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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女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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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 者:郭松义,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一清代著名文学家方苞在岩镇曹氏女妇贞烈传序中说:“尝考正史及天下郡县志,妇人守节死义者,周、秦前可指计,自汉及唐亦寥寥。北宋以降,则悉数之不可更仆矣”(注:方苞集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05、230页。 ) 。为什么会这样?原因是自宋以后,随着程朱理学成为官方哲学,它所宣传的那套夫为妻纲的道德说教,也被抬到至高无上的地步,反映在婚姻关系上,便有“从一而终” 、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种种奇谈怪论。为了配合这种论调,由皇帝带头,旌表节妇贞女。各级政府和地方乡绅也层层配合,紧相呼应,并愈演愈烈;到了清代, “贞节”二字便成了规范妇女“人

2、伦之大,风化之美”的最高准则了。 (注:魏象枢:寒松堂集 ,山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729页。 )清朝政府旌表节妇的活动,从顺治初年即已开始。元年(公元1644)七月,顺天府督学御史曹溶向摄政王多尔衮上谕,要求按明朝旧制褒扬节孝, “恤其子孙,旌其门风,以励风节” (注:清世祖实录卷6,第23页。 ) 。据明会典载:凡民间寡妇三十岁前夫亡守节,五十以后不改节者,属旌表之列。 (注:万历明会典卷79。 )按明旧制,就是照着明会典的标准进行表彰。在得到清廷认可后,曹溶于次年十一月申报了直隶境内年轻守节的李端氏等10名节妇名单。 (注:清世祖实录卷21,第2122页。 )接着其他官员也陆续有所

3、呈报。为了表示对旌表活动的重视,清廷从顺治四年(公元1647)起,每到节庆日发布“恩诏” ,都加入了要地方有司注意咨访节妇的内容(注:清世祖实录卷33,第12页;卷41,第15页;卷53,第15页;卷108,第13页。 ) ;又规定:受旌者除政府给银建坊外,还可赈给米粮。 (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403,第1011页。 )后来又一度规定民人之妇自二十岁守节至四十岁,亦可准予旌表。 (注:清世祖实录卷137,第21页。 )根据清实录的记载,从顺治九年(公元1652)起到十八年(公元1661)的10年里,共旌表节妇403人,烈妇175人,两者相加,年平均57.8人(节妇年平均40.3人) (注:顺

4、治九年以前,各省虽不断上报节妇、烈妇,但都只说“章下有司” ,结果如何,未见下文。自顺治九年起,才有正式批复,下旨“给银建坊” ,所以,我们也从这一年开始,计算旌表节妇的人数,以下有关节妇的统计数字,均摘自各朝实录,不再一一列注。 )康熙一朝共61年,旌表节妇总数4822人,年平均79人。其中的烈妇、烈女,因康熙二十七年(公元1688)五月下诏,以人命重大,轻生从死事属反常,对夫(聘夫)死妇人随之自殉,实行“永永严禁” (注:清圣祖实录卷135,第16页。 ) ,故停止年终汇集题拟,但至二十七年止,上报烈妇也有239人。雍正帝胤继位后,对表彰贞节更不遗余力。他先是下诏责备直省大吏对此往往视为具

5、文,并未广咨远访,致山村僻壤,贫寒耕织之人“轻为沮抑” (注:清世宗实录卷4,第1314页。 ) 。接着他又批准了礼部遵旨议奏的,若“节妇年逾四十身故者,守节已历十五载以上,亦应予旌”的定例(注:清世宗实录卷12,第9页。 ) 。这比先前确定的条文,在尺度上又放松了一步,从而使雍正年间(公元17231735)节妇受旌人数达到9995人,年平均769人,约相当康熙年间平均旌表数的9倍多。乾隆时,受旌节妇的人数仍继续增长。在头十几年里,年旌表人数少则千余,多的达两千几百人,截至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 ,累计总数32521人,年平均2323人。有的像江苏省,岁上报至二百余人,以至节孝祠中几无可容

6、致祭之位。由于人数增加太快,乾隆十五年(公元1750) ,江苏巡抚雅尔哈善上疏提议:各省题旌时应加区别:一类是“果系节而兼孝,或能教子成立,或贫无依倚,艰苦自守,或毁形自矢,百折不回,奇节卓著,非寻常可比者,请旨特为建坊,入祠致祭” ;另一类只“循分守节以老者,准其汇题入祀,不另建坊” (注:清史列传卷22, 觉罗雅尔哈善 。 ) 。经礼部等有关部门的讨论、奉旨批准,同意了雅尔哈善的疏请。从此,除少数事迹突出者外,多数采取于祠内统一建碑陆续刻名,同时载入本州县志书的办法加以旌表,至于建坊和设位奉祀,就免去了。 (注:清高宗实录卷344,第1112页。 )尽管如此,乾隆十五年至六十年(公元175

