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综 合 治 理 ”责 任 协 议 书甲 方 : 乙 方 :为 确 保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中 各 项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 便 于 “综 合 治 理 治安 防 范 安 全 施 工 ”工 作 的 各 项 措 施 得 到 落 实 , 根 据 中 央 关 于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理 工 作 属 地 管 理 的 原 则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大 连 市 社 会治 安 防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 大 连 市 外 来 流 动 人 口 管 理 条 例 及 我 项 目 部 的 各 项 要 求 和规 定
2、, 争 创 安 全 标 准 化 工 地 , 真 正 执 行 “有 章 可 循 、 有 法 可 依 、 违 章 必 究 、 执 法必 严 ”的 原 则 , 在 施 工 期 间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 无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 经 双 方 协 商 , 特 签订 以 下 协 议 , 以 使 甲 、 乙 双 方 共 同 遵 照 执 行 。一 、 甲 方 职 责 和 义 务1、 坚 决 贯 彻 党 的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的 方 针 ,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2、 定 期 对 劳 动 者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 提 高 劳 动 者 安 全 技 能 和
3、 安 全 意 识 。3、 提 供 维 护 安 全 设 施 和 有 关 劳 动 保 护 的 “三 宝 ”用 品 。二 、 乙 方 职 责 和 义 务1、 人 员 进 入 现 场 工 作 , 需 交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及 相 关 证 件 , 如 暂 住 证 等 。2、 积 极 参 加 安 全 活 动 , 自 觉 接 受 安 全 教 育 , 未 经 “三 级 ”安 全 教 育 人 员 , 一律 不 准 作 业 , 否 则 后 果 自 负 。3、 乙 方 人 员 工 作 时 , 必 须 自 觉 遵 守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自 觉 的 接 受甲 方 的 管 理 ,
4、认 真 贯 彻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的 方 针 。4、 不 断 学 习 安 全 生 产 技 能 , 努 力 提 高 安 全 意 识 , 不 违 章 指 挥 , 不 违 章 作 业 ,不 冒 险 、 野 蛮 施 工 , 切 实 做 到 “不 伤 害 自 己 、 不 伤 害 别 人 、 不 被 别 人 伤 害 ”。5、 自 觉 遵 守 制 订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遵 纪 守 法 , 维 护 社 会 治 安 。6、 在 教 育 到 位 , 防 护 设 施 齐 全 的 情 况 下 ,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一 切 责 任 自 负 , 一 切医 疗 费 用 自 理 ;
5、造 成 他 人 伤 害 的 , 医 疗 费 用 由 肇 事 者 和 伤 害 者 自 行 协 商 解 决 。7、 乙 方 在 施 工 和 日 常 生 活 中 出 现 肇 事 , 打 架 斗 殴 , 违 法 乱 纪 的 行 为 , 一 切责 任 由 当 事 者 自 负 , 严 重 者 扭 送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处 理 。8、 乙 方 施 工 人 员 不 得 擅 自 拆 除 和 破 坏 已 有 的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 如 安 全 网 、 隔离 层 等 ; 必 须 拆 除 时 应 由 有 关 的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同 意 批 准 后 拆 除 。9、 乙 方 施 工 人 员 不 准
6、带 家 属 小 孩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10、 根 据 “谁 聘 用 ,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 各 承 包 班 组 长 应 对 本 班 组 人 员 负 责 ,并 起 到 带 头 作 用 执 行 现 场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11、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入 场 时 , 必 须 出 具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上 岗 证 , 持 证 上 岗 。12、 各 承 包 班 组 要 作 好 各 承 包 施 工 区 域 内 的 防 火 、 防 盗 、 防 匪 和 文 明 施 工 ,协 助 管 理 人 员 作 好 以 上 工 作 , 对 防 火 、 防 盗 、 防 匪 和 文 明 施
