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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doc

上传人:hskm5268 文档编号:9487982 上传时间:2019-08-09 格式:DOC 页数:73 大小:6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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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刑法笔记(把妳宠壞整理)总论第一章 刑法概论一、刑法概说(一)刑法的概念、渊源、分类1、刑法概念:规定犯罪及刑罚的法注意:这里的“犯罪”不仅仅是事实描述,而更是一种价值评价2、刑法渊源:刑法典(修正案是刑法典的组成部分) ;6 个修正案1 个单行刑法(创立骗购外汇罪;将逃汇罪的主体由国有单位扩大到所有中国的单位;将非法买卖外汇定为非法经营罪);附属刑法:其他法律中的刑法规定;(中国没有明确的附属刑法)3、刑法分类: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殊刑法(二)刑法之法律特征1、调整和保护利益的广泛性与不完整性2、最后手段性(其他部门法的补充性)3、保障性(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三)刑法之机能1、行

2、为规制机能:指的是禁止自我重复和禁止别人模仿。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刑法是面向未来的,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不是报复犯罪用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极为罕见的行为即使是社会危害性极大也是不能当作犯罪来处理,否则就违反了行为规制机能(如刑法第 17 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负刑责的情形) 。国民得以自由活动的前提条件,是确立公正且透明的行为规范,使其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在此规范的范围内,人们的自由活动将被保障,同时,当违反规范侵害他人利益时,将被追究责任。2、保护法益机能:刑法能够保护而且值得保护的利益。例如:刑法认为男子的性权利不值得保护。当侵害的法益发生变化时,罪名也随之

3、发生变化。 (转化犯)3、自由保障机能: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使国民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预测可能性;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 ,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四)刑法的目的【保护法益同类客体各条文的目的】1、第一层次:刑法的整体目的保护法益2、第二层次: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同类客体。3、第三层次:各个条文的目的。对各个条文目的的理解不应超出规定该条文的“章”的目的范围。例外:刑法分则第四章中的重婚罪(五)刑法的解释任何解释都必须符合刑法的目的;按解释的效力分为:有权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无权解释(学理解释)按解释的方法分为:文理解释(平义解释) 、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指根

4、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1)扩大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如将刑法第 341 条中“出售” ,解释为“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将刑法第 116 条中的“汽车”解释为包括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机,则是一种扩大解释。扩大解释是对用语通常含义的扩张,不能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如果完全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则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应否做出扩大解释,

5、还必须考虑处罚的必要性;对于一个行为而言,其处罚的必要性越大,将其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越大,但如果行为离刑法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越远,则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越小。换言之, “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 成正比,与法律条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 ”因此,处罚的必要性越大,做出扩大解释的可能性就越大;处罚的必要性越大,扩大解释的扩张程度便越宽。(2)缩小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如将刑法第 111 条规定的“情报”限定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则是缩小解释。罪刑法定原则的

6、保障人权的思想,并非意味着在任何场合都尽可能做出缩小解释;事实上,任意做出缩小解释反而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例如,将刑法第 232 条中的“故意杀人”的“人”限制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或者“年满 1 周岁以上的人”,可谓缩小解释,但严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精神。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目的性限缩。(3)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如刑法第 201 条规定, “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构成偷税罪,认为因偷税被给予三次、四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7、构成偷税罪,则是当然解释。 (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4)反对解释。即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如刑法第 50 条前段规定,判处死缓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 “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据此,没有满 2 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此即反对解释。反对解释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能采用:一是法条所确定的条件为法律效果的全部条件;二是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条件为法律效果的必要条件。(5)补正解释。即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如认为刑法第 63条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则是补正解释。补正解释必须符合立法目的,符合刑法的整体规定。在

