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纺织服装、服装制造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级隐患自查标准级隐患自查标准级隐患自查标准 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7 条资质证照消防验收报告 消防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 13 条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
2、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19条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或文件 有规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制度或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 4 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覆 盖企业所责任人 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并及时更新。安全生产法第 5 条、第 17 条、第 38 条、第 49 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8 条;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 5.2.2 条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基本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3、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 17 条具体要求 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 5.4.
4、2 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第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 号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8 学时。新聘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换岗的,离岗 6 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 4 学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 号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安
5、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安全生产法第 19 条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 23 条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国家安监总局 44 号令第 25 条安全检查及事故隐
6、患排查记录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安全生产法第 38 条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 1 号令)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事故管理记录档案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参加事故调
7、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安监总办2008202 号第 5 条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 43 条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10 条机构和人员 机构和人员 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
8、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3 条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5 条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 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65 条档案记录 档案记录 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6 条特种设备基础管理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 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应整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8 条保养记录 保养记录 所抽查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7 条、第 31 条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抽查
9、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8 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9 条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安全生产法第 17 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 17 号令)
10、第七条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备案中央管理的总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 17 号令)第十九条应急救援组织 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生产法第 69 条应急队伍 明确各类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包括专业应急队伍、兼职应急队伍的组
11、织与保障方案。 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5.8.2 条应急救援应急保障应急物资明确应急救援需要使用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5.8.3 条应急通信与信息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5.8.1 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
12、程:(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 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11 条危害告知 危害告知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
13、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0 条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2 条生产布局 生产布局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LA”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一)眼睛的保护:工人
14、生产时必须配戴防护眼镜,以避免毛刺、火星等损伤眼睛。加热工应配戴防辐射眼镜。(二)头部的保护:车间处于生产状态时,凡进入车间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三)足部的保护:生产时应穿防护工作鞋。(四)听力的保护:当噪声超过规定限度时,必须使用护耳器(耳塞或耳罩),燥声符合标准(85dB以下)。(五)防护服:工人必须穿好规定的防护服,严禁穿短袖上衣、短裤等不符合安全的衣服上岗工作。(六)呼吸防护: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等防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
15、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第 18条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资金的提取安全生产资金的提取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 8 条;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
16、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
