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学(蓝色真题)第一章 刑法概说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广义刑法是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刑法仅仅指系统规定的犯罪、 、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根据 :1、法律根据(宪法)刑法必须以宪法为立法依据,贯彻宪法精神和原则,保障宪法实施;刑法的规定及其解释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没有法律效力;刑事立法必须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进行,否则就是违宪行为;2、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宪法,应当系统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立足实际情况;刑法要有适当超前性,从动态上把握客观
2、实际。任务 :1、保护方面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2、惩罚方面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对犯罪以最严厉刑罚制裁惩罚刑法对象犯罪行为人体系 :刑法的组成和构成1、总则(A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B 犯罪 C 刑罚 D 刑罚的具体运用 E 其他)2、分则(A 危害国家安全罪 B 危害公共安全罪 C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 D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E 侵犯财产罪 F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G 危害国防利益罪H 贪污贿赂罪 I 渎职罪 J 军人违反职责罪)3、附则(修订后刑法典
3、开始施行的日期,修订后刑法典与以往单行刑法的关系)总则与分则关系:刑法总则是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循的共同规则。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是解决具体行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总则与分则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体现,二者相辅相成。解释 :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1、解释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1)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限于审判检查工作运用问题。(3)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所作解释。
4、2、解释方法为标准,可以分为文理解释、论理解释。(1)文理解释: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在文理上所作的解释。(2)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当然解释:刑法虽未明示,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当然包括在该规范适用范围内的解释;扩张解释:超过字面意思;限制解释: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念 :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司法适用 :1、正确定罪和处罚(事实依据/ 法律准绳/法定刑)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派生原则 :1、西方(排斥习惯法、
5、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 2、其他学者(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实体正当原则)论罪刑法定原则及派生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罪刑法定主义有四个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1 ) 罪
6、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1997 年修订的刑法典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概括起来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整部法典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A、修订的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犯罪的法定化体现在:a、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b、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c、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的法定化的具体表现为:a、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b、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和各种刑罚制度;c、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B、修订的刑法典取消了 1979 刑法典的
7、类推制度,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C、 修订的刑法典重申了 1979 刑法典的从旧兼从轻原则。D、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相当详备。E、在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修订的刑法典增强了发条的可操作性。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处罚规定上注重量刑情节具体化。(2 ) 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有赖于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切实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A、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对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各种犯罪,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做
8、到定性准确,不枉不纵,于法有据,名副其实,对各种犯罪的量刑,亦必须严格依法定刑及法定情节为依据。B、正确进行司法解释。对于刑法规定不够具体的犯罪,最高司法机关通过进行司法解释,指导具体的定罪量刑活动,这对于弥补立法的不足,统一规范和指导司法实务,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进行司法解释不能超过应有的权限,无论是扩张解释,还是限制解释,都不能违法法律规定的真实意图,更不能以司法解释代替刑事立法。否则,就会背离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
9、超越法律的特权。具体体现 :定罪上一律平等量刑上一律平等行刑上一律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从而确定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体现 :确立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规定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设立轻重不同量刑制度司法适用 :纠正重定罪轻量刑错误思想,把量刑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地位;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理念;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概念 :刑法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以及对什么
10、人具有效力。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实际上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原则 :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折衷原则时间效力生效时间 :公布之日生效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失效时间 :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自然失效,新法替代或原立法条件消失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原则 :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轻兼从新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与时间效力有关的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A、自发布或规定起实行,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B、当时未处理的,按新解释处理;C、已经处理的行为,适用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D 、已经处理的,未有错误,不再变动。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
11、罪概念形式概念 :犯罪是具有刑事违法性并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实质概念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混合概念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特征 :(1)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2)刑事违法性。行为违反刑法条文中所包含的刑法规范。(3)应受惩罚性。对行为的评价,具有应然
12、性质。犯罪构成概念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确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统一。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内容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研究意义 :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依据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依据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求提供法律保障第五章 犯罪客体概念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研究意义 :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有助于准确定罪有助于正确量刑分类 :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分为:1、犯罪的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是刑法所保护客体的最高层
13、次。2、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3、直接客体: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1)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根据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复) ;(2)主要客体、次要客体、随机客体(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所受危害程度) ;(3)物质性客体、非物质性客体(具体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物质性) 。犯罪对象 :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犯罪客体与犯罪现象联系 :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