8、刑法解释中,补正解释不意味着将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解释为犯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的。(6)体系解释。即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体系解释的目的在于避免断章取义,以便刑法整体协调。刑法是存在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整体,它不仅要与宪法协调,而且本身也是协调的。因为刑法体现正义,要对相同的案件作相同的处理,对相似的案件作相似的处理,对不同的案件作不同的处理,绝对不能自相矛盾。如果做出不协调的解释,必然有损刑法的正义性。所以,使刑法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 “对一个本文某一部分的诠释如果为同一本文的其他部分所证实的话,它就是可以接受的;如果不能。则

9、应舍弃。 ”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来阐释不明确的部分,而不应当以某种规定不明确为由而否定明确的规定。体系解释并不意味着对刑法中的任何用语都必须做出完全一致的解释,更不意味着刑法用语必须与其他法律用语的含义相吻合。由于语言的特点等原因,刑法中的许多用语也具有相对性,即同一用语在不同条款甚至在同一条款中可能具有不同含义。同时,肯定刑法用语的相对性是为了实现刑法的协调与正义,所以,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释。(7)历史解释。即根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

10、论。历史解释也不意味着必须永远按照过去的观念解释现行刑法或对旧刑法的解释必须仍然适用于新刑法,而是应注重刑法变更的历史原因。例如,私自开拆、隐藏、毁弃邮件、电报罪,已由旧刑法中的渎职罪调整到新刑法中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解释者应当把握这种调整的理由并做出新的解释,而不能按渎职罪解释本罪的构成要件。(8)比较解释。即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在进行比较解释时,不可忽视中外刑法在实质、内容、体例上的差异,不能只看文字上的表述与犯罪的名称,而应注重规定某种犯罪的条文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从而了解相同用语在不同国家的刑法中所具有的不同含义

11、。例如,日本刑法第 246 条规定了诈骗罪,第 246 条之二规定了使用计算机诈骗罪,第 248 条规定了准诈骗罪,而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后两种罪名。不能认为,使用计算机诈骗与准诈骗的行为,没有被我国刑法规定为犯罪,因而不得定罪处刑;相反只能认为,这些行为包含在我国刑法第 264 条、第 266 条规定的盗窃罪、诈骗罪之中。(9)目的解释。即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任何解释都或多或少包含了目的解释;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条文,都有其特定的法益保护目的;在确定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必须以其保护

12、法益为指导。目的解释的前提是正确确定刑法规范的目的。就刑法而言,难以确定的是分则具体条文的目的。例如,规定盗窃罪的第 264 条的目的,是保护财产的所有权,还是保护财产的占有?规定受贿罪的第 385 条的目的,是保护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还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对此,又需要根据宪法原则和刑法理念与现实,采取多种解释方法来确定。 在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时,既可能采取某一种解释方法,也可能同时采取某几种解释方法,对不同条文可能采取不同的解释方法(如对 A 条进行扩大解释,对 B 条进行缩小解释) ,但解释必须符合刑法目的。对于一个词语的解释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它的判断标准是:对一个概念的解释是否超出

13、了国民对于这个词语含义的预测可能性。二、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不仅对刑事司法而且对刑事立法也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特征。(一)罪刑法定原则:(法特指刑法)思想基础: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基本内容:来源于“法不禁止即允许”的人权主义要求。形式的侧面:(限制司法者)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故行政规章不能制定刑法(行政规章不能规定罚责,但可以解释犯罪构成) ;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2、禁止事后法:禁止重法(即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3

14、、禁止有罪类推:形式的侧面要求禁止一切类推,但为了克服形式侧面的缺陷,实现刑法的正义,现在则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法定刑必须有特定的刑种与刑度。如果刑法对某种行为没有规定刑罚,那么,根据“没有法定的刑罚就没有犯罪”(Nullum crimen sine poena legali.)的原则,该行为便不是犯罪。实质的侧面:(限制立法者)(立法)明确性: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适用的对象。 注意:虽然刑法规定本身不太明确,但如果能够通过解释使之明确,也不失为

