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船员证书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员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依据“个人所有、公司保管、依法申办、齐全准确、及时更新”的证书管理原则完善船员证件管理,特制订本办法。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港 海 (天 津 )建 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 简 称 “公 司 ”)任 职 的 所 有 船 员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能第三条 各船舶船长负责证书 的直接管理,如船长不在船,由大副代为管理。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培 训专员(或由公司领导指定人员)负责证书的统筹管理,以下简称“管理员”。第五条 船员所有任 职的相关证书必须交由船长统一保管,制表备查;管理员对证书进
2、行统一申办、调配与管理,所有证书不得涂改、损坏和转让。第三章 日常管理第六条 船员因休班、 请假、工伤、借调等情况暂时离船的,证书不随人调动。第七条 船员因调动 离船的,船长应先告知管理员后将证书交由本人带至所报到船舶,交新船长保管。第八条 船员因离职 下船的,船长应先告知公司后将证书交本人。2第九条 船员因考证 等情况需将证书暂带离船的,船长应先告知管理员,在无船舶签证等情况下,方可带离船,并填写证书交接单, 说明原因与用证时间。第十条 公司各部室、各 项目部、各船舶因公涉及船员证书交接时,必须由三方指定的证书管理员负责办理,交接时要逐本检查与核对,并详细填写船员证书交接单,交接双方留底备查
3、。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室、各 项目部、各船舶要严格落实船员证书的书面交接手续。非公司指定的船员证书管理人员、船员本人或其委托人,经公司管理员同意后方能履行书面手续,任何人不得私自取领船员证书。第十二条 新办理的适任 证书下发后,由管理员负责登记,留存电子档扫描件,证书原件移交持有人的所属船长保管;适任证书申请缓缴的,船长应及时将旧适任证书发回公司,管理员交海事局缴销。第十三条 记分附页 是新版船员服务簿的重要组成部分,需由船长妥善保管。第十四条 损坏或遗 失证书的当事人,须说明原因,并承担补办证书的一切费用。第四章 职务与证书第十五条 所有船员 必须持有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与船员服务簿。3第十
4、六条 船员现持 证书需符合职务任职要求。(一)非自航挖泥船船长应持有非自航绞吸、一等、船长证书;甲板部大副(二副、三副)应持有非自航绞吸、一等、大副(二副、三副)证书;轮机部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应持有非自航绞吸、一等、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证书;驾助(轮助)毕业一年后,由管理员负责申办适任证书。(二)非自航挖泥船水手长、水手、机匠长、机工应持有海船适任证书相应职务的证书。(三)非自航挖泥船电焊工应持有 CCS 船 级社电焊工证书。(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1 年第 12 号)(以下简称“11规则”)中要求电工应持
5、有电子电气员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职业资格证书。(五)非自航挖泥船厨师应持有厨师职业资格证书与健康证, 健康证需一年更新一次。第十七条 对但尚未符合 岗位证书要求的船员,责令限期取证;对培训后仍不能取得相关证书的,进行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五章 申办管理第十八条 管理员对 高级船员的非自航适任证书可按规定换到大副(大管轮)证书,船长、轮机长证书须经公司指定并考核合格后考取。4第十九条 申报海船适任 证书高级船员的职务,须经公司指定并考核合格后考取。第二十条 如公司指定考取相关适任 证书的船员,产生的报考费、食宿费、单程往返路费,由公司报销,标准参照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船员因 换取与
6、岗位相关的适任证书而进行体检的费用,每人每年限报销一次。第二十二条 自航船舶高 级船员工作满一年,公司报销因证书再有效所发生的知识更新费用。第二十三条 因不符合 岗位需要,船员考取证书的所有费用,均由本人自付。第二十四条 管理员 、船长应认真做好船员各类证件的进出登记工作,仔细核对船员适任证书及其他证书的有效期限。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 须在适任证书可升级日期或期满前六个月提交换证材料至管理员。逾期不交材料的船员,本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损失与后果。第六章 服务簿的签注第二十六条 船员服 务簿是记录船员本人的服务资历、船员申请考试、办理换证等事宜的重要证书,船长应妥善保管。第二十七条 船员资历签 注
7、要求。(一)按照资历页中的要求,一行资历中的第一栏内分上、中、下三个格,上格统一加盖长方形船名章;中格填写船舶种类(最低5安全配员证书上有);下格填写 IMO 船舶识别号(如有)。(二)第二栏:以年月日的形式填写上船时间,任职地点填写港口或城市名称。(三)第三栏:填写船员实际担任的职务,如涉及换证的,请填写适任证书中的职务。(四)第四栏:当值船长亲笔签名及注册号(身份证号)。(五)第五栏:以年月日的形式填写下船时间,解职离船地点写港口或城市名称。(六)第六栏: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七)第七栏:当值船长亲笔签名及注册号(身份证号)。(八)船长本人不可为自己填写资历,船长的任职由离任船长签注
8、,船长的解职由接任船长签注。(九)因船舶新投入运行,报废等特殊情况无离任或接任船长时,船 长的任职、解职在境内由船舶靠泊地海事局签注,在境外由船长本人签注。(十)由于笔误填错时,应该注明该行无效,另起一行填写。每条资历应按顺序填写,不得有空行。第七章 船舶证书的管理第二十八条 为促进 船舶证书管理规范化,保证公司船舶的安全施工和航行,确保公司船舶证书管理及签证工作符合海事局的要求,规定如下。第二十九条 设备物资部负责对船舶所有证书的日常管理和6跟踪监督。第三十条 船长负责 妥善保管船舶证书、 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件,并对船舶证书的检验负责,始终确保船舶证书、检验报告、相关文件有效及完整。船长为本船所有证书的第一责任人,全面管理本船证书;第三十一条 船长对 本船的签证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应加强本船的签证工作;第三十二条 船长应 建立各种证书的登记台账,做好本船证书的出入记录; 第三十三条 船长负责 船舶签证事宜(如遇船长休班由驾驶员代为负责)。签证之日前天应通知项目部安排签证准备工作,协助船长到相关海事局办理。在签证中遇困难,项目部协调解决;第三十四条 如遇特殊情况,尤其是船舶签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时,船长应加强与各项目部的沟通,确保船舶进出港签证的闭合。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船 长包括挖泥船船长和起锚艇艇长。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