17、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 20 条特种作业人员 锅炉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8 条应有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5 条登记及检验标志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8 条液位(面)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能被作业人员正确监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7 条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或者水封管应被堵塞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7 条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锅炉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
18、标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7 条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应与实际相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6 条不应发现漏气、漏水现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9 条运行情况锅炉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损坏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9 条应按规定配备水处理设备或进行锅内水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7 条水处理应有水(介)质化验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7 条其他 不应存在非承压锅炉承压使用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4 条特种作业人员 压力容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8 条应有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19、 25 条登记及检验标志 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8 条液位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被能作业人员正确监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7 条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7 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7 条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9 条压力容器运行状态 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及损坏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9 条特种作业人员 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具有有效证件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 98、102 条登记及检验标志 应登记
20、,检验报告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 116 条压力管道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 126 条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 126 条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 99 条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 106 条运行情况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 106 条特种作业人员 电梯管理人员和配备的专职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21、例第 38 条应有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5 条登记及检验标志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8 条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4 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应可靠,联系应畅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7 条电梯维保情况 应有有效的维保合同和维保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1 条起重机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8 条应有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5 条应有在检验有效期
22、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应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8 条应有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7 条起重机械 一般安全要求运行警示铃、电源总开关应有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7 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作业人员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8 条应有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5 条登记及检验标志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和有效牌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8 条设备基本要求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保障设施,必须
23、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保障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单位必须对安全保障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转;维护、保养和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设备管理条例第 24 条专用机械设备防护要求电气设备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良好的外壳防护和相应的稳定性,以及适应运输的结构;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电气设备的尖角、棱以及粗糙的表面造成伤害;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电气设备正常使用时接触或接近危险的运动部件,避免金属屑、粉尘的飞甩,避免液体、气体的溢出,避免外壳灼热或低温。GB19517-200
24、4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 2.3 条纺织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要求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安装防护罩、盖或栏:1、以操作人员站立平面为基准,高度在 2 米以下的外露传动部位;2、旋转的键、销、楔等突出大于 3 毫米的部位;3、工作中高温染色液飞溅,可能触及人体或造成设备与环境污染的部位;4、高于地面 0.7 米的操作平台;缝纫机的特殊要求(GB4706.74-2004)设备设施通用机械纺织机械设备要求(一)设备在运转中要平稳;(二)筒体、热交换器无变形、无裂纹、无泄露;(三)门盖开关要灵活,门封垫料完好无泄漏;(四)门盖与筒体的紧锁装置要完好可靠;(五)主泵密封良好无泄漏,运转平稳;(六)导布机构
25、运转平稳;缝纫机的特殊要求(GB4706.74-2004)纺织机械联锁自锁装置(一)联锁、自锁装置灵敏可靠,互不干扰,符合设计要求;(二)设有联锁装置的门、盖、栏和杆都应灵敏可靠,保证打开后及时切断电源;缝纫机的特殊要求(GB4706.74-2004)纺织机械紧停装置(一)在发生危险,不能及时通过控制开关停止设备运行,或在操作控制台不能观察全部控制状态时,应装设紧急停车装置;(二)需要安装紧急停车装置的设备,应在每个操作位置和需要的地方,都要有紧急停车装置,并便于操作,灵敏可靠;(三)紧急停车装置应保证瞬间动作时,能终止设备一切运动,其开关形状应区别于一般控制开关,颜色为红色;缝纫机的特殊要求
26、(GB4706.74-2004)纺织机械噪声 噪声指标应低于 85 分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0 条纺织机械电气部分(一)布局合理,布线整齐,符合电气线路安装规程;(二)防短路、过载、失压、欠压、自锁、互锁、过流及信号等保护装置齐全,完好,有效;(三)各机构电气开关、手柄定位可靠,各指示灯、仪表、操作按钮等指示清楚,使用完好;(四)各线路无老化、破损,蛇型管无压砸破坏脱落;缝纫机的特殊要求(GB4706.74-2004)防火措施纺织机械应设计并制造成能够降低火的风险,并且一旦产生火可以阻止并熄灭之。 (一)防止火的措施有:1)自动探测和去除金属杂质;2)使用防火花材料;3)建立维修保
