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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县养鸡疾病控制技术规范.doc

上传人:gnk289057 文档编号:7944994 上传时间:2019-05-30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9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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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清水县养鸡疾病控制技术规范(试行)清水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了贯彻“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促 进清水县养鸡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清水县养鸡的场地要求、日常管理、免疫、驱虫、消毒、中毒、病死鸡处置、购进和出售等鸡的疾病控制技术。本规范适用于清水县辖区内农户饲养鸡常年存栏蛋鸡 2000 只、肉鸡 3000 只以下的疾病控制活动。2 场地要求2.1 应建有围栏等与场外区域隔开的隔离设施。2.2 场地内应设有栖息区(要防晒、防寒、防雨、通风)、病鸡隔离治疗区、 粪便污物堆放点、无害化处理(高温、深埋等)区

2、和相应的设施设备。隔离治疗区、污物堆放点和无害化处理区域设在场内下风区域,并有防止健康 鸡只进入的隔离措施。2.3 鸡场、栖息区、病鸡隔离治疗区域的入口应有消毒池,消毒池或消毒垫与大门同宽。3 日常管理3.1 鸡场门口设立禁止进入标示。 严禁雏禽销售、成 鸡收购 、禽类加工、其它养殖场等无关人员进入鸡场。3.2 活禽及鲜禽产品不得带入鸡场内, 鸡场内严禁混养其他家畜、家禽。3.3 做好饲料保管,防止变质 。3.4 每天上午和下午各巡查鸡群一次,重点 观察鸡只的 动态、静 态、食态,对异常个体详细观察,对发病鸡及时隔离并 报告。3.5 每天 1 次对鸡群的栖息区进行清扫,必要 时进行冲洗,将其粪

3、便、垫草、饲料残渣等清除干净。3.5 业主要接受有关部门对鸡群采样进行疫病监测。3.6 业主不得出售病鸡、死 鸡及其产品。3.7 鸡场要建立养殖档案,养殖档案 应载明以下内容: 鸡的品种、数量、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 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检疫、免疫、监测、消毒等情况;鸡发病、 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4 免疫4.1 免疫病种4.1.1 强制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4.1.2 非强制免疫病种:养殖场(户)要根据本场(户)实际情况、周边及历史疫情情况或抗体检测情况确定免疫病种,一般 应包括鸡马立克氏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

4、氏囊病、禽痘、产蛋下降综合症等。4.2 免疫疫苗 常用疫苗有:高致病性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Re-5),鸡新城疫活疫苗(IV 系或 C30)和灭活疫苗, 鸡马立克氏液氮活疫苗、 鸡传 染性支气管炎活疫苗(H120、H52、Ma5、28/86)、鸡传染性法氏囊活疫苗(B87)、鸡痘活疫苗、产蛋下降综合症灭活疫苗(EDS-76)等。4.3 免疫程序 养殖场(户)要根据本场(户)实际情况、周边及历史疫情情况,参照雏鸡来源的种场所推荐的免疫程序制定本场(户)免疫程序,有条件的可根据抗体 检测情况制定免疫程序。4.3.1 推荐的肉鸡免疫程序日 龄 免疫病种 疫苗种类 免疫途径 备注1 马立克 马立克

5、液氮疫苗 颈皮下注射 由种鸡场完成4 传染性支气管炎 传染性支气管炎活疫苗 点眼或滴鼻7 新城疫 IV 系或 C30+半羽份新城疫灭活疫苗 点眼或滴鼻、皮下注射10 高致病性禽流感 H5N1 灭活疫苗 皮下肌注14 法氏囊 法氏囊活疫苗 滴口或饮水24 法氏囊 法氏囊活疫苗 饮水34 高致病性禽流感 H5N1 灭活疫苗 皮下肌注37 鸡痘 鸡痘活疫苗 刺翅 春秋季可提前到 17 日龄40 新城疫 新城疫灭活疫苗 皮下肌注43 传染性支气管炎 传染性支气管炎活疫苗 饮水75 鸡痘 鸡痘活疫苗 刺翅90 新城疫 新城疫灭活疫苗 皮下肌注 生长周期达120 天以上的100 高致病性禽流感 H5N1

