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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2013年修改的主要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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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商标法2013 年修改的主要内容主讲老师 黄洁洵【前言】商标法自 1982 年 8 月 23 日颁布,1983 年 3 月 1 日实施以来,历经 3 次修改:11993 年 2 月 22 日22001 年 10 月 27 日32013 年 8 月 30 日商标法第 3 次修改的主要原因:1解决实务中新出现的问题;2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商标法第 3 次修改主要体现为:1加强对商标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2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3提升商标行政管理效率;4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的管理;5增加声音商标;6调整商标续展申请时间;7强化商标使用义务。一、加强对商标相关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1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商标法(2013 年修正) 第 15 条新增第 2 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授权代理或代表)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案例】2 月 1 日,甲公司申请在“服装、鞋、帽”上使用“PPP”牌商标,同年 3 月1 日,乙公司亦提出了相同的申请;经查, “PPP”牌商标,乙公司已于同年 1 月 15 日开始使用于新产品,但由于新产品未全面上市,尚未产生足够影响,甲公司与乙公司不存

3、在任何代理或代表关系。【解析】如果上述事项发生于商标法2013 年修改前,除非乙公司依法享有优先权,否则,按照“先申请原则” , “PPP”牌商标应当授予申请时间在前的甲公司。但在商标法2013 年修改后,如果乙公司能证明甲公司在与乙公司订立采购合同的过程中已经知悉该商标存在,则甲公司将被认定为恶意抢注,即使申请在先,也不能获得“PPP”牌商标权。2禁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企业字号以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是当前常见的一种“傍名牌” 、 “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严重损害了诚实经营者的积极性,降低了市场效率和活力。商标法(2013 年修正) 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衔接,在第 58 条中强化了

4、对此类行为的禁止,明确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3 “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禁止以其做宣传广告“驰名商标”并不是一种体现商品质量或品牌认知度的荣誉称号, “驰名商标”的认定,2实质上只是商标权受到侵害后的一种救济手段。 商标法(2013 年修正) 力图“正本清源”:(1)驰名商标认定应当遵循“被动认定、个案认定、事后认定”三原则,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在各自查处、审理案件过程中(“事后认定” )根据需要对涉案商标(“个案认定” )是否属于“驰名商标”

5、作出认定。(2)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者,按照第 53 条的规定,应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罚款。二、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一)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进行了调整商标法(2013 年修正) 第 57 条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列举,与修改前的商标法相比,主要调整了两项内容:1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侵权的判定按照修改前的商标法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在该规定中, “同一种” 、 “类似” 、 “

6、相同或近似”并未予以区别对待。 商标法(2013 年修正) 作出了区分:(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正当使用】 (商标法(2013 年修正) 第 59 条)(1)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2)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

7、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3)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2增加帮助侵权的规定商标法(2013 年修正) 第 57 条增加了第(六)项,将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界定为商标侵权行为。除上述两项调整、新增的内容外,下列行为亦属商标侵权行为:(1)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8、的商品的;(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3)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反向假冒”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案例】 “PPP”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由甲公司持有,获准在“服装、鞋、帽”类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尚未获得足够的公众认知度和影响力;请判断下列乙、丙、丁、戊、庚 5 家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31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在“乐器”类商品上使用“PPP”商标;【解析】乙公司并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PPP”牌商标,其行为不侵犯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丙公

9、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在“服装、鞋、帽”类商品上使用“PPPPP”商标;【解析】丙公司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是否属于正当使用、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如果丙公司能够证明“PPP”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等,或者丙公司对“PPPPP”从字体、表现形式等各方面都附加了与“PPP”明显的区别,其使用并不会导致混淆,则不构成侵权;否则,应属侵犯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3A 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在自己的服装产品上使用“PPP”商标;丁公司予以销售;戊公司受 A 公司委托负责为 A 公司配送上述商品,经查,丁公司、戊公司对商品涉及商标侵权并不知情;【解析】丁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

10、专用权的商品,不论其对该商品属于侵权商品是否知情,均构成商标侵权;戊公司的行为属于“帮助侵权” ,只有在“恶意(明知) ”的情况下才能界定为商标侵权行为。4庚公司大量购入甲公司 2014 春季新品,将“PPP”商标撕掉,更换成庚公司持有的“GGG”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销售。【解析】庚公司的行为属于“反向假冒” ,构成商标侵权。(二)加大侵权赔偿力度1对恶意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最高可达 3 倍)商标法(2013 年修正) 第 63 条第 1 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

11、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将法定赔偿额由 50 万元提高到 300 万元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 300 万元以下的赔偿。(三)增加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商标法(2013 年修正) 在第 60 条第 2 款中新增规定,对 5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2、,应当从重处罚。(四)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商标法(2013 年修正) 第 63 条第 2 款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三、提升商标行政管理效率(一)改“一类一申请”为“多类一申请”修改前的商标法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该规定给跨多行业经营的商标申请人带来了诸多不便,商标法(2013 年修正) 第 22 条第 2 款作

