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民 法,2,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第二节 民法的法源与本质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3,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含义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4,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二、民法的含义,(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二)成文民法与不成文民法 (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四)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6,三、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 (二)民法调整民
2、事生活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7,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二)民法调整民事生活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1.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经济内容,带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或者人格要素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指基于彼此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2.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支配型财产关系,表述的是财产归何人控制的状态,回答财产“是谁的”或“由谁利用”这样的问题。流转型财产
3、关系,反映的是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表述财产在交换过程中财产因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行为而发生的移转状态。,8,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二节 民法的法源与本质,一、民法的法源 二、民法的本质 三、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9,第二节 民法的法源与本质,一、民法的法源,(一)含义民法的法律渊源在含义上一直存在争议。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所指出的,“法律渊源”这一术语迄今尚未在英美法理学中获得一致的含义。民法的法律渊源这一概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理解。这里说的民法的渊源,是通常所说的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制定法和习惯等。(二)中国民法的法律渊源,10,一、 民法的法源,(二)中国民法的法律渊源,1.制定法p2
4、7 (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2)民事法律 (3)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的民事规范和的民事单行条例 (5)政府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6)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有权解释) (7)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2.习惯法 3.法理与学说,11,第二节 民法的法源与本质,二、民法的本质,(一)民法为市民社会之法 (二)民法为私法 (三)民法为实体法,12,第二节 民法的法源与本质,三、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 p22,(一)民法与商法民法与商法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民法典之外是否需要制定商法典?对此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前者主张民商分立,后者主张民商合一。(二)民法与经济
5、法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横向的,经济法所调整财产关系是纵向的。(三)民法与劳动法劳动合同实际上是由合同法中的雇佣合同发展而来的。,13,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效力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一、平等原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14,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指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15,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二、意思自治原则,民法通
6、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体现自己的意志,作真实意思表示,通过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16,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三、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承担等。,17,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学者一致认为,给诚实信用原则下一个确切的定义几乎是不可能的。,18,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五、禁止权利滥
7、用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学者建议确定一个一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19,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官能否直接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判案呢?中国首例“二奶状告大奶”案:法院最终判道:遗嘱虽然是真实的,但它违背了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何兵教授在他文章冥河对岸怨恨的目光中指出:道德胜利了,公理实现了,唯一被遗忘的却是本案的主角那位死者的灵魂。如果真的有所谓灵魂,我的直觉告诉我,在冥河的对岸,此时此刻,一定有一双怨
8、恨的目光在审视着法院的判决,这是一定的。对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设定严格的条件:一是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二是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适用;三是没有更强的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20,民法总论,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第四节 民事责任,21,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22,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由法律来规范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可分为公法律关系和私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
9、系只是法律关系之私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3,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一)主体的私人性 (二)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 (三)产生的自治性,24,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例1.下列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领导和下属的关系 B.个体工商户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C.庄某和李某之间的朋友关系 D.甲、乙之间的买卖关系,25,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民事法律关
10、系的内容,26,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法所承认的民事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依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而且还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等其他组织,甚至国家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27,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28,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
11、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29,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1.物。物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能够被人支配或者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者自然力。物权关系的客体就是各种物,但以有体物为限,包括动产和不动产。2.行为。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够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在合同法上被称为“给付”。3.智力成果。是人的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是知识产权的客体。4.非物质利益。人身权的客体为非物质利益,亦称精神利益。5.有价证券。它既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又可以成为债权的客体。6.权利。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
