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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若鹏:官本位主导下的选择性执法.doc

上传人:jw66tk88 文档编号:7900563 上传时间:2019-05-29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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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若鹏:官本位主导下的选择性执法“选择性执 法”, 言下之意 ,就是法律可以 “选择性”地执行。这意味着,一部法律,是否被依据、依据到什么程度,对谁进行执法、在什么时间执法,完全可以取决于执法者自身的主观好恶,而并不来自法律本身的内在规定性。将法律进行肢解,只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条文进行选择性执法,在现实中我们不难发现,类似这样的“ 选择性” 随处可见。在法律依据上进行选择。城市拆迁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很多,但选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可能更有利于推动“工作”,于是就出现了“公共利益 ”旗号下的“警力式”、“ 暴力型”强拆。殊不知宪法和物权法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拆迁房屋需要进行补

2、偿”,但一些地方政府显然更愿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法规进行执法,虽然宪法高于法律,法律高于法规。在执法对象上进行选择。国家经济 的发展离不开投资拉动,尤其是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追赶型国家,所以无论是大投资者还是小工商户,都在为国家经济发展作贡献。但在现实操作中,却因身份不同而遭受着不同的境遇。对于大的投资者,地方政府为了千方百计留住他们,使其在当地做大做强,往往极尽所能地“ 开辟审批 绿色通道、简化一切行政程序,甚至不惜给予大量超越法律权限的如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而对于那些小本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仅没有履行其“服务、培优、做强”的义务职责 ,而且格外 “看不顺眼 ”,在办理各种手续和执行多

3、如牛毛的行政收费时“不留情面”,横加门槛,致使许多品质好、潜力大、急需政府雪中送炭的小企业“被选择掉” 。在执法时间上进行选择。一些地方在违法行为招摇过市时视而不见、置若罔闻,往往等到违法行为成尾大不掉之势,才大规模进行集中治理,这给人们以遐想空间:对这些违法者的处罚,不是因为法律的威严,而是出于应付差事等其他的考虑。违法者会因此产生侥幸心理,在集中整治时暂避风头,等风平浪静时卷土重来。这样会形成违法行为不断产生的“破窗效应”,一旦有人 带头进 行违法,就会群起而效之,执法者只得再次进行集中治理。“选择性 执法” 危害的不只是某部法律的执行,而是整个法治秩序本身。因为就实质而言,法治是一个缜密

4、有机的统一体,每一部法律都是这个统一体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如果任由某个部分被选择性回避,那么法治体系必然无法正常运转,不仅难以承担起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甚至有“溃于蚁穴” 之忧。显然,这种语境下的“执法”, 将不再是法治意 义上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一旦此种 “选择性执法 ”成立,那么法治与权力的关系将面临倒置的危险:不再是法律制约权力,而是权力支配法律。“选择性 执法”, 不论是选择法律依据执法,还是选择对象、选择时间执法,归根结底,其实质都是源于“官本位” 思想。与之伴随的,则是权大于法、钱重于法、情过于法的种种不良风气,这种唯权、唯钱、唯情氛围下的“选择性执法”, 不仅严重动摇、威胁着法律的平等性、权威性、正义性,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消解着人们的公平观念和法治意识。(法制日报2011 年 9 月 6 日 作者为汤阴县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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