27、养制度,减少轴承过热;4)当机器停止时,把加工材料从热表面,燃烧器及散热器护罩上剥离下来;5)使用装置以检测纤维材料卷绕;6)防止灰尘积累。(二) 一旦产生火,阻止并熄灭火的方法有:1)提供火焰和烟雾探测器,并和自动灭火器一起作为机器的主要随机件;2)在操作手册中应说明需要安装固定自动灭火器(如灭火系统),或在建筑物内放置手动灭火器。纺织机械安全要求 5.4.3(GB/T 17780.1)劳动防护用品(一)操作旋转机械最忌戴手套,如车床、钻床等要扣紧袖口,不要戴围巾等,在操作旋转机械时一定要做到工作服的“三紧”,即:袖口紧、下摆紧、裤脚紧;不要戴手套、围巾等 (二)工作中戴好护目镜 劳动防护用
28、品配备标准其他机械车铣刨磨镗保险机构(1)破坏式剪切销。这种带剪切销的保险机构是在连接两个轴的部位有两个圆盘,两圆盘靠孔中用销子连接,销子强度小于传动系统中最弱的零件,当设备超负荷传动时,销子首先切断,使被动轴停止转动。(2)自动保险机构。在机床传动中,摩擦离合器、齿爪式离合器、安全阀、脱落蜗杆等已成为机床本身的传动部件。一般情况下,这些机构随机床正常工作,当由于某种原因机床出现过载时,这些保险机构就会由于摩擦力不足而打滑,使动力中断传输,被动轴停止转动。当负荷恢复正常时,能自动复位。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GBT 167551997)车铣刨磨镗制动机构在大批量生产中多使用气动或液
29、压夹具,由于工作紧张,往往发生夹具未夹紧工件即开车加工,以致工件飞出而造成事故。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GBT 167551997)车铣刨磨镗自动停车机构自动停车机构的主要作用是在机床受到阻碍或在预定位置碰到挡块时,有关部件能自动停止运动。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GBT 167551997)车铣刨磨镗互锁机构互锁机构是一种更完善的安全装置,能直接防止操作失误而引起的伤害。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GBT 167551997)机械的安全要求和措施(一)可能触及到的外露部分应尽量平整、光滑,不应有可能导致刺伤或划伤人员的尖棱、尖角、凸出部分和开口。(二) 溜板纵向
30、运动应设有可靠的限位装置。(三)机床飞轮应采取切实可靠的防护措施,确保在运动中不会因其松脱、甩出及缠绕而出现危险。(四)外露带和带轮应设置防护罩。应在遮蔽危险部位的防护罩内表面、挂轮箱内表面涂上安全色,以提醒操作、调整和维护人员注意危险的存在。(五)因位置原因,在运动中可能造成缠绕危险的花键轴、丝杠应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六)控制系统不应有导致危险情况的出现。(七) 电力偶然中断,不应给人员造成危险;电力重新恢复后,机床不应自行起动。(八) 按钮、指示灯、开关等控制器件的位置应确保操作时不会引起误操作和附加的危险。(九)控制器件应清晰可辨,易于区别,必要时应设置表示其功能或用途的标志。
31、(十)在每个“起动”控制器件附近应设置一个“停止”控制器件。在每个操作位置应设置一个紧急停止控制器件,紧急停止控制器件的动作不应影响保护操作者或机床装置的功能。(十二)冷却系统应能保证操作者的人身安全。 (十三)机床应能有效地回收冷却液,应设置防止冷却液飞溅的防护挡板。 (十四)应设置防止切屑飞溅的防护挡板。(十五)冷却液喷嘴应能方便、安全、可靠地固定在所需位置上。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GBT 167551997)离合器要求:(一)刚性离合器的转键、键柄和直键无裂纹(二)操纵器的杆件、销钉或弹簧无裂纹、折断(三)离合器安装紧固,动作可靠,没有连冲(四)滑块从上死点至上死点 25
32、毫米处行程范围内需要制动时,离合器应对滑块制动冷冲压安全规程5.2.3.14(GB138872008)制动器要求:(一)制动器与离合器必须相互协调与连锁,开机时动器先松闸,离合器稍滞后再结合(二)连锁应准确、紧固,工作稳定、协调(三)行程限位装置、控制装置正确,动作灵敏有效冷冲压安全规程5.2.3.14(GB138872008)紧停装置:(一)大型冲压机械前后都应安装急停按钮,位置在人手可迅速触及的地方(二)剪板机剪板长度大于 2500 毫米时,两侧应安装紧停装置(三)紧停装置应有红色标记冷冲压安全规程5.2.3.14(GB138872008)传动部位:距作业平台 2 米以上旋转部位应装设防护
33、罩或防护栏冷冲压安全规程5.2.3.14(GB138872008)脚踏开关:(一)外露在工作台面的脚踏开关,只要有物体撞压可能的,应在开关上部和两侧装设防护罩(二)剪板机脚踏杠在整个长度上应装设防护罩(三)脚踏开关的踏面应用防滑的花纹钢板制作(四)防护罩有足够的强度,无棱角毛边,便于开关检修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87)、剪板机安全技术要求5.2.6(JB8781-1998)冲、剪、压、钻机械机床接地保护:冲、剪、压、钻机械的金属结构件、电机、变压器、穿线金属管等都应有接地保护 用电安全导则安全防护附件:(一)必须采取各种安全措施,确保在滑块下落时,操作者任何部位不可能进入作业危
34、险区(二)使用双按钮之间的内侧距离必须大于 25 厘米冷冲压安全规程5.2.3.14(GB138872008)位置和朝向:(一)安装地点应保证人员和设备安全;(二)朝向不得对着通道、门口和操作岗位。防护罩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挡屑板应有足够强度砂轮无裂纹、无破损法兰盘使用软垫连接托架安装牢固可靠运行状况:运行平稳,砂轮磨损量符合要求接地可靠,控制电器符合规定砂轮机接地可靠,控制电器符合规定(GB4678-84)麿削机械安全规程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的裸露接线板,应采取安全防护罩或防护板隔离,以防止人员或金属物体接触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GB8118-87)焊机外壳防漏电保护:(一)焊机外壳必
35、须接地或接零保护,接地或接零装置连接良好,并定期检查(二)严禁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三)在有接地或接零装置的焊件上进行弧焊操作,或焊接与地面密切连接的焊件时,应注意避免焊机和工件的双重接地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GB8118-87)电焊机绝缘电阻:(一)焊接变压器一、二次绕组、绕组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值不小于 1 兆欧(二)每半年应对焊机绝缘电阻遥测一次,且记录完整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GB8118-87)(一)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 3 米(二)一次线不得在地面拖拽使用,不得在地面跨越通道使用(三)电焊机应接在专用开关上使用,不得与其它设备共用一个开关(四)在高处或金属容器内工
36、作时应设专人监护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GB8118-87)(一)焊机二次线必须连接紧固,无松动(二)二次线接头不超过 3 个(三)二次线截面选用正确,避免长期过载使用造成绝缘老化(四)严禁使用厂房金属结构、管道、轨道等作为焊接二次回路使用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GB8118-87)焊钳夹紧力好,绝缘良好,手柄隔热层完整,焊钳与导线连接可靠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GB8118-87)焊机使用场所:(一)焊机应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无剧烈震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二)在室外或特殊环境下使用,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其正常使用。雨、雪、雾天,无防护措施不准作业(三)焊机使用场所应清洁,无严重粉尘(
37、四)操作人员应穿绝缘鞋、防护服、面罩(护镜)、电焊手套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GB8118-87)炊事机械旋转部位防护要求:(一)炊事机械的传动部位的皮带轮、齿轮、链轮与链条、联轴器等,应加防护罩或防护盖,不便安装的应加设防护栏(二)防护罩、盖和栏完好可靠,强度符合要求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IEC 60335-2-64-2002)电气部分要求:(一)炊事机械的金属外壳、电动机外壳的 PE 线均应可靠(二)电源线最好穿管敷设,若采用橡胶电缆时,应敷设在无浸泡、无高温和无压砸的沿墙壁面(三)线路不得有接头、破损、老化或过载(四)随机配备的电气箱柜应符合要求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IEC 603
38、35-2-64-2002)控制开关:(一)炊事机械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单设,不得几台设备共用一个开关或用距离较远的闸刀控制(二)有尘、水可能进入的按钮开关应有防护装置,且不防碍操作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IEC 60335-2-64-2002)搅拌、合面机:(一)应加盖密封,容器盖应采用规定的材料制作(二)必须安装机盖联锁安全装置,联锁开关应固定在机器本体上,启盖应即刻断电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IEC 60335-2-64-2002)绞肉、绞菜机:(一)加料口护手装置应保证操作人员手指不能触及刀口或螺旋部位,加料口较大的其高度应适当增加,否则应设小口径加料托盘(二)护手装置、加高的加料口和