7、01795)的46年间,由朝廷旌表的仍有33679人,年平均732人。嘉庆一代(公元17961820) ,较之乾隆时旌表人数又有所增加,在统共25年里,批准了29179人,年平均1167人。道光四年(公元1824) ,因安徽省全椒县民妇王杨氏守节13年身故,按照成例尚缺两年,无法请旌。礼部援引乾隆三十六年(公元1771)题准的“旌表已故贞女不拘年限”的定制,请求稍加变通。于是,凡已故节妇只要待满十年,非其节之有亏者,均可取得旌表资格。(注:清宣宗实录卷75,第26页;道光礼部则例卷48,第11页。 )到了同治十年(公元1871)又定:“嗣后孀妇守节至六年以上身故者,一体旌表” (注:光绪大清会

8、典事例卷404,第24页。 ) 。由于旌表的标准不断放松,每年请旌的人数也在急速增加,道光朝的三十年间(公元18211850) ,由朝廷批准建坊表彰的节妇多达93668人,年平均3122人。咸丰朝不包括实录所载采访贞节妇女23629人,以及七、八、九3年另载贞孝节烈妇女4804人,总数亦有77025人,年平均7002人。及至同治元年至十二年(公元18621873)的12年间,朝廷旌表节妇更增加至190040人,年平均15837人,其中最高的同治十年(公元1871) ,竟有25347人。尽管清朝政府不遗余力地旌表节妇,但仍有很多人被拒之于外,特别自乾隆十五年实行两级旌表制度以后,矛盾就更突出了。

9、钱泳履园丛话载:“国家有旌表之例,觉罗雅公巡抚江苏,奏准不许滥冒,遂使陋巷穷嫠向隅饮泣。 ”嘉道时著名学者姚鼐亦言:“乾隆十五年礼部从江苏巡抚奏,以天下为节妇者众,不可尽予旌表,乃别定为格,如格者乃旌表。而女子之行,或出于人们所难能,不幸不及格,有终不予旌表者矣。 ”(注:姚鼐:惜抱轩全集 ,中国书店1991年版,第5960页。 )据道光十年(公元1827)江苏有关当局报告,自道光元年起,几年内,仅武进、阳湖两县,一次就采访得应补旌表的贞孝节烈妇女3018口(注:道光礼部则例卷46,第1页。 ) 。张符骧在范家浅缪节妇待旌记中,历举了他亲戚和周围所见的四个例子,说明有的节妇虽然守节已合年限,于

10、例久宜旌表,但或“以家贫故,壅于上闻” ;或“以年远故,反逸之” ;也有因“子贱无力赴告于有司” ,以至无法享受旌表之荣。 (注:依归草卷3。 )另一个叫赛的也说:节妇请旌, “在富饶者犹易托于有力之口,而贫者往往泯灭而勿彰” (注:碑传集卷152, 马节妇传 。 )可见漏旌者远不在少数。至于因守节不够年限,或基于各种缘故与旌表不得沾边者,当然就更多了。旌表节妇,只不过是让寡妇为丈夫、为男子守贞从一所采取手段的一个方面,其他像不断的舆论灌输,以及还有许多烦不胜烦的劝惩措施,目的都是为了给妇女造成强大的压力。早在顺治十二年(公元1656)世祖福临在给一本专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内则衍义序言中提出,要把

11、“守贞殉节”作为重要内容加以倡导。各级地方官员对此亦不遗余力,嘉庆时任湖南布政使的叶佩荪,推行保甲制度,其中的一项内容,就是向耐贫守节者周以布粟,表其门闾,使“乡里争以为荣,愚民咸知劝善” (注:徐栋:保甲书卷2, 饬行保甲 。 ) 。又如龚景瀚建议于各乡设乡铎一员,每逢初一、十五,会同乡官,传集百姓讲解“圣谕” ,并要听讲民众公举孝子、顺孙、义夫、节妇, “素行为善者书之善册” ,进行表扬(注:保甲书卷3, 请设立乡官乡铎议。 ) 。各地的“乡约” 、 “乡规” ,也往往都要写进有关表彰节妇、烈女的条规(注:保甲书卷3, 请设立乡官乡铎议。 ) 。一些宗族组织亦不例外,如江西临川孔氏家谱家规

12、中有“贞节孝义,千古垂芳,族长应加意访问,有年少孀居,不轻出闺门,举动礼法自闲,而能孝敬公姑,教子成人者,公举旌奖。 ”(注: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3编,齐鲁书社1980年版,第1册,第50页。 )乾隆二十五年(公元1770)江苏宝应刘姓入谱条例中记载:“女子适人而守节者并载” ;“无论妻妾守节,俱载,其题旌节孝,并为立传” (注:乾隆宝应刘氏家谱 , 谱例 。 ) 。浙江山阴徐氏家庭规定,嫠妇例旌而无力上请者,由族人“代为请旌悬额” (注:光绪山阴安昌徐氏宗谱卷2, 义庄条规 。 )有的家庭还特别规定优恤措施,苏州范氏立章:“寡妇守三年者,本房房长及亲支保明,批给本名一户米,五年以上加一户,