12、体。,30,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一)民事权利(二)民事义务,31,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一)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权利是一个法哲学的核心范畴。对于权利,学者有不同认识。梁慧星教授主张法力说。法力说对权利概念的阐述上突出权利的“法律强制性”因素。李永军教授持反对观点,他认为,法力说会滑向实证主义,即权利法定,必然否定基于人的自然属性产生出的“自然权利”。民事权利,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权利在本质上是民事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为行为的一种界限,即民事主体权利自由
13、的范围。2.民事权利的分类3.民事权利的救济,32,(一)民事权利,2.民事权利的分类(1)人身权与财产权,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所谓财产利益,通常是具有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可以用货币计算其价值,可以依法转让的利益。,33,(一)民事权利,2.民事权利的分类(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
14、利的权利,其作用在于防御。,34,(一)民事权利,2.民事权利的分类(3)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对世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对人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35,(一)民事权利,2.民事权利的分类(4)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36,(一)民事权利,2.民事权利的分类(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人格权、身份权均为专属权。专属权的性质决定专属权不得让与和继承,但也
15、有例外。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专有的权利。非专属权可以让与和继承。,37,(一)民事权利,2.民事权利的分类(6)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已经具备全部成立条件而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38,(一)民事权利,2.民事权利的分类(7)原权利与救济权,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救济权,是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而发生的权利。,39,(一)民事权利,3.民事权利的救济,(1)公力救济(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公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2)私力救济(自力救济、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私力救济
16、,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事权利主体依靠自己的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自力救济的方法包括自助行为和自卫行为。,40,(一)民事权利,3.民事权利的救济(2)私力救济,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于以拘束或者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自卫行为,是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民法通则第128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9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
17、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41,(一)民事权利,3.民事权利的救济(2)私力救济,例1.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C.是自助行为D.是侵权行为例2.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
18、。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42,(一)民事权利,4.权利竞合,请求权竞合,是指权利人对于同一义务人,就同一标的发生数个请求权的情形。在发生请求权竞合的场合,其中一个请求权得到满足,其余请求权均归于消灭。违约责任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学说上有不同主张。在西方民法理论中主要有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合同法第122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19、43,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二)民事义务,1.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2.民事义务的类型(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义务。(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积极义务(作为),是指义务人应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不作为),是指义务人必须为消极行为或容忍他人的行为。,44,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二)民事义务,例.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
20、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45,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与民事权利的变动 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三、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效果民事权利变动,46,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与民事权利的变动,1.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与民事权利的发生不同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与民事权利的变更不同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与民事权利的消灭不同,47,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二)民事法律事实
21、的分类民法上根据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将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48,三、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事件,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2.行为,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1)法律行为萨维尼的定义是:“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不可缺少的核心构成要素。按其性质,法律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按其状态,法律行为可分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按其内容,法律行为可分合同行为、婚姻行为、遗嘱行为、收养行为、处分财产的行为等。按其效力,法律行为可分有效的法律行为、无效的
22、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以及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2)事实行为,49,三、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例.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是指( )。A.民事法律行为 B.民事法律关系 C.民事法律事实 D.民事权,50,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三、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效果民事权利变动,(一)民事权利的发生1.民事权利的绝对发生2.民事权利的相对发生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1.民事权利主体的变更2.民事权利内容的变更3.民事权利作用的变更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1.民事权利的绝对消灭2.民事权利的相对消灭,51,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四节 民事
23、责任,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三、民事责任的方式,52,第四节 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约定(合同)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一)民事责任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为前提(二)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为主要目的 (三)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四)民事责任是连结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之中介,53,第四节 民事责任,二、民事责任的分类,(一)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一般分类) (二)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三)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四)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五)过错责任、
