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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学 第六章.ppt

上传人:gnk289057 文档编号:8007834 上传时间:2019-06-03 格式:PPT 页数:36 大小:15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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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六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问题-国籍、住所、外国法人的认许、国家豁免权、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自然人的国籍和国籍冲突,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确定涉外因素 确定司法管辖权 确定准据法,国籍的冲突及其解决, 国籍的积极冲突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 国籍 国籍的消极冲突自然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国籍冲突的解决国籍发生冲突时如何确定自然人的本国法,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当事人具有的多个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当事人具有的多个国籍均为外国国籍-以后取得的国籍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的国籍国 法为

2、其本国法-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为其本国法 住所、惯常居所、职业等,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例一,A国(法院地) B国 C国 出生地 父母 出嫁出生地主义 血统主义 婚嫁入籍以A国法(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例二,A国 B国 C国 D国(法院地) 出生地 父母 出嫁出生地主义 血统主义 婚嫁入籍,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通常以无国籍人的住所地国法律为其本国法无住所时则以其居所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国籍的冲突及其解决- 我国规定(司法解释), 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

3、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的住所、住所冲突及其解决,住所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确定涉外因素 确定司法管辖权 确定准据法,自然人的住所,住所的概念,各国不同客观标准-如居住年限、家庭关系、 财产所在地以及职业、社会和经济的联系等主观标准-当事人定居的意思表示 普通法系,自然人的住所,居所-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居住的处所,通常 不要求居民有久住的意思惯常居所-一个人在某一

4、段时间内生活的中心和居 住的处所,住所的冲突及其解决,住所冲突-积极冲突消极冲突住所冲突的解决与国籍冲突的解决类似,确定住所的准据法,普通法系国家任何人只有一个住所,至少在同一问题上法院依照法院地法例外情况,适用外国的冲突规范时,住所- 我国的规定(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住所的冲突及其解决- 我国规定(司法解释),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当事人的住所 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

5、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法人的国籍和住所 法人国籍的确定,确定法人国籍的不同主张 以注册登记地为准 以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为准 -“营业中心地说” 以法人的管理机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所在地为准 - “管理中心所在地说” 复合标准 - 法人注册登记地和法人住所地,法人的国籍和住所 法人住所的确定, 营业中心地说 管理中心所在地说 法人住所依其章程规定,法人的国籍和住所 我国的有关规定,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

6、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外国法人的认许,外国法人的认许-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可 外国法人认许的方式特别认许一般认许相互认许分别认许,外国法人的认许 我国的有关规定,经贸活动设立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立常设机构,国家 基本特点,授权有关机构进行 豁免权 以其国库财产对外承担

7、民事责任,国家 国家豁免权,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司法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 强制执行豁免三项内容构成了国家财产豁免权的整体,国家 国家豁免权,绝对豁免论基于国家主权国际习惯法,国家 国家豁免权,限制豁免论将国家的行为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不享有豁免权目的说性质说,国家 国家豁免权,我国加入国际公约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of States and Their Property)主要是司法管辖豁免,立法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实践 绝

8、对豁免论,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优惠待遇 普遍优惠待遇 非歧视待遇,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国民待遇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使其享有与本国国民同等的民事权利,承担同等的民事义务。互惠和对等 有一定的例外,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最惠国待遇指授予国给于某个外国的待遇,不低于或不少于授予国已给予或将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互惠 无条件 贸易等领域,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一般包括: (1)给予邻国的特权和优惠; (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和优惠 (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和优惠; (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和优惠。,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优惠待遇一国为了特定目的在一定的领域内给予外国人以特殊优待的一种待遇。,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进口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半制成品时,在关税上给予后者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优惠待遇,简称普惠制。,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非歧视待遇指缔约国彼此不把低于给予其他一般外国人的权利的专门性限制,适用于对方的公民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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