14、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犯罪分子的行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社会关系。区别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条件;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危害;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概念 :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耗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特征 :法定性;内容为客观事实特征;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 犯的客观事实特征;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要素要件 :危害行为(必要)危害结果(选择)犯罪的方法、
15、时间、地点(选择)研究意义 :区分罪与非罪;区分此罪最与彼罪;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要件;正确量刑。危害行为: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特征 :有体性:人的身体动静;有意性:基于行为人意志支配;有害性形式 :1、作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实施方式:利用自己身体、物质工具、自然力、动物、他人实施的作为。2、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行为的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表现形式:一般为身体的静止、消极,但某些具有积极的身体活动。成立条件:A、前提要件: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B、重要条件: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
16、法律义务。C、关键条件: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义务来源:法律明文规定职务/业务要求法律行为引起先行行为引起地位 :犯罪构成的核心,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作用 :对定罪量刑具重要作用,限定犯罪的必备范围,将思想排除在犯罪之外。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物质性/非物质性) 。特征 :客观性:危害结果只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是可能造成的损害;因果性:危害结果由危害行为引起;侵害性:任何一种危害结果都必然是危害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一定危害;多样性: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危害行为、行为对象、手段等具多样性。种类 :分类依据 类别 概念相关 分
17、类意义构成结果 过失和间接故意犯罪以其为要件是否犯罪构成要件 非构成结果 未遂犯与中止犯、结果加重犯中认识危害结果在不同犯罪构成中作用物质性结果 具有可测量性危害结果现象形态 非物质性 具有不可测量性有利于深入研究非物质性结果直接结果 与危害行为间不存在独立现象为中介距离危害行为远近 间接结果 与危害行为间存在独立现象为中介正确定罪量刑,尤其间接结果影响量刑地位 :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仅某些犯罪(结果犯)的构成要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概念 :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特征 :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想想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相对性:
18、一现象是某一现象的结果,其本身又可以是另一现象的原因;时间序列性: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的实施,必定先于作为结果的危害结果出现; 条件性和具体性:危害行为引起危害结果总是同时间地点等条件相互作用;复杂性:一果多因,一因多果。必然和偶然联系 :必然联系:一对现象之间存在的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偶然联系:本身不包含产生结果的必然性,偶有其他原因加入其中而引起危害结果。通常对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有时对定罪与否也产生一定的影响。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法律拟制;不作为的原因力,就在于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不作为犯
19、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行为义务为前提。因果关系 VS.刑事责任 :联系:具备犯罪构成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区别:解决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构成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发生的特定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意义:影响犯罪本身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影响量刑轻重,加重处罚条件。第七章 犯罪主体概念 :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意义 :1、定罪意义(1)
20、任何犯罪都有主体,离开犯罪主体就不存在犯罪,也不会发生刑事责任问题。(2)犯罪主体需要一定的条件,只有具备了犯罪主体条件的人,才承担刑事责任。2、量刑意义:犯罪主体具体情况不同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大小。刑事责任能力概念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内容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后果的分辨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和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程度 :1、决定因素(人的知识和智力的成熟程度,精神即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2、分类(我国四分法)(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
21、 18 周岁,精神正常的人;间歇性精神病人正常期间。(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 14 周岁;行为时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 14 不满 16 周岁的人。(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又聋又哑;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刑事责任年龄概念 :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划分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 14,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4-16,8 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
22、物质)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满 16,刑法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负担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从宽(对于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适用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精神障碍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同时符合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才能确定。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非精神障碍精神病人;精神正常阶段的间歇性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中间状态的精神障碍人。生理功能丧失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生理醉酒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生理醉酒应负刑事责任,病理醉酒属于精神病范畴。原
23、因自由行为理论。行为人在一时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是否陷于这种无责任能力状态,行为人原本可以自由决定;如果是故意或过失使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则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概念 :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某些犯罪必备要件。类型 :1、根据形成方式自然身份:人因自然因素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基于性别形成的男女之别;法定身份:基于法律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2、根据特殊身份对行为人刑事责任影响的方式定罪身份: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量刑身份: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称为影响
24、刑罚轻重的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1、定罪(区分此罪彼罪、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 )2、量刑(比一般主体犯罪相对较重,分则总则均有规定)单位犯罪概念 :由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处罚原则 :一般实行双罚制,法律另有规定单罚制的属例外。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定罪方面对直接责任人的刑罚与自然人犯该罪时的刑罚相同,量刑方面对直接责任人的刑罚轻于自然人犯该罪时的刑罚。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概念 :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意义 ;1、理论意义(正确把握、深化研究主
25、观方面关联问题) ;2、实践意义:定罪(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量刑(正确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有助于正确量刑,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犯罪故意概念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构成要素 :1、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对行为本身内容及性质的认识,对行为产生或将要产生危害结果的内容及性质的认识,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2、意志因素(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导致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希望发生,是指对危害结果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直接追求的目的。放任发生,是指不
