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章 诉讼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结构图,第一节 诉讼法概述,第四节 行政诉讼法,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第一节 诉讼法概述,第一节 诉讼法概述,一、诉讼法的概念,第一节 诉讼法概述 一、诉讼法的概念,诉讼: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专门活动。,诉讼法:国家制定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诉 讼 证 据,二、诉 讼 证 据,诉讼证据: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诉讼证据三特征,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二)诉讼证据的种类,物 证,书 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
2、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诉讼中的常用证据,勘验笔录,举证责任,民诉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刑诉举证责任,被 告 举 证,公安检察机关举证,证据保全,在民诉或行政诉讼中,法院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根据诉讼参加人请求或依照职权采取措施加以保存的制度。,三、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三、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人民法院,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国家的刑事侦查机关,公安机关的组成体系,公安部,公安厅(局),公安分局,公安处(局),于省、自治区、 直辖市设立,于国务院设立,于省辖市、 自治州设立,于县、县级市 或市辖区设立,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
3、,一、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1979年 7月 1日通过并施行、 1996年 3月 17日修正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是规范我国刑事诉讼的主要 法律,刑事诉讼的概念,公检法三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得确定有罪,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二、刑事案件的管辖,二、刑事案件的管辖,刑事诉讼管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职权范围的分工,以及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对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
4、权限分工。,刑事诉讼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立案管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职权范围上的分工。,公安机关的受案范围:,公安机关直接受理除法律 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是指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 部门、监狱机关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 以及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贪污贿赂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的受案范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经省以上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
5、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案件,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案件,审判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各级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级别管辖,级别管辖:,基层法院:所有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刑诉法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法院:第一审危害国家安全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及外国人犯罪案件。,高级法院: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
6、)性重大的一审刑事案件。,最高法院: 管辖全国性重大的一审刑事案件。,地域管辖:,同级法院间审判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犯罪地法院管辖,以更为适宜原则为例外,最初受案法院管辖,以必要原则为补充,地域管辖的确定,指定管辖:,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涉嫌受贿一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理的根据是什么?,犯罪嫌疑人成克杰,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根据这一决定,于2000年6月26日受理了检察机关对成克杰受贿案的起诉,并于 7月13、14日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观点提示,专门管辖:,
7、专门法院之间,以及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作为专门法院的军事法院对一审刑案的管辖,有属人管辖、级别管辖和战区管辖三种情况。,属人管辖:军事法院对所辖部队内的人员、单位为被告人的一切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战区管辖:战区法庭对所属战区内一切侵犯军事利益的犯罪分子以及战犯行使管辖权。,级别管辖:根据被告人行政职务、专业技术级别、文职级别和应处刑罚的不同而划分。,三、刑事诉讼参与人,三、刑事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参与人: 除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外,依法参加诉讼,享有和承担一定权利、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当事人
8、,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鉴 定 人,翻译人员,辩 护 人,诉讼代理人,证 人,拘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辩护人和证人,四、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四、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概念,公、检、法三机关为保证刑诉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方法。,强制措施种类,拘 传,逮 捕,拘 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
9、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人,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已被拘留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不能在法定的期限内结案,需继续查证的,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限定活动区域和住所,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其适用范围和对象与取保候审相同。,拘 留,公安机关在侦查中,依法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适用拘留应具备两条件:对象须
10、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须具有法定情形。,逮 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羁押,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逮捕的条件:,五、刑事诉讼程序,五、刑事诉讼程序,立 案, 刑诉活动的开始,刑案必经的程序,立案的概念:,公检法三机关对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决定作为刑案予以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立案的条件:,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认为需追究刑事责任,立案的条件:,立案报告表,侦 查,公安、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
11、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措施,侦查终结报告,提起公诉,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法院指控被告人犯罪,要求对其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审查起诉的任务:,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 确实、充分,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提起公诉的条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必须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第一审程序,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开 庭,被告人 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法庭调查,公诉案件的一审
12、程序,宣布开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核实证据,法庭辩论,第一审宣判,军事法院对军内人员犯罪的审判,军事法院开庭时,被告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应根据军事法院的要求,派有关人员执行法庭勤务和押解任务。,军事法院公开审理案件时,与本案有关的地方人员经许可可以参加旁听。,特殊规定,第二审程序,上级法院根据上诉或抗诉,对下级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上诉,抗诉,第二审程序,上诉权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裁定, 依法要求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的行为,地方检察院认为同级法院未生效判决、裁定 有错误,依法提请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不服判决的 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 期限为5日,刑事抗诉书
13、,二审程序对案件的处理,维持原判,变更原裁判,发回重审,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二审法院审判上诉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自诉人上诉的、或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受此限。,二审及裁定视频案例,死刑复核程序,有核准权的法院对死刑案件的判决进行复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范围:,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判处死缓二年执行的案件,死刑复核权限,中级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由高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院核准。,高级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以及判处死刑的二审案件,报请最高院核准。,对杀人、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案件判处死刑的核准权, 最高院依法可授予各高
14、级院和解放军法院行使。,审判监督程序,法院、检察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审的一种程序。,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其申诉符合刑诉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应重新审判。,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法院对各级院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院对下级院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
15、误,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情形,执 行,执行主体,人 民 法 院,公 安 机 关,监 狱,目的、 活动内容,为实现生效判决 所确定的内容,杜书贵死刑执行现场目击实录,执 行,北京警方安排社会各界探望在押人员,执 行,不同刑罚种类的执行,被判死刑的罪犯,下级法院接到执行令后,应在7日内交付执行。,被判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其送交监狱执行。,被判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以及监外执行的罪犯均由公安机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由法院执行。,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民事诉讼的含义,在法院的
