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煤化集团公司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陕煤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发生,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 2009 年 12 月 1 日颁布的煤矿防治水规定,制定本 规定。第二条 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包括实际控制)煤矿企业、矿井(包括基建矿井、生产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等,下同)的防治水工作工作,地质 勘探、 设计 、研究等 单位涉及煤矿 防治水项目的,都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认真执行。原集团公司煤矿防治水工作规定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局(公司)、矿井的防治水工作都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
2、、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 综合治理措施。第四条 各局(公司)、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防治水管理工作负全面行政管理 责任,主要负责本企业的防治水机构设置、人员及技术装备配备和专项资 金筹措等工作。各局(公司)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防治水的技 术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制定防治水各 项规章制度,组织编写防治水规划、设计、措施等,定期组织 开展水患排 查活动,研究制定治理措施等。各局(公司)、矿井分管领导按照 职责分工负相应的2防治水管理责任,主要负责组织防治水措施的落实、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和资金筹措等单项工作。第
3、五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局(公司)、矿井必须设立专门防治水管理机构,设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配备 3-4 名经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毕业的防治水工作专职技术人员,并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配足人员。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中等的局(公司)、矿井应有防治水管理机构,配备 1-3 名 经正规院校地质 、水文地质专业毕业 的防治水工作专职技术人员。并要与有资质的专业探放水单位签定探放水协议。第六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局(公司)、矿井必须配足专用探放水设备(探放水设备包括物(化)探仪、探水钻机等),保证施工需要。并必须配备 2 套以上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主要设备包括排水泵、排水管、开关和 电
4、缆等。 单泵的排水能力局(公司)按不小于矿区历史最大涌水量的 5 倍配备,矿井按不小于矿井历史最大涌水量的 3 倍配备, 扬程都要满足要求。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中等的局(公司)、矿井由局(公司)配备各 2套以上的专用探放水设备和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统一调配,共同使用。单泵的排水能力按不小于矿区历史最大涌水量的 5 倍配备,扬程要满足要求。凡发生过透水事故的局和矿井,抢险救灾水泵的单泵排水能力按最大透水量配备。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必须落实专人维护保养,保证设备时刻处于3完好状态,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局(公司)是指所属矿井有 1/2(包括1/2)以上的矿井为复杂和极复杂
5、型。第七条 各局(公司)、矿井必须根据煤 矿防治水规定和本规定编制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 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水文地质条件负杂和极复杂的矿井,还要建立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 产撤人制度等。第八条 各局(公司)、矿井及时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中长期规划一般按 5 年一编制,防治水规划编制要求包含以下内容:区域和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存在的重大水害隐患问题;防治水工程的必要性和完成规划项目的可行性;准确的水文地质条件,防(地面防洪、井下防排水,防水闸门、防水墙、防水煤岩柱留设等)、堵(封堵透水点)、疏(
6、疏水降压)、排(完善排水系统)截(拦截补给量)等综合防治水工程项目、工程量、工期、重点 设备、预期效果、工程费用概算及逐年投入计划;(4)重点防治水工程技术路线;(5)防治水组织机构及责任落实情况。防治水规划编制、实施可采取现场技术人员与科研院所和高校专家合作的方式。年度防治水计划一般应在每年 12 月底前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内采掘工作面的分布情况,水文地质概况;分析矿井主要水患类型,预测可能透水的地段、原因和分水平、分煤层的涌水量;安排防治水工程项目及工程量;制定防治水计划及排水、避灾线路;所需材料设备及资金。 设立防治水机构及责任落实情况。4防治水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
7、备案。第九条 各局(公司)、矿井应当详细查明井田、采区和工作面内水文地质条件,并应查明井田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新建矿井首采区及其井田周边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有潜在水害隐患而没有进行安全论证的,不得进行矿井建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的采区、工作面,应当采取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有效手段,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未查明或隐患未治理,严禁 进行一切采掘活动。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 业人员到安全地点。分析查找透水原因,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进行治理,在水害未彻底得到治理前,所有撤离人员严禁再次进入工作场所。第十条 各局(公司)、矿井应当对职工进 行防治水知
8、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熟悉水害避灾路线,进入每个工作场所时要进行一次水灾应急演练,提高井下作业人员识别水害的能力和防范水害的技能。第十一条 各局(公司)、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各局(公司)、矿井,必须定期对矿井水害进行“技术 会诊” ,“技术会诊”一般每 3 年进行一次,当水文地质异常时,矿井应及时组织专家“会诊”。“ 技术会诊” 应当聘请相关科研院校或有关组织机构的技术专家参加,“会诊” 结果作为矿井防5治水工作指导。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所属全
9、资、控股矿井(包括基建矿井、生产矿井、资源整合 矿井等,下同),必须对本矿井的水文地 质情况进行研究,按规定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编制矿井水文地 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矿井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 质类型划分报告主要内容执行规定要求,报告编写提纲遵循煤矿 防治水规定释义(以下简称释义)。第十三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 3 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 1 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各局(公司)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审定,各矿井根据审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开展矿井防治水工作,局(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监督执行。第十四条
