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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执行的种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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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避执行的种类、原因及对策调研作者:漯河市中级法院 刘华峰 发布时间:2009-08-18 22:06:24执行难已成影响我国司法权威的一大问题。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虽然通过采取执行会战、集中清理等各种形式,不断强化执行工作力度,执结了大批积案,但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执行难”的形成有诸多的因素,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当前被执行人规避、逃避执行行为的类型 1、转移、隐匿财产。被执行人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造成无履行能力的假象,规避执行。如有的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或债务产生期间就将财产转移或变卖,或在执行人员尚未

2、找到其财产前将财产处置,待执行人员追问其下落时已无法追回,从而造成了执行不能。有的被执行人将新添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在其他人名下,而自己仍在使用;有的夫妻协议假离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夫、妻或子女名下等。这些规避、逃避执行的情形,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无法采取查封、冻结、处置措施,造成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2、利用银行之间“待结算账户”规避执行。银行等金融部门经过近几年的重组、上市,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同行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更好地生存和发展,便与一些较大、资金实力较强和经济业务往来较多的客户建立了特殊的关系,想方设法拉一些大户来本行开户,形成了一种银行与储户之间的新型的互用和依

3、赖关系。用银行内部人员的话说:有的“大客户”得罪不起。通常的做法是将被执行人账户上的钱挂在“待结算账户”,从而使执行法官查询无果。 3、固定资产“不入账法”规避执行。执行中,有些被执行人单位为规避执行,采取了资产不入账的做法。表面看有资产,但都不是单位的。例如:明明有机动车,但不登记在该单位名下,执行时,很难对该资产的所有权属进行确认。即使明知该车或资产属于该单位,但由于登记不在其名下,法院仍然无法执行。 4、利用破产的方式逃避执行。目前有一些企业利用合法的破产程序来达到逃避债务和实行地方保护规避法律的目的。如有些企业本来早已资不抵债,具备了破产的条件,如果其及时宣告破产,有些债权人是可以获得

4、多一些权益的,但这些企业并非如此,往往等到设备被卖完,只剩下空荡荡的厂房和破烂不堪的积压物时,才申请破产。还有些企业利用合法手段在破产前转移了财产,重打锣鼓另开张。 5、外出躲避,逃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或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传唤,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有的外出躲避,长期不归,甚至举家迁移,拒不履行应负的义务,从而造成案件执行不能。 6、以煽动闹事、集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方式,逃避执行。一些被执行的企业的,为了规避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煽动群众、职工或围攻执行法官,或闹事、上访,以影响社会稳定为要挟,阻碍执行,为了社会稳定和谐使法院执行陷入进

5、退两难的境地,从而达到规避、逃避法院的执行目的。 27、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可以采取行政罚款、拘留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为十五日以下。现今有的被执行人对这样的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已无所谓,有的被执行人宁可在拘留所呆上十五天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这些人又很难以拒不执行判决的罪名定罪,从而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 二、造成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原因 (一)、立法上的缺陷,这是造成当前逃避执行多发的最重要的一个因素。1、缺乏一部专门、系统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制定有民事强制执行法

6、律,而我国至今仍没有一部完整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造成了立法滞后于现实的状况。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执行编,且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由于长期推崇“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使得这些法律条文过于笼统,过于简单且过于原则性;而在法律本身的逻辑上,由于结构不严密,加上一些法律和法规内容相互抵触,使民事执法和法律本身就缺乏“可执行性”。所以依然无法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日益纷繁复杂的状况。 2、执行强制力软弱,缺乏执行力度。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法律强制性的实现要有法律的强制力作后盾。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7、而受到的制裁代价相差甚远,不足以警示那些故意逃避债务的个人和单位。 3、刑事诉讼程序繁琐,追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罪不力。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具体,操作不便,在此过程中,非法干预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或是取证困难、证据不足,或是定性认识不一,最终不了了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甚少,没有威慑力,造成法院无法继续执行。 (二)、其他方面的原因 1、立、审、执之间互相衔接不到位。执行作为审判的后续环节,受审判的影响极大,如果审判阶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就会使当事人有机会转移财产,将给后续的执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目前,立、审、执衔接不到位主要表现是立案庭、审判庭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启动诉前保全和诉