13、十年以上加二户,十五年以上加三户,二十年以上加四户” ;“三十岁以内守节至五十岁者,已合国家旌表之列,优加五斗” ;“如内有无子孙者,再加一户” ;“如本族聘他姓女未成婚而亡,能归本族夫家守节者,给加。 ”(注:乾隆(苏州) 范氏家乘卷15。 )江苏苏州席氏孀妇赤贫为夫守节, “虽在壮年,亦准给米,如有幼稚子女,照口发给,子壮其子停给,孀妇不停。 ”(注:光绪唐氏世谱载记卷12, 义庄条规 。 )昆山王氏青年守寡, “除给食米外,每月加增火费七折,制钱四钱,以资纺织” (注:光绪(昆山) 琅琊王氏谱略卷10, 义庄条规 。) ,等等。从乾隆时候起,在江南一带还陆续出现了由政府倡导、地方乡绅牵头

14、经理的“清节堂” 、 “恤嫠会” 、 “保节局”等组织,这在开始主要出于救助贫困孀妇的需要,后来鉴于各地“争醮” 、 “逼醮” 、 “抢醮”之风日盛一日,于是又注入了有关捍卫寡妇贞节的内容。(注:参见梁其姿:清中后期慈善组织的“儒生化”以清节堂为例 , 华夏文明与传世藏书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在正面表彰的同时,统治者们也没有忘记贬低或丑诋再嫁妇女及所谓不贞者。根据清律 , “再嫁之妇不得受封,所以重名器也。命妇再受封,义当守志,不容再嫁以辱名器” (注:大清律例刑案汇纂集成卷4, 户律婚姻 。 )根据这一原则,儿子做官,推恩封赠父母,也“不得及再醮之母” 。有人更进一步提出,

15、 “凡娶再醮之妇而又无子者,止当以妾论” (注:曹续祖:再醮不得为继妻论 , 清朝经世文编卷65。 ) 。无独有偶、江苏晋陵奚氏宗谱义例志中,就写着奚姓娶妻,若“再醮来者” ,谱中就“书侧室某氏” ,再嫁者竟然连当妻子的名分都给剥夺了。而光绪苕溪吴氏家谱干脆规定:“娶孀妇不书” 。在如此风气影响下,因寡妇再嫁,竟影响到父母、兄弟、子侄间的关系。有一个读书人死了妻子,继娶某孀妇,婚后有感于两人身世,写了一首诗,其中有句云“同是人间不幸人” 。他儿子读了后,大表不满,把“幸”改成“义”字,成了“同是天下不义人” ,用以谴责不能守贞的继母,同时也埋怨父亲不该续偶不讲对象(注:龚炜:巢林笔谈 ,中华书

16、局1981年版,第45页。 ) 。有的妇女虽然后来表现良好,守节殉夫,但因“前节有亏” ,是已醮妇,便再“不得请旌” 。江苏阳湖县令某处理此案后,写了一首诗:“分钗劈凤已联年,就义何妨晚概愆。鸠以换巢难择木,鹤经别调任更弦。也同豫让传千古,莫恨苏章有二天。究胜世间长乐老,几回生敬又生怜。 ”(注:钱泳:履园丛话 ,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635页。 )诗中对此妇表示了既同情,又格于“义例”不得不作此处理的感叹之情。由于统治者不遗余力地倡导和竭尽鼓噪之能事,在民间,青年失偶, “或不能守,其姊妹多耻之” (注:光绪吴川县记 ,卷2。 ) 。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彼再嫁者,必加戮辱,出必不从正门,舆必

17、毋令进宅,至穴墙乞路,跌足蒙头,群儿鼓掌掷瓦石随之” (注:康熙休宁县志 ,卷1。 )的可怕场面。正是处于如此强大的政治舆论笼罩下,在清代,越来越多的妇女自觉不自觉、自愿不自愿地沦为“从一不二”信条下的牺牲品。二按照清朝政府的旌表规定,虚岁30是一个断限,在此以后居孀者,便不在旌表之列。依着这个原则,我把统计所得的4235个守孀时妇女年岁,分成若干年龄组,罗列如下:20岁以下(包括20岁)872人 占20.59%2125岁 1706人 40.28%2630岁 1657人 39.13%上列年岁都是按当时习惯以虚岁算的。所录4235个数据,有3797例录于各地方州县志,余下438例,分别出自清代碑

18、传全集中的列女传、 清代闺阁诗人征略 ,以及有关文集。在所列三组数字中,所占比例最大的是2125岁,达40.28%。然而更令人触目惊心的是20岁以下守孀者也占有20.59%。照着现在18岁为成人的标准,她们中大多数(以虚岁19岁为准,共有553人,占872人中的63.42%)不过初涉人世,还没有来得及享受更多的青春甜蜜,便关上了花季生活的大门,为求取旌表,须寂寞孤灯,了此一生。有人说, “孤儿寡妇,乃天下穷民无告者,即名门右族多有失所” (注:石成金:传家宝 ,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27页。 ) 。在当时男子为主导的社会里,妇女死了丈夫,立即会觉得失去依靠,或面对家庭、亲属、家族、社

19、会错综复杂的关系,感到无所适从,所以有人便选择了从殉的道路。夫死妻殉,这叫做烈妇,原可得到旌表,后来鉴于从殉请旌人数不断上升,这才下诏,除妇女拒奸自尽,或逼嫁致死,即“守正捐躯”者,可仍予表彰,其余一律停止,这在前面已有述及。严禁从殉的理由是人命关系重大,岂可妄捐躯体,似乎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实际上还有其他原因。雍正帝曾下谕说:“不知夫亡之后,妇职之当尽者更多。上有翁姑,则当奉养以代为子之道;下有后嗣,则当教育以代为父之道。他如修治,经理家业,其事难以悉数,安得以一死毕其职乎。 ”(注:清世宗实录 )卷67,第4页。 )只有代亡夫完成孝养公婆、教育子女、治家立业以后,这才算完成妇道之职。殉夫尽

