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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法规选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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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案例法规选编顾功耘 主编目录第一编 案例编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案例一、1998 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直接入市操作,推出特别措施强化金融监管案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的基本形成三、经济法在德国的产生四帮你解决一切难题包括企业和个人一切的一切 http:/ 现在=免费注册=(用你的姓名抢注)享受会员功能极力推荐。补充一下信息实名认证要用到身份证相片用手机照下来然后上传上去就行了,实名认证是对用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审核。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经济法概念在日本的发展五、国家经济管理法律关系六、国家机关的不同身份七、某市自来水公司强制交易受处罚案八、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权的行使九、 中华

2、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制定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实施第二章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案例一、中国人民银行九大支行设置案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违法租赁案三、日本中曾根康弘控制公共支出的改革四、彩票发行、监管渎职案五、严惩商业贿赂行为,构建阳光采购制度六、某路段停车收费混乱 百米路段竟有三种收费标准七、 “鬼文化”还是“鬼把戏”?八、黄某漏税案九、小餐馆的命运十、某公路建设工程公司诉某县地税局案十一、某电视厂商漏缴增值税案十二、税务局处罚 A 广告公司案十三、超市兼营非应税劳务案十四、齐梦公司漏缴印花税案十五、飞翔公司缴纳契税案十六、进口小汽车缴税案十七、外企避税案十八、恩威集团涉税案十

3、九、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政府减税案二十、爱天公司改为校办企业漏税案二十一、菲尔公司捐赠漏缴所得税案二十二、新天公司转移公司利润避税案二十三、Black 先生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案二十四、飞天公司从联营企业收回利润漏税案二十五、李教授获得稿酬自行申报纳税案二十六、法国的计划编制二十七、我国的“十五”计划二十八、铁本钢铁有限公司盲目建设案二十九、西部大开发与东北复兴计划三十、日本中小企业促进法对日本经济腾飞的成功推动三十一、政府食盐定价案三十二、乔占祥诉国家铁道部一案三十三、王某诉酒楼一案三十四、 “非典”时期国家的价格调控第三章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案例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山东德志制衣有限公司垄

4、断案二、限制市场竞争协议行为:国内某些彩电企业限制竞争案三、企业合并:美国波音和麦道公司合并案四、行政性垄断行为:福鼎市人民政府非法干涉企业经营行为案五、知识产权滥用行为:Summit Technology/VISX 案六、反垄断法域外效力:法国某公司与加拿大某公司限制中国相关产品市场竞争案七、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行为:新河鸿泰冻品有限公司诉新河绿尔特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八、商业贿赂行为:湖南省嘉禾县人民医院不正当竞争案九、虚假广告宣传行为:江中制药厂诉双龙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十、侵害商业秘密行为:通业有限公司诉何伟东、张影、江苏南强集团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十一、有奖销售行为:濒海市某家具城不正当

5、竞争案十二、商业诋毁行为:密士强诉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案十三、正常价值的选择、出口价格的认定和倾销幅度的测算:中国诉美国、韩国和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件十四、非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值的确定及其影响:美国诉中国虾仁的反倾销案件十五、消费者权利保护原则:王海买假索尼耳机双倍赔偿争议案十六、消费者的权利:张某诉浙江翔云电影大世界有限公司、北京某影业有限公司侵权案十七、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点问题:吴某诉某市中心医院侵权案十八、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轻型客车炸胎事故案十九、产品瑕疵的定义及其与产品缺陷的区别:窗户、家具瑕疵赔偿案二十、食品卫生制度:安徽阜阳奶粉案第四章 国有经济参与法

6、律制度案例一、阿克苏地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诉于家茂、于秋香支付拖欠企业承包费案二、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案三、伊利 MBO 案四、甘肃华亭煤业集团与华亭煤矿股权之争案五、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债转股案六、赵立新不服宁夏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产权界定案七、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与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纠纷案八、葛化集团塑料厂整体出售案九、齐鲁石化兼并淄博化纤总厂和淄博石化厂案十、儋州市那大自来水厂与儋州市人民政府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纠纷上诉案十一、广东航兴贸易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黎昌侵占国有资金案十二、秦宝公司与普天公司案十三、陕西省耀县水泥厂与中国建材集团公司、陕西省建材总公司

