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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正宏会计师事务所变更验资所需提供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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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深圳正宏会计师事务所变 更 验 资 所 需 提 供 资 料1 法 人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变 更 登 记 申 请 书2 股 东 会 决 议 ( 关 于 变 更 注 册 资 本 ) ;3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对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的 批 准 文 件4 经 批 准 的 公 司 新 老 公 司 章 程 、 协 议5 营 业 执 照 、 税 务 登 记 证 、 机 构 代 码 证6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 实 收 资 本 变 更 后 的 批 准 证 书7 以 往 的 验 资 报 告 及 相 关 资 料8 注 册 资 本 、 实 收 资 本 增 加 或 减 少 前 最

2、近 一 期 财 务 报 表9 本 次 增 资 前 股 东 出 资 的 声 明10 本 次 增 资 款 的 银 行 进 账 单 ( 进 账 单 注 明 系 投 资 款 )11 有 关 该 笔 投 资 的 会 计 凭 证 12.场 地 租 赁 合 同 。13 与 合 并 和 分 立 有 关 的 协 议 、 批 准 文 件 方 案 、 资 产 负 债 表 、 财 产 清 单14 与 减 资 有 关 的 报 纸 公 告 、 债 务 清 偿 报 告 或 债 务 担 保 证 明15 与 合 并 和 分 立 有 关 的 通 知 、 报 纸 公 告 、 债 务 清 偿 报 告 或 债 务 担 保 证 明16

3、有 关 股 权 转 让 的 协 议 、 决 议 、 批 准 文 件 , 证 明 股 权 转 让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或 公证 书 等 法 定 文 件 及 办 理 股 款 交 割 的 凭 证 。17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资 料*联系人:颜萍 肖良趁 E-mail:电话:82913069-81127809308 手机:13714505296-13715353310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前进路冠利达大厦 1003室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虹新都彩荟阁 6A验 资 业 务 约 定 书 ( 变 更 )甲 方 : 有 限 公 司乙 方 : 深 圳 正 宏 会 计 师 事 务

4、所兹 由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对 甲 方 截 至 200 年 月 日 止 注 册 资 本 及 实 收 资 本 的 变 更 情 况 进 行 审 验 。 经双 方 协 商 ,达 成 以 下 约 定 :一、委托范围与委托目的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 甲 方 自 200 年 月 日 至 200 年 月 日 止 的 注 册 资 本 及实 收 资 本 增 加 ( 减 少 ) 情 况 进 行 审 验 。 审 验 范 围 包 括 与 增 资 相 关 的 出 资 者 、 出 资 币 种 、 出 资 金 额 、出 资 时 间 、 出 资 方 式 、 出 资 比 例 和 相 关 会 计 处 理 , 以 及 增 资

5、 后 的 出 资 者 、 出 资 金 额 和 出 资 比 例 等 。2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验 资 的 目 的 是 为 申 请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的 变 更 登 记 及 向 出 资 者 签 发 ( 换 发 )出 资 证 明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一)甲方的责任1确 保 出 资 者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协 议 、 章 程 的 要 求 增 ( 减 ) 资 ;2 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3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二)甲方的义务1及时为乙方的验资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和其它有关资料,保 证 所 提 供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合法 性 和 完 整 性

6、 ,并 将 所 有 对 审 验 结 论 产 生 影 响 的 事 项 如 实 告 知 乙 方 。2 确 保 乙方 不 受 限 制 地 接 触 任 何 与 验 资 有 关 的 记 录 、 文 件 和 所 需 的 其 他 信 息 。3甲方对其作出的与验资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4为乙方 派 出 的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协 助 , 主 要 事 项 将 由 乙方 于 验 资 工 作 开 始 前提 供 清 单 。5 按照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验资费用。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一)乙方的责任1乙方 的 责 任 是 在 实 施 审 验 程 序 的 基 础 上 出

7、具 验 资 报 告 。 乙方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 号-验资 (以下简称验资准则)的规定进行验资。验资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验资工作,以对甲方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2乙方的验资不能减轻甲方的责任。(二)乙方的义务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验资工作,出具验资报告。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 应 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3)接受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4)监管机构对乙 方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 包

8、括 监 管 机构 处 罚 前 的 调 查 、 听 证 ) 以 及 乙方 对 此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四、验资收费1本次验资服务的收费是以乙方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及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暂行规定为基础计算的。预计本次验资服务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 元。2甲方应于本约定书签署之日起支付 50%验资费用,其余款项于验资报告完成日结清。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验资服务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四条第 1 项下所述的验资费用。4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人员抵达甲方的工作现场

9、后,本约定书所涉及的验资服务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验资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验资工作,并离开甲方的工作现场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约定书总额的 60%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支付。五、验资报告和验资报告的使用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1602 号验资)指南规定的格式出具验资报告。2乙方向甲方致送验资报告一式三份,供甲方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及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3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验资报告时,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验资报告正文及其附件。4验资报告不应被视为对甲方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

10、证。甲方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六、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三(二)2、四、五、八、九、十项并不因为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七、约定事项的变更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验资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验资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八、终止条款1 如 果 根 据 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验资服务时,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2