20、管悲壮,却在逃避责任。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许多居孀妇女,不得不忍辱负重,艰苦地踏上人生后半程。有关情况,我们在清人文集、方志等“节妇” 、 “列女”传中可以找到很多的例子。这些妇女为保全名节,几乎都付出了极大的代价,正如当时人常把妇女守节说成是“苦节” ,或者用“历尽艰辛” 、 “劳瘁难惫” 、 “心力憔悴”等言词加以描述。说明她们要走完这一历程,是很不容易的。有一则资料,叙述婆媳二人都年轻守孀,相互依怜,面对此情此景,婆婆写诗有“可怜两世孤孀妇,相对朝朝泪不干”之句(注:施淑仪:清代闺阁诗人征略 ,上海书店1987年影印本,第202页、649页、567页、263页、499页、202203页

21、、169页、206页、202页。 ) ,真可谓血泪之言。根据我查阅到的资料,清代妇女守孀年限最长的竟达到92年(注:光绪顺天府志卷112。 )这是多么漫长的岁月,需要付出多大的毅力,忍受多大的心灵伤痛!当然,在持节妇女中不乏有熬到可以请旌的年岁,有的苦去甘来,晚年还享受到了儿孙们给予的欢乐。但更有相当一部分人,在身心的双重压力下,往往正值盛年,便过早地夭折了。这样的例子也是很多的。天津符任氏,17岁嫁,18岁寡,本来尚有孀婆杨氏与之相依为命,后来婆婆也死了,接着唯一的女儿出嫁,她孤独一人,缺少依靠,才38岁就过世了。 (注:方苞集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05页、第230页。 )吴县

22、汪吴氏,20岁出嫁,7个月丈夫病死,不到两年遗腹子殇,接着又给公公送了终,连续的打击,使她的精神彻底崩溃, “哀毁成疾” ,才2324岁,便结束了一生。(注:施淑仪:清代闺阁诗人征略 ,上海书店1987年影印本,第202页、649页、567页、263页、499页、202203页、169页、206页、202页。 )乌程人金顺,是中书汪曾裕的妻子。她19岁嫁汪,27岁寡,隔了年把,婆婆又去世了,留下6岁孤儿和一个年迈的公公。族人们见其可欺,欲谋其孤,夺取财产。金氏为保住儿子性命,不得不将他“之楼上,去其梯,每饮食,必先尝而后与之” ,过着提心吊胆的生活。这样过了两年,不到30岁,金氏就心力交瘁而死

23、。再如吴县吴陆氏,19岁嫁,十日而寡, “矢志不嫁,归依其母,母殁,随父侨居,卖画自给。未几父又殁,鬻身为婢以营葬。 ”结果被坏人所乘,触石而死。 (注:施淑仪:清代闺阁诗人征略 ,上海书店1987年影印本,第202页、649页、567页、263页、499页、202203页、169页、206页、202页。 )昭文县项吴氏、丈夫病危时对她说:“老母在,毋殉我” 。待殓毕,吴氏想用自杀以求解脱,婆婆说:“你毋忘你夫言” 。两年后,婆婆死,她又想自杀,母亲又提醒她:“姑与夫未葬,汝不得死” 。这样吴氏只好等待把丈夫和婆婆营葬完毕,才得“不食死” 。这一年,她不过26岁。 (注:施淑仪:清代闺阁诗人征

24、略 ,上海书店1987年影印本,第202页、649页、567页、263页、499页、202203页、169页、206页、202页。 )其他像南汇王叶氏,17岁嫁,18岁寡,24岁亡;吴江李徐氏,婚后两年寡,不久“抑郁而卒” (注:施淑仪:清代闺阁诗人征略 ,上海书店1987年影印本,第202页、649页、567页、263页、499页、202203页、169页、206页、202页。 ) ;宣城张詹氏,18岁嫁,19岁寡,27岁卒(注:施愚山集 ,黄山书社1992版,第349页。 ) ;会稽徐朱氏,18岁嫁,20岁寡,38岁故;侯孟氏,18岁嫁,同年末寡,23岁死。 (注:施愚山集 ,黄山书社19

25、92版,第446页。 )都是因为寡妇难当,身心压力过重,早早结束了生命。根据我的初步估测,清代妇女大致30岁以前年轻守寡者中的死亡年龄,不足45岁的人数比例上当超出45岁以上者,其中不少无子无女者,不得不以身殉全节。正如有人所言:“无子无食,难乎其为节也。 ”(注:张士元:嘉树山房集卷11, 书朱烈女事 、 书孟烈妇事 、 书沈节妇事 。 )倡导女子守贞不二,实在是给妇女带来无尽苦难的一条罪恶绳索。三其实,就在人们甚嚣尘上地倡导妇女从一守节的同时,社会上也存在着一股要求妇女再嫁的强大压力;因为人们总不能脱离现实,只沉湎于某种道德说教之中。何况像要求妇女从一守节这样的准则,本来就充满着伪善和苦痛