7、债权转出资纠纷案十四、中国机械工业供销 HB 公司蓄设改制公司转移国有资产案第五章 对外经济管制法律制度案例一、银门保安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 SQ 镇四灶村民委员会、上海浦东三春实业公司股东权纠纷案二、王应恒诉上海福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资纠纷案三、原告(反诉被告)张晨山、许安国、李前、张惠珠诉被告(反诉原告)黄家明、黄家克隐名出资合同纠纷案四、香港 HZ 有限公司与 T 市轻工实业总公司合资合同纠纷上诉案五、汉江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华苑有限公司与张恩乾股权转让合同上诉纠纷案六、亚太公司非法进口案七、对配额类别重大误解案八、由许可证引起的进出口纠纷案九、威廉平陈走私案十、某电视台漏税

8、案十一、某涉外企业漏税案十二、洋浦伟图公司诉海口海关案十三、工商银行深训分行福田支行诉三佳公司、深圳市物资公司进口押汇案十四、汇兴公司不服海关处罚案十五、晓星公司与香港智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单纠纷案十六、美国投资者诉中国人寿保险案十七、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诉新东方学校案第六章 市场运行监管法律制度案例一、商业银行出租空房是否超出业务范围的争议二、银行应对利用自助银行或 ATM 机实施犯罪承担防范责任三、银行擅自将贷款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无效四、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非法借贷纠纷五、金融监管机关的监管权限六、保险监管机构现场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七、保险条款向监管机构报备后不得擅自改变八、红光实业欺诈发行

9、证券案九、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十、赵吉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十一、 “327”国债期货风波十二、期货公司应对违规操作造成客户资金损失承担责任第二编 法规编第一章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10、三章 国有经济参与法律制度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 对外贸易管制法律制度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章 市场运行监管法律制度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五、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编 案例编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案例一、1998 年香港

11、特别行政区政府直接入市操作,推出特别措施强化金融监管案【案情】面对亚洲金融危机,香港特区政府为了应对国际投机“大鳄”的市场炒作,于 1998 年 8 月动用近千亿港元入市操作;1998 年 9 月 5 日,为了进一步巩固香港的货币发行局制度,减低投机者操纵市场使银行同业市场和利率出现动荡的机会,香港金管局推出 7 项技术性措施,这 7 项措施集中在港元兑美元的兑换保证和有关银行港元流动资金贴现方面的新措施两个方面。1998 年 9 月 7 日。为了严格治市纪律,强化金融监管,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公布了严格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纪律的 30 条措施。这 30 条新措施的实施涉及联合交易所、期货交易所

1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财经事务局五个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曾荫权表示,特区政府将继续坚守自由经济的政策,并且不会在香港实施外汇管制。曾荫权还表示,财政司的 30 项措施与金管局的 7 项措施相互配合,以增强货币及金融系统抵御国际投机者跨市场操控的能力。 1【问题】如何从 1998 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直接入市操作,推出特别措施强化金融监管一案中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评析】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包括了两个问题:经济法有无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那些内容?对此,法学界学派林立,学说纷呈。主要的观点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否定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

13、对象(“否定说” ) ;另一类为承认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肯定说” ) 。其中持否定说的有:1经济行政法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经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兼有行政性和经济性,经济法隶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构成独立的法的部门。2综合经济法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其中持肯定说的有:3国民经济运行法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关系的法,包括国民经济组织法、经济活动法和经济秩序法。4宏观调控法。该学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

14、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商品货币流转关系、国家作为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间的直接管理性经济关系等,则分别由民法、商法和行政法等部门法调整。5经济干预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经济管理法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1 参见坚决维护联系汇率,香港金管局推出七项措施 、 严格治市纪律,强化金融监管,香港推出三十条措施 ,分别载中国证券报 ,1998-09-07 和 1998-09-08。经济管理关系等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因而也被称为“纵向经济关系说” 。7纵横统一说

15、。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28企业经济法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上述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说中,我们认为均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本文认为,经济法是否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取决于如下条件:首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备“共性”的,这个共性是“国家管理(调节、干预)经济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其次,具备这一共性的法律规范已经达到十分庞大的规模,任何人都不能对此视而不见;再次,对国家管理经济活动