24、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54,二、民事责任 的分类,(一)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1.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2.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产生的责任。3.其他责任,就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典型的如因拒绝返还不当得利而产生的责任、无因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被管理人因拒绝补偿管理人的损失而产生的责任、缔约上之过失责任等。,55,二、民事责任 的分类,(二)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1.财产责任,是指让民事违法行为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使受害人得到财产上补偿的民事责任。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修理、
25、重做、更换等。2.非财产责任,是指为防止或消除损害后果使受损害的非财产权利得到恢复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56,二、民事责任 的分类,(三)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1.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2.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得以一定范围内或限额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57,二、民事责任 的分类,(四)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1.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地承担的民事责任。2.共同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并且都有过错,从而应共同地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1)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各责任人
26、之间没有连带关系。(2)连带责任,是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3)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补充的责任。,58,二、民事责任 的分类,(五)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1.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了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2.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的责任。3.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
27、况,依公平原则判由双方或多方分担损失的一种责任方式。,59,第四节 民事责任,三、民事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60,三、民事责任的方式,(一)侵权责任的方式,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
28、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61,三、民事责任的方式,(二)违约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另外,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还包括支付违约金、定金。,62,三、民事责任的方式,(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29、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63,民法总论,第三章 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的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人格权 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和监护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64,第三章 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的能力,一、自然人和公民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65,第一节 自然人的能力,一、自然人和公民,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
30、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66,第一节 自然人的能力,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三)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67,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所确认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68,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出生时间的认定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
31、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2.胎儿利益的保护总括的保护主义、个别保护主义、绝对主义三种立法例。我国民法通则采绝对主义,即胎儿绝对无权利能力,规定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德国在20世纪几起案件最为典型,其中“生父传染梅毒于子案件” 、“医院输血案件、“车祸侵害胎儿之案例”曾引起广泛的争论。19世纪后叶以来,美国法上关于出生前侵害案件甚多,早期采取否定胎儿具有主体能力的态度(我国亦然),典型案例是“Dieterrich v.Northampton流产案”、“Allaire v.St.Lukes Hopital电梯伤害母亲致胎儿残废案”,为此美国学者批评甚烈。至
32、20世纪中叶,实务开始转向,肯定自然人就胎儿期间遭受侵害可以主张赔偿,1949年哥伦比亚特区法院于“Bonbrest v.Kotz”一案,乃采肯定说。3.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年龄的关系,69,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三)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1.死亡的认定确定死亡判断标准有两种对立的见解:一是以心脏死作为认定自然人死亡的标准;二是以脑死作为认定自然人死亡的标准。2.关于死者否还存在一定的权利能力问题在学理上有三种观点:一是肯定说。该说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这只是一般性规定。对此存在例外情况。二是否定说。该说认为,自然人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三是人格利益保护说。该说在肯定说与否定
33、说之间进行了折中,认为对死者所保护的不是他的权利,而是一种利益。,70,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三)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例.甲于2007年2月死亡。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71,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三)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谢晋案:谢晋原拟在2008年10月18
34、日参加其母校上虞市浙江春晖中学建校100周年庆典,但该日早上7点40分左右,他所下榻酒店的服务员,发现他已停止呼吸。据家人称,谢晋可能因为8月丧子之疼,饮酒过量引起死亡。但随后爆料“大嘴”宋祖德在博客里发出“重磅炸弹”,称谢晋导演死于嫖娼。又说谢晋与刘晓庆在海外有私生子,自己掌握证据,敢于对自己的猛料承担法律责任。,72,第一节 自然人的能力,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概念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73,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概念,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行为
35、能力与意思能力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的能力。自然人具备意思能力,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且智力正常。2.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指对民事主体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1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6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74,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
36、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1款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2款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民事行为
37、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2款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1款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75,(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1)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的自然人,76,(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
38、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77,(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3.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78,(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例.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79,第三章 民事权利
