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指反不正当竞争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在经济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多种多样,如商业贿赂、制售假冒产品、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擅自使用他人的商标等等。 主要分为:违反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1、是调整在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
2、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作用,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 (一)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1、行为方面:以违反商业道德行为为主,兼顾限制竞争行为。 2、主体方面:以经营者为主,涉及到部分行政机关 (二)主管机关与救济途径的特色 1、以现有的经济监督部门作为主管机关:工商机关 2、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并用的救济途径。 (三)法律责任的深化 1、加大了法律责任的力度 :刑事、民事、行政责任 2、确立了法律竞合时的处理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一)主体:是经营者。 (二)行为性质:是违法行为。 (三)侵害客体: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秩序。,二、违反
3、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指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或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以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区分:佣金、折扣和贿赂
4、,某市贸易公司回扣促销案 某省某市某贸易公司在夏天购进2万双皮凉鞋。由于质量较差,只销出少量,积压了1万多双,占用了该公司很大一部分流动资金。为了尽快将这些皮凉鞋处理出去,该贸易公司经理宣布:无论是公司内部职工还是外部的人员只要从本公司购买100双以上的凉鞋的,都可以给予20的回扣,回扣可以一律不记账。消息传出去后,许多小摊贩都来购买,一些小商店的采购员也奔着回扣不问质量批发购走了大批皮凉鞋。一时间市场上充斥了这种劣质皮凉鞋。许多消费者买了小摊贩们花言巧语卖出的质次价高的皮凉鞋叫苦连天,又找不到流动的小摊贩。而一些商店的经理发现本店的采购员不知何时购进大批质量较差的皮凉鞋,根本卖不出去。该市工
5、商管理局闻讯前来查账,但该贸易公司经理等人却称:现在搞市场经济,企业有自主权,怎么入账由公司自己决定,是搞活经济的需要。 请问:在此案中的回扣行为,是不是一种商业贿赂?如何区分回扣与折扣、佣金?,(三)虚假宣传行为 它与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的区别在于前者采用手段是虚假广告,后者是商标、名称、质量标志等方面的虚假表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6、。第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行为要点: ()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使用权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表现()以盗窃、利诱、胁迫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
7、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五)降价排挤的行为 降价排挤,是指同业竞争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不当地降低价格来销售商品的行为。 低价倾销的行为要点如下: ()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大型企业或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经营优势地位的企业。 ()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价倾销行为。 ()经营者低价倾销行为的
8、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例外(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或其他积压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的商品。,(六)诋毁商誉 诋毁商誉,是指经营者针对特定的同业竞争对象,故意捏造和歪曲事实,并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诋毁商誉的行为要点如下: ()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 ()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 ()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出
9、于故意是显而易见。,(七)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 (1)谎称有奖或故意内定中奖人员;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超过5000元。,三、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附不合理条件交易行为。附不合理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二)串通招投标行为。串通招投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招标者或投标者之间恶意通谋以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强制性交易行为。强制性交易,指经营者采取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迫使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促使其他经营者从事有损竞争的交易的行为。 (四)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三节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一、监督检察: 1、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 2、职权: (1)询问权; (2)查阅复制权; (3)采取限制措施; (4)处理权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三种法律责任形式: 一、民事责任 (适用所有行为) 二、行政责任 (适用8种行为) 三、刑事责任 (适用4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