16、方面的法律规范进行归纳、抽象、总结和整合,有利于提高对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认识。因此,从这三方面看,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国家管理(调节、干预)经济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具体来说,包括了宏观调控关系、市场监管关系、涉外管制关系等。这样的话,就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作出明确的界定与划分,既找到了经济法的恰当位置,又防止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不恰当、不必要的交叉与重叠。本案例中,香港特区政府一方面动用近千亿港元直接参与市场操作,另一方面通过推出金融管理措施对香港经济实行宏观管理和调控,表明现代经济生活中,国家对经济关系的直接干预、管理与调节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规律,也证明了关于

17、经济法调整对象为国家管理(调节、干预)经济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学说的科学性。香港政府在 1998 年 9 月连续两次出台具体的管理措施,干预金融市场,是经济法或经济政策调整国家管理经济关系的体现。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不能成为民法的调整对象,这已无争议。对于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行政法学者认为其应当成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从而使经济法与行政法发生调整对象的争议。但正如有些学者所说:“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2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修订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3738 页。理关系就是现代国家的经济行政关系。然而行政法的根本目的和作用,在于对行政组织

18、及其权限进行监控,经济行政或管理中的有关实体权义,诸如税率和税务、利率和信用、利润和财会、贸易和服务之业务要求等,并非也毋需由行政法来过问。 ”3经济法产生之后,行政法所调整的范围应当限定于一些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对于那些具有经济要素的纯粹的经济行政关系,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物价管理、广告管理、公司企业登记管理、对各种交易场所的管理等,则不再由行政法调整,而应纳入经济法调整对象之中。香港政府为了加强金融监管,出台管理措施,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控,表明这种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意志与经济二者的统一,具有明显的经济法特征。因而只能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可能成为行政法或民法调整对象。香港政府为了应对国际投

19、机“大鳄”的炒作,投入上亿港元入市操作,直接参入市场关系,是经济法或经济政策法调整管理性流转关系的体现。平等主体之间的完全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流转关系由民法调整,经济法调整超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大量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外,还存在着国家对经济的参与关系,这种参与从传统的直接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指挥、计划调度,转向公开市场操作和间接干预。这种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具有管理性的流转关系,应当成为经济法调整对象。香港政府直接入市操作,参与市场流转关系,这种流转关系是体现香港政府对经济进行调控、扭转香港非正常金融市场意志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流转关系,只能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0、不能成为民法或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的基本形成【案情】2001 年 3 月 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中提出,构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标志是:涵盖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或法律门类)应当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制定出来;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3史际春等主编:经济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49 页,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制定出来并与之配套。并认为,到目前为止, “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 。在该报告中还提出了, “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

21、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问题】如何理解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评析】本案例所涉及的理论问题主要是法律体系构造和经济法地位问题。改革开放,特别是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改革目标的 1992 年以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这样,法律体系及其合理构造便成为立法理论和实践中需要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合理的法律体系构造,有助现实法律的内在逻辑的体系化,有助于增进立法的自觉性,提升立法效率,促进立法社会

22、功能的实现。尽管法的体系与法律体系有很大的区别,但二者在立法实践上会形成相应的联结。如果没有对法的体系及其构成的研究成果,没有法与社会关系基本理论作为基础,没有在此基础上的调整对象理论和部门法划分理论,也就没有对法的体系的基本认识,也就难以形成对法律体系内部构成理论的认识。当然,没有对法律体系构成的理论认识,也就很难有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自觉的立法行为。正是在这一内在关系上,才形成了法的体系的抽象理论和建立法律体系的立法实践之间的逻辑链。在这个逻辑链中,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部门法地位和在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地位,构成了内在逻辑的联结。由此,我们就不难理解,第八届、第九届全国人大常

23、委会都着力将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作为其主要工作任务之一。在前几届立法工作的基础上,经过这两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努力,到 2001 年初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召开时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了 390 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同时,国务院制定了 800 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了 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基本涉及构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并且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也大多已经制定出来。因此该报告认为“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 。我们同样不难理解,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工作报告在宣布有中国特色社会