10、 矿井应当具备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应当按规定编制建井地质报告、矿井生产地质报告。建井地质报告和矿井生产地质报告必须对井田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分析研究,明确指出矿井充水水源、充水强度和充水通道,并对矿井涌水量做出预测,提出矿井防治水技术路线和措施。第十五条 矿井必须按照规定编制下列 5 种防治水图件:(一)矿井充水性图;(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6(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按规定执行。
11、 第十六条 矿井应当建立下列 15 种防治水基 础台账:(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二)气象资料台账;(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六)矿井突水点台账;(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7(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
12、每半年修正 1 次。第十七条 新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设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新建矿井应当编制下列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和台帐:(一)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二)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五)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第十八条 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二
13、)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当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 统(可并入地测系统数据库),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8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第二十条 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 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 质补充调查。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当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补给 、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水文地质补充调查方法和调查内容 执行规定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 1 个水文年内进行
14、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 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 7-10 日观测 1 次;待掌握地下水的 动态规律后,应当每月 观测 1-3 次;当雨季或者遇有异常情况 时,应当适当增加观测次数。水 质监测每年不少于 2 次,丰、枯水期各 1 次。距离气象台(站)大于 30 km 的矿区(井),要设立气象观测站。站址的选择和气象观测项目,符合气象台(站)的要求。距气象台(站)小于 30 km 的矿区(井),可以不设立气象观测 站,仅建立雨量观测站;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内容和方法执行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矿井地测部门要对所有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
15、、准备、回采巷道,及 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可与井巷地质编录合并)。对于突水点和含水层富水性等级的确定执行规定标准。第二十三条 矿井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工作和水质的监测工作。矿井应当分井、分水平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的观9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少于 3 次。对于出水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应当单独设立观测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 1-3 次。对于水质的监测每年不少于 2 次,丰、枯水期各 1 次,每次监测结果都要与矿井水质分析基础台账对比,记录各水源水质变化情况。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当适
16、当增加。 第二十四条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一) 矿井主要勘探目的层未开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的;(二) 矿井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的;(三) 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的;(四) 矿井经长期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已发生较大变化,原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五) 矿井开拓延深、开采新煤系(组)或者扩大井田范围设计需要的;(六) 矿井巷道顶板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或者深部煤层下伏强充水含水层,煤 层底板带压,专门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的;(七)各种井巷工程穿越强富水性含水层时,施工需要的。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编制补充勘探设计
17、,经局(公司)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后实施。水文地质补 充勘探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成果报告或者资料,由局(公司)总 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 验收。 10第二十五条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井下进行水文地质勘探:(一)采用地面水文地质勘探难以查清问题,需在井下进行放水试验或者连通(示踪)试验的;(二)煤 层顶、底板有含水(流)砂层或者岩溶含水层,需进行疏水开采试验的;(三)受地表水体和地形限制或者受开采塌陷影响,地面没有施工条件的;(四)孔深或者地下水位埋深过大,地面无法进行水文地质试验的。井下勘探施工作业时,要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井下水文地质勘探的
18、方法、技术要求、放水试验原则等遵循规定要求。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第二十六条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报废的井筒应当填实封堵,并设置栅栏和标志。对于正在使用的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对于报废的钻孔,应当及 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流入井下。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与井下或者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应当高出当地11最高洪水位。浅埋煤层的开采,“ 三带”高度达到地表的,工作面回采前必须对地表进行提前处理,防止地表洪水积聚或沿导水裂隙带溃入井下。第二十七条 矿井应当与气象、水利、防汛等