39、主体自然人,第二节 自然人人格,一、人格权的概念 二、一般人格权 三、特别人格权,80,第二节 自然人人格,一、人格权的概念,(一)人格梁慧星先生认为人格包括三种含义:1.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2.人格是指作为权利主体法律资格的民事权利能力3.人格是指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二)人格权人格仅,是民事主体客观固有的、以权利人自身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人所必须的并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81,第二节 自然人人格,二、一般人格权,(一) 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一般人格权的内容,82,二、一般人格权,(一) 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一般人格权
40、,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1.概括性。一般人格权在构成上表现出集合性,是各种具体人格权的抽象与总括,反映具体人格权的本质特征与共同目的。2.普遍性。一般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利益的一般抽象,不会因为权利主体或权利构成的不同而出现差别。3.专属性。一般人格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只能由权利人自己行使,不可转让或抛弃。4.法定性。一般人格权虽然具有概括性与普遍性,但其主体范围、存在形式等仍要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83,二、一般人格权,(二)一般人格权的内容,1.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权利
41、。2.人格尊严,则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3.人格独立,指民事主体的人格由自己支配,其存在不依赖任何外在力量,其意志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预与强制。4.人格平等,指民事主体间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与从属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84,第二节 自然人人格,三、特别人格权,(一)生命权健康权 (二)姓名权 (三)名誉权 (四)肖像权 (五)隐私权,85,三、特别人格权,(一)生命权健康权,1.生命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以生命维持和生命安全、不受他人非法剥夺为内容的权利。2.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依
42、法享有的权利。3.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4.损害赔偿,86,三、特别人格权,(二)姓名权,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1.姓名决定权(命名权)2.姓名使用权3.姓名变更权3.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4.关于名称权名称权,则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87,三、特别人格权,(三)名誉权,1.自然人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2.侵害自然人名誉权的行为(1)以侮辱方式侵犯
43、他人名誉(2)以诽谤方式侵犯他人名誉(3)常见的侵权行为3.自然人名誉权的保护4.关于法人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权一般被称为商誉,是指有关法人商业或职业道德、资信、商品或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社会评价。,88,三、特别人格权,(四)肖像权,1.肖像权的概念肖像权,是指自然人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2.肖像权的内容(1)形象再现权(2)肖像使用权3.肖像权的保护,89,三、特别人格权,(四)肖像权,秋菊打官司肖像权案:秋菊打官司摄制组在陕西宝鸡进行纪实性摄影时,摄下了一位在场卖棉花糖的公民贾桂花的形象。,90,三、特别人格权,(五)隐私权,1.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
44、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其个人秘密的权利。2.隐私权的内容(1)通信秘密权(2)个人生活秘密权3.隐私权的保护,91,三、特别人格权,例1.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某医院未经朴某同意,将其作为医院美容专家在医院网站上使用了朴某照片和简介,且将朴某名字和简介错误地安在了其他专家的照片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医院未侵犯朴某的姓名权B.医院未侵犯朴某的肖像权C.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D.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荣誉权例2.赵某系全国知名演员,张某经多次整容后外形酷似赵某,此后多次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承接并拍摄了一些商业广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故意整容成赵某外形的行为侵
45、害了赵某的肖像权B.张某整容后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C.张某整容后承接并拍摄商业广告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名誉权D.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赵某人格权的侵害,92,三、特别人格权,例3.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媒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健康权C.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姓名权D.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隐私权例4.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和一名干部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道,题为“市国
46、土局成了贪污局”,内容为上述四人已被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该国土局、一名未涉案的副局长、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均以自己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薛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能够成立B.国土局的诉讼主张成立,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C.国土局及副局长的诉讼主张成立,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D.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93,三、特别人格权,例5.某电视演员因一儿童电视剧而出名,某公司未经该演员许可将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大量用于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侵犯了制片者的发表权B.侵犯了该演员的表演者
47、权C.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D.侵犯了该演员的复制权例6.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作出约定。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人体艺术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发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B.乙发表照片已取得甲的默示同意,不构成侵权C.甲是照片的合作作者,乙发表照片应向其支付报酬D.乙是照片的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该照片是合法行使著作权的行为,94,三、特别人格权,例7.谢某为某电视台的著名栏目主持人,曾与何某在大学期间谈恋爱。何某为了炫耀,将谢某写给自己署有真实姓名的求爱信在互联网上传播,给谢某造成了不良影响。关于何某侵犯的谢某的民事
48、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发表权B.信息网络传播权C.荣誉权D.隐私权例8.周某将拍摄了其结婚仪式的彩色胶卷底片交给某彩扩店冲印,并预交了冲印费。周某于约定日期去取相片,彩扩店告知:因失火,其相片连同底片均被焚毁。周某非常痛苦,诉至法院请求彩扩店赔偿胶卷费、冲印费损失及精神损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彩扩店侵害了周某的财产权和肖像权B.彩扩店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C.彩扩店应当赔偿胶卷费并返还冲洗费D.周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95,第三章 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和监护,一、自然人的住所 二、监护,96,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和监护,一、自
49、然人的住所,(一)住所与居所、户籍 (二)决定住所的标准 (三)住所的法律效果,97,一、自然人的住所,(一)住所与居所、户籍,住所,是指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居所,是自然人居住的场所。通常指自然人为特定目的暂时居住的处所,它也可以是自然人经常居住的住所。户籍,是记载自然人姓名、出生、性别、籍贯、民族、职业、结婚、离婚、住址等,反映自然人基本情况的法律文件。,98,一、自然人的住所,(二)决定住所的标准,民法通则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99,一、自然人的住所,(三)住所的法律效果,1.确定自然人失踪的空间标准。 2.确定债务履行地。 3.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辖。 4.确定婚姻登记地。 5.确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之准据法。 6.决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 7.行使选举权的所在地。 8.其他。,100,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和监护,二、监护,(一)监护的概念 (二)护人的设立 (三)监护人的职责与责任 (四)监护的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