26、。一些稍具头脑、同情妇女命运的士大夫们早就看到了这一点。大学士朱轼就说:“今欲使妇人尽守从一而终之义,虽颠连无告,而孤寡1919之死靡他,恐尧舜之治,天下有所不能。 ”于是便出现“有夫亡而妻嫁者,即有母嫁而女从者” 。 (注:朱文端公集卷3, 三父辨 。 )朱轼在康雍两朝都当过大官,还是乾隆帝弘历的老师,是个深受朱子儒家学说影响的正统官僚。即使这样的人,也认为寡妇再嫁是理所当然的。比朱轼稍晚一些的钱泳说得更坦率:“余谓宋以前不以改嫁为非,宋以后则以改嫁为耻,皆讲道学家者误之。”他认为寡妇再嫁与否,得视“门户之大小,家之贫富,推理揆理,度德量力而行之” ,不能像道学家那样划出一定标准。钱泳还引用

27、别人的话说:“兄弟以不分家为义,不若分之以全其义;妇人以不再嫁为节,不若嫁之以全其节。 ”(注:钱泳:履园丛话 ,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612页。 )对于那些年轻贫穷、无子无女的孀妇来说,劝令改嫁,实在是保全她们名节的最好方法。此外像张士元所说:孀妇“或以无子而去,或以无食而去,或竟不自持而去,圣人不能禁也。 ”(注:张士元:嘉树山房集卷11, 书朱烈女事 、 书孟烈妇事 、 书沈节妇事 。 ) ;蓝千秋也说:“从一而终者妇人之义,然至于夫亡子弱,势无可倚,或勉强改适以存,夫后幸有济,君子犹将怜其志而原之。 ”(注:碑传集卷151,蓝千秋:魏节妇传 。 )如此等等,都是因为他们目击现实,对妇

28、女再嫁采取默认和同情的态度。至于像钱大昕、俞正燮等人针对道学家们所发男子可以再娶、多娶,女子却必须守节从一、不得再嫁所作的谴责,那就涉及范围更广,不单指孀妇而言了。 (注:钱大昕:潜研堂文集卷8, 答问五 , 问妇人之义从一而终条;俞正燮:癸已类稿卷13, 节妇论 。 )当然,上面所发的议论,主要是从体谅寡妇处境角度而说的。其实从社会学的角度进行考察,人们之所以要求寡妇再嫁,那是有深刻原因的。(一)男女性比例失调是促使寡妇再嫁的外在动因在传统社会中,由于重男轻女,以及普遍存在的溺婴事实,使得男女性比例处于极不正常的状态。据有的学者推算,清中期的男女性比例大致是100:113119之间,男子远多

29、于女子。 (注:姜涛:中国近代人口史 ,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00页。 )如果加上某些男子的多妻制(主要是纳妾) ,使得相当一部分男子无法得到配偶。而大量守孀妇女的存在,则更加剧了男子娶妻的困难。鞠德源教授根据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档案,统计了道光二十六年(公元1846)清宗室46族男女名册:男5618人,女5277人,男女性比例是100:106,略低于一般百姓之家。但孀妇人数却很可观,共1263人,约占全部人口的11.6%(注:李中清、郭松义主编:清代皇族人口行为和社会环境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0181页。 ) 。宗室队伍中孀妇众多,除皇族为人们表率,受到更多的传统伦理

30、说教有关以外,更重要的是因为清朝政府优遇皇族,有比较完备的生活保障机制,凡“孀妇无子可继者” ,经本管族长、学长等保结,每月给银2两,季支米5.3石(注:道光宗人府则例卷21,第16页。 ) 。孀妇既无生活后顾之忧,家长、族长们当然可以要求她们全力守节。至于通常百姓,孀妇的人数比例不会那么高,我们估计为89%,这大体能够通过。按清代人口,乾隆晚期已超过3亿,道光年间达到4亿。且以3亿为准,再照100:113119的性比例进行推算,妇女数是1368914079万人,89%的寡妇比例,便是24002700万人,占妇女人口的1719.2%和17.519.7%。清代寡妇守孀时的年龄结构,除少数有15岁

31、以下者,一般均在15岁以上(虚岁16岁) ,其中1545岁这一层次约占一半或一半稍多,即12001500万之间(注:根据瑞典人口学家桑德巴所定人口年龄构成的标准,1549岁可占到总人口的5050.5%,50岁以上的占1030%(参见刘铮等:人口统计学 ,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2页) 。清代妇女的平均婚龄偏低,把守孀年龄的半数或半数稍多定在1545岁间,不致有大的偏差。 ) 。她们无论在生理或心理上,都是再婚重组家庭的合适年龄。用“从一而终” 、 “好女不事二夫”的荒唐原则将其禁锢起来,不让再嫁,这不单是对千百万妇女青春的摧残,在性比例失调的清代,中下层百姓本来已艰于寻觅异性伴侣的情况