24、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基本形成的同时,要着重阐述法律体系的构成及其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报告强调:“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不过,该报告在分别阐述七大法律部门时,也认为其中的某些措词也都有作学术上进一步探讨的必要。不过,由于该报告的权威性,使有关法律体系构造和七个法律部门划分的观点已经具有了多重的意义。正如民事法律与民法、行政法律与行政法不同一样,经济法律与经济法也是不同概念。这样,法律体系和作为学理抽象的法的体系也就不是同一概念,所指向的也不是同一对象。几乎

25、所有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都蕴含着多部门法的法律规范。因此,尽管法律体系与法的体系由此形成内在联系,但是直接地将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用部门法的概念标示出不同的部门法,是不合适的。正如前所述,现实立法行为中,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一件一件、一部一部的。当“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要求对它们进行分门别类和体系构造的设计,现有理论和专业语汇无法完全满足相应的需求时,两难的困境促使作出了不是最好但也是可以推想和理解的选择:用部门法的概念标示法律体系的不同门类。作如是观,当全国人大通过该工作报告,是否也可以认为最高立法机构对学理中部门法划分的认可呢?事实上,在认同 20 世纪初期经济法在德国产生及其思想和立

26、法行为在其他国家的传播,我们也面对着同样的理论困境和现实选择。有关真理标准的讨论也远未结束,但其阶段性成果已经初步界定了官方观点与学术研究之间的关系。不过,从法律实务角度看待经济法地位问题时,对官方观点保有应有的尊重是应该的和值得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从立法角度列出七大法律部门,对在法律实务中恰当地适用法律条文、合理地援引相应的法律原则很有帮助。三、经济法在德国的产生【案情】20 世纪初期,德国为满足国家协调和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需求,颁布了一些对重要物资和产品价格实行国家统一管制的法律和法令,如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 、 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和战时经济复兴令等。后来,为应对战

27、后国内经济危机、负担巨额战争赔款和摆脱经济上的困境,解决垄断经济组织操纵市场所带来的经济社会问题,德国进一步加大对经济干预力度。比如,1919 年 8 月生效的规定,基于国家的需要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土地之矿藏及可利用天然力均处于国家监督之下,并对私有工业实行“社会化” ,实行完全的国家所有制、公私合营的半国家所有制和国家指定须受国家监督的企业由资本家、工人和消费者代表组成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同时还佐以相关法规从不同角度干预市场运行,如煤炭经济法 , 钾素经济法 ,防止滥用经济力法令(卡特尔令)等。蕴藏于这些法律中的法律规范具有不同于以往法律规范的特质:国家有权对私人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干预、对

28、经济运行要素进行国家协调,从而可以对垄断组织进行一定的限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取消或限制了契约自由原则和私权神圣原则。由于法律的实施产生了明显的经济绩效,这些不同于传统民商法和行政法倾向或特质的法律规范得到了德国社会和国家的确认。并逐渐成为一个新型的法律部门。【问题】1经济法在德国兴起时的经济、政治和法律背景。2经济法的概念的来源。【评析】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不是偶然的。经济法是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进入垄断的市场经济之后,为解决垄断市场经济时期出现的、依靠已经存在的民商法无法解决的、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的情况下才产生的。经济法在德国产生的情形正说明了这一点。1871 年德国统一后,经济迅猛发展。进入

29、 20 世纪,德国的自由资本主义发展为垄断资本主义。1913 年,德国的工业生产超过英、法,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其经济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资本高度集中,经济垄断组织大量产生。不到全国企业数 1的大企业,拥有占全国34 的能源和电力。一批国家所有的企业和国家与私人合营的企业使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渐成规模,并最终导致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成为主导性力量。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德国政府拥有全国 44 个最大的矿山、12 个钢铁企业、24的发电设备、20的制盐生产量和 80的铁路线。在体现和维护“私权神圣” 、 “主体平等” 、 “意思自治”理念的传统民商法体系下,大量垄断经济组织为追

