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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管理规则.doc

上传人:yjrm16270 文档编号:8273394 上传时间:2019-06-17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4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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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學生宿舍管理規則八十六年一月八日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八十六年六月四日經行政會議修訂通過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經行政會議修訂通過九十六年十月三日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第一條 本校學生宿舍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之。第二條 本校學生宿舍之管理與輔導由生活與住宿輔導組負責,夜間由宿舍輔導員、服務幹部協助之;例假日由守衛室、值勤教官、值星宿舍幹部協助之。第三條 生活與住宿輔導組每學年舉行學生宿舍服務會(以下簡稱服務會)幹部改選。其相關幹部之職掌及責任於宿舍幹部管理辦法另訂之。第四條 宿舍寢室之安排,生活與住宿輔導組得以便於住宿輔導為原則,視學生身心狀況、健

2、康情形分別按系別年級(或依規定每寢室居住之人數自行組合)分配決定寢室;寢室經編定後,禁止私自更換寢室。(若更換寢室,須依公告行之)除有重大原因,經生活與住宿輔導組同意後,可視情況協助更換。第五條 住宿學生須接受生活與住宿輔導組之輔導,凡有關宿舍事項,須先向生活與住宿輔導組申請,憑以處理或轉達。第六條 進住宿舍時,應憑住宿申請單收執聯及住宿費繳費收據至管理員室領取鑰匙並繳納鑰匙保證金;鑰匙繳回時間與地點,須依據各宿舍公告。未依規定時間繳回或鑰匙不符者,不予退還鑰匙保證金;私自更換門鎖者,應依市價賠償鎖頭及鑰匙。第七條 冷氣遙控器管理規定,由各宿舍公告發放(繳回)之時間與相關辦法,遙控器若有損壞或

3、遺失,則依市價賠償或另購新品歸還。第八條 住宿學生對於寢室及宿舍設備負有保養維護之責任。第九條 寢室內外之公用設備(如門窗、玻璃、電燈等)及學校提供之寢俱(如書桌、椅、衣櫃、床等),應由同寢室同學共同保管(遇有颱風尤須注意預先妥為處理 ),除確因人力不可抗拒原因損壞,得報請總務處修繕外,其他因疏忽不慎而致損壞,經由生活與住宿輔導組認定為人為損壞者,由損壞人賠償;屬於全寢室公用者,由全寢室共同賠償。第十條 凡住宿學生,於進住時發現使用寢俱及設備已缺少或損壞時均須迅速通知生活與住宿輔導組,並填寫物品修繕申請單。第十一條 生活與住宿輔導組與總務處,對學生宿舍應於學期結束後會同檢查一次,以瞭解設備狀況

4、並作必要之修繕。第十二條 開學後須召開住宿輔導週會,全體住宿生均須參加。第十三條 宿舍不得私接電源,如裝有插座者,僅限於使用電腦設備、收錄音機、檯燈、吹風機及小型電扇,其餘電器概不准使用,如有違犯,其所有電器暫予保管,另限期帶回,未帶回者,以廢棄物處理之;配合校園夜間燈火管制,每日晚間23:30 後須關熄寢室大燈。第十四條 不得在宿舍區飲酒、打麻將、焚燒字紙、炊煮食物或飼養寵物;吸煙應至指定吸煙區。第十五條 衣物應晾晒於指定地點。第十六條 經常保持宿舍(含寢室、走廊、盥洗間、交誼廳)之肅靜,不得喧嘩、吵鬧、吹口哨、唱歌、穿著木屐,關門及走路均應減低音響。第十七條 宿舍區應維持其整潔,寢室內不得