8、讼保全程序,给败诉一方当事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隐藏、转移可执行的财产时机。 2、社会诚信缺失。诚实信用原则,是人们进行社会经济交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社会缺失诚信,既影响社会和谐和经济的发展,也影响法治建设的进程。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价值观念已日渐淡薄,拖债、逃债、赖债在一些人眼中已不是可耻的事,而被视为“本事”,一些债务人利用各种形式逃避债务的清偿,逃避法院的执行。 3、协助单位消极协助执行。当今社会并未真正形成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个别协助单位仍存在不愿协助、或消极协助执行的现象,甚至妨碍、阻挠法院执行;一些地方、部门的政府官员没有从维护法制的高度去认识法院的执行,为了本地、

9、本部门的利益,阻碍法院的执行。实际执行中义务协助人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不协助法院执行,我国法律对义务协助方面的规定甚少,义务协助人不协助法院执行不能得到应有的制裁。 4、对规避、逃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就当前执行工作现状而言,执行力度的不断加大是值得肯定的。但对规避、逃避执行等拒不履行执行义务3行为的惩治和打击力度却远远不够,造成社会公众认为法院怕执行、不敢执行等负面影响。如有的法院在面对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时,往往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对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也只给予罚款处理;对这些违法行为,真正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文书罪

10、予以定罪处罚的则少之又少,打击力度不够。 三、解决逃避执行的对策: (一)抓好诉前、诉中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期间,应具有执行意识,充分考虑到以后的执行工作,积极主动地提前介入,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牢牢掌握执行的主动权,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加大对拒不履行行为的惩罚力度。 刑法第 314 条和第 315 条规定了关于拒不执行的罪名,但都加上了必须要“情节严重”条件,被执行人必须因拒不执行造成严重的后果或者符合“情节严重”的客观条件才能定罪,这显然是一种对被执行人的过于保护。建议在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犯罪的法律适用上,程序法规定应当与实际情况相吻合,适用上简便

11、易行,付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才能起到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犯罪的打击效果;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行为,已经适用罚款、拘留措施仍不悔改的,如何处理应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使司法行政处罚措施与刑事处罚措施相衔接,更有力地打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行为。 (三)对义务协助人的协助义务加以规范,对拒不协助、给当事人通风报信者以严厉制裁。 民事诉讼法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不协助法院的,只规定了对单位和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没有规定可以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采取拘留措施;对个人有协助义务而不协助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执行工作中遇到这类情况,由

12、于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制裁,逐渐形成了不协助法院也不会追究个人责任的意识,也无形中也助长了不协助法院执行的社会风气。因此,对于实践中义务协助人应当如何协助,当地司法机关如何协助,不予协助、妨碍协助的法律后果及如何制裁,都应加以规定细化。(四)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当前,我国现有的强制执行法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执行程序有专门规定,这是我国民事、经济案件执行最主要的法律内容。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某些条款。三是宪法和单行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有关的强制执行的内容。另外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强制执

13、行工作是我国司法建设工作的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繁荣,审判、执行实践的不断深入,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产生,执行人员深感立法的不足,应当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吸纳更具体、更确实、更充分的内容,以适应日趋复杂的执行工作的需要。 (五)、 建立国家建立企业、个人诚信信息平台,制约企业、个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这套机制将对法院执行工作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可这套机制更似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情况的监督系统。如果由国家建立一个企业、个人诚信信息平台似乎更好,收录企业、个人的资产、经营、负债等方面的情4况,以此评价企业和个人的诚信度。全部信息供社会各界依一定的法