32、下,无异又是雪上加霜,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清代愈演愈烈的逼醮、扛孀、抢寡事件,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各类案件,在相当程度上亦是因为寡妇守节,加剧男女性比例失调矛盾,人们不得已作出的激烈反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合理性。(二)家穷无法生活,迫使寡妇不得不嫁在当时,男子是一家之主,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妇女处于从属地位。在上无公婆、下无财产可以依靠,有的又无子女或子幼无恃的情况下,死了丈夫,等于失去了生活的来源,往往立时陷入窘境。有人评论烈妇和节妇,节妇中富家和贫家说:“烈易而贞难,守贞者富易而贫难。 ”(注:蓝鼎元:鹿洲初集卷9, 贞洁汪太君传 。 )烈妇尽管悲壮,易于引起人们的同情,只要拼得一死,便可永远

33、了结痛苦。节妇则不然,必须把痛苦埋在心底,承受更长期的煎熬。至于节妇中富易贫难,是因为富者起码不用为衣食犯愁,一个贫苦寡妇,既不能外出营生谋食,种地又身单力薄,只靠十指度日,谈何容易。面对漫漫人世,有的寡妇既不能自杀以殉,又艰于独守饿饭,为了能够较正常地生活下去,只好选择再嫁之途。对于这样的一些再醮妇,人们常常采取同情、理解的态度。江苏上海县自清初至同治末的近230年里,以节烈著者至三千余人之多,称得上是个“励节”之乡。尽管如此,仍不能阻止众多的寡妇选择再嫁之途, “闾阎刺刺之家,因穷饿改节者十之八九。 ”(注:同治上海县志卷24。 )因为她们是穷饿无以为活,是不得已而为之,是很难进行谴责的。

34、前面我们曾提到,有的家庭利用族产给贫苦寡妇以一定的经济资助,也有官员商绅出面组织清节堂、恤嫠会等等,其中的一个目的就是企图阻止贫苦寡妇因生活无着而出现再嫁的事。但面对成千上万须待周济帮助的寡妇们,这些少数官绅的善心,不过是杯水车薪,无济于大事。在一些经济实力不足,或无族产的家族,面对贫困孀妇的生计,感到束手无策,不得已也只好放松对孀妇再嫁禁例,有的还写进了“家训” 、 “族规” 。像寡妇“至若子女俱亡,公姑无靠,不能谋生者,亦可不必强守” (注:宣统白沙陈氏支谱卷首上, 家训 。 ) ;族中孀妇, “或有家贫,无一可守,而势难终守者,听其别为调停,族规无庸苛责” (注:光绪周氏三续族谱卷2,

35、族规 。 ) ,等等。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宗人府档案中,我们发现一份道光二年四月初十日,由已故四品宗奕炳妻蔡氏与夫家所立的再嫁甘结。文中提到蔡氏因夫亡子死,亦无依靠, “不愿守节,情愿出其此姓,另外改嫁,再无反悔。 ”(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宗人府堂稿(来文) ”436包。 )连宗室之家,亦可因穷、无依靠,允许再嫁,对一般百姓当然更难约束了。家穷、无法生活,是促使寡妇再嫁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三)出于家庭财产原因这里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死了丈夫以后,夫家觊觎资财,逼令新寡媳妇再嫁,以避免立嗣得到继承权。这多发生在年轻守寡,又无子嗣人的身上。此类例子很多,而且常常可以从文人们描述的某些

36、不顾劝诱、威胁,坚持苦节的节母、烈妇行述、事状中,间接得到印证。比如江苏常熟潘淑清,29岁时丈夫与公婆相继殁,又无子女。族人见其可欺,朝夕逼嫁,以图“遗赀” (注:施淑仪:清代闺阁诗人征略 ,上海书店1987年影印本,第202203页、169页、206页、202页。 ) 。还有像郑龙田祖母巢氏,20岁嫁,23岁寡,当“方寡时,内外人利其产,讽之嫁” ,巢氏立大伯若驹子为嗣,以明其志。不久,若驹死,若驹仅存的另一子亦死,两房仅存巢氏一嗣子,于是“内外人益欺凌之” ,务逼巢氏他嫁而后快。 (注:徐珂:清稗类钞 ,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7册,第3070页。 )山东某地因有富民逼嫁孀妇图产,妇不从,

37、竟活活将其“勒死” (注:王培荀:乡园忆旧录 ,齐鲁书社1993年版,第370页。 ) 。在李渔的资治新书中,摘载了两则族人图谋钱财迫孀妇再嫁的案件,一件发生在福建漳州府,夫兄卢文,利用委托掌管产业的机会,先是“盗卖其腴产千五百金之美业” ,然后“更欲卖其12巢” 。逼令寡弟妹韩氏改嫁, “必欲噬寡吞孤,置之死地而后快” 。另一则是母家亲弟秦孟,为贪图重价聘金,不顾妹妹新寡才三月,“1314不除” ,便要她重新再嫁(注:资治新书卷13,陈斯征:奸骗撤材事 ;汪长源:悬案逼杜事 。 ) 。一些不谙世故的年轻寡妇,面对如此残酷激烈的争斗或各种花言巧语,无法应付,常常屈从压力,以同意再嫁求得解脱。再