5、放置腐爛食物、果皮或易燃物品。第十八條 不得僅著內衣褲或赤膊,進入交誼廳、閱覽室或公共走廊。第十九條 交誼廳、閱覽室內之物品或設備,不得攜出室外,使用後應歸原位,橋牌遊戲及其他康樂活動,不可含有賭博性質。彈奏樂器,僅限於十七時三十分至二十時以內,其餘時間不可彈奏。第二十條 不得擅自留宿外客,或在寢室會客。尤其禁止在寢室內接待異性朋友,違者嚴懲。第廿一條 女生宿舍夜間點名時間為星期日星期四晚上十一時(如遇例假日,假日前一日及假日不點名,但收假日要點名),外宿或逾時皆應依規定請假。未依規定參與點名或請假者,生活與住宿輔導組將予發函通知家長、導師及系教官,請求協助輔導。第廿二條 申請住宿以一學年為期

6、(即上、下兩個學期,但不包含寒、暑假),中途不得擅自退宿;如因故符合左列規定者可辦理中途退宿:(一)自動休學、退學者。(二)患有傳染病、精神病者附診斷證明書。第廿三條 住宿生中途自動退宿時,須提出正當理由,經生活與住宿輔導組同意,始得辦理退宿。第廿四條 本校住宿學生辦理退宿退費之計算,以學生完成退宿申請作業並實際離宿日期為準,因故遭學校勒令退宿之學生,比照本標準辦理。退宿時間 退費標準當學期註冊前退宿者 當學期免繳費當學期註冊後上課前退宿者 當學期住宿費退還2/3,網路費不退還,寢室冷氣電費依實際使用情況,結算後予以退還。當學期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依本校行事曆計算,以下均同)退宿者當學期住

7、宿費退還2/3,網路費不退還,寢室冷氣電費依實際使用情況,結算後予以退還。當學期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而退宿者當學期住宿費退還1/3,網路費不退還,寢室冷氣電費依實際使用情況,結算後予以退還。當學期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而退宿者當學期住宿費及網路費不退還,寢室冷氣電費依實際使用情況,結算後予以退還。第廿五條 住宿學生辦理退宿時,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 在宿舍設有戶籍者,應先將戶籍遷出。(二) 自願退宿者應繳交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三) 繳還公物予宿舍管理員,住宿學生有毀損公物之情事時,生活與住宿輔導組俟其賠償後,始得准予退宿。第廿六條 住宿學生於辦理退宿手續完成後,除經生活與住宿

8、輔導組同意,否則應於二日內遷離宿舍。住宿學生違反前項規定者,生活與住宿輔導組得勒令其離舍或會同本校守衛人員強制執行。自願退宿者,同一學年不得再為住宿申請。第廿七條 因畢業退宿者,完成退宿手續後,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遷離宿舍時,得書面申請假期留宿;但最遲應於下學期開學前二週遷出。第廿八條 遷離宿舍,應將寢室打掃乾淨,經生活與住宿輔導組或服務會幹部檢查核可後繳還鑰匙,如檢查不合格,得令其繼續整理後重檢。第廿九條 住宿學生於寒、暑假期間應搬離宿舍。但因參與本校教學相關活動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離舍時,得於公告時間內至生活與住宿輔導組完成假期留宿申請。第三十條 寒、暑假期間學生宿舍收費規定如下:(一)

9、收費標準以當學期宿舍費收費標準為計算基準,一學期以四個月計之,一個月以三十天計之。(二) 學期結束後兩天,為方便學生返家不收費,自學期結束後第三天起開始收費。(三) 學期開始前兩天,為方便學生返校準備開學不收費。(四) 收費天數不得扣除星期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但寒假期間,得視春節天數,免除費用。(五) 繳費程序:生活與住宿輔導組申請_總務處出納組繳費_生活與住宿輔導組確認。第卅一條 生活與住宿輔導組於受理寒、暑假之留宿申請後,應按集中住宿之原則為床位分配,經繳交留宿期間之住宿費後,始准予住宿。第卅二條 未經核准留宿之學生,得依公告將物品裝於紙箱,置放於生活與住宿輔導組指定之場所放置後離舍。嚴禁放