14、定程序查询,对于那些有不良记录不讲诚信的企业和个人终身跟踪,从法律权利上予以限制,从而促使企业、个人自觉提高诚信度。法院也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以便执行。 (六)完善社会救济体系,解决法院执行的后顾之忧。 完善社会救济体系,妥善安置下岗职工。有完善的社会救济体系作保障,法院执行后,企业职工进入社会救济体系得到救济,失业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就不会引起职工上访,才能保证社会稳定,才能解决法院执行的后顾之忧。 (七)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执行资金、装备的投入,提高执行效率。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强化强制手段,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执行手段多样性,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首先

15、,加大对执行人员业务培训和素质教育。其次,加大对执行机构的交通、通讯工具的投入。现代化的交通、通讯工具能够缩短时间和空间的距离,使执行人员迅速、快捷地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为执行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础。再次,加大对智能音像设备的投入。音像制品是证据的一种,取得证据可以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对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违法行为给予制裁,对那些意图采取暴力手段阻挠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具有一定的震慑力。规避执行的三种表现及对策作者:关金海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各种纠纷日益复杂且增多,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只有极少部分被申请执行人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多数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中更多数的

16、被执行人是想方设法躲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竟跟法院执行人员玩起了“鼠躲猫”的游戏,千方百计地规避人民法院的执行,并且以各种层出不穷的新的方法、新的手段规避人民法院的执行,这样就更进一步要求法院的执行人员强化强制执行手段,探索执行方式方法,细致深入调查研究,依着法律追根溯源,切实提高自身素质,识破各种规避情形,促进案件的顺利执行,对此,结合执行工作及体会,对发现的新型规避执行的案件的表现和对策做以浅谈。一、规避执行的新型案件的表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是指被告或被执行人实施某种行为逃避法律的制裁,从而不履行法律规定应承担的义务。前些年,一些常见常用的规避法律的行为屡见不鲜,如金蝉脱壳、剥离经营;多行开户

17、,来款即走;全家空空,净身出户等等许多许多,不胜枚举。但近年来在执行案件中,我们又发现了几种新型的规避执行的案件,并有其独特的表现及特点。(一)利用银行之间“待结算帐户”规避执行银行等金融部门经过近几年的剥离、重组、上市等俨然成为了市场经济中独立的一个市场竟争的主要主体,在市场中为适应市场经济,优胜劣汰,和同行业竟争日益激烈。为了更好地生存,便和一些较大、资金实力较强和经济业务往来较多的客户建立了特殊的5关系,想方设法拉一些大户来本行开户,形成了一种银行与储户之间的新型互用和依赖的关系,用银行部分内部人员内部话说:有的大客户得罪不起。现在金融机构这么多,储户自愿、自主地选择服务好的银行是无可非

18、议的。在执行某市热力公司欠款案件时,一个新型的规避执行的方法被揭开面纱,执行人员在某建行查询该公司该户时,依法调取的对帐单明确地显示在执行人员查询期间内从该帐户转走款项 170 万元,待执行人员到另外一家银行查询 170 万元的转入户时,该帐户却任何钱也没有进,170 万元不翼而飞。经查,原来执行人员在第一家银行查询时,第一家银行就利用该公司事先预留的转帐支票对该账户内的存款进行了转账,并且故意将预转的对方帐户户名错写,所以就形成了本行帐户内款已转出,第二家银行又因户名不符而未收到该款,因户名填错而转出的这笔款在哪?在双方银行往来帐户中的一个“待结算帐户”挂着,待执行人员找不到该款项离开后,该

19、公司财务人员即可和银行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个更正并确认的手续再将转出的钱退回转出户或落入转八户,这样,第一家银行账户钱已转出,第二家银行帐户内查询没有钱,执行一般因此搁浅。(二)固定资产“不入帐法”规避执行执行中,多数被执行人单位为规避执行,采取了有资产而没有帐的做法,表面看有资产但都不是单位的。例如有机动车,经查又不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执行程序很难对该资产的所有权属进行确认,即使明知该车或资产属于该单位,登记不在其名下,或该单位拒不承认,法院无法执行。如某县建设局是一个案件的被执行人,有一台中华牌轿车正在使用,查车档和单位固定资产帐根本无法确认该车所有权系该单位。于是在依法搜查时对该单位的部