15、明确,只有那种本身不明确,且不能使人们做出明确解释的规范,才属于不明确的规范。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1)国民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不要仅因违反程序规定便以犯罪论处;只有在不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对法益的侵害非常严重和高度现实时,才宜以犯罪论处,否则必然违反宪法精神。(2)没有被害人或被害人是自己的行为:意味着没有侵害法益或者侵害的法益不值得刑法保护,注意:仅仅是被害人自己,如果涉及第三人,则刑法需要打击,如战时自伤;(3)在历史地形成的社会秩序范围内,得到国民容忍或认可的行为,即使由于社会发展变迁使得该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性质,也不宜轻易规定为犯罪。如通奸行为、消极安乐死;(4)极为稀罕的行为,即使危

16、害程度较为严重,也没有必要规定为犯罪。因为法律是普遍适用的规范,故不得以稀罕之事为据制定法律。如刑法没有规定劫持火车罪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使犯罪人受剥夺性痛苦是刑罚的惩罚性质与内在属性。恶有恶报、善有善报的朴素正义观念决定了没有痛苦内容的措施在任何时代都不可能成为刑罚。对于刑罚的痛苦程度,应以本国国情、本国人民群众的物质、精神生活水平以及社会的平均价值观念为标准进行衡量。(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不包含立法的平等)核心意思是相同的法益应该受到相同的保护,相同的行为受到相同的对待。1、平等适用刑法是保障公民自由,实现法治的要求2、平等适用刑法是保护法益的要求3、平等适用刑法是预防犯罪的要求

17、4、平等适用刑法是人们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得到尊重的欲望(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包括 A 受刑罚 B 受刑罚中的赫免】以客观行为的侵害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罪刑均衡原则要求刑罚设定的合理体系(客观行为的侵害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形结合) 。罪刑相适应原则既制约量刑,也制约定罪。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罪行的轻重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如累犯、特别再犯、减刑、假释)牵连犯的罪刑相适应问题:某些牵连犯数罪并罚会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如伪造居民户口本重婚(结婚需要用到户口本)的行为,伪造居民户口本的所有的社会危害性都能体现在重婚的

18、行为中。因此只能一罪罚。如故意杀人与保险诈骗,属于牵连犯,但是由于故意杀人与保险诈骗二者之间的社会危害性不能互相评价,因此只能数罪并罚。 (只有在数罪并罚的时候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1、立法:确立合理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与法定刑。2、量刑与定罪至于同等重要地位。3、行刑:注重人生危害程度,合理减刑,假释。(四)非法定刑法原则1、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刑法立场:主观主义、客观主义-我国目前是客观主义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指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求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要求主观工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还要求主客观的内容具有一致性;刑事责任程度的确定不仅要考虑行为的客观危害,还要考虑行为人

19、的主观罪过及其人身危险性。2、罪责自负原则:“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是对罪责自负原则的一定程度的违背。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与民事责任不同。如单位犯罪后此单位被撤消,此时只能追究其直接责任人,而不能追究上级单位的刑责。【相关例题】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选项说法错误的是( )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 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 关制定的法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

20、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D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不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二、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空间效力国内犯: 属地管辖(例外和补充):犯罪行为地 刑法的空间效力 属人管辖 国外犯: 保护管辖 :双重犯罪原则普遍管辖 刑法空间效力要解决的是刑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内有适用的效力,是以一定的地域范 围还是在一定的公民范围还以保护本国利益为准则,从而有所谓的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 护原则,又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而产生普遍管辖原则:1、属地原则【包括:A 我国领土领空、驻外使领馆 B 犯罪地(有沾边就可以)C 受外交特权的实质例外】第一,针对的对象的国内犯

21、、而其他三个原则是针对国外犯罪的,属地原则是处于基础性地位的;第二, “领域”的含义,既包括领土、也包括领水与领空,关键的是还包括我国领域的自然延伸即不论何地只要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就属于我国领域内。第三、属地原则之“地”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而且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行为地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要特别注意未遂犯的情况下,行为地和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都是犯罪地。在共犯场合,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或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预备地行为地 实行地 犯罪行为地 实际发生地结果地 可能发生地 第四、属地原则的例

