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深 圳 市 公 安 局 文 件深公规20161 号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重新制订了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施行。深圳市公安局2016 年 5 月 10 日- 2 -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 )举报奖 励工作,鼓励市民 积极参与,共创深圳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及
2、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简称“市公安交警局” )在本局指挥中心 设立“ 交通安全违 法行为举报中心”,负责通过电话、短信、传真、来信等方式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受理、分办、奖励金发放等;在机动训练大队设立“互联网举报中心” ,负责通过微信、微博、智能行车记录仪、信息员 QQ 群、深圳交警官网邮箱以及来访等方式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受理、分办、奖励金发放等。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公开或匿名方式,通过下列渠道举报,市公安交警局及下属单位将对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一)电话举报:可拨打 0755-83333333 举报;(二)短信举报: 可
3、发送信息至 0755110 短信平台举报;(三)传真举报:可发送传真至 83333333 举报;(四)互联网举报:可登陆市公安交警局门户网站举报(网址为:);- 3 -(五)微博举报:可编写“#举报#+举报内容”私信或深圳交警 新浪官方微博;(六)微信举报:可将举报内容发至微信公众号“深圳交警” ;(七)智能行车记录仪举报:持智能行车记录仪按技术协议接入市公安交警局互联网“举报平台” 的,可上 传平台举报;(八)支付宝举报:可在支付宝“城市版块” 进行举报;(九)手机客户端举报:可将举报内容发至“深圳交警” 手机客户端相应版块;(十)来信举报:邮寄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 1006 号,深圳
4、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指挥中心(收),邮编:518028;(十一)来访举报:可到市公安交警局、辖区大队或向执勤民警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十二)其他形式:有利于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和便于公民举报的其他方式。对公民的举报线索,交警部门应及时受理、调查核实。第四条 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一)举报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根据案件性质奖励:1.伪造、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行敲诈勒索,经查证属实,追究刑事责任的每宗奖励 3000 元,作出行政处理的每宗奖励1000 元。2.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经查证属实,追究刑事责任的每宗奖励 3000 元,作出行政处理的每宗奖励 1000 元。3.伪造、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5、骗取保险赔偿,经查证属实,追- 4 -究刑事责任的每宗奖励 3000 元,作出行政处理的每宗奖励1000 元。4.举报公路客运车辆严重超载的,经查证属实,追究刑事责任的每宗奖励 3000 元;作出行政处理的,查获超 1 人奖励 50 元,累计不超过 1000 元。(二)举报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每宗奖励 2000 元。5.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汽车类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6.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7.机动车向地下管网偷排泥浆的。8.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9.拼装、出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汽车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10.上道路行驶
6、的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三)举报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每宗奖励 1000 元。11.市公安交警局公布的 50 次以上(含)违法未处理的车辆,且被交警查获的。12.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道路的。13.擅自改变现有道路交通组织的(如双向行驶改单向行驶)。14.虚构、编造违法事实,买卖驾驶证记分的。- 5 -(四)举报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每宗奖励 500 元。15.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16.市公安交警局公布的 10 次以上(含)、50 次以下(不含)违法未处理的车辆,且被交警查获的。17.泥头车有严重超载违法行为的。18.在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占道施工
7、,或未按规定在距离占道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19.核发的占道项目许可证已过期,但未及时恢复道路原状或办理延期手续的。20.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护栏、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21.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指路标志的。(五)举报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每宗奖励 200 元。22.货运机动车车厢内违反规定载人的。2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汽车类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24.绿化、养护、环卫作业等市政工程或其他工程擅自在交通高峰时段施工作业的。(六)举报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每宗奖励 10
8、0 元。25.驾驶改变、加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动力装置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26.长期违法停放且 3 个检验周期以上(含 3 个)未进行安全- 6 -技术检验的。27.驾驶人、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同一人每月奖励金额不超过 500 元)。28.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同一人每月奖励金额不超过500 元)。29.不按交替通行规则通行的(同一人每月奖励金额不超过500 元)。30.客运车辆(包括营运客车、旅游客车等)不按照标识指引、民警指挥接受安全检查的。31.视频或图片举报泥头车有逆行、冲红灯、 “冲禁令” 、随意乱变线、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驾驶机件不符合规定、未粘贴反光标志以及
