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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法律.ppt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814598 上传时间:2018-04-26 格式:PPT 页数:27 大小:5.40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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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什么是合同?,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的形式,(一) 书面形式、 (二)口头形式、 (三)其他形式。,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

2、式在再现内容的方式达成的协议。这种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书面形式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合同书、书信、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达成协议。,口头形式,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在使用口头形式时,应注意只能是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才能使用口头形式,否则不宜采用这种形式。,其他形式,公证形式 鉴证形式 批准形式 登记形式,重点讲解,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属于无效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3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的类型,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引发一起“糊涂案,一份涉及千万元巨额财产的经济合同,一方没弄清合同性质,就拨出巨款;另一方没有查验对方的经营资格,就签字画押。在签订合同的双方各自根据不同的理解付之实践引起纠纷后,又都理直气壮地打起了官司,但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双方大感意外。28日,广州海事法院对这起双方当事人引发的“糊涂案”的一审判决正式生效:这个合同无效,由此产生的责任双方共同承担。,案例分析,此案原告广东广发实业投资公司是广东发展银行的直属公司,被告东莞市东信小轮公司是一家主营客运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4、。1994年11月,广发公司与东信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广发公司出资1000万元,委托东信公司购买三艘俄罗斯水翼船,然后租赁给东信公司使用。东信公司在两年内分24期向广发公司支付1480万元租金后,再象征性地以1000元价格购买这三艘船。 合同签订后,广发公司于1994年8月中旬至11月底分4次划拨给东信公司1000万元。1995年初,东信公司用这笔钱买来3条船,并以所有者的身份,将船分别注册为“东信”号、“东安”号、“西昌”号。此后,东信公司仅在1995年6月向广发公司支付了100万元租金,余款一直拖欠。而上述3条船却因东信公司拖欠他人燃油款及其他债务纠纷,于1998年、1999年分别

5、被有关法院拍卖或裁定用于抵债。广发公司对东信公司的船舶被拍卖及用于抵债等情况一无所知,东信公司也没有主动通报。在多次索要租金无果的情况下,广发公司于2003年5月22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合同属于融资租赁合同。可是经查证,广发公司的营业执照没有规定其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公司也没有融资租赁的经营许可证,广发公司在不具备融资租赁资格的情况下从事这一业务,违反了有关法律,其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属无效合同,而这个公司把融资租赁合同当作借贷合同履行,更是错上加错。东信公司则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与一家没有相应资格的公司进行融资租赁活动,同样违反法律。之后其又

6、未按照融资租赁业务的有关要求,及时向租赁方通报情况,并擅自处置本应属于融资方的财产,亦是错上加错。 据此,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判决:东信公司返还广发公司投资款1000万元。此前已缴纳的100万元租金从当中扣除。由于合同无效,广发公司请求的租金和利息不予认定。,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被确认后,视不同情况通常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自行负责四种文法。,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方法,1.对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即折价补偿方法)。2.对经修复仍不能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发包人有权不给付工程价款3.过错赔偿4.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关于合同诈骗罪,一、是内

7、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了。,二、是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

8、属于诈骗犯罪。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三是内容完全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行为人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待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

9、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1、以假乱真“饰耳目”。犯罪分子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就溜之大吉。2、招摇撞骗“唱空城”。犯罪分子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3、一唱一和“演双簧”。犯罪分子利用媒体和网

10、络先发布虚假广告,冒充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部队和知名民营企业等单位名义,以紧俏和滞销商品为诱饵,通过以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来演“双簧”,随后诱惑第三方参与进来,上当受骗。,4、虚张声势“空手道”。为证明自己“有经济实力”,犯罪分子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 5、先舍后取“钓大鱼”。犯罪分子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为达到其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诈骗到大量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 6、高进低出

11、“连环套”。犯罪分子先以高价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在骗取对方信任后,想方设法拿到全部货物,然后迅速将这些货物进行低价倾销,随后迅速逃跑。,音乐人苏越,苏越犯合同诈骗罪一审被判无期,北京11月10日电 (记者 田 浩 通讯员 高志海 李智涛)今天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著名音乐人苏越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苏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2843.9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及个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苏越在担任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总裁、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文化传媒

12、分公司负责人期间,于2008年1月至7月,虚构公司具有承接北京奥运会巡回演出活动的资格,利用伪造的太湖传媒公司与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对外演出公司、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宣传部、浙江电视台、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广播电视局和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等单位签订的多份虚假演出合同书、合同书,以投,资迎奥运巡演活动可以获取利润回报为由,以太湖传媒公司、太湖传媒北京分公司名义,并由其个人作为保证人与被害单位信怡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咨询分公司先后签订多份投资合作协议书、投资合作补充协议书,骗取人民币1950万元、美元250万元(折合人民币1746.5万元)。后苏越将上述钱款主要用于偿还其所控制的

13、公司的债务及经营使用。至2008年7月18日信怡投资北京分公司报案前,被告人苏越已归还该公司人民币1965.6万元,此后又归还人民币870万元,至今尚有人民币860.9万元未归还。被告人苏越在担任太湖传媒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并实际经营北京森海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期间,于2008年4月至10月,虚构公司具有承接北京奥运会巡回演出活动资格,将与29届奥运会组委会宣传部、中国对外演出公司、中视传媒公司等单位共同举办迎奥运巡演活动的事实,以投资迎奥运巡演活动可以获取利润回报为由,以苏越个人或太湖传媒北京分公司名义,并由森海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与被害单位包头市兴华信用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先后签订借款合同、投资合作

14、协议书,骗取兴华投资公司人民币1500万元。后在该公司多次催要下,被告人苏越谎称29届奥运会组委会等单位拖欠其款项,以公司需要增资才能还款为由,以森海担保公司名义,并由太湖传媒公司提供担保与兴华投资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骗取该公司人民币300万元。后苏越将上述钱款主要用于偿还其所控制的公司的债务及经营使用,至今给兴华投资公司造成损失人民币1800万元。,被告人苏越在担任北京红顶艺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8月,虚构公司具有承接北京奥运会巡回演出活动的资格,利用伪造的太湖传媒公司与29届奥运会组委会宣传部、江苏广播电视总台、中国对外演出公司等单位签订的虚假

15、的演出合同书,以投资迎奥运巡演活动可以获取利润回报为由,以红顶艺联公司名义与被害人于中弘先后签订多份借款协议,骗取于中弘人民币250万元。后苏越将上述钱款主要用于偿还其所控制的公司的债务及经营使用。截至2008年10月30日,被告人苏越已归还于中弘人民币67万元,至今尚有人民币183万元未归还。法院认为,被告人苏越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解决其所经营单位的资金问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单位具有承接迎奥运巡演资格或以为单位增资的事实,以单位名义,采取与他人签订协议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经法庭允许,宣判后,苏越对采访他的几十家媒体记者表示,他始终未想诈骗他人钱财据为己有,只是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帮公司渡过难关,因此他会考虑上诉。,The End,组员:马月园侯沁君杜宗云魏冬云李瑞卿段盛唐顾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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