30、求利益的最大化便倚仗自身的经济优势,肆意操纵市场,攫取超额垄断利润,在平等的形式之下强化了实质的不平等,并不断推动周期性经济危机的形成。要实现交易双方的实质平等,实现自由竞争,恢复市场秩序,解决周期性经济危机,必须从法律上对“私权神圣” 、 “意思自治”予以限制,制定一系列赋予国家干预、协调经济运行的权力,规范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以从维护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影响经济运行,在维护形式上主体平等的同时推进主体实质平等的实现,进而通过国家对宏观经济要素的调控,解决周期性经济危机,促进和实现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协调发展。因此,德国垄断市场经济及其所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

31、,是德国大量制定这类新型法律规范的经济政治动因,而传统民商法无法满足解决这类经济社会问题的法律需求,是德国制定这类新型法律规范的法律动因。同时,德国当时对这类新型法律现象的极大关注和开创性的学术研究,又构成经济法产生的学术背景。如鲁姆夫(Rumpf)、卡斯凯尔(Kaskel)、阿努斯鲍姆(Nussbaum)、杰海德曼等的研究及其成果在立法中的运用。尽管德国制定的上述法律中蕴含着各类法律规范,但最主要的、最集中的是经济法规范。这些规范的共性在于它们所调整的是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虽然调整这类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此前也曾不同程度地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出现过,但如此大规模地、集中地

32、出现,并发生如此显著的经济、社会效应却是此前没有过的。也就是说,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是直至 20 世纪 20 年代才在德国产生的。20 世纪初至 20 年代德国经济立法中一些法律规范的新特质及其经济、社会背景,是学习经济法产生、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概念等理论问题的重要个案。分析经济法产生时期的特定经济、法律及其他相关经济、社会现象,会使经济法总论的学习素材更丰富、过程更生动。当然,为使学习更全面、更深入,还可以寻求更多一些国家和地区中经济法产生的案例。四、经济法概念在日本的发展【案情】早在一战期间,日本通过制定和实施战时产业保护助成法 、 煤铁业奖励法 、 物价统制法等法律以应对战时经济的困难

33、。一战后,又通过制定和实施调整农业经济关系的米麦及其他主要粮食品种改良增产奖励规则 、 促进改善肥料分配规则等法律以改善经济结构。20 世纪 20 年代到 40 年代中期,日本财阀加强控制力量,三井、三菱、住友、安田等财阀的控制网得到了巩固。政府直接对物资、物价进行管理和控制,将 30 年代以来的经济措施发展成为对经济的全面统制。二战后的日本,政治上推进非军事化和民主化,经济上实行解散财阀、农地改革等经济民主化措施。如通过制定和实施禁止私人垄断法 、 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以禁止大财阀的经济垄断。1945 年 11 月起,三井、三菱、住友、安田四大财阀的总公司以及控股公司、准控股公司计 83

34、家被点名要求解散。后来,还通过制定和实施自耕农创设特别法案 、 农地调整法改正法案以推进农地改革,制定和实施工会法 、 劳动标准法 、 劳动关系调整法以确立八小时工作制和改善劳资关系,制定工业标准化法 、 热管理法 、企业合理化促进法等法律以推进企业合理化工作。20 世纪 50 年代又通过制定和实施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 、 电子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 、 特定电子工业和特定机械工业发展临时措施法 、 农业基本法 、 农业助成法 、职业训练法 、 中小企业法和外汇外贸管理法 、 进出口交易法 、 输出贸易票据制度 、 出口检查法等法律,以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促进来推动经济发展。20 世纪 80

35、年代前后,又通过加强产品责任、金融、外贸等方面的立法以应对经济的低速增长。【问题】如何理解经济法概念在日本的发展和现况?【评析】结合本章前文有关经济法在德国兴起的案例,可以看出经济法在日本的兴起与在德国的兴起在经济、政治背景上有较大的不同。日本政府主导的经济法也是具有自身民族特色的地方性,它是二战后日本经济立法对政府主导经济体制给予回应的成果。在历史渊源上,日本政府主导经济法导源于二战前的传统经济法,但在立法内容与立法宗旨上已超然于前者,由此体现了日本经济法也具有时间序列上的连续性与阶段性相统一的属性。从这一属性出发,我们可以寻求到对日本政府主导的经济法进行研究的合理的历史起点。日本早期市场经