16、主持与参与下,诉讼当事人就财产、人身等问题进行的诉讼,民事诉讼法的主要表现 形式是1991年 4月9日第七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4 次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调 解 原 则,辩 论 原 则,处 分 原 则,支持起诉原则,二、主管和管辖,二、主管和管辖,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划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受案范围,解决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解决民事纠纷上的分工和权限问题,我国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的范围有以下几类:,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
17、、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我国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的范围有以下几类:,2、因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3、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一是选举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选民资格案件;,二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民事案件的管辖,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8、。,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级别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一般原则,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以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受案法院。,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
19、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协议管辖:,亦称约定管辖,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共同管辖:,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受案后,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
20、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指定管辖,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管辖权异议,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移送后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三、民事诉讼参加人,三、民事诉讼参加人,(一)当 事 人,民事诉讼的当
21、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就是提起诉讼的人,即原告,被诉的相对人即被告。,狭义上的当事人就是指原告和被告。(或者上诉人、被上诉人)而广义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原告、被告,还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被第一审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当事人的主体要件,1、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能力),2、诉讼能力(诉讼行为能力),3、诉的利益,(二)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称为民事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
22、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三)共同诉讼人,形成诉讼时,诉讼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多数人,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二人以上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称为共同诉讼人。,(四)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10人以上)推行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25人),诉讼代表人制度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诉讼
23、代表人本身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与本案的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诉讼代理人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代表人实施诉讼行为不仅是为了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时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诉讼代理人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诉讼代表人实施诉讼行为时,在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情况下,可由部分当事人推选,即部分当事人授权,但其代表人诉讼行为的效力仍及于全体利害关系人。,(五)诉讼第三人,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四、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四
24、、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为了排除干扰,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拘传,拘留,罚款,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强制措施的种类,五、民事诉讼程序,五、民事诉讼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其他民事诉讼程序,诉讼,进程,诉讼 方式,一审普通程序流程,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起 诉,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受 理,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起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予以立案的诉讼活动。,审理前的准备,(1)向被告送达起
25、诉书副本,限期提出答辩状,(2)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3)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审核诉讼材料,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6)进行开庭前的调解,(5)追加当事人,开庭审理,开庭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与宣判,法庭调查的顺序:,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和宣读证人证言,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法庭辩论的顺序:,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 相 辩 论,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经过开庭审理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休庭进行评议。合议
26、庭评议案件,应当秘密进行,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归档备查。,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简单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特点,起诉方式简便,受理程序简便,传唤方式简便、灵活,整个审理程序无明显阶段性,开庭审理程序的简化与非阶段性,审判组织简单,审限较短,适用简易程序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已经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
27、通程序;但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上诉的条件,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合格,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作为上诉人。经第一审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对诉讼标的负有义务享有上诉权。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起上诉,须经当事人的特别授权。,第二审程序,上诉的条件,提出上诉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裁判。即必须是未生效的一审裁判,下列民事裁判不得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
28、判决和裁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所作的判决和裁定;基层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程序,上诉的条件,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诉,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程序,上诉的条件,必须提交上诉状。,上诉不能采用口头方式,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第二审程序,二审法院对上诉的处理,组成合议庭,审 查,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上诉请求的法律适用,处理结
29、果,驳回上诉,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认定财产无主案,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而进行再审的程序。,督促程序,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督促债务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无人主张权利,即可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企业法人因严
30、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并偿还债务的程序。,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辩论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实施强制履行的诉讼程序。,第四节 行政诉讼法,一、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第四节 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 人大2 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是其主要表现形式。,行政诉讼的含义,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与参与下,诉讼当事人就行政纠纷进行诉讼的行。,
31、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三、行政案件的管辖,三、行政案件的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作具体行政行
32、为起诉的案件;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普遍管辖权,高级法院,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最高法院,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级别管辖,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选择其中一个法院管辖。,四、行政诉讼参加人,四、行政诉讼参加人,图片中的两人是一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请判断谁是原告,谁是被告,原 告,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3、,必须承担了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受到影响,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被 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被 告,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各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因同样的具体行政
34、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法院认为可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必须是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必须是参加到他人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律上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律师;社会团体;被告机关的工作人员或推荐的其他人员;原告或第三人的近亲属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五、行政诉讼程序,五、行政诉讼程序,起诉和受理,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行政诉讼状,审理和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判决变更。,行政裁决书,李茂润诉公安机关不作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