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京残发201094 号北京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残联、区县财政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协调发展,提高残疾人的生活保障水平,市残联与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文件 2 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为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实现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 200917 号)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
2、 252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补助范围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以下人员:(一)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含享受民政部门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的残疾人,下同)(二)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男年满 16周岁不满 60 周岁、女年满 16 周岁不满 55 周岁(不含在校生)的残疾人。(三)上述补助范围不含政府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 人员和农村“ 五保 ”对 象。第二条 补助标准一一一 对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按照每月 100 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一一一 对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
3、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按其户籍类别参照城市或农 3 村低保标准按月给予生活补助。一一一 对 未 享 受 低 保 待 遇 的 、失 业 且 无 稳 定 性 收 入 的 残 疾 程度 为 四 级 的 精 神 残 疾 人 和 智 力 残 疾 人 ,残 疾 程 度 为 三 级 、四 级 的 肢体 残 疾 人 和 视 力 残 疾 人 ,残 疾 程 度 为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的 言 语残 疾 人 和 听 力 残 疾 人 ,按 照 每 月 100 元 的 标 准 给 予 生 活 补 助 。第三条 申请(一)残疾人申请生活补助,应由本人或监护人、亲属,持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
4、、低保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失业证明及 3 张 1 寸同版彩色证件照,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 1,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二)已享受城市或农村特困生活补助、城镇待业补助、无固定收入重残无业生活补助的残疾人,且符合享受本办法相应的生活补助条件的,填写申请审批表后,可持原发放证直接换领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审核领取证(附件 2,以下简称审核证)。第四条 审核街道、乡镇残联自接到初次申请生活补助残疾人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其申请情况和提交的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并通过居(村)委会公示申请生活补助残疾人情况。第五条
5、公示一一一 公示地一般为申请生活补助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社 4 区(村)。人户分离的,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通过区县转交其居住地的社区(村)进行公示。一一一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生活补助残疾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就(失)业状况和家庭情况以及有无固定性收入等(公示样式见附件 3)。一一一 公示期为 7 天。一一一 对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由居(村)委会在其申请审批表注明公示情况,街道、乡镇残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区县残联审批。第六条 审批一一一 区县残联应自接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之日起,在 7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情况反馈给街道、乡镇
6、残联。一一一 对经批准享受生活补助的残疾人,由街道、乡镇残联向其发放审核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退还其申报的证明材料。第七条 发放残疾人生活补助金自残疾人提出申请之日的次月起算,通过银行发放。第八条 年审一一一 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实行半年度审核制度;一一一 享受生活补助的残疾人,应在每年 1 月 1 日20 日和7 月 1 日20 日,持审核证、享受低保待遇的持低保领取证、 5 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持失业、无稳定性收入证明到街道、乡镇残联办理享受生活补助的审核手续;一一一 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从审核的次月起停发生活补助金。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生活补助金:(一)实现就业的;
7、(二)取得稳定性收入的(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三)户籍迁出本市的;(四)死亡的;(五)未进行审核或年审不合格的;(六)应当停止发放生活补助金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资金来源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第十一条 户籍迁移(一)享受生活补助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持户籍簿和审核证到街道、乡镇残联申请并通过区县残联办理生活补助转移手续(转移单见附件 4);(二)享受生活补助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区县区域内迁移的,持户籍簿和审核证到街道、乡镇残联办理生活补助转移手续;(三)转出地从办理转移手续的次月起停发生活补助金,转入地从转出地停发之月起发放。第十二条 管理与监督(一)残疾