6、灭活疫苗 皮下肌注 生长周期达150 天以上的4.3.2 推荐的蛋鸡免疫程序日 龄 免疫病种 疫苗种类 免疫途径 备注1 马立克 马立克液氮疫苗 颈皮下注射 由种鸡场完成4 传染性支气管炎 传染性支气管炎活疫苗 点眼或滴鼻7 新城疫 IV 系或 C30+半羽份新城疫灭活疫苗 点眼或滴鼻、皮下注射10 高致病性禽流感 H5N1 灭活疫苗 皮下肌注14 法氏囊 法氏囊活疫苗 滴口或饮水24 法氏囊 法氏囊活疫苗 饮水34 高致病性禽流感 H5N1 灭活疫苗 皮下肌注37 鸡痘 鸡痘活疫苗 刺翅 春秋季可提前到 17 日龄40 新城疫 新城疫灭活疫苗 皮下肌注43 传染性支气管炎 传染性支气管炎活疫

7、苗 饮水75 鸡痘 鸡痘活疫苗 刺翅90 新城疫 新城疫灭活疫苗 皮下肌注110 高致病性禽流感 H5N1 灭活疫苗 皮下肌注120 产蛋下降综合症 产蛋下降综合症灭活疫苗 皮下肌注以后每隔 46 个月用灭活疫苗进行一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减蛋综合症免疫4.4 免疫档案4.4.1 首次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或新城疫免疫时,填 发 “动物免疫证明”。购进的育成鸡进场后没有免疫证明的,首次 强制免疫后应补发 “动物免疫证明”。4.4.2 鸡只进场后分群建立免疫档案。免疫档案应载明: 户主姓名、地址、鸡的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4.5 疫苗采购、保管和使用4.5.1

8、强制免疫疫苗应来自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其它疫苗应来自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疫苗供应资质的 兽药经营商或有疫苗生产资质 的厂家。4.5.2 活疫苗冷冻保存,灭 活疫苗冷藏保存。4.5.3 按疫苗说明书使用疫苗,禁止使用 过期、失效或包装破损的疫苗。4.6 免疫注意事项4.6.1 免疫接种前后 3 天,不可使用消毒 剂。4.6.2 注射免疫器械洗净、高温消毒后方可使用,每 10 只鸡更换 1 个针头。4.6.3 饮水免疫时,水中不 应含有氯化物等消毒药物,要让所有鸡只喝到足够量的疫苗水。免疫前停止饮水 36 小时, 饮水免疫时间控制在 12 个小时。不能使用金属饮水器。4.7 免疫责任免疫工作

9、由业主负责,接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 检查。 业主无能力做免疫工作的由乡镇兽医站派人协助实施。5 寄生虫病防治5.1 线虫和绦虫的驱虫5.1.1 鸡群可在 1015 日龄用伊维菌素、阿 维菌素、左旋咪唑、丙硫咪唑进行预防性驱虫。5.1.2 鸡群可在 50、90、120 龄日用伊维菌素、或左旋咪唑、或丙硫咪唑与吡喹酮、或氯氰碘柳胺钠进行预防性驱虫。必要 时进行连续数次治 疗性驱虫。5.2 原虫病防治5.2.1 鸡群可在 10 日开始用用盐酸氨丙啉、或磺胺 氯 吡嗪钠、或磺胺 喹噁啉钠、或地克珠利、或妥曲珠利等预防球虫病。5.2.2 在每年的 411 月, 鸡群可用磺胺氯吡嗪钠、或磺胺喹噁啉钠

10、预防白冠病(住白细胞虫病)。6 中毒病预防乔木、果、茶、桑、竹等杀 虫前应将鸡只留置在栖息区,不得放养,杀虫后 7 天内鸡只不得在林下放养。腐败、变质、 发霉的饲料不能饲喂鸡。7 消毒7.1 消毒方法7.1.1 机械消毒法:饲养动物的圈舍、运 动场, 运载动 物的车、船,活 动物交易场所,鲜肉市场,动物体表等采用清 扫、冲洗、洗刷等手段将其粪便、垫草、 饲料残渣清除干净。清除的污物放入粪池或指定地点, 进行无害化处理。7.1.2 喷洒消毒法:用化学消毒药物按规定比例稀释,装入喷雾器内, 对动物圈舍四壁、地面、饲槽、圈舍周围地面、运 动场,活 动物市场,鲜肉市场,动物体表,运载动物的车、船等进行