38、一种情况是寡妇为使亡夫的财产不致被族人染指、吞灭,用招赘后夫的办法,加以保全。这里是寡妇采取主动,并广泛存在于西北各省,以及山西、四川、两湖、两广等农村,叫做“坐产招夫” 。 “寡(妇)15(恐?)人占其产而坐以招夫,鳏夫再得利其产而计图寡妇。媒妁说合有产之寡妇,可多得谢金,故有产之寡妇即可居之奇货也。 ”(注:乾隆镇安县志卷6。 )陕西洛川一带, “富裕之家,子女不愿媳妇改嫁,而为之招夫。 ”(注:民国洛川县志卷23。按此事虽是民国年间事,但估计清代亦是如此。 )这是夫家作主,为寡妇招夫。广西荔浦县志记有:“寡妇招夫养子,居其家室,占其产业,族人不以为异姓乱宗,往往赞成之。 ”在岑溪, “或

39、子死以媳招夫为继子,亦受田宅,虽与理不合,而乡人习以为常。 ”(注:乾隆岑溪县志卷1。 )寡妇招夫,承袭原夫财产,不但被允许,而且相沿成了“俗例” 。坐产招夫得到清朝政府的首肯,据清律乾隆十一年定:“坐产招夫,听从民便,若私昵图谋,有伤风化者,应申禁族邻禀逐。 ”(注: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卷10, 户律婚姻 。 )只有当引起纠纷,或有伤风化之事而呈禀政府,国家才出面干预。兄死,弟娶其嫂;弟死,兄收其弟妹,这也是寡妇再嫁的一种形式,在民族学上归于收继婚一类。直至清代,流行的地区仍相当广泛,且各地都有不同的叫法,如陕西、鄂西、湖南、四川叫“转房” 、 “16裁” 。湖北又作“就婚” 、 “续婚” 、

40、 “挽亲” 。鄂北称“伦婚” 。山西呼“接交” 。四川也叫“嫂就叔”或“叔接嫂” 。浙江金华一带呼“插花婚” ,临海等地作“接面” ,浙南叫“续亲” 。闽中有称“接节”的。广西、江西叫“转婚” 、 “转书” 。赣南作“升房”等等。 (注:以上称谓,均本自有关省份的地方志,此外也参考了董家遵:中国收继婚之史的研究 ,清华印书馆1950年出版。 )由于弟娶寡嫂,兄收弟妹,牵涉到手足伦理之情,所以为清朝政府所禁止, 清律将其归入“嫁娶违律”一类,照规定是要处以绞刑的。但在具体量刑时,考虑到不同情况,仍有所斟酌。凡“曾向亲族、地保告知成婚者,男女各拟绞监候,秋审入于情实” ;“如由父母主令婚配,男女仍

41、拟绞监候,秋审时核其情罪,另行定拟。 ”(注:大清律例 ,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221222页。 )之所以作此通融,是因为类似情况,在不少地区的下层民众中实在太普遍了。从传统礼教的角度,不得不严律予以制止,可实际又纠不胜纠,办不胜办,所谓法不责众,只好处于民不告、官不究的状态。(四)妇弱子幼,缺少劳动力,以及其他原因妇弱子幼,缺少劳动力,招夫入赘是解决一法。湖北巴东县, “或孀妇子幼,招他姓男人入室,谓之抚子承差;老年丧子,有遗媳招他姓入赘,谓之陪儿。 ”(注:光绪巴东县志卷10。 )陕南定远等地, “妇人寡居生有子女,不能守者,招夫上门,名曰招夫养子。 ”(注:光绪定远厅志卷5。 )

42、无论是“陪儿”或“抚子承差” 、 “招夫养子” ,都是出于对劳动力的需求。一些死了妻子的男子,也常求娶寡妇。那是因为比较起来,寡妇更善于治家。陕西宜川县, “至丧妻再嫁,率重寡妇而轻室女,以室女不谙操作,寡妇必善持家。一有寡妇。居为奇货,索价动逾百金,恬不为怪。 ”(注:乾隆宜川县志卷1。 )男子丧妻再娶,常常留下前妻子女,内部关系比较复杂,不易处理。一般说来,寡妇的阅历较初嫁女子丰富,知道如何应付场面,摆平矛盾;对于再娶男子而言,已经度过了年轻初婚时的那种充满神秘幻想的感情,需要的是有个好的贤内助,帮他管好家,使家庭内部不致矛盾四起。愿用重金招聘寡妇,不以再醮为嫌,正是基于如此目的。另外,像

43、有的父母或公婆,眼见女儿、儿媳年轻守寡,实在太苦太累,怕将来守不住,贻笑大方,出于怜悯而劝告及早改适。康熙时,广东梅州人吴氏,出嫁后才几个月,丈夫便一命呜呼。当时吴氏才20岁,无子女,且品行又好,于是“闻其行者,求婚接踵,父母与舅姑咸劝易志。 ”(注:彭定求:南昀文稿卷6, 闽南节妇林门是吴氏传 。 )当涂吴氏,17岁嫁,18岁丧夫, “父母悯其少寡无子” ,一面劝其归宁,一面动使媒妁,谋划将她再嫁。 (注:施愚山集 ,黄山书社1992版,第445页。 )又台宣城詹氏,18岁嫁,19岁寡,“父母尝怜讽之” ,要她改变守志的主意,及早择婚再嫁,以得较好归宿。 (注:施愚山集 ,黄山书社1992版