36、济(明治维新至二战前)和相应的日本传统经济法作为这样的历史起点有着鲜明的特征。那就是这一时期的市场经济是高度集中的统制经济,具有明显的统制性、垄断性、封建性和军事性特色。与此相应,日本传统经济法也是作为危机对策法和战时统制法而存在的。但是,从二战结束开始,日本的市场经济和经济法的面貌发生了极大的改观。战败的日本在美国占领当局的组织下实行了以土地改革、解散军阀和推行劳资民主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改革,由此消除了战前“统制经济”和封建残余的桎梏。在此基础上,日本政府为恢复市场经济,自主地创造性地根据当时的现实情况并沿袭国家干预经济的传统逐步地确立了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模式。具体而言,这一模式的特点是:以

37、私人企业制度为基础,按市场经济规律配置资源,但政府以主导性的地位通过强有力的调控系统对资源配置实行导向,以实现国家的经济战略目标。日本的政府主导经济法就是应这一经济体制的要求而生成的。它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与私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相适应的市场主体规制法。其中,私有制企业的组织形式为现代公司法律制度所规定,同时政府以法定形式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此外,存在于自然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依据特殊法律而建立,以国家出资的经济法人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第二,与维护自由竞争秩序相适应的市场秩序规制法,具体有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 、 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 消费者基本法 、 计量法等法律

38、。第三,与政府主导的宏观调控相适应的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如农业基本法及其配套法、 外汇、外贸管理法 、 科学技术基本法 、 银行法 、环境基本法等。其中,产业调节法律政策在整个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第四,与社会分配关系相适应的社会分配调控法律制度,如劳动关系法 、 社会福利事业法 、 租税特别措施法等。由是观之,日本的政府主导经济法是应二战后日本的经济形势之需而生成的,同时它也促进了二战后日本经济的发展。它以其间具体的单行法的形式而存在,并作用于某一具体的经济公益性社会关系,由此体现了经济法以具体的时空方式而存在的根本属性。经济法在日本的兴起和发展,与日本经济法学者的研究是分

39、不开的,如田中耕太朗、池田勇夫、津曲藏之丞、峰村光郎、金泽良雄、田中诚二、丹宗昭信在经济法概念、法域归属、价值取向、宗旨原则、体系内容等多方面独特的研究。这些研究对于推动经济法在日本的兴起和发展,推动世界经济法学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贡献。五、国家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案情】 41河北省清河县某厂假冒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名义,高价出售伪冒的劣质汽车零配件,被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发现,诉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责令某厂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处罚款。2某电子仪表厂为扩大生产能力,要在市郊建设一个分厂。在分厂工程设计任务书尚未批准时,即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该工程的一揽子承包合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

40、门组织各行业经济合同检查中被发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违反基本建设法定程序为由,确定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问题】如何理解国家经济管理法律关系?【评析】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这一特定的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4据 1999 年 6 月 5 日法制日报改编。法律学科。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般地说,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人类最古老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中早已存在。 “经济法”一词,由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 1755 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次提出,他把经济法视为未来空想社会的分配法,显然这一主张没有也不可能和立法实践结合起来。作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从一

41、种理论现象发展为一种立法现象,是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之后才出现的。资本主义垄断的产生和发展,引起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矛盾的加剧,经济危机反复出现。资产阶级改变了所谓国家充当社会“守夜人” 、“仲裁人”的“不干预”经济的自由放任主义政策,而企图通过强化国家政权力量的经济立法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以缓和资产阶级内部矛盾、劳资矛盾,延缓经济危机的到来,求得本国经济的发展,维护垄断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这就是本世纪初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乃至今天,德国、日本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立法和经济法学理论研究长盛不衰的原因。社会主义国家从生产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

42、要的目的出发,为实现其领导、组织、管理经济的职能,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国民经济,更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一般地说,社会主义国家经历了国有化经济立法、实行高度集中行政管理体制的经济立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阶段的经济立法这样三个阶段。前苏联从上世纪 20 年代开始直至 90 年代经济法理论研究十分繁荣活跃。我国的经济立法始于建国初期,但明确提出“经济法”的概念是 1979 年以后的事情。我国研究经济法的历史虽短,但是在世界各国经济法研究大潮的推动下,特别是改革开放十多年来我国规模空前的经济立法的具体实践,使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出现了百家争鸣的盛况,形成了纵横经济法论