20、分财务原始凭证进行了审查,该单位的帐内原始凭证中有大量加油票据以及该车的养路费、维修费等票据入帐报销。于是执行人员利用这些票据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传唤询问,并异地扣押该车,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该单位负责人承认了该车系本单位所有,购车根本未经过本单位走账的真实情况。(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规避执行近几年,借企业改制之名规避执行的企业很多很多,笔者遇到这样一个案件:某百货商店改制,为规避法院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依职权将百货商店的一幢两层 1700 多平方米的大楼在未有实质的买卖的前提下将大楼过户给了案外人彭某,然而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该商店大楼所有权已登记在彭某之下,人民法院无法查

21、封。二、对上述几种表现的对策在目前的执行中,还有许多的被执行人想方设法地,甚至不择手段地去躲避、逃避甚至规避执行,以上所述三种仅是笔者工作中认为较新型的规避法律,规避执行的个别案例。方法、手段存在一些的特殊性、新鲜性,所以,经过认真的研究和实践中的经验。对上述几个方面的规避提出如下对策:(一)对银行之间利用“待结算中心”规避法律的对策6对于这种规避执行的方法的对策用“一罚二冻”即可解决。一罚即加大处罚力度,对在法院查询期间继续向外转款的银行依照民诉法规定进行处罚,迫使银行提供对帐单、转出转入凭证、对方帐号等证据;二冻即对第一家转出银行的被执行单位的帐户予以冻结,对第二家即转入户银行内被执行人的

22、帐户也予以冻结,让此笔在两家银行之间“待结算帐户”中空悬着的款项无法落户或提取,这样,迫使银行、被执行人主动找法院协商,达到案件执结的目的。(二)对固定资产“不入帐”规避法的执行对策可以通过搜查、强制审计等方法,在单位财务帐目、原始凭证中找出破绽,寻出蛛丝马迹,把财务帐中能与部分资产关联的充分证据找准、找足,运用法律开展调查和强大攻势,对被执行人单位的负责人展开攻心,必要时可借助向检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等方法向被执行人释明法律义务及相关后果,在执行中还是能起到一定积极作用的。(三)关于登记在案外人名下财产的执行对策针对某百货商店的资产已经过户登记在三人名下,在执行中要注意查证是否有真正的买卖发生

23、,或已经交付买卖款项或已交付标的。如双方均认可已经买卖,则要求各方立即提供相关证据,不给他们以喘息、商量的任何机会,如未发生实质的买卖,可以对第三人展开强烈的法律攻势,调查出事实真相,此案我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即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在具体执行该案中,我们就依据第三人的书面认可该百货商店的房屋只是登记在其名下,并未实际发生款物的交接,所以对该商店的楼房予以查封、评估、拍卖,使案件得以执行。综上,对几种新的规避

24、执行的几种情形做了简单的阐述,不足之处,请同仁批评指正。 执行难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究其原因有很多,其中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是其中一大症结,如何根治这一顽疾,我谈点自己浅显的看法。 一、规避执行行为的种类 1、转移财产。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在诉讼阶段或债务产生期间就将其或家庭所有的财产转移或变卖,有些被执行人甚至在执行阶段趁执行人员尚未找到其财产前将财产处置,待执行人员追问其下落时已无法追回,从而造成了执行不能。有些被执行人既想逃避法院的执行又要贪图高档享受,就将高档物品登记在其他人名下,由其使用。另近几年,借企业改制之名规避执行的企业很多。如某企业为规避法院执行,趁改制之机,其上级主管部

25、门依职权将该企业的部分资产在未有实质的买卖的前提下,过户给某案外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这些高档物品、资产都是第三人名下,人民法院无法查封、处置。 72、外出逃避。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外出逃避,有的甚至携带家小长期不回,家中又无财产,从而使案件执行不能到位; 3、煽动职工闹事、上访。部分被执行人是企业的,为了规避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煽动职工围攻执行法官或煽动职工闹事、上访,以影响稳定要挟法院,从而规避执行。 4、利用银行之间“待结算账户”规避执行。银行等金融部门经过近几年的重组、上市,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同行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更好地生存和发展,便与一些

