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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风险的财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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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第七章 风险的财务处理财务型风险处理手段主要有风险转移(Transfer)和风险自留(Retention)两类。其中财务型的风险转移手段分为保险转移和非保险转移两种。关于风险的保险转移,我们在下一章介绍。一、风险的非保险转移(一)概念和特征风险转移是指经济单位将自己不能承担或不愿承担的风险转移给其他经济单位的一种方法,它是控制型风险处理的措施之一,更是财务型风险处理的重要手段。控制型风险转移强调损失的法律责任的转移。例如: 将财产或活动本身转移给其他人; 消除或减少转让人对受让人的损失的责任; 消除转让人对其他人的损失的责任。财务型的风险转移则是寻求用外来资金补偿风险损失,这种转移分为保险转

2、移和非保险转移两种。保险转移和非保险转移同属财务型风险处理技术,但二者有明显差异: 前者的风险受让人是保险人,而后者的风险受让人是其他的经济单位; 前者的受让人 保险人专业经营风险,有意识地接受大量的风险单位结合之,并进行与之相关的风险分析,而后者的受让人往往不能这样做; 前者系通过专门的契约保险合同来实现风险的转移,而后者通常是附属于其他的契约来完成风险的转移。(二)常用手段1中和(Neutralization)中和是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平衡的一种方法,通常被用于处理投机风险。担心原材料价格变化的制造商所进行的套购(Hedging),以及受外汇汇率变动影响的出口商进行的期货买卖都属于中和方法

3、。所谓套购,就是通过买卖双方交易的相互约定,使可能的价格涨落损益彼此抵消。通常,商业机构、生产商、加工商和投资者利用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波动方向上的趋同性,通过在期货市场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市场上方向相反,但数量相同的商品,而把自身承受的价格风险转移给投机者,达到现货与期货盈亏互补的目的。2免责约定(HoldHarmless Agreement)免责约定是指合同的一方通过合同条款,对合同中发生的对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责任转移给另一方承担,即通过主要针对其他事项的合同中的条款来实现风险转移。例如,房屋租赁合同、建筑合同也是如此。有时候可专门为转移风险而订立合同。3保证书(Bonding)保证书是指

4、由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因其行为不忠实或不履行某种明确的义务而导致权利人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一种书面合同。这里有保证人、被保证人和权利人三位当事人,借助保证书,权利人可将被保证人违约的风险转移给保证人。4公司化(Incorporation)有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股票,将企业经营的风险转移给多数股东承担。(三)优缺点及适用性()优点1财务型非保险转移方法所能处理的风险,既可以是纯粹风险,也可以是投机风险,既有可保风险,也有不可保风险。2财务型非保险转移的具体操作措施灵活多样。3财务型非保险转移的直接成本较低。4有利于促进全社会控制风险、减少风险。一般而言,把潜在损失转移给那些能够更好地进行损失控制的人,便会

5、降低损失概率与损失程度。(二)局限性 1法律和情理的双重限制。 2合同条文理解的差异可能引起一些问题。3转让人要承担一定的代价。 4、受让人有时无力承担所转移的损失责任。(三)适用条件1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损失必须能够明确地划分。 2受让人应当有能力并愿意承受适当的财务责任。3转让人和受让人“双赢” 。二、风险自留2(一)概述风险自留又叫风险承担,是指经济单位自己承担由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其实质在于,当风险事故发生并造成一定的损失之后,经济单位通过内部资金的融通,来弥补所遭受的损失。风险自留是处理残余风险的一种技术措施,故有人谓之残余技术(Residual Method)。在某些情况下,它是

6、唯一可能(或者说是唯一可行)的风险对策。风险自留是处理风险的最普通的方法,它可以是被动的,又可以是主动的,可以是无意识的,也可以是有意识的,可以是无计划的,也可以是有计划的。计划性风险自留的具体措施有以下几种:(1)将损失摊入经营成本; (2)建立意外损失基金;(3)借款用以补偿风险损失;(4)自负额(Deductible)保险。此外,组建专业自保公司是对利用内部基金补偿损失方式的一种合乎逻辑的发展。(二)将损失摊入经营成本将损失摊入经营成本,是指在风险事故发生时,经济单位把意外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即吸收于短期(通常不超过 3 个月)的现金流通之中。这种办法适合于处理那些损失概率高但损失程度较

7、小的风险,这些风险损失似乎成为企业不可避免的经常性支出,因此只要这些风险被识别,损失数额便能打进预算。这种方式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发挥其优势:1风险自留方式在损失前不发生任何费用,直到损失实际发生后才有现金支付。2损失发生后,风险补偿费用仅限于支付实际损失额。3风险的代价被列入预算后,自然就被列为经济单位的预算控制对象,因而,自动地受到预算控制制度的监督。在将损失直接摊入经营成本之后,对于风险代价的考核显得十分重要。(三)建立意外损失基金意外损失基金又称自保基金或应急基金,是经济单位基于对所面临风险的识别和衡量,并根据其本身的财务能力,预先提取,用以补偿风险事故所致损失的一种基金。建立意外损失基金

8、是一种自保行为,即自己为自己保险(Self-insurance)。通常,这种办法用于处理那些可能引起较大损失,但这一损失又无法直接摊入经营成本的风险。优点:1节省保险费。2促进企业经营稳定。 3基金投资可以获利。 4道德风险减少。5理赔迅速。缺点:1基金规模的限制。 2可能发生财务调度困难。 3风险单位数目有限。4税法方面的不利。从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来看,意外损失基金的来源只能是税后利润,而对这些利润的提存方式尽管类似于缴付保险费,但保费却是可以免税的。(四)借款 有些经济单位选择借款作为处理自留风险的手段,即在风险事故发生后,经济单位通过借贷筹借资金以补偿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采用这种手段,经