44、,第349页。 )上面几个例子,虽然最后都以孀妇坚拒再嫁了结,但至少说明在一般人心目中,不像道学家那样,以劝说寡妇再嫁为大逆不道。著名的于清端公治家规范中,就专门立有条规:“妇女不幸而失早17,应该守节为是,其或青春年少,不能终节者,不妨善言,尽伊父母,令其改适,以免意外之诮。 ”(注:见得一录卷9)选择守节或再嫁,都是寡妇的权利。在有的地方,像湖南宁远, “妇人不以守节为重,不幸而嫠,劝嫁者踵至” ;在永明,寡妇再醮,竟有“夫家、母家争为纳聘者”(注:道光永州府志卷5。 ) 。寡妇再嫁,似乎是理所当然的事。诚然,在上述劝嫁者中,不乏有从中图利,捞取好处者,甚至违反妇女本人意愿,强行迫嫁的。乾

45、隆贵州清平县志载:“夫亡再醮,夫家、母家争索财礼” 。湖南新化有“夫亡再醮,多有夫家母家互争财礼” ,乃至发生捆嫁捉掳等暴力行为。 (注:同治新化县志卷7。 )陕西渭南县,乡民婚配“不择门第,不论班行,并不计年庚之大小,唯利是视,同于市道,而再醮者殆有甚焉。 ”(注:光绪新续渭南县志卷2。 )在陕西临潼, “婚多论财礼,再醮尤甚,至有射利之徒,诈罔成风,以寡妇为奇货。 ”(注:乾隆临潼县志卷1。 )甘肃光绪海城县志云:“凡有新寡之妇,夫族家倚若拱璧,张三李四执牛耳,财礼多至一二百两,互相竞逐,动成抢案。 ”正是在此种浪潮冲击下,有的地方,出现了“妇不耻廉,名节甚轻” (注: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

46、录 ,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7页。) ;或夫死,妇“鲜有从一而终者”的情况。 (注:雍正景宁县志卷1。 )这对一心倡导妇女以名节为重的道学家看来,当然是无法容忍,要破口大骂了。四上面我们谈了清代妇女的守节,也谈了妇女的再嫁,这实际上是两上对立、相互矛盾的问题。但在清代却是如此显眼地同时存在着。当然,作为道德的主导方面,由于清朝政府的大力倡导和许多文人学士的鼓噪,以及与之相配合的一套法律准绳,使得从一而终成为衡量妇女品行的重要标准,很多妇女也常为此献出了个人的幸福和青春。有清一代受到朝廷旌表的的节妇,截至同治十二年止,包括烈妇、贞女,总计达481107人(内夫亡殉节4122人、未婚守志565

47、3人) ,如果加上后来的同治十三年和光绪、宣统共37年,其总人数当为更多。至于因种种缘故合例而未得旌表者,亦不在少数。这么多贞节妇女受表彰,不但是以前朝代所没有,而且在同期其他表彰活动中,也名列前茅。涌现如此众多的节妇,这足以表明,清朝政府的宣传、倡导是做得成功的,同时也显现了宋明理学那套妇女贞洁观,在经过几百年不断修饰包装,已经十分完备,确实成了当时道德规范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所谓从一而终,这是男子对女子所发出的要求,然而在男子拥有三妻四妾可以不受谴责的情况下,却要求女子从一而终,这不但不公正,也是对女权的粗暴践踏。不仅如此,它在维护道德原则旗号下,实际上把许多本来艰于娶妻的许多贫苦男子的

48、权利也给剥夺了,或大大增加了择偶的难度。说到底,从一而终的道德标准,只对有权有钱的男子有利,反遇了少数特权者的私利。这样,必然会发生道德规范与现实生活的脱节,并发生相应背离的现象。我们列举的大量促使寡妇再嫁的事实,便是最好的证明。不过,由于各个地区、家族、家庭乃至本人的情况各不相同,所以在具体看待或选择守节或再嫁上,态度也是不一样的。大致在农村,特别是偏远新移民区,由于性比例严重失调,寡妇的再嫁率就很高。相反,在一些中心地区,尤其像江浙和京师周围,受传统道德说教影响较深,舆论压力较大的地区,妇女守孀比例就相对要大得多。至于家族、家庭,主要看经济水平的高低,有较丰厚的族产、家产,能对寡母孤儿提供一定生活条件的,对寡妇再嫁控制从严,守孀的比例便大,反之则小。几年前,我曾写过一篇文章,通过对50余部族谱的考察,发现妇女再嫁多发生在一般下层家庭中,18有功名的绅宦家庭,竟无一例再嫁者。所以我曾说:“这除了表明再嫁与家庭经济有重要关系外,同时更反映了那种吞噬妇女青春和个人意志的封建礼教,在中上层人士中所占有的绝对统治地位。处于这类家庭中的妇女,她们在精神思想上所受的束缚,远比一般平民百姓要严重得多。 ”(注:拙著:清代人口问题与婚姻状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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