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性裁员方案什么是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由于经济性裁员 也必然影响职工生活,增加社会失业率,因此,裁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要按照裁员的法定程序。经济性裁员的情形(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这一情形的核心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2、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在此过程中企业可以依照实际情况,依法裁员。(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 人 单 位 生 产 经 营 发 生 严 重 困难 是 随 时 都 会 出 现 的 ,在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企 业 只 能 依 靠 自身 力 量 克 服 上 述 困 难 ,这 就 必 然 涉 及 到 裁 员 问 题 ,因 此 裁 减人 员 对 用 人 单 位 来 说 势 在 必 行 。裁 减 技 术 、效 率 低 的 人 员 有利 于 用 人 单 位 渡 过 难 关 ,走 出 困 境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
3、需裁减人员的。这一情形之下又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企业因转产经变更劳动合同需裁减人员,二是企业因重大技术革新经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裁减人员,三是因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裁减人员。此三种情况都是在先变更劳动合同仍解决不了问题之后再行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此条款为兜底条款,旨在其他情形下,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不得不裁减人员。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1)对于需要裁减人员 20 人以上或者虽不足 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
4、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提 前 30 日 向 工 会 或 者 全 体 职 工 说 明 情 况 ,并 提 供 有 关 生产 经 营 状 况 的 资 料 ;裁 减 人 员 既 非 职 工 的 过 错 也 非 职 工 本 身的 原 因 ,且 裁 员 总 会 给 职 工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造 成 生 活 等 方 面 的负 作 用 ,为 此 ,裁 员 前 应 听 取 工 会 或 职 工 的 意 见 。提 出 裁 减 人 员 方 案 ,内 容 包 括 :被 裁 减 人 员 名 单 、裁 减 人 时间 及 实 施 步 骤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和 集 体 合 同 约
5、 定 的被 裁 减 人 员 的 经 济 补 偿 办 法 。将 裁 减 人 员 方 案 征 求 工 会 或 者 全 体 职 工 的 意 见 ,并 对 方 案进 行 修 改 和 完 善 。向 当 地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裁 减 人 员 方 案 以 及 工 会 或 者全 体 职 工 的 意 见 ,并 听 取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的 意 见 。由 用 人 单 位 正 式 公 布 裁 减 人 员 方 案 ,与 被 裁 减 人 员 办 理 解除 劳 动 合 同 手 续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被 裁 减 人 员 本 人 支 付 经 济补 偿 金 ,并 出 具 裁 减
6、人 员 证 明 书 。办 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手 续 。(2)优先留用制度。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3)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 6 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不得裁减的人员(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尚失或者部分尚失劳动能力的。(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7、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以上规定,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为:一个月提前通知金加工作年限乘月平均工资,其中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均有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