9、济单位在风险事故发生前不需要有任何的实际支出,既不必缴纳保险费,也不要支付补偿基金的分摊额,而只是在损失形成以后,据实确定损失情况并以借款筹得资金补偿之。所借款项在以后较长的一个时期内均匀分摊,逐步偿还。借款渠道通常有三条:从集中的基金中借款来补偿某一个分支部门所遭受的意外损失;从外部取得各种特别贷款;在损失发生以前筹集各种应急贷款。 三、专业自保(一)专业自保公司(Captive Insurance Company)及其类型 专业自保公司是由工商企业自己设立的保险公司,旨在对本企业、附属企业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企业的风险进行保险或再保险。按照其业务范围的不同,专业自保公司可以分为纯粹专业自保公

10、司和公开市场的专业自保公司。纯粹专业自保公司是承保或再保企业、附属企业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企业的风险的专业自保公司。它可以把接受的业务限制在自己能够负担的限度内,而不借助于再保险,也可以广泛地接受限额经营业务,但要将所接受业务中超过自留的部分分给再保险人。公开市场的专业自保公司,则是除了经营纯粹专业自保公司的业务之外,还能承接与其组建人毫无关系的其他业务的专业自保公司。按照其投资来源不同,专业自保公司可以分为单国专业自保公司、多国专业自保公司和公会专业自保公司。1单国专业自保公司单国专业自保公司是指通过国内企业或企业联合的组织承担这些企业及其下属或相关企业的风险的行业性保险公司。英国人所有的专业

11、自保公司几乎完全属于这一类。2、多国专业自保公司多国专业自保公司的资本来源于不同的国家,它是按照相互保险的经营原则经营的,因而具有如下优点:3能够聚集多种资金来源,形成较大的风险承担能力。这就比单国专业自保公司的应付风险能力大为提高,特别是承保巨灾风险的能力。多国专业自保公司的成员公司来自于不同的国度,因此,要比单国专业自保公司更易分散风险,尤其是成员公司的风险单位在地域上分布不太广泛时,这种优势更为明显。交流和分享信息情报,节约管理成本。美国的绝大多数专业自保公司属于多专业自保公司。例如历史最悠久的多国专业自保公司之一1970 年在百慕大由大石油公司组成的石油保险公司(Oil Insuran

12、ce Limited) ,这些大石油公司都是美国石油学会的会员,这个专业自保公司的成员来自美国和其他国家。3、公会专业自保公司公会即行业协会或行业组织(如职业团体、贸易协会等) 。公会建立专业自保公司向其成员提供保险,所有的成员都作为相互保险人,而不是股东。 (二)专业自保公司的产生与发展企业通过建立意外损失补偿基金来处理自留的风险,可以说,这是专业自保公司产生的前奏。第一批真正的专业自保公司于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不列颠组成。当时的英国石油公司(British Petroleum)、帝国化工公司(Imperial Chemical Industries)和尤尼来佛公司 (Unileve

13、r)等都为承保它们自己业务范围内的风险在英国开设了保险公司。在此之前,英国的一些商人团体因不满保险人所要求的条件组成了一家纯粹为他们自己提供保险的自保公司。专业自保公司的蓬勃发展是从美国开始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企业组织规模日益宏大,为建立专业自保公司创造了便利的条件。1950 年代,美国企业界设立了专业自保公司。60 年代,部分专业自保公司走出国门,进人百慕大群岛(Bermuda Islands),这便引起了设立近海专业自保公司(Off Shore Captive Insurance Company)。专业自保公司出现之初,曾有人预言其为“保险业中一朵新鲜的雪花” 。然而,这么多年过去,

14、不仅未见其衰败,反而显出种方兴未艾之势。 专业自保公司的出现和迅速发展,对国际保险市场产生了影响,其主要表现为:老牌的一些保险商和经纪人的保险费和佣金收人大大减少;迫使保险业发生戏剧性变化,使经纪人变成了保险人;不少专业自保公司发展成为正规保险商,对现有的保险商可能构成威胁。专业自保公司的这种发展势头已经引起了各方面的注意。一方面,提供方便的东道国试图通过立法加强对设在其领土上的公司的财务和管理上的控制,另一方面,一些大公司或跨国公司的所在国则想阻止资金的外流。这样做的结果如何,有待进一步观察。(三)专业自保公司的成因与利弊分析1、专业自保公司产生和发展的原因1 风险增加,要求企业提高风险自留

15、的能力 2 企业降低风险管理成本的需求 3 近海逃税港的特殊诱惑2、专业自保公司的优点1 承保弹性增加。保险成本降低。2 租税负担减轻。 3 损失控制加强。4 自保与再保险结合。 5 此外,专业自保公司对履行某些强制保险条例来说也是便利的。3、专业自保公司的缺点(1)业务量有限。 (2)风险品质较差。 (3)组织规模简陋。 (4)财务基础脆弱。(四)专业自保公司的经营方式1、承保政策(Underwriting Policy)(1)专业自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可以限定于组建人,也可以对外开放,即接受与组建人毫无关系的其他业务。(2)专业自保公司可以承保直接业务,也可以同时承保再保险业务。2、代出保单安排(Fronting Arrangements)有时,专业自保公司不能或不愿意以一个有组织的专业自保公司出现。例如:强制保险条例常常规定某些保险业务只能由当局认可的保险人承保。比如在英国,由海外专业自保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不符合该国关于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的规定。一些国家要求居民把他们全部的保险业务在国内投保。虽然没有法律上的规定,但从政治和商业的角度来考虑,把海外子公司的业务安排在当地保险公司承保是有益的。但值得注意的是,代出保单的成本在各个国家是不一样的。它取决于双方不同的需要、代出保单公司的声望以及不同的保险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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