22、外:(1)第 11 条的规定:对有外交特权或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1、外国领导人,政府首脑 2、外交官员 3、前俩种的配偶和成年子女 )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港、澳地区。 (3)特别刑法的规定。(4)民族自治地区制定了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相关疑难问题:(1)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内犯罪的能否适用属地管辖?不适用。(2)域外的我国国际列车是否属于我国领域的自然延伸?值得指出的是,刑法第 6 条第 2 款之规定是没有包括“国际列车”的,如果在国际列车上犯罪,可以参照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 10 条之规定处理。(3)在我国领海和领空通过的别国的船舶、航空器上的犯罪可否适用中国刑法?属地管辖

23、。2、属人原则(第 7 条) 【A 国家工作和军人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B 其他一般不追究(三年以下)有限属人原则】这里的“人”即指本国公民(不包括单位) ,是针对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情形。 属人管辖原则适用的基本规则: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其他普通公民在域外犯罪的,一般适用我国刑法。注意两个小问题:一是此处“一般”的理解,即普通公民在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都适用我 国刑法,但犯轻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二是此处“犯罪”的标准, 采行为地刑法标准还是我国刑法标准?3、保护管辖原则(第 8 条) 【A 侵我国或公民利益 B 三年以上 C 双

24、重犯罪】保护管辖是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的情形(无国籍者理应也包括在内) ,它的适用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即应当同时遵循三个条件: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行为人 的行为是重罪,行为被双方的法律都认定为犯罪;4、普遍管辖原则(第 9 条)A 海盗 B 劫机 C 侵犯外交代表 D 劫机 E 战争、等针对的对象是国际犯罪,而且前面三个管辖原则都不能适用的情形下才有普遍原则适用的余地,对于国际犯罪应根据国际法知识来确认;解决的方式是:或起诉或引渡。限制: 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 管辖国必须为公约缔约国或参加过管辖国的刑法也认为其是犯罪 犯罪人出现在管辖国定罪量刑依据国内刑法而非国际公约5、对外国判决

25、的承认消极承认:第 10 条:“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小结:最后,注意对刑法空间效力知识点的几点总结:(1)几种管辖原则之间的适用关系(适用技巧)应用如下思路解决(图表一):国内犯属地管辖先看地点 中国人属人管辖国外犯再看主体 我方保护管辖外 国人再看法益归属 是普 遍管辖 外方最 后看是否为国际犯罪否无 适用效力(2)刑法与同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关系;(前提)(二)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时间效力主要解决的是刑法溯及力问题。从本质上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定罪判 刑应以行为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行为人只能根据行为之际的有效

26、法律预见其行为后 果,对行为之后才实施的法律原则不能对该行为有效,但如果法律发生变更时,又考虑到有 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故产生刑法时间效力的“从旧兼从轻”规则:首先,要考虑的是适用旧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 其次,当新旧法规定不同时,适用新法的基本条件是其处刑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处刑轻重的比较应当以法定刑轻重为依据(首先,比较最高刑;若相同,则再比较最低刑;若仍 相同则最后比较附加刑) ;其三,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即未决的案件包括对一审裁判的上诉和抗诉案件,即二审案件) ,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第 2 款之规定:注意 再审案件仍使用原刑法 ); 注意:1、 “跨法连续犯、跨法继续犯”的

27、适用法律问题;如果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则只处罚新刑法生效以后的行为。如果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只是构成要件、罪名、情节、法定刑发生变化的,追诉时一律适用新刑法2、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司法解释同“从旧兼从轻”规则的适用问题: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实施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 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如果存在新旧司法解释的,依照从旧兼从轻处理。刑法生效 司法解释 1 司法解释 21997 年 10 月 1 日 A 罪 1998 B 罪 2000司法解释当然适用于刑法生效后的全部时间:即司法解释 1 公布前的 A 罪在司法解释 1 公布后审判的,当然适