26、较大、资金实力较强和经济业务往来较多的客户建立了特殊的关系,想方设法拉一些大户来本行开户,形成了一种银行与储户之间的新型的互用和依赖关系。用银行内部人员的话说:有的“大客户”得罪不起。通常的做法是将被执行人账户上的钱挂在“待结算账户”,从而使执行法官查询无果。 5、固定资产“不入账法”规避执行。执行中,有些被执行人单位为规避执行,采取了资产不入账的做法。表面看有资产,但都不是单位的。例如:明明有机动车,但不登记在该单位名下,执行时,很难对该资产的所有权属进行确认。即使明知该车或资产属于该单位,但由于登记不在其名下,法院仍然无法执行。 二、产生规避执行行为的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执行观念不强。

27、由于我们民事案件执行工作起步较晚,加之受过去国家专政制度的影响,人们还没有真正理解法院执行工作的意义,当事人歧视执行人员,害怕警察,认为警察的权限大,无形中产生了消极对抗执行的思想。 2、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助长规避执行的心态。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一些人没有摆正法律与金钱的关系,认为金钱是万能的,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常常持偏执的认识,认为胜诉方必定是金钱作用的结果,对法律文书的质量持怀疑态度,若法院及时执行,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也认为是对方金钱作祟的结果。有的案件的当事人到处找人说情、拉关系,他们宁愿将钱花在别人身上也不去积极还款。特别是基层法院,案件未到法院关系网已经形成,债权人想让法官快判、

28、多判,债务人要求拖着不动,这种不良风气造成法院执行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3、法院执行队伍的管理制度弊端,为当事人规避执行提供条件。长期以来,法院一直被认为是政府一个机关单位,法院法官的任命、法官的工资待遇、法院办案经费都受制于地方人大、政府,法官依法独立办案的制度还没有真正形成。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思想严重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一些案件当事人受到地方保护公开对抗执行。 4、当事人虚荣心导致产生规避心态。一些案件的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起诉到法院,不讲究、不给面子,你能告我就别想轻易得到钱,因为打官司而结下怨恨。诉讼阶段既不到庭也不上诉,主要精力都放在转移财产规避执行上。5、消极抵抗软硬兼施。有

29、些案件当事人认为民事案件不同于刑事案件,不履行义务也判不了刑,最多拘留 15 天,从心理上产生轻视,法官执行时,笑脸相迎态度积极,主动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到期后又以种种理由不履行,一拖再拖软磨硬泡,千方百计地逃避执行。 三、消除规避执行行为的对策 8为了消除规避行为,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法律意识、诚信意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思想性、社会性比较强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进行法制宣传,善于根据不同案件的事实,不同当事人的心理,不同的执行标的现象,去以案讲法,消除当事人规避心态,促进自动履行,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2、公正裁判

30、,严格依法,是抵制当事人对抗心态的基础。一名法官公正裁判是自己的生命线,英国学者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当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后者不过弄脏了水流,而前者败坏了水源。”一个法官只有做到公正审判,就能不贪赃枉法,不畏惧权贵,不徇私情,不欺弱小,当事人遇到这样的法官,办案就轻易不能产生对抗心态。 3、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素质。执行工作不同于审判工作和行政工作,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时要灵活机动,对于不同的案件,不同性格的当事人要用不同的方式方法进行工作,如对于脾气暴躁的当事人,应采用顺水推舟的方法,耐心听其诉说,用心去引导,逐渐消除对抗心理;对性格内向的当事人,应循循善诱,多做思想

31、工作;对无理纠缠、直接对抗的当事人,要严肃地批语教育等等。这就需要执行人员有良好个人素质,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这是一个法官公正执行的前提,一个法官的政治思想再好,司法境界再高,如果没有司法能力,没有渊博的知识和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不能办好案,办不出铁案,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法官不会赢得人们的尊敬和信赖。 4、建立执行工作垂直管理体系,彻底消除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真正体现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目前针对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人民法院相继采取提级执行、指令执行、交叉执行等执行措施,但是收效还是不理想。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消除不公平的执行现象,减少案件当事人不平衡的对抗心态,就必须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行垂直

