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境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由中外合作者提供投资或者合作条件进行合作经营的企业。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 是 以 确 立 和 完 成 一 个 项 目 而 签 订 契 约 进 行合 作 生 产 经 营 的 企 业 ; 是 一 种 可 以 有 股 权 , 也 可 以 无 股 权 的 合 约式 的 经 济 组 织 。 合 作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包 括 投 资 或 者 合 作 条 件 、收 益 或 者 产 品 分 配 、 风 险 和 亏 损 的 分 担 、 经 营 管
2、理 的 方 式 和 合 作企 业 终 止 时 财 产 的 归 属 等 事 项 , 均 由 中 外 合 作 者 共 同 协 商 , 制 定合 作 协 议 、 合 同 , 并 在 合 作 企 业 合 同 中 加 以 约 定 。 合 作 双 方 签 署的 合 同 , 经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后 。 受 国 家 法 律 保 护 , 双 方 均 应 按 合 同的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 一 ) 与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不 同 的 组 成 原 则 、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的 中 外 合 作 者 的 投 资 、 收 益 分 配 、 风 险 债 务 的 分 担 , 以 及 企
3、业 终止 时 剩 余 财 产 的 分 配 等 , 企 业 , 均 由 合 作 双 方 在 合 作 合 同 中 约 定 ,一 般 不 与 各 方 的 出 资 比 例 直 接 相 联 系 , 不 采 取 股 权 的 方 式 计 算 合作 企 业 各 方 合 作 者 的 投 资 、 收 益 分 配 及 风 险 债 务 的 分 担 。 合 作 者享 受 的 权 利 和 承 担 的 义 务 均 与 出 资 无 关 。 ( 二 ) 与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不 同 的 出 资 方 式 。 中 外 合 作 经 营企 业 的 合 作 各 方 , 以 实 物 出 资 或 者 提 供 场 地 使 用 权
4、 、 工 业 产 权 等合 作 条 件 的 , 一 般 不 折 价 , 不 计 算 合 作 各 方 的 出 资 比 例 。 从 法 律的 角 度 看 , 法 律 对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的 合 作 外 方 没 有 出 资 比 例 的法 定 要 求 。 ( 三 ) 与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不 同 的 分 配 方 式 。 中 外 合 资 经 营企 业 合 资 各 方 的 收 益 分 配 , 都 是 在 企 业 税 后 利 润 中 根 据 各 方 的 出资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而 中 外 合 作 企 业 的 收 益 分 配 是 多 样 的 , 企 业 与企 业 之 间
5、 很 可 能 在 选 择 分 配 方 式 上 有 较 大 的 差 异 。 有 的 企 业 的 收益 分 配 是 在 税 后 进 行 的 , 有 的 企 业 则 在 税 前 直 接 分 配 产 品 或 者 营业 收 入 。 不 管 哪 种 分 配 方 式 , 都 是 由 合 作 双 方 通 过 协 商 确 定 。 最后 落 实 到 合 同 文 本 上 。 ( 四 ) 与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不 同 的 投 资 回 收 方 式 。 中 外 合 资经 营 企 业 在 合 营 期 间 不 得 擅 自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 合 资 各 方 可 以 从 企业 清 偿 债 务 后 剩 余
6、的 财 产 中 收 回 投 资 本 金 。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则不 同 ,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 如 果 中 外 合 作 者 在 合 作 合 同 中 约 定 , 合 作期 满 时 合 作 企 业 的 全 部 固 定 资 产 归 中 国 合 作 者 所 有 的 , 可 以 在 合作 企 业 合 同 中 约 定 外 国 合 作 者 在 合 作 期 限 内 先 行 收 回 投 资 , 但 仍应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及 合 同 对 合 作 企 业 的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 先 行收 回 投 资 可 以 通 过 分 得 较 多 的 利 润 、 产 品 或 者 抽
7、 取 固 定 资 产 折 旧费 的 形 式 完 成 。 ( 五 ) 与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有 着 不 同 的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 中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只 要 采 取 有 限 责 任 组 织 形 式 的 , 都 要 依 照 法 律 的规 定 成 立 董 事 会 , 董 事 会 的 人 员 构 成 ; 议 事 规 则 均 要 符 合 法 律 规定 。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按 法 律 规 定 可 以 不 设 董 事 会 而 设 联 合 管 理机 构 , 由 联 合 管 理 机 构 的 组 成 人 员 决 定 企 业 的 重 大 事 宜 。 联 合 管理 机
8、 构 可 以 决 定 任 命 或 聘 请 总 经 理 负 责 合 作 企 业 的 日 常 经 营 管 理工 作 。 总 经 理 对 联 合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 另 外 ,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依法 律 的 规 定 , 经 联 合 管 理 机 构 一 致 同 意 ; 可 以 聘 请 中 外 合 作 者 以外 的 他 入 经 营 管 理 , 表 现 特 别 突 出 的 有 饭 店 餐 饮 业 、 房 地 产 业 和公 共 交 通 服 务 业 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
9、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根据合资法人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担当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1.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亦 称 股 权 式 合 营 企 业 。 它 是 外 国 公 司 、 企业 和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或 个 人 同 中 国 的 公 司 、 企 业 或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在中 国 境 内 共 同 投 资 举 办 的 企 业 。 其 特 点 是 合 营 各 方 共 同 投 资 、 共同 经 营 、 按 各 自 的 出 资 比 例 共 担 风 险 、 共 负 盈 亏 。 各 方 出 资 折 算成 一 定 的 出 资 比
10、 例 , 外 国 合 营 者 的 出 资 比 例 一 般 不 低 于 25%。 2.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的 特 征 : (1)合 营 企 业 主 体 一 方 为 中 国的 公 司 企 业 或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另 一 方 为 外 国 的 公 司 企 业 或 其 他 经济 组 织 和 个 人 。 (2)在 中 国 境 内 , 按 中 国 法 律 规 定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为 中 国 法 人 。 必 须 遵 守 中 国 法 律 、 法 规 。 (3)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4)合 营 各 方 遵 照 平 等 互 利 原 则 , 共 同 出 资 、 共 同 经 营 、 按 各 方 注册 资 本 比 例 分 享 利 润 、 分 担 风 险 和 亏 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