39、加料托盘应用耐腐蚀的材料制作,具有足够的强度,与加料口连接固定,应能翻转清洗(三)应配备送料的辅助工具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IEC 60335-2-64-2002)压面机:(一)轧辊应便于装拆,调整灵活、定位可靠(二)加料处应有防护装置,防止手指伸入(三)备有专用刮面板,不得用手推、刮面粉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IEC 60335-2-64-2002)消防安全 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6 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一)、消防疏散通道的要求任何时候都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
40、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二)严禁占用消防疏散通道,不能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三)、正确识别消防标志1.禁止标志2.警告标志3.疏散标志4.提示标志消防疏散通道要求消防设施与器材 消防设施与器材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6 条绝缘胶垫铺设 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5.3 条变
41、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400mm 的挡板。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6 条应急照明灯具 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 20min。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5.14.1条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方向开。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5.8.3条门窗的要求通往室外的窗应装有纱窗。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9.3用电安全 配电室安全用具管理 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安
42、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5.18.3条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次。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1 条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安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器、竹(木)梯、尼龙绳等),除每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2 条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二) 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
43、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绝缘靴不应代替一般雨靴使用,绝缘工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三) 绝缘垫和绝缘台应经常保持清洁、无损伤;(四) 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并将匣放在干燥的地方;(五) 安全用具不允许当作其它工具使用;(六) 安全用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5.18.5条使用安全标志 禁止类:禁止合闸、禁止攀登、高压危险;警告类:止步、高压危险;准许类:从此上下、在此工作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5.16.1条变配电室内环境整洁,场地平整,设备间不应存放与运行无关的闲散器材和私人物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场地;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6.
44、8.1条变配电室、值班室要求 主控制室、高压配电室不应带入食物及储放粮食,值班室不应设置、使用寝具、灶具,并应有防止小动物的安全措施;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6.8.4条持证上岗 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合格有效的电工作业操作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7.1 条门禁管理非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变配电室时,应经值班人员许可,并办理登记手续。当需要进入设备区时,应有值班人员监护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7.3 条金属框架接地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与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线编织铜线连接,
45、作好标识。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艺标准第 4.1.2 条箱盘内开关灵活可靠。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按设计要求。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艺标准第 4.2.7.2 条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 7.1 条漏电保护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定期自检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实验按钮,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实验次数。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 7.2 条配电箱、柜配电箱、
46、柜 1 米范围内不应有物品遮挡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用电安全导则第 4.8 条电气线路敷设 一般环境下布线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 18m 时,应穿管保护。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 5.2.1 条固定用电设备 保护接地(一)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防漏电保护接地(二)PE 线若明设时,应选用不小于 4 平方毫米的铜芯线,不得使用铝芯线(三)PE 线若随穿线管接入设备本体时,应选用不小于 2.5 平方毫米的铜芯线或不小于 4 平方毫米的铝芯线(四
47、)PE 线不得搭接或串接,接线规范、接触可靠(五)明设的应沿管道或设备外壳敷设,暗设的在接线处外部应有接地标志(六)PE 线接线间不得涂漆或加绝缘垫GB19517-2004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 2.2.4 条电源线、电源插头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软线。与电源联接,应采用开关、插头座。严禁用导线直接插入插座,或挂在电源线上使用。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第 88 条定期检查 工具必须由专职人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记录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第 6.3 条电源导线及连接在使用移动式的 I 类设备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带保护接地极的插座,同时宜装设漏电保护器
48、,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用电安全导则第 4.16 条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露天防护措施 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的措施。 用电安全导则第 4.25 条接地、漏电保护装置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 45 条插座使用要求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不应从带插座灯头上引接电源供给电器。用电安全导则第 4.8 条使用期限 临时线路使用必须经过审批,一般使用期限为过15 天,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用电安全导则第 4.2 条漏电保护装置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剩余电流动作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