7、 工 可 以 提 出 合 理 化 建议 。13、 乙 方 必 须 配 备 齐 全 人 员 , 并 且 能 够 胜 任 本 职 工 作 , 要 求 乙 方 有 专 /兼 职 安全 协 调 员 来 协 调 现 场 的 安 全 施 工 、 文 明 施 工 , 综 合 治 理 、 治 安 防 范 等 工 作 。三 、 乙 方 必 须 遵 守 的 条 例 和 处 罚 细 则1、 进 场 施 工 人 员 必 须 佩 带 安 全 帽 , 违 者 罚 款 50 元 /人 次 , 不 系 好 安 全 帽 带罚 款 20 元 /人 次 。2、 高 空 作 业 超 过 2 米 ( 含 2 米 ) 以 上 的 , 必
8、 须 有 稳 定 的 操 作 平 台 , 并 有 防 护围 栏 , 否 则 必 须 系 好 安 全 带 , 违 者 罚 款 100 元 /人 次 。3、 不 准 任 意 向 上 或 向 下 抛 投 物 品 和 材 料 , 违 者 罚 款 200 元 /人 次 。4、 不 得 擅 自 破 坏 警 示 标 志 及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 违 者 罚 款 100 元 /人 次 。5、 不 准 私 自 拆 卸 、 安 装 , 拉 接 电 源 装 置 , 违 者 罚 款 100 元 /人 次 。6、 不 准 私 自 拆 卸 和 动 用 非 本 工 程 机 械 设 施 , 违 者 罚 款 100 元
9、人 次 。7、 未 经 审 批 , 任 意 动 用 明 火 , 违 者 罚 款 200 元 人 次 。8、 在 施 工 现 场 工 作 时 , 着 装 要 整 齐 , 不 准 赤 臂 、 半 裸 体 、 穿 拖 鞋 , 违 者 罚 款100 元 /人 次 ; 在 施 工 现 场 和 宿 舍 区 内 随 地 大 小 便 者 , 罚 款 100 元 /人 次 。9、 不 得 在 禁 止 吸 烟 处 吸 烟 , 违 者 罚 款 200 元 /人 次 。10、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必 须 佩 戴 胸 卡 , 违 者 罚 款 50 元 /人 次 。11、 未 经 安 全 教 育 就 上 班 的 人
10、员 , 罚 款 100 元 人 次 。12、 不 准 在 宿 舍 内 私 拉 乱 接 灯 头 、 插 座 、 违 者 罚 款 100 元 人 次 。13、 不 准 在 宿 舍 内 动 用 大 功 率 用 电 器 , 如 电 饭 锅 、 电 炒 锅 、 电 炉 等 ; 严 禁 使用 煤 气 灶 , 以 上 两 条 违 者 罚 款 100 元 /人 次 。14、 随 意 损 坏 公 共 设 施 者 , 除 按 价 赔 偿 外 , 追 加 罚 款 100 元 /人 次 。15、 非 特 殊 工 种 作 业 人 员 , 擅 自 进 行 特 种 作 业 , 除 所 引 起 事 故 责 任 自 负 外 ,
11、追 加 罚 款 200 元 /人 次 。16、 违 法 乱 纪 , 触 犯 法 律 , 责 任 自 负 , 并 清 除 出 现 场 。17、 聚 众 闹 事 , 起 哄 抬 杠 , 打 架 斗 殴 等 , 视 影 响 大 小 , 情 节 轻 重 , 罚 款200 1000 元 /人 次 , 并 清 除 出 现 场 , 严 重 者 送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处 理 , 分 包 方 处1000 5000 元 /次 罚 款 。18、 有 偷 盗 行 为 者 , 若 证 据 确 凿 , 无 论 物 品 及 其 价 值 大 小 , 按 被 盗 物 品 价 值5 倍 罚 款 , 严 重 者 送 派 出
12、所 处 理 。19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由 于 违 章 作 业 或 不 听 指 挥 ,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或 极 坏的 社 会 影 响 者 , 后 果 自 负 ,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相 应 处 罚 。20、 所 有 处 罚 的 资 金 将 从 被 处 罚 的 班 组 生 活 费 中 扣 除 , 甲 方 出 具 等 额 收 据 。四 、 所 有 专 业 分 包 、 劳 务 分 包 队 伍 和 项 目 部 直 属 的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 都 必 须 与 本项 目 部 签 订 本 协 议 书 。五 、 本 协 议 书 一 式 二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自 签 订 日 起 生 效 , 乙 方 退 场 后本 协 议 书 自 然 终 止 。甲 方 代 表 : 乙 方 代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