28、用司法解释 1;当司法解释 2 替代了司法解释 1 时,在 2000 年以后审判 A 罪的,适用司法解释 2。两个司法解释发生替代时,如司法解释 2 公布后,废除了司法解释 1 的情况下,发生在司法解释 1 公布后失效前的B 罪,在 2000 年以后审判的,适用哪一个司法解释,通过 “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解决。第二章 犯罪概说一、犯罪的概念(即特征)(1)严重社会危害性:犯罪的社会属性、本质特征;既要有客观行为或者损害结果又要有主观罪过。(2)刑事违法性:犯罪的法律属性、形式特征;(3)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的后果特征。二、犯罪分类1、理论分类(1)重罪与轻罪;三年为界限(2)自然犯和法定犯;是否

29、违背伦理道德(单位只能是法定犯)(3)隔隙犯(隔时犯、隔地犯)和非隔隙犯;隔时犯以当时年龄为准;隔地犯发生地优先管辖。2 法定分类(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是否为及国家安全(2)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3)身份犯与非身份犯:是否以特殊身份为定罪量刑的法定事由。(4)亲告罪与非亲告罪。亲告罪:侮辱罪诽谤罪(例外:以上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例外:致被害人死亡的)虐待罪(例外: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侵占罪。除了侵占均有例外。(5)基本犯、加重犯、减轻犯。第三章 犯罪构成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涉及的是说明什么样的社会主体、在什么样 的主观心态支配下、实施了什么样

30、的危害行为、侵害了什么样的法益(法律所保护的权益、 利益,即客体) 。犯罪构成符合性的逻辑判断方法:大前提是刑法的明文规定。一、概述1、犯罪构成的分类: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完结的犯罪构成和待补充的犯罪构成(开放的犯罪构成) ;单一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构成要件要素分类:2、客观构成要素【一般认为是犯罪的后果】和主观构成要素【必须有符合罪名的动机】 ;记述的构成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素积极的构成要素和消极的构成要素;成文的构成要素和不成文的构成要素;3、犯罪构成 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行为时间、地点、方法二、犯罪客体1、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单一客体与

31、复杂客体(又有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之分:主要客体决定犯罪性质)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犯罪对象常常是犯罪客体的载体,反映了犯罪客体,是判断客体的基本素材。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是否决定危害的犯罪性质是否必然受到损害 是否为犯罪分类的基础与标准人们认识的难易程度。3、犯罪客体对判断罪行的具体运用(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为最) 。4、犯罪客体与法益理论。法益是指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 的生活利益。这里的“生活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刑法上的法益实质上就是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犯罪客体。三、

3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主要掌握两个重要问题:不作为犯罪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1、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其中,只有危害行为是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而其它都是选择性的要素。2、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之特征(1)有体性:人的身体动静,排斥思想犯罪;(2)有意性:是行为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排斥无罪过事件无罪过事件:A、意外事件 B、不可抗力 C、睡梦中的行为 D 人的本能反应(3)危害性:价值评价对社会具有重大危害,排斥迷信犯情形) 。3、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之形式(类型)危害行为有两种基本形式:作为与不作为(身体的动与

33、静) 。“作为”是不应为而为之(违反禁止性规范) ;“不作为”是应为而不为之(违反命令性规范) 。重点是不作为,从这三个方面把握:(1)不作为成立犯罪的条件: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道德义务不能成为以物质来源)A、法律明文规定义务(刑法认可的) ,如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当事人履行生效的法院裁判的义务;B、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如警察(无上下班区别) 、值班医生、执勤消防队员等;C、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D、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先行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犯罪 a、此