32、管理,执行队伍的人、权、物三权在上,不受地方人大、政府部门领导管理,才能使执行人员真正依法独立、公平、公正的执行案件。 5、对严重规避执行的行为,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判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应该按“拒执罪”论处,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侦查,按刑事案件的程序处理。 浅析规避执行的表现及反制措施 作者: 彭飞伟 发布时间: 2010-04-22 16:59:2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日益复杂繁多,案件经过审判进入到执行程序后,除只有极少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能自

33、动履行义务外,大多数案件均需要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由于各种因素的存在,执行难已成为影响我国司法权威的一大难题。综观执行难的诸多表现,9当事人规避执行是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有的被执行人通过各种不同的新方法、新手段规避人民法院的执行,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和阻力。为此,我们执行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素质,正确识别各种规避执行的具体表现,做到有的放矢,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现结合自己所经历的执行工作,对发现规避执行案件的表现及反制措施作如下浅析。 一、规避执行案件的具体表现 所谓规避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采用不当的手段或者利用法律的漏洞,故意转移财产造成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

34、行的假象,以达到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从执行工作实践来看,我们发现了规避执行的方式有很多,但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表现: 1、外出躲债,规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案件在审理阶段,不把案件当作一回事,认为法院你判你的,我不执行,你又不会把我怎么样,或干脆不出庭应诉,让法院缺席判决。等到裁判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故意外出,甚至全家都外出,不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因一次或多次找不到被执行人,造成案件不能执行。 2、与法院对抗,规避执行。有些当事人自己不主动想办法履行义务,而是认为自己缺乏履行能力,装出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反正我没有钱,又没有其他财产,你奈我不何,充其量把我司法拘留十五天后,仍

35、然要放我回来,等到过了一段时间,法院再来执行了,我又去拘留所坐上十五天。如此反复,法院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案件的执行也没有取得好效果。 3、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这种现象在社会上较为普遍,被执行人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造成无履行能力的假象规避执行。一是有些当事人为了以后规避执行,故意事先就采取利用他人身份证件以他人名义到银行开户存款,自己掌握存折和密码,进行存取款业务。或是购买大型财产时,事先就将财产所有权登记到他人名下,自己占用或使用该财产,一旦以后法院执行了,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财产,而使案件无法执行。二是有些当事人在案件诉讼中或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尚未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之

36、前,故意急忙办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如把自己在银行的存款取出来,不存入银行,或是以他人名义存入银行,自己掌管存折和密码,或是把需要登记过户的财产登记他人名下,或将其他财产转移给其他人占有。三是当事人利用法律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在案件未采取执行措施之前,故意办理相关财产的买卖手续,以规避人民法院的执行,如我们去年执行一起欠款案,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尚未对财产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前,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就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进行买卖,交付全部价款,并到相关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等到法院去查封该财产时,相关机关已核准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

37、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虽然被执行人与他人出于其他目的,转移了财产,但是人民法院不能对该类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四是有的夫妻协议假离婚,将其共有财产转移给没有债务的一方,为以后负债一方规避执行创造条件。以上种种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造成了被执行人没有财产的假象,人民法院因此也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在执行中采取相关执行措施,给法院执行工作造成极大不便。最近我们发现一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前,已经将其在银行的所有存款均取出,再以其亲友的名义存入银行,自己保管存折和密码,并且将其不动产迅速10过户到其他人名下,通过到

38、银行查账,该人也没有存款,到房地产管理单位去查不动产,也没有了,使得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案件不得及时顺利执结。 4、利用银行之间的“待结算帐户”,规避执行。这种方式通常表现为被执行人在某银行开设帐户,同时又在另一银行也开设一帐户,当其他款项进入该帐户后,被执行人故意通过事先预留的转帐支票迅速将该款转入到其他银行的帐户上,同时被执行人又故意将预转的对方帐户户名写错,结果造成一家银行的钱已被转出,但因对方银行帐户名字写错而导致被转出的钱无法进入另一银行帐户上,这笔款实际上就在银行之间的“待结算帐户”中悬着。执行人员到转出银行去查询时,该笔款已经转出,而到另一银行去查帐时,这笔转出的款又没有进入该帐户

