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買賣合約書附帶之寄銷條件 寄庫辦法 寄銷目的係為縮短甲乙雙方貨品之交期,進而提昇雙方之用料需求,同時為達此目的,針對乙方存放甲方之產品,其補貨、保管、領用、計價、盤點等相關作業,雙方約定採行必要之配合措施。 由甲方提供適當之場地及貨架供乙方產品存放,甲方得隨時依其需要領用,寄庫產品在尚未經甲方領用前,其所有權應屬乙方,經甲乙雙方合意之日期,乙方得以至甲方倉庫盤點,如數量有誤則由甲方負責。 寄庫產品項目、價格適用甲、乙雙方所訂立之買賣合約書之資料,另由甲乙雙方共同議定寄銷項目、補貨點、交貨天數、一次補貨量、最高寄庫量等基準,由甲方提供之合約寄銷項目同意表作為本合約之附件,若寄銷項目或基準變更時
2、亦需由甲乙雙方隨時更新合約寄銷項目同意表 。 甲、乙雙方擬變更寄庫產品項目及補貨基準時,須於變更或新增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確認,經甲乙雙方同意後納入合約寄銷項目同意表中,而不得任意變更寄庫產品種類、數量及規格。 經由甲方物管人員或交貨通知單(傳真或網路方式)等補貨通知方式,乙方應依通知日起於約定之交貨天數內及指定地點完成補貨,若屬緊急調料時由乙方配合及時送貨;上述運費由乙方負擔,且交貨遲延而致甲方生產斷料或停工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甲方免費提供乙方於台塑網網頁中查詢其寄庫品之庫存、收領料異動狀況,乙方查詢時若有疑異,應以雙方寄庫品交貨之簽收數量及實際盤點庫存量為準。 乙方提供之寄庫產品應為非保稅
3、品。 乙方需自寄銷庫調撥寄庫品出廠,應先通知寄銷庫用料保管部門,確認不影響甲方生產後始得辦理調撥,若甲乙一方發現寄庫品不再經常使用或無必要以寄庫方式作業,經雙方同意後,由乙方將寄庫品如數運回。 寄銷付款方式 結算期間為一個月,並依每月寄銷庫之領用數量及領用當時合約採購單價為付款計算依據,於每月之 1 日由甲方產生對帳單供乙方核對,乙方並應開具統一發票於每月 5 日(遇假日延後)前送達甲方資材課以辦理付款(開立電子發票者免寄送)。 原寄銷項目之買賣合約到期後,該寄銷項目之結算截止日以買賣合約書有效期間屆滿日後之三個月內為結清期間,該結清期間發生之領用或盤虧時,其付款單價以原買賣合約有效期間屆滿日
4、之價格為付款依據。 寄庫品驗收及保管 寄庫品送達甲方時,由甲方收料人員依據甲方交貨通知單之種類、數量及寄庫產品外觀包裝進行點收,無誤後簽收,雙方保留簽收單據。 甲方於需用寄庫品領料時應同時辦理驗收,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現或有不能即知之瑕疵者外,如料品有全部或一部份不合格時,乙方應於接到甲方通知三天內,如數取回或調換不合格貨品,因退換所發生之費用及甲方之損失由乙方負擔。 甲方保管乙方之寄庫品不收取保管費用,於保管期間產品如有不良問題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如寄庫產品於甲方領用前發生任何不可抗力事由,如天災(地震、颱風、水災等),其損失自乙方投保之產物險中取得賠償,甲方無賠償責任。 甲方負責保管乙方之
5、寄庫品,如發生非天災因素造成之損失(如工安、人為破壞等),應確認屬甲方之責任後,由甲方負擔。 寄庫品購回寄庫品逾二年未曾領用,甲方得依雙方所簽訂之合約採購單價購回,但若為分批交貨案件則以最後一批交貨之收料日起算,購回數量不得高於合約寄銷項目同意表所設訂之最高寄庫量。(本條款目前僅適用台塑及台塑石化公司保養中心備品寄銷) 寄銷作業期限、解除及終止 寄庫品之有效期限皆適用買賣合約之起迄期限。 雙方未經對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終止本寄銷條款。 乙方有下列情形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而乙方未於期限內改善至甲方同意時,甲方得不經乙方同意逕行解除或終止寄銷條款: 寄庫品經拆封後即破損、尺寸或規格不符,退回乙
6、方後,未依本寄銷條款規定之換貨期限內供貨至甲方。 乙方未於交貨通知日起之交貨天數期限內交貨,並經甲方催交 3 次以上仍未交貨。 乙方破產、解散或乙方負責人失蹤、身故、被宣告破產或受徒刑執行或其他情況,使甲方認為乙方已喪失履行本寄銷作業之能力時,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或終止本寄銷條款。 寄銷條件經買賣合約到期未另訂新約或未續約,或雙方寄銷條款中途終止、解除情形,乙方應於 30 日內至甲方寄庫處會同甲方清點庫存,並於三個月內由乙方以自費方式運回,如發生盤盈虧由甲方負責,若乙方不於上開時限內配合甲方進行及完成清點,或未取回庫存之寄銷產品時,甲方除解除一切保管責任外,並有權利(但無義務)自行以甲方認定為適當之方式處理之。 本寄銷條款終止或解除時,既有寄銷標的物仍適用原買賣合約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