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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相关.doc

上传人:scg750829 文档编号:8333682 上传时间:2019-06-2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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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行政强制 (一) 行政强制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 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 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 政行为的总称。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行政强制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 行政强制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 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方,或对社会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和 安 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方; 3 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保证法

2、定义务的彻底实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保 护 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侵害; 4 行政强制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 行政强制行为的种类 1 行政强制行为以其调整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1)对人身的强制措施 对人身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海关、国家安全、医疗卫生等行政机关,对那些对社会 有现实威胁或拒不接受有权机关作出的人身处罚,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方采取的限制其 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行人身义务的强制措施。 (2)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对负有履行法定财产义务却拒不履行义务的相对 方,

3、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冻结、扣押 、查封、划拨、扣缴、强行拆除、强制销毁、强制检定、强制许可、变价出售、强制抵缴、 强制退还等。 2.行政强制行为以其适用目的和程序为标准,可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和执行性强制措施 即时性强制措施,是指遇有严重影响国家、集体或公民利益的人或物,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 会秩序的稳定,依照法定职权,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或人身自由采取紧急措施予以限制的行 政行为,这是法律赋予某些特定行政机关的一种紧急处置权。这类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强制带 离现场,盘问,约束,扣留,收容审查,使用警械、武器等。此外,强制检疫、强制治疗等 也属于预防、制止性

4、强制措施的范围。 执行性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 政 主体本身作出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行政相对方的义务的实现,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迫使拒 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通过其他法定方式使相应义务得以实现。执行性强制措 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强制收购、限价出售等直接强制执行措施和执行罚 、代执行等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1)即时性强制措施 即时性强制措施主要有下述形式: 强制带离现场、盘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 对严 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制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采取法 律

5、规定的其他措施。 约束、扣留。 约束是指行政主体对具有某种可能危害社会、他人或本人安全的行为或情形的个人的人身自 由进行短时间限制,以保障社会和其他个人的安全的行政强制措施。 收容审查。 收容审查是公安机关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 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的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收 审期限为一个月。 使用警械、武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 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如警棍、警笛、手铐、警绳等) 。 强制检疫、强制治疗。 强制检疫,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对可能患有某种

6、恶性传染疾病的嫌疑人,或可能带有某种病菌 、病毒的人进行强制性疾病检疫,确定其是否实际患有相应恶性传染病或其身体带有相应病 菌病毒,以便采取措施(如隔离 ),防止其给社会带来危害。 强制治疗,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对患有某种恶性传染2疾病(如艾滋病、鼠疫、霍乱、某些性病 、猩红热、麻风病等) 的人采取的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执行性强制措施 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方法为标准,可将执行性强制措施分为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和直接强制执行 措施两类。 所谓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不通过自己的直接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 行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而是通过某些间接的手段(如代履行、执行罚) 达

7、 到上述目的所采取的行政强制行为。 所谓直接强制执行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对逾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自行 采取强制手段,直接强迫其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 种行政强制行为方式。 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有下述两种形式: a 代履行 代履行是指行政主体雇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而强制义务人缴付劳务费 用的行政强制方式。 代履行的要件有:第一,须有相对方应当承担的合法义务,并且相对方不愿履行;第二,代 履行的义务一般都是作为义务,并且是可以请人代为履行的义务,不以义务人自为为必要; 第三,代履行的义务可由行政主体代为履行,也可

8、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相对方征收履 行费用。 b 执行罚 执行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科处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 其履行义务的行政强制方法。相对方在被科处金钱给付义务后如仍不履行,可再次科处,直 至其履行。 执行罚的要件有:第一,存在法律、法规赋予义务人的合法义务或行政机关作出的合法的行 政处理决定;第二,法定义务人拒不履行无法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义务(大多是作为义务,但 也有不作为义务);第三,必须按法定数额实施执行罚。 直接强制执行措施 直接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有下述形式: a 查封、扣押 查封是指行政主体强制封存行政相对方的财产(对相应财产加贴封条) 。 扣押是指行政

9、主体强制扣押行政相对方的财产,限制其继续对之进行占有和处分。 b 冻结、划拨 冻结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相对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为防止相对方转移资金,以保证今后处 罚的执行,通知有关单位冻结相对方的某种款项。 划拨是指行政主体通知银行从相对方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中强行拨付其拒不缴纳的某种款项。 c 扣缴、抵缴 扣缴是指行政主体通知相对方所在单位从相对方个人工资收入和其他收入中扣缴其应付的某 种款项。 抵缴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方,强制征收其财产抵缴或变卖其财产抵缴 。 d 强制收购、限价出售 强制收购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方私相买卖、计价使用、借贷抵押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予以强 制收购。 限价出售是指行政主体强制违反国家物价规定、高价出售商品或倒卖商品的相对方,按规定 的价格出售其商品。 (三) 行政强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 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 (1)适用的主体不同; (2)适用的目的不同; (3)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 (4)适用的法律后果不同。 2 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目的不同; (3)法律后果不同; (4)适用的频率不同; 2(5)诉讼结果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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