39、,无法找到这笔款项。待执行人员离开后,被执行人迅速通过其他手段更正手续后将转出的钱退回原转出户或落入转入户,再将该款提取,造成了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5、采用单位资产不入帐,规避执行。有些单位为了规避执行,事先将单位购置的资产不入帐,并将财产权属登记在他人名下,自己掌握使用该财产,以后一旦单位变成了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经查该财产的权属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不能对该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 6、将单位的收入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规避执行。在执行中,我们发现有些单位,将自己单位的收入不以单位名义存入银行,而是以单位出纳或其他职工的名义在银行开户存款。以后法院在执行该单位时,到银行不能查

40、到单位有存款。例如,我们以前在执行一单位欠款纠纷一案,到各大银行查询被执单位的存款,不是在银行没有开户,就是银行的帐户上没有存款,最后经调查发现,该单位的确有钱,不是以单位名义将款存在银行,而是以单位的出纳个人名义存入银行的,在经过核实后,我们依法冻结了该出纳以个人名义为单位存款的帐户,并依法对 该单位进行了处罚,案件全部得以执结。 7、利用破产方式规避执行。现在有些企业利用合法的破产程序来规避债务和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甚至故意制造企业破产的条件,在破产前利用合法手段转移财产,一旦企业宣告破产,那么未得到清偿部分的债权即不再予以清偿,这样债务人没有得到清偿的债务部分消灭,减免了债务人的债务,而损

41、害的都是债权人的利益,因为他们的部分债权就这样被消灭了,不能再行使权利了。在企业资产处分时,债务人或自己或与他人合伙购买后企业的财产后,更换了企业名称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企业,这样原企业所负的债务就不用再还了,达到以合法手段规避执行的目的。我们原曾执行某一集体企业(造纸厂)破产案件,在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净资产为 50 万元,而企业总负债为 380 万元,通过清算,除支付了相应费用后,债权的清偿率仅为 5%,后企业法人代表花 50万元购买原企业的资产,用股东集资方式利用股份企业的名义,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企业,法院裁定破产,原企业 95%的债权不能得到清偿,就这样被摸掉了,其中一家银行的债权就损失

42、了 140 万元。人民法院对一大批执行案件只能因被执行企业被宣传破产而终结执行。这样,被执行人利用合法的破产方式,规避了法院执行,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8、协助单位与被执行人串通,规避执行。有些协助单位,特别是金融部门,为了吸引客户,特别是吸引大客户到自己银行开户,为从客户保密着想,事先与客户协商一致,在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帐户存款时,及时、迅速通知被执行人转移存款,并留有客户的联系电话。一旦人民法院查询其银行帐户时,银行工作人员故意拖延时间,暗中通知被执行人从银行中取走存款,造成法院查11询时帐户上无钱或是查询时有钱,而在人民法院采取冻结存款的措施时,帐户上的款已经转出,严重妨碍了法

43、院执行。去年我们在银行查询一被执行人帐户时,银行工作人员借故业务繁忙,故意拖延查询时间,并暗中电话通知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查询时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帐户上还有 4 万元存款,而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办理好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相关手续交给银行时,该款已被转出。事后人民法院花费很大精力才把该案执行完毕。 9、以煽动闹事、上访等方式,规避执行。现在的一些被执行人,特别是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案件,为规避执行,采取集体闹事、上访的方式,阻碍执行,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法院的执行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如果硬着头皮执行,企业单位职工以没有钱吃饭集体闹事、上访为要挟,这时政府又会出面协调,讲好话,案件不能执结。如果法院不执行,那

