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索 引 号:01215017X/2010-00282 发布机构:山西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名称:关于发布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生成日期:2010-07-06关于发布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关于发布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99 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晋企业,省属企业: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 186 号)精神,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现发布我省高温津贴,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用人
2、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用人单位要加强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 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 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三、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四、用人单位每年 6 月至 8 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 10 元。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二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