10、置貴重或危險物品,留置之物品,學校不負保管責任。第卅三條 寒、暑假期間不使用之寢室一律關閉,除經指定檢查、清潔或修理者外,任何學生均不得擅自開啟,否則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如有公物損壞,應照價賠償。第卅四條 住宿學生如有違犯上列各條之規則者,得依左列規定處罰:(一) 違反宿舍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由生活與住宿輔導組或宿舍幹部予以口頭警告。(二) 有下列情節之一者,予以書面(告發單)警告,情節嚴重者,依學生獎懲辦法提出懲處:1. 經同寢室室友反應,未整理內務,製造寢室髒亂者或將垃圾、私人物品或鞋子放置於公共走廊者。2. 影響他人自修、睡眠或其他妨礙宿舍安寧之舉動者或未能配合宿舍夜間燈火管制者。3.

11、 於非吸煙區吸煙者。4. 將果皮菜渣倒置洗手台、蹲廁或飲水機者或垃圾未作好分類者。5. 寢室門、窗、牆壁任意張貼雙面膠者或於宿舍區內噴漆、塗抹顏料,而危害宿舍整潔者。6. 住宿相關費用差額經催繳後又惡意延遲亦無出面說明者。7. 分享ADSL 使用網路線私自牽線破壞宿舍整體美觀及危害學生行走安全者。8. 將公用洗衣籃拿走未放回指定位置者9. 具有其他相當上列各項事實者(三) 犯有下列情節之一者,得予以記申誡之處分:1. 上述第(二)款情節達二次者。2. 違犯宿舍規定,情節較輕微者。(四) 犯有下列情節之一者,得由生活與住宿輔導組強制安排更換其他寢室:1. 上述第(二)款情節達三次以上者。2. 違

12、犯宿舍規定,且由生活與住宿輔導組判定須做寢室調整者。(五) 犯有下列情節之一者,得取消當學年或下學年住宿權利:1. 不假外宿達5 次(含)以上,並經通知家長後仍未改善者。2. 遭處分仍未改善者。3. 一學年接獲3 張違規告發單者。(若已抽到床位後累計3 張者,床位需讓出)達6 張者立即退宿(不退費 );且下學年取消宿舍抽籤資格。4. 住宿相關費用全額經催繳後又惡意延遲亦無出面說明者5.具有其他相當上列各項事實者。(六) 犯有下列情節之一者,得予以記小過之處分:1. 違犯宿舍規定,情節較重者。2. 未經核准自行遷移或互調寢室者。3. 在寢室內炊煮、使用或加裝規定以外之電器用品者。實物暫時保管,另

13、限期帶回,未於期限內帶回者,以廢棄物處理4. 私接電源者。5. 利用校舍堆置營利物品者。6. 飼養寵物。7. 除緊急避難外,擅自進入頂樓避難平台者。8. 未經申請帶異性進入或進入異性宿舍區者。(視情節嚴重者加重處分)9. 異性進入寢室,若無人承認,視為同寢室之共同邀約處理。10. 私自更換門鎖者。11. 私自將衣櫃、抽屜上鎖,而妨礙期初人員進住宿舍者。12. 具有其他相當上列各項事實者。(七) 犯有下列情節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得予以記大過或留校察看之處分:1.留宿外客、異性朋友或招致外人集會者。2.攜帶危險物品或禁品進入宿舍者。3.有鬥毆之行為者。4.故意損壞公物者。5.利用學校名譽在外張貼廣告以圖謀取個人利益者。6.未經許可擅自開關總電源者。7.妨礙宿舍服務會幹部執行公務者。8.在宿舍區打麻將或以其他方式聚賭者。9.上述第(六)款情節達二次以上者。10. 具有其他相當上列各款事實者。(八)欲抵銷一張告發單者,需為宿舍義務服務3 小時,由住宿輔導員管理指派服務工作並考核工作成果;每學年以扺銷二張為限。(九)學生如有違法之情節者,報請司法單位處理。第卅五條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則依照本校學生宿舍生活公約之規定或另行公告之。第卅六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奉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其修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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