11、 在 终 止 业 务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 乙方有权就其于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验资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验资费用。九、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十 、 适 用 法 律 和 争 议 解 决本 约 定 书 的 所 有 方 面 均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进 行 解 释 并 受 其 约 束 。 本 约 定 书 履 行 地 为 乙 方 出 具验 资 报 告 所 在 地 , 因 本 约 定 书 所 引 起 的 或 与 本 约 定 书 有 关 的 任 何 纠 纷 或 争 议 ( 包 括 关 于 本 约 定 书 条 款 的存 在 、

12、效 力 或 终 止 , 或 无 效 之 后 果 ) , 双 方 选 择 第 种 解 决 方 式 :( 1)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 2) 提 交 _仲 裁 委 员 仲 裁 。十 一 、 双 方 对 其 他 有 关 事 项 的 约 定本约定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 : 有 限 公 司 乙 方 : 深 圳 正 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代 表 : (签 名 盖 章 ) 合 伙 人 : (签 名 盖 章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验 资 事 项 声 明 书深 圳 正 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本 公 司 系 由

13、 等 人 共 同 出 资 组 建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于 200 年 月 日 取 得深 圳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200 第 号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原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币 计 万 元 , 实 收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万 元 。 根 据 本 公 司 股 东 会 决 议 和 修 改 后 的 公 司章 程 规 定 , 本 公 司 申 请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万 元 , 实 收 资 本 人 民 币 万 元 。 本 公司 已 委 托 贵 所 对 本 公 司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截 至 200 年 月 日 止 的 新 增

14、 注 册 资 本 及 实 收 资 本 情况 进 行 审 验 ,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为 配 合 贵 所 的 验 资 工 作 ,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声 明 如 下 :1 本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已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协 议 、 章 程 的 要 求 缴 纳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 并 保证 不 抽 逃 出 资 , 本 公 司 对 全 体 股 东 出 资 资 产 的 安 全 、 完 整 负 全 部 责 任 。2 本 公 司 已 提 供 全 部 验 资 资 料 , 并 已 将 截 至 验 资 报 告 日 止 的 所 有 对 审 验 结 论 产 生 重 要影 响

15、的 事 项 如 实 告 知 注 册 会 计 师 , 无 违 法 、 舞 弊 行 为 。 本 公 司 及 全 体 股 东 对 所 提 供 验 资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合 法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3 用 以 出 资 的 非 货 币 资 产 已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进 行 评 估 , 其 价 值 是 合 理 的 , 且 已 经 全 体股 东 确 认 。4 本 公 司 股 东 在 出 资 前 对 其 出 资 的 非 货 币 财 产 拥 有 所 有 权 , 不 存 在 产 权 纠 纷 , 未 设 定担 保 , 已 经 办 理 财 产 权 转 移 手 续 , 且 移 交 本 公 司 。

16、5 本 公 司 已 就 本 次 增 资 有 关 事 项 作 出 适 当 会 计 处 理 。6 本 公 司 保 证 本 次 验 资 前 各 股 东 已 按 协 议 、 章 程 的 要 求 缴 纳 原 注 册 资 本 , 无 抽 逃 出资 行 为 。 前 期 出 资 的 非 货 币 财 产 已 办 理 有 关 财 产 权 转 移 手 续 。7 本 公 司 已 履 行 有 关 增 资 的 法 定 程 序 , 不 存 在 侵 害 各 股 东 权 益 的 情 形 。8 本 公 司 承 诺 按 验 资 业 务 约 定 书 规 定 的 用 途 使 用 验 资 报 告 。深 圳 市 有 限 公 司 ( 盖 章

17、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名 盖 章 ) :财 务 负 责 人 ( 签 名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银行询证函(变更)编号:深圳市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聘请的深圳正宏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进行审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应当询证本公司出资者(股东)向贵行缴存的出资额。下列数据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行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数据及款项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列明不符事项”处列明不符事项。有关询证费用可直接从本公司存款账户中收取。回函请直接寄至深圳正宏会计师事务。回函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前进路

18、冠利达大厦 1003 室 询证人: 日 期:200 年 月 日 邮编:518101电话:829133069-811 27809308 传真:82913069-81627809408截至 200 年月日止,本公司投资者(股东)缴入的出资额列示如下:缴 款 人 缴 入日 期 银行账号 币种 金 额 款项用途 备注RMB合计人民币(大写):深圳市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0 年 月 日银行签署意见:1.数据及款项用途证明无误 银 行 签 章: 经 办 人: 日 期:=2.数据不符,请列明不符金额 银 行 签 章: 经 办 人: 日 期:银行询证函(变更)编号:深圳市 有限

19、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聘请的深圳正宏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进行审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应当询证本公司出资者(股东)向贵行缴存的出资额。下列数据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行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数据及款项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列明不符事项”处列明不符事项。有关询证费用可直接从本公司存款账户中收取。回函请直接寄至深圳正宏会计师事务。回函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前进路冠利达大厦 1003 室 询证人: 日 期:200 年 月 日 邮编:518101电话:829133069-811 27809308 传真:82913069-816 27809408截至 200 年月日止,本公司投资者(股东)缴入的出资额列示如下:缴 款 人 缴 入日 期 银行账号 币种 金 额 款项用途 备注RMB合计人民币(大写):深圳市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0 年 月 日银行签署意见:1.数据及款项用途证明无误 银 行 签 章: 经 办 人: 日 期:=2.数据不符,请列明不符金额 银 行 签 章: 经 办 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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