , 保 证 执 法 经 费 足 额 拨 付 。 改 善 执法 条 件 , 合 理 安 排 执 法 装 备 配 备 、 科 技 建 设 方 面 的 投 入 。 严 格 执行 罚 缴 分 离 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制 度 , 严 禁 下 达 或 者 变 相 下 达 罚 没指 标 , 严 禁 将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罚 没 收 入 同 部 门 利 益 直 接 或 者 变相 挂 钩 。5.全 面 提 高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法 治 思 维 和 依 法 行 政 能 力 的 目 标和 措 施 目 标 :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特 别 是 领 导
21、干 部 牢 固 树 立 宪 法 法 律 至上 、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 权 由 法 定 、 权 依 法 使 等 基 本 法 治 理 念 ,恪 守 合 法 行 政 、 合 理 行 政 、 程 序 正 当 、 高 效 便 民 、 诚 实 守 信 、 权责 统 一 等 依 法 行 政 基 本 要 求 , 做 尊 法 学 法 守 法 用 法 的 模 范 , 法 治思 维 和 依 法 行 政 能 力 明 显 提 高 , 在 法 治 轨 道 上 全 面 推 进 政 府 各 项工 作 。 措 施 : ( 1) 树 立 重 视 法 治 素 养 和 法 治 能 力 的 用 人 导 向 。 抓住 领
22、 导 干 部 这 个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的 “ 关 键 少 数 ” , 把 法 治 观 念 强 不强 、 法 治 素 养 好 不 好 作 为 衡 量 干 部 德 才 的 重 要 标 准 , 把 能 不 能 遵守 法 律 、 依 法 办 事 作 为 考 察 干 部 的 重 要 内 容 , 把 严 守 党 纪 、 恪 守国 法 的 干 部 用 起 来 。 在 相 同 条 件 下 , 优 先 提 拔 使 用 法 治 素 养 好 、依 法 办 事 能 力 强 的 干 部 。 对 特 权 思 想 严 重 、 法 治 观 念 淡 薄 的 干 部要 批 评 教 育 、 督 促 整 改 , 问 题 严
23、重 或 违 法 违 纪 的 , 依 法 依 纪 严 肃处 理 。( 2) 加 强 对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的 法 治 教 育 培 训 。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特别 是 领 导 干 部 要 系 统 学 习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论 , 学 好 宪 法以 及 与 自 己 所 承 担 工 作 密 切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完 善 学 法 制 度 , 国务 院 各 部 门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每 年 至 少 举 办 一 期 领 导 干 部法 治 专 题 培 训 班 ,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领 导 班 子 每 年 应 当 举 办 两 期
24、 以 上法 治 专 题 讲 座 。 各 级 党 校 、 行 政 学 院 、 干 部 学 院 等 要 把 宪 法 法 律列 为 干 部 教 育 的 必 修 课 。 健 全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岗 位 培 训 制 度 , 每 年组 织 开 展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通 用 法 律 知 识 、 专 门 法 律 知 识 、 新 法 律 法规 等 专 题 培 训 。 加 大 对 公 务 员 初 任 培 训 、 任 职 培 训 中 法 律 知 识 的培 训 力 度 。( 3) 完 善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法 治 能 力 考 查 测 试 制 度 。 加 强 对 领 导干 部 任 职 前 法 律 知
25、 识 考 查 和 依 法 行 政 能 力 测 试 , 将 考 查 和 测 试 结果 作 为 领 导 干 部 任 职 的 重 要 参 考 , 促 进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负 责 人 严 格履 行 法 治 建 设 职 责 。 优 化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测 查 内 容 , 增 加 公 务 员录 用 考 试 中 法 律 知 识 的 比 重 。 实 行 公 务 员 晋 升 依 法 行 政 考 核 制 度 。( 4) 注 重 通 过 法 治 实 践 提 高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法 治 思 维 和 依 法 行政 能 力 。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特 别 是 领 导 干 部 想 问 题 、
26、 作 决 策 、 办 事 情必 须 守 法 律 、 重 程 序 、 受 监 督 , 牢 记 职 权 法 定 , 切 实 保 护 人 民 权益 。 要 自 觉 运 用 法 治 思 维 和 法 治 方 式 深 化 改 革 、 推 动 发 展 、 化 解矛 盾 、 维 护 稳 定 , 依 法 治 理 经 济 , 依 法 协 调 和 处 理 各 种 利 益 问 题 ,避 免 埋 钉 子 、 留 尾 巴 , 努 力 营 造 办 事 依 法 、 遇 事 找 法 、 解 决 问 题用 法 、 化 解 矛 盾 靠 法 的 良 好 法 治 环 境 。 注 重 发 挥 法 律 顾 问 和 法 律专 家 的 咨 询 论 证 、 审 核 把 关 作 用 。 落 实 “ 谁 执 法 谁 普 法 ” 的 普 法责 任 制 , 建 立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以 案 释 法 制 度 , 使 执 法 人 员 在 执 法 普法 的 同 时 不 断 提 高 自 身 法 治 素 养 和 依 法 行 政 能 力 。参 考 依 据 :1.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2014年 10月 23日 中 共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决 议 )2.中 共 中 央 、 国 务 院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实 施 纲 要 ( 2015 20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