9、有其他违反通行管理规定违法行为的(同一人每月奖励金额不超过 500 元)。32.因违法停车引发交通事故或者交通严重拥堵的。33.驾驶公交车时手持接听拨打电话、吸烟、聊天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34.非法改装、拼装机动车或电动自行车的(同一人每月奖励金额不超过 500 元)。35.举报在公交站点违法停车的(同一人每月奖励金额不超过 500 元)。36.违法占用公交车专用道行驶的(同一人每月奖励金额不超过 500 元)。(七)举报其他交通违法行为,每个月经查证属实的数量达- 7 -到 20 宗的,奖励 100 元,同一人每月奖励金额不超过 500 元。(八)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提供逃逸车辆的车号、
10、车型或肇事者等有利于逃逸案件查获的信息,成功查获肇事者的:财产损失案件奖励 1000 元,伤人案件奖励 2000 元;重大案件中造成一至二人死亡的案件最高奖励 10000 元;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最高奖励 20000 元。(九)对其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视情况给予奖励。具体项目及奖励标准,由市公安交警局确定并对外发布后实施。第五条 给举报人发放奖励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举报交通肇事逃逸的,可以匿名举报。(二)举报的线索应当有交通违法行为内容、车型、车牌号码和地点等具体信息,并经交警部门查实。现场发现具有
11、第四条规定的严重交通违法人员,将其扭送至交警部门,经查证属实的,视同举报。第六条 市公安交警局或其下属大队在查获、核实被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后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 6 个月内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第七条 奖励金的发放程序:(一)对群众举报的事项,市公安交警局或其下属大队应当组织专人进行核查办理。(二)奖励金额审批确定后,由受理举报部门通知举报人领- 8 -取奖励金。匿名举报交通肇事逃逸的,可以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开户行名称和银行账号,直接将奖励金划拨到举报人的账户。(三)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可以选择现金领取、转账领取、微信(支付宝)红包或者充值话费领取等方式
12、。相关要求如下:1.选择现金领取的,凭举报时已登记的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到交警部门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2.选择转账领取的,需提供开户行名称和银行账号且该账号为举报人本人实名持有。3.星级用户通过微信平台或支付宝“城市版块” 进行举报的,查实后可以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帐(红包)方式领取奖金。4.选择充值话费领取的,所充值的电话号码需为举报所用电话或者举报人实名名下。同一事项有 2 个及以上单位或者个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先后奖励第一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金可以平均分配。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动归案的。 (二)共犯检举的。(三)在案件
13、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发现或本人交代的。(四)案件受害人提供和指认的。(五)人民警察或者在职交通协管员(督导员)、实习交通民警、交通警察机构雇员等的举报行为。- 9 -第九条 奖励金的使用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由市公安交警局每年度提出预算额度申请。第十条 市公安交警局应当依法保管奖励金的会计档案和收支业务的有关材料。第十一条 市公安交警局应当每季度定期向市财政委报送奖励金业务统计报表和奖励经费支出、结余情况。第十二条 市公安交警局负责奖励金的财务管理和账务核算,并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三条 市公安交警局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的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 举报人举报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
14、原则,不得故意虚构或恶意举报。对恶意或虚假举报、干扰办案活动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5月 日。2013 年 12 月 18 日发布的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同时废止。附件:关于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修订说明附件关于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 10 -报奖励实施办法修订说明2013 年 12 月 19 日我支队以市公安交警局名义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了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深公交 20134
15、03 号,以下 简称办法),制定和完善了相关工作制度。实施至今,已形成了“ 交通肇事逃逸举报重奖、严重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一般违法行为鼓励”的举报体系,为开辟侦查打击违法犯罪线索、警民互动管好交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新媒体、新技术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践和运用,原先设定举报奖励工作的一些条款和内容已不能够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为进一步用好、用足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共创深圳有序、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我支队拟对办法进行必要修订,以市公安局的名义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查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现将办法有关修改内容和理由说明如下:一、修正了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目的。办法第一条修改为:“