44、么申请执行人也会到处上访告状,说法院怠于执行,执行法官面临进退两难的境地。如我们原执行某一钢铁厂欠款一案,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冻结了该厂的存款 65 万元之后,厂里组织二百余名老职工以要吃饭为由到县政府上访,到法院闹事,结果县政府考虑的社会稳定出面协调,法院解除冻结措施,案件不了了之;又如去年,我们在执行高某赔偿一案中,高某作为被执行人本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 4 万元,但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只执行到位 1 万元后,高某即以原判决错误为由,曾几次赴京、省、市、县相关部门上访,事后本院就停止对高某采取执行措施,但是申请执行人又以法院不执行或怠于执行为由到处上访,双方都以上访为由,要挟法院执行,结果法院

45、通过集体讨论和上级法院批准动用执行救助基金解决了本案的执行问题,而目前高某仍在继续上访。 二、解决规避执行的反制措施 被执行人虽然想方设法,采取合法或非正当手段来规避执行,逃避履行义务。但是,我们必须真正识别被执行人采取了何种方法,以便对症下药,通过采取下列反制措施予以解决。 1、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律认识。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法律下乡活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执行等方式,大力宣传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知识,使更多的人了解法律,遵守法律,从而依法行事,确保执行工作在全社会有序开展,有效防止规避执行的现象发生。 2、认真、细致做好被执行人思想工作。对当事人故意抗拒执行、聚众闹事、上访的案件,要认真

46、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讲明利害关系和规避执行、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使被执行人真正理解执行工作的重要性,防止矛盾激化,能自觉履行义务。 3、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事先控制措施。对有财产的案件可通过诉前、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案件在立案阶段和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主动向申请方释明有关采取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和法律效果,提示申请人及时申请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对一些特殊的案件要依法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及时控制被执行财产,掌握执行的主动权,以保证裁判生效后的顺利执行。 4、加大对被执行财产的调查力度。对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要下力气,想方设法去查清被转移财产的去向、归属,对有些被转移的财产要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47、。比如对被执行人设立“待结算帐户”,应将转出银行和转入银行的帐户全部冻结,这样即可防止被执行人从中转移财产;对单位资产不入帐,或是将单位收入存入私人名义下的案件,也应去调查,分清哪些是单位的财产,对经查确属单位的财产的,要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而对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的12则要查清财产的实际归属,经查实确属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而恶意转移财产的,通过追加被执行主体或是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所转移的财产。另外通过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到各相关单位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等相关财产,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及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5、加大执行力度。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大执行力度,采取多种执

48、行措施,如既要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同时又要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还可通过执行联动机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投资,年审年检和出境,通过信息平台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等多种执行方式并举,以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 6、完善执行立法。一是完善对协助单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处罚力度,对与被执行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要严厉制裁,对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二是对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要立法规定直接执行被转移的财产,对被执行人负有较大债务的,要规定在债务未清偿前不得转让财产。三是被执行人利用合法手段,如利用破产等恶意转移财产,要立法规定对申

49、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由直接责任人负赔偿责任。综上通过专门的立法来限制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7、建立健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立企业、个人诚信信息平台,通过对企业、个人诚信信息共享将企业、个人的资金、经营、负债信息通过网络媒体向社会公布,以此评价企业和个人的诚信,对那些不讲诚信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实行终身跟踪,打入黑名单,让社会知晓。充分发挥执行联动威慑作用,各相关联动威慑部门要通过信息平台,随时了解,发现被执行人不守信用的情况,及时采取相关的措施,限制被执行人的某些权利。如金融部门可限制被执行人贷款,登记部门限制年检年审、证卷、投资部门限制投资,公安的出入境管理部门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其他部门限制高消费等。在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法院才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联动威慑措施,使被执行人无处藏身,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 8、加大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打击力度。一是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通过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利用网上追逃的方式,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追逃,一旦发现了被执行人的下落,立即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再通知执行法院处理。二是简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侦查、批捕手续,只要有基本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公安机关就应立案侦查,基本事实清楚的,检察机关就应当批捕,通过网上追逃的方式,缉拿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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