8、人生活补助金是党和政府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6 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的措施之一,各级残联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规范管理,做到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资金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使每一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都能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档案,实施动态管理。要及时将有关数据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残疾人生活补助的审批、发放工作。对申请生活补助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审批;对出现停止发放生活补助情形的,要及时停发;残疾人户籍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办理转移手续。(三)各级残联应加强对残疾人生活补助资金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
9、工作人员营私舞弊、滥发补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并追回所发补助金。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关于对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999 号)、关于对农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95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城镇待业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936 号)和关于印发对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 200723 号)等相关政策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附件 1: 7 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街道乡镇: 编号:姓 名 性
10、别 年 龄身份证号 残疾类别残疾人证号 残疾等级户 籍 所 在 街 道 区(县) 街(乡镇) 社区(村)家庭住址照片户籍类别 非农业农业 享受低保待遇情况 享受 不享受原享受待遇 重残无业 城镇待业 城市特困 农村特困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领取存折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残疾人申请情况本人申请生活补助并承诺,如在享受补助期间发生文件规定停发补助条件之一时,主动申请停发补助,如有不实,同意审批机构追缴已发补助。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社区( 村)初审公示情况该残疾人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并已于 月 日 月 日在我社区(村) 进行公示,辖区居民未提出异议。(盖章)居(村)委会负责人: 年 月 日街
11、道( 乡镇)残联审核意见经审核,该残疾人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建议参照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或 100 元的标准,按月给予生活补助。(盖章)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区县残联审批意见同意参照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或 100 元的标准,按月给予生活补助。(盖章)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备 注注:1 、此 表 一 式 二 份 ,区 县 残 疾 人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街 道 (乡 镇 )残 联 各 一 份 ;2、重残人指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 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 8 附件 2: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审核领取证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印制姓
12、 名性别 年龄残疾人证号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照片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补助标准领取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街道(乡镇)残联(盖章)年 月 日区县残联(盖章)年 月 日 9 北京市残疾人享受生活补助情况变更表变更事项 变更时间 申请人 签名 审批意见 经办人备注:补助年度: 年上半年 下半年补助标准:审批意见:经办人:年 月 日补助年度: 年上半年 下半年补助标准:审批意见:经办人:年 月 日补助年度: 年上半年 下半年补助标准:审批意见:经办人:年 月 日补助年度: 年上半年 下半年补助标准:审批意见:经办人:年 月 日 10 注 意 事 项一一此 证 为 残 疾 人 享 受 生 活 补 助 凭
13、证 ,不 作 他 用 ;一一此证经区县和街道(乡镇)残联盖章有效;一一每年 1 月 1 日20 日和 7 月 1 日20 日,持此证到街道、乡镇残联办理继续享受生活补助审核手续;一一实现就业、获得稳定收入(含享受退休、退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及时告知街道、乡镇残联;一一户籍在本市迁移的,应及时办理迁移手续,户籍迁往到外省市的应交回此证;一一 持证人死亡的,应及时交回并注销此证。 11 附件 3: 关于申领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的公示系本社区(村)居民。 性, 年 月出生, 级 残疾,居住 。(未)享受低保待遇或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现申请参照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或 100
14、元的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助,现予以公示。对上述公示情况有异议的,请在 7 日内向居(村)委会反映。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联系电话:(盖章)年 月 日附件 4: 12 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转移单姓 名 性 别 年 龄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补助标准残疾证号 联系电话原户籍地现户籍地残疾人申请事项本人因户籍地发生变化,现申请将本人享受的生活补助由 街道(乡镇 )转移到 区 街道(乡镇)领取。申请人: 年 月 日转出街道(乡镇)残联意见同意 生活补助转出的申请。本级残联已将其生活补助发放至 年 月。(盖章)经办人: 年 月 日转入街道(乡镇)残联意见同意 生活补助转入本区街道(乡镇)。本级
15、残联将从 年 月起为其发放生活补助费。(盖章)经办人: 年 月 日转出区县残联意见同意将本区残疾人 的生活补助转移到 区街道(乡镇)发放。建议发放日期从 年 月起开始。(盖章)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转入区县残联意见同意接收。 街道(乡镇)残联,按照相关规定从 年 月起为其发放生活补助费。 (盖章)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备注注:1、此表一式四份,转出、 转入区县残联、街道( 乡镇)残联各一份;2、本区县区域内转移的,街道(乡镇)残联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同时上报备案。 13 14 主题词:残疾人 生活补助 办法 通知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0 年 12 月 13 日印 15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