11、喷洒消毒。喷洒消毒的 药液应均匀喷湿为宜。7.1.3 焚烧消毒:被动物疫病污染的垫草、 粪便等污物和病死(扑 杀)动物尸体采用焚烧消毒,以烧成灰烬为止。7.1.4 坑、堆发酵法:在坑、堆底面垫一层稻草或其他秸杆,再堆入待消毒的粪便等污物,粪便过干可加适量水份(冬天加 热水),堆好后表面加盖 10 厘米厚的湿泥浆,湿泥表面再盖一层塑料膜。堆放 1 月(夏天)至 3 个月(冬天)后可作 农肥。7.2 消毒药物鸡场应常年配备 2 种以上足量的消毒药物(如双链季胺盐类、月苄三甲氯铵类、有机氯等),消毒药物应轮换使用。7.3 预防性消毒7.3.1 场地消毒7.3.1.1 消毒池或消毒垫每周至少更换 2

12、次消毒液。7.3.1.2 栖息区每天用机械消毒法消毒 1 次,每周用 喷 洒消毒法消毒 1 次。7.3.1.3 鸡出栏后用机械消毒法和喷洒消毒法消毒, 7 天后才能新进鸡群。7.3.1.4 隔离区适时用机械消毒法消毒和喷洒消毒法消毒,未经消毒的物品禁止运出隔离区。7.3.2 人员进出消毒进入鸡场的饲养员、管理人 员和兽医部门人员应更换 工作服,出 场后工作服要及时消毒。7.3.3 工具消毒7.3.3.1 鸡场内的工具应固定,不得随意出 场使用。出入鸡场的所有用具必须消毒。7.3.3.2 进出鸡场的车辆,必 须用机械消毒法消毒和喷 洒消毒法消毒后,才能装运 鸡只和物品。7.3.4 污物消毒鸡场内

13、的粪便、污水、污物,能直接燃烧部份作烧毁消毒,其余部份用坑、堆发酵法消毒。7.4 应急消毒发生重大疫病时病死鸡和扑杀鸡焚烧消毒;对鸡场和鸡舍包括被污染的物品用机械消毒法和喷洒消毒法消毒,每天 1 次, 连续 7 天;污水集中收集后加消毒 药进行消毒;污物能直接燃烧部份作焚烧消毒,其余部份和 粪便一起用坑、堆 发 酵法消毒。粪便、污水、污物能直接燃烧部份作烧毁消毒,其余部份用坑、堆发酵消毒8 病死鸡处理8.1 非重大动物疫病的处置8.1.1 病鸡治疗饲养员发现有病鸡时应立即向业主报告, 业主应马上将其隔离,并请责任兽医进行诊断治疗。8.1.2 死鸡处置死亡的鸡应作高温或深埋处理,被 污染的环境依

14、次用 喷洒消毒法、机械消毒法、喷洒消毒法进行消毒。8.2 重大动物疫病的处置8.2.1 业主或兽医怀疑有重大动物疫病时应及时向当地乡镇兽医站报告,乡镇畜牧兽医站向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控制 场内鸡只的流动。严禁病、死鸡、同群鸡、 鸡蛋及场内物品运出。8.2.2 经确诊为重大疫病时,业主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疫情 处置工作。8.2.3 业主应做好场内的机械消毒、 喷洒消毒和终末消毒工作。8.2.4 业主应在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饲喂“测试鸡”。8.2.5 在疫情未解除封锁之前不得新进鸡只。8.2.6 鸡场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的规定

15、,做好自我防护,防止人禽共患病感染人。9 购进和出售9.1 同批次孵化或购进的鸡执行全进全出制度。9.2 鸡只购进9.2.1 购进鸡只前,业主应 按农业部、市、区县的关规定进行申报、备案、 审批。9.2.2 购买的鸡只应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雏鸡应 已免疫了鸡马立克氏疫苗。9.2.3 鸡只购回后应隔离观察,并向当地 乡镇畜牧兽医站 报告,挂牌 兽医应到场实施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购回的 鸡只隔离观察后无疫病的按本 规范 4 进行免疫,有疾病的 鸡只按本规范 8 进行处理。9.3 出售9.3.1 业主出售鸡及其产品前时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9.3.2 运载鸡及其产品的车辆应先消毒后装运,并停放在鸡场大门外,取得 运载工具消毒证明。10 其它10.1 肉鸡出栏前要执行休药期规定。10.2 鸡常见病的诊断与治疗详见重庆市林下饲养动物疾病防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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