26、反对不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对结果发生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抑制因素是认识因素的发展。类型及其区别 :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希望发生的态度。2、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放任发生的心理态度。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关系:联系:认识因素(明确认识到会发生危害结果) ;意志因素(对结果发生均不排斥) 。区别:认识因素(必然或可能发生/可能发生) ;意志因素(希望发生/放任发生) 。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但决定间接故意犯罪成立与否。犯罪过失概念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27、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或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明知有现实可能性) ;2、意志因素(不希望不放任/ 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 ;3、危害程度(故意犯罪危害性大,处罚比过失犯罪更为严厉) 。类型及其区别 :1、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2、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因为应当预见危害结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3、区别:认识因素(已经预见/ 疏忽大意未预见) ;意志因素(疏忽/轻信态度) 。论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1、 认识因素:主观认
28、识和客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主观对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2、 意志因素:虽不希望结果发生,也不反对排斥危害结果发生;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不可抗力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是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引起的。行为人认识到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由于主客观条件限制,不可能排出或阻止发生。刑法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缺乏负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不认为是犯罪。意外事件 :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能预见、不应预见而没有预见。刑法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29、缺乏负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不认为是犯罪。期待可能性 :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我国没有,但对刑法中判断行为人主观是否具有过错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严格责任 :不问主观过错的刑事责任,违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符合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坚决予以反对不予采用。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概念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已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关系 :1、联系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心理活动,都反映了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来源于犯罪动机。犯罪
30、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所反映的行为人的需要是一致的。2、区别犯罪动机表明行为人为什么犯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所追求危害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比较具体。同种犯罪的犯罪动机往往因具体情况而异,一罪可以有不同的犯罪动机;同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而且除复杂客体的犯罪以外,一般是一罪一个犯罪目的。出于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不同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某些情况下反映的需要并不一致。犯罪目的的作用偏重于影响定罪,犯罪动机的作用偏重于影响量刑。意义 :1、犯罪目的。法律表明犯罪目的的犯罪中,特定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
31、彼罪的标准;对法律未标明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来说,犯罪目的是犯罪直接故意中必然存在的重要内容;影响定罪,正确适用刑罚。2、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也具有一定意义。认识错误概念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的理解或对客观事实有不正确认识。法律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受怎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理解。分类:1、假想犯罪:指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判断和认定行为性质的依据是法律,不是行为人的认识。不构成犯罪。2、假想不犯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误解。原则上
32、不因此而不负责任。但行为人确实不了解国家法律的某种禁令,从而不知道其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不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不影响其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应当按照其实际构成的犯罪及危害程度定罪量刑。事实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与自己的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客体错误:意图侵犯一种客体,实际侵犯了另一种客体。按行为人意图侵犯客体定罪。对象错误:具体犯罪对象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实施犯罪行为,因而致使犯罪未得逞的,应定为犯罪未遂;行为人误以人为兽实施伤害行为,误把非不法侵害人认为是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根据实际情况或是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具体目标错误,不影响行为人
33、的刑事责任。行为性质的错误: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理解。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为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犯罪工具的错误: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自己所使用的手段、工具是否会发生危害结果的不正确认识。行为人具备犯罪的主客观条件,应以犯罪未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行为人误以为行为达到预期结果而实际未达到;行为人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但其误以为是自己造成的;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预想方向发展也未按照预想目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遇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
34、结果不是由其所认为的行为造成的。第九章 正当行为正当行为概念 :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况。种类 :明文规定只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学理还有自救行为、正当业务行为(医疗行为、竞技行为) 、履行职务行为(直接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执行命令的职务行为) 、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推定权利人承诺的损害)意义 :有利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征,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利于保障公民充分行使的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发展;有利于鼓舞人民群众积极地与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
35、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的意识。正当防卫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意义 :有利于及时有效的保障国家的、公共的、公民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利于有效威慑犯罪分子,从而减少犯罪行为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条件 :1、防卫意图: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内容:(1)防卫认识:明确认识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者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且能够以防卫手段加以制止。(2)防卫目
36、的: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不具备防卫意图:(1)防卫挑拨(2)相互不法侵害行为(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2、防卫起因:内容:(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必须是违法行为(3)不法侵害具有现实性不具备正当防卫意图的情况:假想防卫(行为人对主观臆测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行为) 。行为人主观存在防卫意图,以为自己是对不法侵害人实行的正当防卫。客观上损害了未实施不法侵害或未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人防卫认识产生错误,是正当防卫意图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3、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无责任能力人是否能够防卫?(1)从原则上讲,对无责任能力人可以试试正
37、当防卫。(2)需加限制:不知道侵害者是无责任能力人不能用逃跑等其他方法避免伤害。4、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不符合防卫时间的行为:事先防卫、事后防卫5、防卫限度:正当范围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罪过形式 :刑事责任 :1、定罪:根据具体案件过当的犯罪事实的性质,以及犯罪人的主观罪过形式,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
38、来确定罪名2、量刑:应减轻或免除处罚过当程度权益性质防卫目的罪过形式紧急避险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意义 :有利于鼓励公民在必要的情况下,通过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手段,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互助友爱的思想。条件 :1、避险意图:指避险人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手段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1)避险认识:认识到正在发生的危险的存在认识到这种危险只能以紧急避险的方法来排除认识到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可以达到避险目的。(2)避险目的:为使国家、公共利益、