16、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 交通违法行为” )举报奖 励工作,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共创深圳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修改理由:办法实施的目的,不仅是对举报奖励工作的规范,还有对市民积极参与的鼓励,以及通过参与提升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最终目的是使我市道路交通有序、安- 11 -全、畅通,惠及深圳市民。二、重新设定了举报奖励工作实施机构。办法第二条修改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简称“ 市公安交警局” )在本局指 挥中心设 立“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中心”, 负责通过电话 、短信、传真、来信等方式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受理、分办、奖励金发放等;在机动训练
17、大队设立“互联网举报中心” ,负责通 过微信、微博、智能行 车记录仪、信息员 QQ群、深圳交警官网邮箱以及来访等方式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受理、分办、奖励金发放等。”修改理由:随着支队惠民平台和智能行车记录仪举报平台的使用,市民通过互联网举报已成为主流,有必要针对这一变化规定具体的受理部门和办案机制。为用好、用足举报奖励工作机制,鼓励市民积极参与,服务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此次修改引入了“互 联网+”概念,在原有 设立“ 举报中心”的基础上,增设“ 互联网举报 中心” ,并明确各自工作任 务和职责。三、进一步拓宽了举报渠道,增加智能行车记录仪举报等举报方式。办法第三条增加了三种举报方式,修改部
18、分内容为:“举报人可以采取公开或匿名方式,通过下列渠道举报,市公安交警局及下属单位将对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七)智能行车记录仪举报:持智能行车记录仪按技术协议接入市公安交警局互联网“举报平台” 的,可上 传平台举报。- 12 -(八)“支付宝 ”举报:可在支付宝 “城市版块”进行举报。(十二)其他形式:有利于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和便于公民举报的其他方式。 ”修改理由:为适应“互 联网+”概念在交通安全管理领域的实践和运用,本次修改规定了电话举报等 12 种举报渠道。相比原规定(9 种)增加了智能行车记录仪举报、“ 支付宝” 举报以及其他形式等 3 种,基本覆盖了目前的可用渠道,听取市民意
19、见和监督举报的途径进一步拓宽。四、重新明确举报奖励的项目和标准,调整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思想。办法第四条修改部分内容为:“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一)举报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根据案件性质奖励:伪造、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行敲诈勒索等 4 项,经查证属实,追究刑事责任的每宗奖励 3000 元,作出行政处理的每宗奖励 1000 元。(二)举报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每宗奖励 2000 元。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汽车类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等 5 项。(三)举报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每宗奖励 1000 元。市公安交警局公布的 50 次以上(含)违法未处理的车辆,且被交警查获等
20、 4 项。- 13 -(四)举报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每宗奖励 500 元。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等 7 项。(五)举报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每宗奖励 200 元。货运机动车车厢内违反规定载人等 4 项。(六)举报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每宗奖励 100 元。驾驶改变、加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动力装置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 12 项。(七)举报其他交通违法行为,每个月经查证属实的数量达到 20 宗的,奖励 100 元,同一人每月奖励金额不超过 500 元。修改理由:深圳交警结合当前交通管理工作,重新梳理并细化了举报奖励的项目和奖励金额,如根据违法性质确定不同档次的奖励金额,合理设定
21、一般违法有效举报达到一定量后的奖励数额,等等。这些措施势必能够更好地引导市民积极参与、充分发挥举报奖励制度作用,更好地服务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这也是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即:将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思想变更为“ 举报 交通肇事逃逸重 奖、举报严 重违法行为分档奖励、举报一般违法行为定额奖励”。五、创新奖金发放渠道,使得奖励金发放工作便捷高效。在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内容为:“(三) 举报人接到 领奖通知后,可以选择现金领取、转账领取、微信(支付宝)红包或者充值话费领取等方式。相关要求如下:- 14 -1.选择现金领取的,凭举报时已登记的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到
22、交警部门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2.选择转账领取的,需提供开户行名称和银行账号且该账号为举报人本人实名持有。3.星级用户通过微信平台或支付宝“城市版块” 进行举报的,查实后可以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帐(红包)方式领取奖金。4.选择充值话费领取的,所充值的电话号码需为举报所用电话或者举报人实名名下。 ”修改理由:经过前期的协调和沟通,深圳交警创新了举报奖励金的发放渠道,能够实现利用国库支付的“批量发放” 功能进行转帐,将传统现金领取和转账领取扩展为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红包)方式领取奖金以及充值话费领取等 4 种途径,使奖金发放流程更高速更便捷,更大程度提高市民举报积极性。六、调整了举报奖励金的最长领取时间
23、。办法第六条修改为:“市公安交警局或其下属大队在查获、核实被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后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 6 个月内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修改理由:办法第七条已经拓宽了举报渠道、便捷的方式,将最长有效期进行适当调整,有利于工作衔接和统计等。七、进一步明确办法的有效期。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 15 -期至 2021 年 5 月 日。2013 年 12 月 18 日发布的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同时废止。修改理由:明确本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特此说明。抄送:本局领导。深圳市公安局指挥部 2016 年 5 月 18 日印- 17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