34、犯罪规定了结果加重犯,为一罪。b、未规定结果加重犯,数罪并罚)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因没有履行该特定的积极义务而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3)不作为犯罪的种类纯正不作为犯(真正不作为犯) ;A、丢失枪支不报罪 B、遗弃罪 C、拒绝提供间谍罪不纯正不作为犯(不真正不作为犯) 。(4)不作为犯罪的具体化:遗弃致人死亡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别:遗弃罪的犯罪对象不限于家庭成员内部主观方面:遗弃罪是故意犯罪,但是对结果(重伤或死亡)一定是过失,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故意杀人罪对结果也是故意的。 (此处的主观方面在做题中用处不大)客观方面:如果生命权对于作为义务的依赖性非常强的,而行为人也认识到此点的,定故

35、意杀人。反之则定遗弃罪。(生命权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或者职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一般成立渎职罪。但是注意非法拘禁罪,只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拘禁或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就只定非法拘禁罪,特殊法优于一般法。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抗税罪(抗税是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或者说是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在此意义上说,抗税行为包括了不作为。但是另一方面,抗税罪并非单纯的不履行纳税义务,还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抗”税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而上述手段行为只能表现为作为,故抗税行为同时包含了作为与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例如,汽车司机在十字

36、路口遇到红灯,仍然向前行驶,导致行人死亡。从行驶角度看是作为,从刹车角度看是不作为。如果能够肯定作为犯罪,就不必考察是否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注意:不作为犯可能是故意犯也可能是过失犯,不作为犯罪也可能构成共犯。4、危害结果 犯罪构成理论中所探讨的危害结果是狭义的,认为是现实的、物质的、直接的损害后果。 注意狭义上的危害结果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1)对于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而言,危害结果是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志;(2)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结果犯而言,法定的危害结果是犯 罪既遂与否的标志;(3)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而言,危害结果只是决定量刑的轻重(确定法定刑幅度)的标志

37、。5、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两步走)(1)因果关系判断的标准以条件说为基础进行判断,其遵循的公式是:没有前者危害行为就没有后者危害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即只要符合如果没有 A,就没有 B 的,就可以说 A 是 B 的原因) 。 当然,适用条件说的前提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联系,而非任何事件之间的联系。(2)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注意以条件说为基础的因果关系与行为构成犯罪而负刑事责任的关系: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即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否负刑事责任以及负何种 刑事责任还需一定的主观罪过(故意或者过失否则为意外事件) 。(3)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的中断问题介入因素包括

38、三类情形:自然事件、他人行为以及被害人自身行为。主要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介入因素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则 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先行行为同危害结果的因果联系并未切断而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注意:条件关系的认定:在通常情况下容易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条件关系,值得讨论的是以下几种情况:(1)因果关系的断绝因果关系的断绝是指条件关系本身被切断。即前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与此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的发生。在这

39、种情况下,前条件不是结果的原因。(2)假定的因果关系假定的因果关系,是指虽然某个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该行为,由于其他情况也会产生同样结果。(3)二重的因果关系二重的因果关系,也称择一的竞合,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4)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合并在一起造成了结果时,就是所谓重叠的因果关系。其他应注意的问题:在采取条件说认定因果关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行为,否则不能承认有条件关系。条件关系公式中的“结果”是指具体的、特定形

40、态、特定规模与特定发生时期的结果。(2)条件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结果,现实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预想的发展过程是否符合,并不影响条件关系的存在与否。条件关系又是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故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特定条件,并不左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3)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时便可认定条件关系,并非唯一条件时才肯定条件关系。换言之,一个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行为造成,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一个行为可能造成数个结果,所以,在认定某种行为造成了某一结果

41、时,也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同时造成了其他结果。(4)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则应通过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等,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要特别注意介入因素中的医疗事故,具有特殊性,因为医疗行为本身就是风险行为(5)关于流行病学的因果关系。公害犯罪(包括环境犯罪) 中的因果关系往往难以认定。例如,某种药品的副作用,常常难以用科学方法来解释。但是,如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由于没有被科学的、自然的法则完全解明,就否认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大多数公害犯罪则都不能

