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运行流程图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有以下情况之一即可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1、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2、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3、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4、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5、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请示分管局领导负责人是否进行查封扣押查封出具查封物品通知书和查封物品清单扣押出具扣押物品通知书和扣押物品清单7 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是否立案,如需进行检验,应在报告书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需立案调查,查封扣押顺延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撤案决定之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 ,解除查封扣押公开承办机构: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服务电话:0635-5236110监督电话:0635-5236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