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2011-08-31 出口退税:(一)一般规定1、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2、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国税发200551 号)2、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上述生产企业出口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免征消费税。 (财税20
3、02 7 号)(二)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1、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从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按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2152 号) 2、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国税函20021170 号)3、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
4、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国税函20021170 号)4、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国税函20021170 号) 5、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
5、)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21170 号)(三)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利用国际金融组织
6、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5、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国税发1994031 号)(四)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国税发1994031 号) 5、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财税字199592 号)6、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国税发2003139 号)7、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 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
7、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财税2003238 号) 8、出口企业出口海关商品代码为 91111000 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的表壳”及商品代码为91119000 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转入成本处理。 (国税发20081040 号)9、黑大豆(税则号为 1201009200)出口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8154 号)(五)农药出口退税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为鼓励农药出口,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 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 48 种农药出口,从 2004 年 1 月 1
8、日起,准予按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并适用 11%的出口退税率。出口农药海关商品码为3808101910、38081090、38082090101、3808209029、38083011、38083019。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国税函20031158 号)(六)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退(免)税1、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可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办法。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 1 年以上;(2)年创汇额 3000 万美元以上(西部地区 2000 万美元以上)
9、;(3)从未发生过骗取出口退税问题;(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西部地区是指:重庆市,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西藏、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自治区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和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2、生产企业出口的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符合条件的,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帐等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退税部门可据此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 企业在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应及时向所在地
10、退税部门提供,退税部门应对企业的退税凭证,包括纸制凭证(如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相关电子信息,进行逐笔复审。复审无误的,予以核销已免抵退税款。复审有误的,多免抵退税的予以追回,少免抵退税的予以补齐。 企业超过出口合同约定的时间未收汇核销的,退税部门对已免抵退税款一律追回,并通知企业主管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征税。 (国税发200479 号)(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1、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财税2009115 号 )2、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
11、办理退税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退税账户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国税发20109 号)3、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 90 日;2010 年 1 月 1 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 180 日。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得申报退税。 研发机构应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
12、发票开票之日起 180 日内,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见附件)及电子数据申请退税,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付款凭证;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国税发20109 号)(八)旧设备出口退税 (国税发【2008】第 016 号)1、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走出去”开发战略,根据现有税收政策,结合当前工作的实际要求,税务总局制定了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本办法所称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以下简称自用旧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以下简称外购旧设备)。2、出口
13、企业出口旧设备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本办法所称出口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方式包括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
14、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后,应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下列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旧设备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凡购进
15、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以下简称“免税不退税”)的办法。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企业出口外购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或进口完税凭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6、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九)中标机电产品退税1、为支持我国机电行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 (
16、国税发199865 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暂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 (国税发1994031 号)2、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当地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其中标的机电产品方可办理退税。中标机电产品的范围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的机电进出口商品目录为准。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括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予以办理退税。(国税发1999101 号)3、为支持我国机电行
17、业的发展,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决定,对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即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视同政府贷款,用该贷款建设的项目,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准予退税。 (国税函200389 号)4、生产企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财税字20027号)(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退税1、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 2、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下同)的出境设备、原材
18、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退税率按国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3、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依以下计算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 =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列明的完税价格,下同)适用退税率 其中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中使用的二手设备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 = 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 = 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二手设备如是 1994 年 1 月 1 日以前购进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购货发票列明的金额 设备折余价值 应退税额 = 适用退税率 1+扣除
19、率 设备原值 上述公式中的扣除率为购货时的货物征税税率。 (国税发199976 号)(十一)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退税 1、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国税发199431 号)2、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财税字20027 号)3、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申请办理修理修配收入的退(免)税手续时,需提供其与外商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及其他规定的凭证,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修理修配收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加工费和材料费之和为准,退税率按被修理修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财税(2
20、004)116 号)4、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计算免、抵、退税时,修理修配收入以生产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 (国税函2005256 号)5、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的,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应单独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生产企业开具的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计算。(国税发199431 号)(十二)对外承包工程退税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对外承包工程
21、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等资料。 (国税发199431 号)(十三)援外出口货物退(免)税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是指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
22、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到受援国兴办合资企业或合资合作项目,因项目投资带动国内设备物资出口的货物,以及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向受援国提供我国生产的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的货物。上述援外企业必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具有使用上述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企业。 援外优惠贷款是指中国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对外提供的具有政府援助性质、含有赠与成分的中、长期低息贷款。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之间的利息差额由中国政府对指定的金融机构进行贴息。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中国政府指定的对外提供优惠贷款的金融机构。 援外合资合作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原则协议的范围内,双方政府给予政策和资金支
23、持,中国企业同受援国企业以合资经营、独资经营、租赁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实施的项目。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管理的,提供给援外企业用于援外合资合作项目的具有偿还性质的援外政府基金。(国税发199920 号)(十四)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退(免)税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 ( 财税2002112 号)(十五)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退(免)税1、对 2002 年 5 月 1 日以后,国内生产企业与规定的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规定的海
24、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销售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财税200346 号)2、“国内生产企业”是指:国内实行独立核算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所有生产海洋工程结构物生产企业。规定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之间的销售,也同样享受此项政策。 (财税2003249 号)(十六)保税区货物退(免)税1、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本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财税字199592 号)2、保税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产品出口的,可按保税区
25、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 保税区内进料加工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可凭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单证。(国税发2003139 号) 3、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4、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
26、展加工贸易, 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 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 (国税发2000165 号)(十七)出口加工区货物退(免)税1、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 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2、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
27、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3、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区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国税发2000155号) 4、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水、电、气应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
28、退税税率 水、电、气的退税率均为 13%,如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收率。 (国税发2002116 号)(十八)海关监管仓货物退(免)税1、对通过海关监管仓出口的货物,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的凭证,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国税发2003139号) 2、自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在深圳、厦门关区的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的试点实行“国内货物进入出口监管仓库,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简称“入仓退税”政策)。 (署加发200539 号)(十九)国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 型试点)退(免)税1、国内货物进入
29、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 型试点),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海关按规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2、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 型试点)内的货物进入内地的,视同进口,海关在货物出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 型试点)时,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视同进口的货物办理进口报关以及征、免税,或保税等验放手续。 (财税2004133 号 )3、保税物流中心(B 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对多家物流企业实施保税仓储管理的封闭的海关监管区。物流中心外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
30、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物流中心外企业从物流中心运出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物流中心外企业”,指外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4、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的,或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境外企业后,境外企业将货物运入物流中心内企业仓储的,物流中心外企业凭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5、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
31、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包装物料,物流中心外企业凭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包装物料,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6、对物流中心内企业在物
32、流中心内加工的货物,凡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其他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物流中心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7、对物流中心企业之间或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区港联动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国税发2004150 号)(二十)保税区与港区联动退(免)税1、保税物流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实施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 2、对保税物流园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本办法所述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及委托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报关出口的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3、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区外企业的退(免)税申请后,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805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退税。 4、保税物流园区内企业销售货物、出口货物及委托加工货物,其税收政策及税收管理办法比照国税发2000155 号文件执行。 ( 国税发200411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