13、出了便利化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该项修改是我国商标申请制度与国际接轨的一次重大变革,将大大便利于规模较大、跨类经营较多的企业。(二)明确商标注册审查和案件审理的时限41注册审查时限(9 个月且不得延长)根据商标法(2013 年修正) 第 28 条的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 9 个月内审查完毕。2案件审理时限(1)9 个月+3 个月根据商标法(2013 年修正) 第 34 条的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9 个月内做

14、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3 个月。根据商标法(2013 年修正) 第 44 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9 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3 个月。 (针对简单案件)根据商标法(2013 年修正) 第 49 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9 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

15、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3 个月。根据商标法(2013 年修正) 第 49 条的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9 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3 个月。(2)12 个月+6 个月根据商标法(2013 年修正) 第 35 条第 1 款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 12 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

16、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6 个月。根据商标法(2013 年修正) 第 35 条第 3 款的规定,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2 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6 个月。根据商标法(2013 年修正) 第 45 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2 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17、 6 个月。 (针对复杂案件)(三)调整商标异议制度商标异议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申请注册商标经初步审定后,商标局予以公告收集、听取异议。如果异议进程受到恶意异议申请的影响、阻滞,将大大降低商标注册效率。因此, 商标法(2013 年修正) 对商标异议制度进行了调整:1限定异议主体和异议理由修改前的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 “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商标法(2013 年修正) 第 33 条则根据异议理由的不同,对异议主体作出了不同规定:(1)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限于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如果以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异议人的相应权利(例如,申请注册的商

18、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异议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提出异议的,只限于在先权利人、利害5关系人;而非任何人均可以上述理由提出异议。(2)以“绝对理由”提出异议:任何人任何人均可以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2013 年修正) 第 10、11、12 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为由提出异议。【案例】甲公司向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拟在“服装、鞋、帽”类商品上注册“爱风”牌商标;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定后发布公告,异议期内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分别提出了下列异议:(1)乙公司以甲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模仿自己在“服装、鞋、帽”类商品上已经注册的“艾风”牌商标为由提出

19、异议;【解析】 “模仿已经注册商标”属于“相对理由” ,乙公司为在先权利人,乙公司提出的异议,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2)丙公司以甲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是翻译某知名公司持有的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影响中国企业国际形象为由提出异议;【解析】 “翻译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属于“相对理由” ,丙公司并非在先权利人,案情所述也未表明其有利害关系,丙公司的异议,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不应受理。(3)丁公司以甲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带有民族歧视性为由提出异议。【解析】 “带有民族歧视性”属于“绝对理由” ,任何人(包括丁公司)均有权提出异议。2简化后续救济途径(1)异议人不服根据商标法(2013 年修正) 第

20、 35 条第 2 款的规定,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异议人不服的,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而不再通过商标复审程序解决。(2)被异议人不服根据商标法(2013 年修正) 第 35 条第 3 款的规定,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的管理1突出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法(2013 年修正) 第 19 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同时, 商标法

21、(2013 年修正) 第 68 条第 3 款还规定,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2强化行业组织的作用根据商标法(2013 年修正) 第 20 条的规定,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其吸纳的会员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参考资料】(1)中华商标协会成立于 1994 年,是由国内一些知名企业发起,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接领导的全国性社团组织。 (资料来源:中华商标协会官

22、网)(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在财政部党组和理事会领导下开展行业管理和服务的法定6组织,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承担着注册会计师法赋予的职能、财政部党组委托和财政部领导交办的职能,以及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能。 (资料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3增设诚信档案制度商标法(2013 年修正) 第 68 条增设了诚信档案制度,商标代理机构如果从事伪造、变造法律文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以诋毁同行的手段招徕业务,明知侵权或恶意抢注仍接受委托等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同时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

23、公告。五、其他重要修改1增加声音商标修改前的商标法要求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是“可视性标志” ,声音、气味等不得申请注册商标。但是, 商标法(2013 年修正) 第 8 条将“声音”明确纳入商标申请注册的范围内,不再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可视性,而是强调其“可识别性” ,即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2调整商标续展申请时间商标法(2013 年修正) 第 40 条要求,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 12 个月内” (原为“期满前 6 个月内” )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该项修改使商标注册人有了更大的自由度。3强化商标使用义务商标法(2013 年修正) 对连续 3 年停止使用的商标作出了特殊规定,主要体现在:(1)无须先行责令限期改正根据商标法(2013 年修正) 第 49 条,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3 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不再需要先责令限期改正,直接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即可。(2)原则上不予赔偿根据商标法(2013 年修正) 第 64 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 3 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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