39、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2、避险起因:(1)危险的来源:自然力量、动物袭击、非法侵害行为、人的生理病理过程。(2)不符合避险起因的行为:假想避险。3、避险时间:危险正在发生或者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直接紧迫危险。不符合避险时间的行为:避险不适时4、避险对象:第三者的合法权益5、避险限度: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6、避险限制: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7、避险禁止: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论述刑法中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紧急避险的要件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概念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行为。要件 :(1)主观上对避险过当行为具有罪
40、过(2)客观上实施了超过必要限度的避险行为,早成了合法权益的不应有的损害。刑事责任 :对于避险过当行为,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 :(1)联系:目的相同: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前提相同: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行;责任相同: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均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区别:危险来源不同:正当防卫-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紧急避险-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及人的生理、病理原因等等;行为对象不同:正当防卫-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紧急避险-损害第三者的利益;限制条件不同:正当防卫-
41、只要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不论防卫人是否采取逃跑、报警、劝阻等方法;紧急避险-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实施;限度标准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可以小于等于甚至大于;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主体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念 :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类型 :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没有在中途
42、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为完成犯罪的情形;根据犯罪停止的原因或停止时与犯罪完成的距离等的不同,犯罪未完成可再分为犯罪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VS 故意犯罪的过程 VS 故意犯罪的阶段故意犯罪的过程: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变化的连续性在时空上的表现。故意犯罪的阶段: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的不同而划分的段落。区分: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已经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结局和形态,属于相对静止范畴的概念;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
43、段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中划分的段落,是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存在范围 :过失犯罪不存在;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其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犯罪既遂概念 :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特征 :1、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2、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3、行为齐备某罪基本构成要件类型 :1、结果犯: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2、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3、危险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4、举动犯
44、(即时犯):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实行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具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如参加恐怖活动罪之参加行为。二是教唆性质的犯罪构成,如煽动分裂国家罪之煽动行为。处罚原则 :1、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罪名不标明既遂犯。2、注意对同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别对待。3、在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节尤其是法定的处罚情节时,注意引用条款。犯罪预备概念 :行为人为实施犯罪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特征 :1、客观特征。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
45、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这一特征是区分犯罪预备形态与犯罪未遂形态的主要标志。2、主观特征。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使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类型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2、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处罚原则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简述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简述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未遂概念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
46、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特征 :1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特征犯罪预备 V 犯罪实行(犯罪预备的本质与作用是为分则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与完成创造条件,为其创造现实可能性;实行行为的本质与作用是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现、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现实性。具有双重实行行为的犯罪中,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共同构成该罪的实行行为,对这类犯罪而言,应以行为人开始实行手段行为为着手) 2 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主要标志。“犯罪未完成”表现形式结果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为标志;行为犯,法定的犯罪行为未能完成为标志;
47、危险犯,以法定危险状态尚未具备为标志。 3 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区别未遂与中止关键。类型 :1、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已经实行终了为标准,分为实行终了与未实行终了未遂。社会危害性/量刑:实行终了未遂实行未了未遂2、以行为的实行客观上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分为能犯与不能犯未遂。社会危害性/量刑: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处罚原则 :得减主义: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简述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犯罪中止概念 :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为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特征 :1、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
48、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具有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但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时,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出现的犯罪中止形态。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类型 :1、根据发生的时空范围,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1)预备中止:行为人在犯罪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预备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是发生在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其时空范围实施与犯罪预备活动的实施,止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2)实行未了中止:行为人在着手犯罪实行行为而未终了之前,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
49、的犯罪停止形态。是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的犯罪中止,其时空范围是始于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止于犯罪实行行为终了之前。(3)实行终了中止:行为人在实行行为终了以后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地防止该犯罪结果发生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是发生在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实施终了后的犯罪中止,其时空范围始于实行行为终了之时,止于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社会危害性/量刑:实行终了中止实行未终了中止预备中止2、根据对其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做出一定积极举动,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1)消极中止:犯罪人只需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以成立的犯罪中止。(2)积极中止:犯罪人不仅需要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而且还要积极的行为去防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才能成立犯罪中止。社会危害性/量刑:积极中止消极中止处罚原则 :必减免制,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应免除处罚;造成损害应减轻处罚。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