19、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雨季前,要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落实责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汛期,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应当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经确认隐患完全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二十八条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应当由矿井地测部门在充分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编制专门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
20、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第二十九条 矿井排水系统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 和水仓等,确保 矿井能 够正常排水。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 应 当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前,应当全面检修 1 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 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应当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 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尽可能安排安全设施先行施工,12并在矿井建设过程中发挥作用,以防止矿井建设过程中发生水灾事故。永久排水系统未建成前,不得进行采区(盘区)巷道施工。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必须先
21、行施工防排水系统,并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泵、管。第三十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矿井中有突水危险的区域要按规定设置防水闸门。防水闸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门体采用定型设计;由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验收。不具备建筑防水闸门的隔离条件的,由局(公司)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严格的其他防治水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经局(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集团公司鼓励各局(公司)、矿井积极与科研院校合作研发和推广自动防水闸门。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由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第三十
22、一条 煤层(组)顶板以上分布有富水性强的含水层或含水体(包括火烧区水)的,要采用理论计算和钻探结合的方法,确定本矿井的冒落带、 导水裂隙带和下沉带等三带高度。凡是导水裂隙带高度达到或接近富水性强的含水层或含水体,在没有采取可靠的防透水方案前,严禁 进行采掘活动。浅埋煤层区,覆岩厚度小于导水裂隙带高度的,回采前半年要采取地表构筑拦水坝、排洪渠、填埋加固等方案防止透水溃沙事故,否则,不得回采。防水方案由局(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执行。 13第三十二条 对于有底板承压含水层开采的煤层,矿井建设前,要进行承水压开采可行性研究,提出承压开采可行性研究报告。矿井投产前,要进行承压开采防治水技术研究,提出
23、采掘生产过程中的防治水技术路线、方法、安全措施、 应急处置预案和救援预案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报告由局(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专家审定后使用。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和救援预案由局(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第三十三条 井田内部或周边存在有老窑、生产小窑的矿井,矿井建设前必须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结合的方法,对老窑和生产小窑的开采面积、开采边界、积水量进行探查。探查报告由局(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建井过程中,要用电法等手段对异常区进行探测,异常区没有查明前,不得继续掘进。矿井生产期间地测部门要定期对生产小窑进行监测, 对老窑进行巡查,并将监测、巡查结果报矿总工程师,发现问题要联系地方主管部门及时处理。第三十
24、四条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探放水:(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和导水陷落柱;(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七)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底板承压含水层、顶板富水性强的含14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八)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探放水设计由地测部门根据规定要求提出,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同意,按设计进行探放水。探放承压
25、水必须有单孔设计。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 1 MPa 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确实需要的,必须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五章 水害应急救援第三十五条 各局(公司)、矿井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每年都应当对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并进行 1 次救灾演练。矿井管理人员和调度室人员要熟悉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井下避水灾路线要涂刷醒目,所有入井人员要熟知。第三十六条 现场发现突水征兆的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报告有关突水地点及水情,并通知周围有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或升井。矿 井调度室接到
26、水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本矿井水害应急预案,根据来水方向、地点、水量等因素,确定人员安全撤离的路径,通知井下受水患影响地点的人员马上撤离到安全地点或者升井,向值班负责人和矿井主要负责人汇报。15第三十七条 水害事故发生后,矿井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局(公司)及集团公司,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三十八条 排水恢复被淹井巷过程中,应当有矿山救护队现场监护;恢复排水前必须先恢复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在排水过程中矿井应做好通风和气体检测工作,发现有害气超限,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及时处 理。附则第三十九条 各局(公司)矿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编制或修订本单位防治水管理制度。第四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