42、认定。为了解决这种不合理现象,刑法理论上提出了流行病学(疫学) 的因果关系理论。流行病学是研究疾病的流行、群体发病的原因与特征,以及预防对象的医学分支学科。其对原因的解明有助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根据流行病学理论,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就可以肯定某种因子与疾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一,该因子在发病的一定期间之前起作用;第二,该因子的作用程度越明显,患病率就越高;第三,该因子的分布消长与流行病学观察记载的流行特征并不矛盾;第四,该因子作为原因起作用,与生物学并不矛盾。概言之,某种因子与疾病之间的关系,即使在医学上、药理学上得不到科学证明,但根据大量的统计、观察,能说明该因子对产生疾病具有高度的盖然性

43、时,就可能肯定其因果关系。(6)认定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要采用原因说,即基本行为对加重结果必须具有直接性。如:强奸妇女时,如果由于犯罪人追赶导致妇女在逃跑中摔死,应认定为具有直接性。例外: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罪中的“造成”被害人或近亲属重伤、死亡。四、犯罪主体问题犯罪主体包括两类: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本部分主要涉及自然人犯罪主体 问题。自然人犯罪主体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相应的刑事 责任能力。另外,某些犯罪构成还要求主体具有特定的身份。(一)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的分类三分法: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 14 周岁) 、相对责任年龄(14 周

44、岁以上不满 16 周岁) 、 完全责任年龄(16 周岁以上) 。重点是相对责任年龄问题。2、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规则(隔时犯的情形刑事责任年龄以行为时为准)周岁实足年龄生日当天不计算在内最小单位为日公历行为时3、已满 14 不满 16 周岁的刑事责任问题(1)已满 14 不满 16 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八种犯罪十种情况(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其中故意伤害罪与强奸罪都包含了两种情况。此八种犯罪为具体犯罪行为而非罪名。(2)已满 14 不满 16 周岁的人刑事责任的特点:极其严重性与常见多发性。(3)注意毒品犯罪中,已满 14

45、不满 16 周岁的人仅对贩卖毒品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 基本性质相同、危害程度相当的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的行为( 刑法第 347 条) 则不负刑 事责任。与这一特征极为类似的还有刑法第 114 条所规定的几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的犯罪行为中,仅规定对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负刑事责任。(4)已满 14 不满 16 周岁刑事责任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满 14 不满 16 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典型

46、情形如: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被害妇女的;决水行为(故意)致人死亡的;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的为窝赃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 致人重伤或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5)注意已满 14 不满 16 周岁的人仅仅对法定的几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任何 过失犯罪都是不负刑事责任的。(6)对于不满 16 周岁的人实施触犯刑律的行为如何处理:如果依法构成犯罪的,以 法定的八种罪名论处,且适用刑罚时应当遵循的两个原则:一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 不适用死刑( 包括死缓);如果因不满 16 周岁不构成犯罪的,首先考虑责令其家长或者监 护人严加管教,其次在必要的时候也可

47、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部分,尤其应注意以下问题:周岁的计算原则,应当以实足年龄为准,自过生日的第二天起才为已满 14 周岁或 16 周岁;已满 14 不满 16 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 、贩毒。注意抢劫罪不仅包括刑法第 263 条所规定的典型的抢劫罪,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准抢劫罪” ,如 267 条第 2 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和 289 条中的聚众打砸抢故意毁坏财物或夺走财物;注意:这里的抢劫不再包含 269 条的转化型抢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8、第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第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注意:转化型抢劫是取财在前、暴力在后;直接抢劫

49、是暴力在前、取财在后注意毒品犯罪中,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仅对贩卖毒品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基本性质相同危害程度相等的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的行为(刑法 第 347 条) 则不负刑事责任。与这一特征极为类似的还有 刑法第 114 条所规定的几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中,仅规定对放火、爆炸、投毒负刑事责任,而对决水,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则不负刑事责任。注意已满 14 不满 16 周岁的人仅仅对法定的几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任何过失犯罪是都不负刑事责任的。对于已满 14 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适用刑罚时应当遵循的两个原则:一、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tips】: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包含在“抢劫”之中。因为这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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