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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doc.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8236711 上传时间:2019-06-15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11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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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 ,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名 称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 所 省 市 县(市/区) 镇(乡/街道)路(村/社区) 生产经营地 省 市 县(市/区) 镇(乡/街道)路(村/社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立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 务 董事长 执行董事 经理注册资本 万元 公司类型设立方式(股份公司填写)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 年 长期 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个 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证照名称及号码 备注 变更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备案备案事项 增设分公司 注销分公司 分公司变更名称名 称 注册号/统

2、一社会信用代码分公司登记机关 登记日期成 员清算组负 责 人 联系电话其 他 董事 监事 经理 联络员 财务负责人 章程 章程修正案 申请人声明本公司依照公司法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或清算组负责人(仅限清算组备案)签字:年 月 日承诺书(登记机关名称):你局已告知本申请人商事登记相关后置许可事项和许可部门,并可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阅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许可事项目录。本申请人郑重承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到许可部

3、门办理涉及商事登记后置许可手续,在取得许可前不开展相关后置许可事项经营活动。申请人签署:年 月 日注:1.此承诺书在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提交。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3.有限责

4、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 (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机构名称)的设立(开业)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登记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证照管理 企业迁移 其他 手续。2、同意 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

5、见; 3、同意 不同意修改申请人自备文件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4、同意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填写错误;5、同意 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签 字:固定电话: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 经办人信息移动电话:(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申请人签署(签名填写不下的可附页填写):年 月 日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企业集团、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

6、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增、减、补、换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以及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3、申请设立(开业)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

7、;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经营者,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4、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

8、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或清算组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经营者,其中,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为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

9、构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5、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6、委托事项及权限:第 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 2、3、4、5 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 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

10、笔工整填写、签署。企业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登记类型 核准日期 业务号通知书名称 通知书文号 领取人签字 领取日期受理通知书准予登记通知书颁发营业执照情况正本 个 编号:副本 个 编号:缴纳登记费 缴纳副本费签 字 签 字日 期 日 期领取人电 话颁发人备 注证照打印日期 打印人归档日期 归 档 人归档情况备 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2、 “基本信息”栏中的“

11、住所”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住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 “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 ,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须填写;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3、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 “设立”栏、 “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 、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附表4“联络员信息” 、附表5“财务负责人信息” 、附表6“承诺书”

12、。 “申请人声明”栏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无需加盖公司公章。 “股东(发起人) ”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4、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 “变更”栏有关内容及附表6“承诺书” ;“变更项目”栏的“原登记内容” 、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 “申请人声明”栏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单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可由公司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的,还需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且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 ”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 ;申请公司法

13、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 ;申请股东变更、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还需填写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 “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在公司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变更”栏有关内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5、公司增设、注销分公司或分公司名称变更,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 “申请人声明”栏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分公司”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6、公司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 “备案”栏以及相关附表。申请董事、监事、

14、经理人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申请联络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4“联络员信息” 。 “申请人声明”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 “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字。7、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填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8、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填写此项。9、 “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

15、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10、设立登记后, “生产经营地” 、 “财务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1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

16、记提交材料规范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

17、身份证件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 (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8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注:1依照公司法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2第 9项和第 10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3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

18、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2】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公司章程(加盖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章)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 、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者其他相关文件。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

19、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 、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者其他相关文件。6住所使用证明。 (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7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9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注:1依照公司法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

20、资公司适用本规范。2第 8项和第 9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3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人或自然人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公司章程(法人或自然人股东签署)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

21、,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法人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 (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8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

22、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注:1依照公司法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2第 9项和第 10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3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创立大会会议记录。4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23、,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5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6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7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8董事、

24、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 3项合并提交。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10住所使用证明。 (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11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

25、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注:1依照公司法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2第 12项和第 13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3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

26、,决议或决定内容应包含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本项材料,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不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增加注册资本时,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提交全体股东签名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决定。5涉及

27、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已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签署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

28、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收购股东股权产生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证明以及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的。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并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 ”字样。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司债权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变更股东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

29、程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提交材料:(1)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而减少股东人数导致股东变更变动的,提交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而导致股东变更变动的,提交以下材料:a、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b、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通知(即“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以及公司出具的确认其他股东已接到该通知的承诺书;c、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包括: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不购买该转让股权的

30、,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求是否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 “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和“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d、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提交本项材料的,免于提交以上 b、c 两项书面材料) 。(3)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而导致股东变更变动的,提交以下材料:a、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b、股权合法继承文件(人民法院的裁判书或者经依法公证的遗嘱等) ;c、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1、,相关的申请材料需要签名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名。(4)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5)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导致股东变更的,应当提交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司债权证明。股东变更与增加注册资本同时申请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6)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股东股权产生股东变更变动的,应提交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证明以及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证明。股东变更与减少注册资本同时申请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7)人民法院裁判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人民

32、法院的生效裁判书(初审裁判书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8)申请上述第(2)项、第(4)项、第(5)项和第(7)项股东变更的,还需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营业期限的,无需要提交本项材料。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7营业执照副本。 协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东变更的,仅需收取以下材料:(1)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书(为初审裁判书的,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

33、生效证明) 。(2) 协助执行通知书 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 。(3)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1依照公司法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2变更公司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3第 3项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4. 增设经营场所的,应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5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62018 年 1月 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

34、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4营业执照正、副本。5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文件。注:1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规范。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资企业的申请书可自拟。3同时涉及股东变更等其他登记事项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文件。42018 年 1月 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35、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章程备案。 (1)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a、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b、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d、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董事、监

36、事、经理备案。(1)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动的文件。a、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符合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比例的股东签署) 、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任职文件。b、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c、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 、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2)提交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分公司备案。(1)增设分公司的,提交分公

37、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注销分公司的,提交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3)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名称)复印件及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清算组备案。(1)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或决定。a、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 。b、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d、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 。e、人民法院

38、组织清算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2)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相关行政机关的决定文件。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1依照公司法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2联络员备案提交第 1、2、5 项材料(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 。3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4第 3项材料按

39、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附件东莞市市场主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清单东莞市市场主体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共分 3 类,分别是集群注册、住所申报制、住所申报制以外的住所证明。一、集群注册中的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应提交的材料1.托管企业:需按不适用住所申报制的情形提交材料,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且场地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 2 年。2.集群企业: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注: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一)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二)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业、娱乐服务、网吧、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

40、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旅行社、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等行业的。二、适用住所申报制的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无需提交房地产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注:下列情形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一)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经营的;(二)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外商投资企业房产、外国(地区)企业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三、不适用住所申报制

41、的,应提交的材料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镇、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自有房屋出具的证明。镇、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书样式参考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适用非住所申报制) 。2.使用外国(地区)企业的房屋,须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产权人同意申请人使用该房屋的证明及产权人与住所使用人有投资关系的证明材料。3.使用外

42、商投资企业房屋的,除提交第 1 项所指住所使用证明外,还须提交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来一补企业的房屋,视同外资企业房屋。4.使用宾馆、饭店出租的房间或铺位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将住宅改作经营性用房的,须同时提交已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村(居)委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证明和申请人承诺书。承诺书与证明参考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适用非住所申报制) 中的住宅改经营性用房证明 。产权人与出租人不一致的,须同时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分租证明材料。四、上述 3 种情形之间相互变更的(包括因经营范围变更导致市场主体变更后不适用集群注册、不适用住所申报)按变更后的情形,决定能否登记及提交何种住所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相关文件对住所证明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涉及上述第(四)项情形的除外。市场主体的住所依法应当经规划、住建、国土、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安监、城管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办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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