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G/ST04.04-2003工 位 器 具 管 理 标 准 代替: QC/ST07.03-1997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化委员会 2003-01-06 发布 2003-02-06 实施20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位器具的设计、外购、制造、使用、报废等管理事宜。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制造过程中各环节工位器具的管理。2 术语与分类2.1 工位器具的定义工位器具指在工业企业生产组织过程中,工位或工序之间用于存放、搬运原材料、毛坯、半成品、成品、工具、备件等的专用器具。2.2 工位器具的分类 a. 通用工位器具;b. 专用工位器具。3 管理职能3.1
2、工位器具实行分级管理,由公司、专业厂制造部门归口管理。3.2 制造部门负责工位器具制造计划的编制,负责提供现场定置管理要求,负责工位器具使用的检查与考核。3.3 设备动力部门负责工位器具的外购、外协、制造及入库、发放工作。3.4 制造技术部门负责工位器具的设计;负责工位器具图样及其技术文件的编号、晒制、发放、归档。3.5 采购部门负责工位器具自制、外协所需原材料和标准件的采购。3.6 技术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工位器具的入库检验。3.7 使用单位负责向制造部门提报本单位所需工位器具的申请计划;负责本单位归属的工位器具的日常维护及管理工作;负责供本单位使用以及结构简单或专用性较强、具有特殊需要的工位器
3、具和临时工位器具的设计和制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4.1 工位器具的设计4.1.1 工位器具的设计依据a. 设计任务书;b. 使用对象的零件图、工艺文件等技术资料;c. 在制品搬运、贮存、保护、交接方式的要求;QG/ST04.04-2003202d. 产品批量及现场管理要求等有关资料。4.1.2 工位器具的设计分工a. 凡属于跨单位周转使用的工位器具,由制造技术部(科)负责设计; b. 凡属于单位内部周转或固定使用的工位器具,由使用单位负责设计或委托制造技术部门进行设计,制造技术部门审定。4.1.3 工位器具的设计程序执行 QC/ST06.03工艺装备控制程序 。4.1.4 新设计的工位器具,
4、由设计部门组织使用单位、技术、制造、设备等部门评审。工位器具图样及其技术文件,由制造技术部门负责晒制、发放和存档。4.1.5 专用工位器具设计图样应有该工位器具的名称,放置的工件号、数量,管理单位,使用区段,颜色,编号等。4.2 工位器具的外购4.2.1 外购工位器具的计划编制和采购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4.2.2 外购工位器具要充分考虑其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4.2.3 外购工位器具进厂后,采购人员及时向技术监督检查部门报检,经验收合格后入库。设备动力部门通知使用单位办理领用手续,同时通知制造部门。4.3 工位器具的制造4.3.1 设备动力部门根据制造部门下达的工位器具制造计划和制造技术部门
5、提供的图样及其技术文件,组织制造或外协。4.3.2 新设计且批量制造的工位器具,应先生产样品,经使用单位使用验证后,方能进行批量制造。4.3.3 新制造的工位器具,应由承制单位按图样规定的颜色进行涂漆,并按图样规定标注该工位器具的编号、管理单位、区段标识等。4.3.4 工位器具制造完成后,承制单位应及时报检。设备动力部门在工位器具检验合格入库后,应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办理领用手续,并同时通知制造部门。4.4 工位器具的日常管理4.4.1 制造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司工位器具管理网络和台帐,并设专人专职从事日常管理工作。4.4.2 工位器具使用单位应建立工位器具台帐,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工位器具的
6、日常管理工作。4.4.3 跨单位周转使用的工位器具,第一道工序单位是工位器具管理单位,由其负责管理并建立台帐,台帐报制造部门。4.4.4 制造部门每月对各单位工位器具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4.4.5 工位器具一律不得外借(临时性工序外协除外) 。4.5 工位器具的使用4.5.1 在用工位器具应按生产现场管理要求放置在指定位置,不得乱丢乱放。4.5.2 工位器具的使用者应按规定放置工件,不得混用或超负荷使用。4.5.3 工位器具在跨单位周转时,应随工件一起办理交接手续。工位器具由最终接受单位负责送回工位器具管理单位。4.5.4 工位器具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
7、严重损坏、变形或易发生划伤、碰伤工件可能时,使用单位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复。无修复能力的,由制造部门安排设备动力部门进行修复,修理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4.6 工位器具的报废4.6.1 凡发生严重损坏,并且难以修复或修复不经济,进行报废处理。4.6.2 工位器具的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工位器具报废(增补)申请单 (制原 36 号) ,经制造部QG/ST04.04-2003203门审批后,办理报废、增补。4.6.3 报废的工位器具,由使用单位送至制造部门指定的地点。4.7 外购、外协件工位器具的管理4.7.1 外购、 外协件进厂应自带工位器具,工位器具的设计应符合本公司规定的要求。4.7.2 外购、外协件工位器具进厂后的管理:a. 直送工位件的工位器具,由接受单位用后定点存放;b. 入库的外购件、外协件的工位器具,由物管部用后定点存放。4.7.3 采购部门应督促和检查工位器具的使用,并通知协作厂回收,负责工位器具进出厂手续的办理。附加说明本标准由综合管理部提出。本标准由制造部起草并归口。本标准起草人:王保国本标准审核人:于泽武、安宝泗、代瑞良本标准批准人:吴玉忠本标准由制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