43、、纵向经济法论、企业经济法论、综合经济法论、学科经济法论等不同的流派和理论,每个流派及其理论也有不同的意见。经济法学作为一研究经济法这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的新兴法律学科,有不同的争论意见是完全正常的,它有助于经济法理论和经济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我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管理(调节、干预)经济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在经济理过程中所发车的各种物质利益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经济管理关系,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只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也称为纵向经济关系)而不调整经济协作关系(也称为横向经济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应属民法调整。这种说法失之偏颇,显然怍为经济组织内部各职能机构各个层

44、次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而宏观经济协作关系中各行业、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仅仅依据民法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来进行,而不受国家计划的指导和制约,不受国家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干预、协调,是很难顺利进行的。同理,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仅仅由民法来调整也是行不通的。例 1 中显而易见,某厂的侵权行为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可以通过登报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处罚来处理,但关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则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可对其处以罚款。例 2 中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应该根据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和设计任务书协商签订,这种经济协作关系

45、和经济管理关系显然是密不可分的,应该由经济法来统一调整。我国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建立在这样一个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显然要受经济基础的决定性的影响。经济管理关系应该有利于适应现代化生产及其专业化分工和协作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尽管计划和市场的结合是矛盾的统一,计划和市场的有机结合尚有一个探索过程,但可以说在这种条件下,只存在以经济管理为主的经济关系和以经济协作为主的经济关系,而不存在纯而又纯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纯而又纯的经济协作关系。所以那种将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绝然割裂开来,将前者划归经济法调整,后者划归民法调整的做法是行不通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

46、,新型经济关系不断出现,如承包经营合同和租赁经营合同确定的是明显属于管理经营性和带有财政分配性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来统一调整。但有些民法学者将这两类合同说成是确认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合同,这就很难自圆其说。应该说,在调整经济协作关系中,经济法与民法既有一个大体界限又有所交叉、相互渗透、密切配合是十分正常的,但偏要让两者相互排斥甚至试图否定经济法的存在,并不有利于我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否定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综合经济法学派和学科经济法学派理论,还主张经济协作关系由民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应交由行政法调整,而把经济法视为是一个综合的法律都门,或只作为一个学科来研究。我们认为

47、,问题的关键还是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这一基本事实。这种经济既不同于单纯的计划经济,也不同于单纯的市场经济,它在经济运转是,必须采取计划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运行机制。这种运行机制所发生的国家干预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简单地看成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在实践上也是十分有害的。必须明确,这种运行机制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不是某种行政关系,而是国家与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新型经济管理关系。调整这样一种特定的经济管理关系,显然不能单靠行政手段,也不能单靠经济或其他手段,而是必须建立一种不同于一般行政管理,但又与行政管理有某些交叉的新型法律秩序才能完成。这种法律秩序的法律保

48、障,就是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同样存在着有所交叉、相互渗透、密切配合的问题,不能也不应该仅仅依靠行政法来调整新型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否则,我们的经济管理工作又将回到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的老路上去。日本有些学者认为经济法是界于公法和私法之问的社会法,这种说法不无道理。诚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无所谓公法私法之说。我们认为我国的经济法可以说是在行政法和民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型法律部门。但它决不是这两者的某些部分的简单相加,而是两者某些部分的有机融合并独自发展而成的,它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适应了将经济规律乃至某些自然规律上升为法律来调整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了发展社会

49、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应该指出,各种社会关系从来不是依靠单一的某个法律部门的法律调整实现的。这是因为权利义务主体参加社会生活引起的权利义务总是有所侧重。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权利义务主体也因参加社会生活的角度不同,可能引起的法律调整不同。区别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是法律规范的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就是国家管理(调节、干预)经济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这是民法、行政法不能替代的,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六、国家机关的不同身份【案情】 5例 1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于 1990 年 2 月 27 日。作出决定,增加 80 亿元信贷资金,用于支持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急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要求各级银行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经委(计经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安排落实好这项贷款。人民银行安排的资金要同专业银行筹集的资金统筹安排,以支持大中型骨干企业的生产急需,缓解当前的资金困难。例 21994 年 12 月 21 日,某市第二工业局与某市蔬菜公司签订一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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