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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业 标 准市 政 道 路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标 准CJJ 1-90主 编 单 位 : 北 京 市 市 政 工 程 局批 准 部 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施 行 日 期 : 年 月 日关 于 发 布 行 业 标 准 市 政 道 路工 程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的 通 知建 标 号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建 委 ( 建 设 厅 ) , 计 划 单 列 市建 委 ,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 委 :根 据 原 城 乡 建 设 环 境 保 护 部 ( ) 城 科 字 第 号文 的 要 求 , 由 北 京

2、市 市 政 工 程 局 主 编 的 市 政 道 路 工 程 质量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 业 经 审 查 , 现 批 准 为 行 业 标 准 , 编 号 , 自 一 九 九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 原 部 标 准2 市 政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暂 行 标 准 ( 道 路 工 程 ) 同 时 废 止 。本 标 准 由 城 镇 道 路 桥 梁 标 准 技 术 归 口 单 位 北 京 市 市 政 设计 研 究 院 归 口 管 理 , 其 具 体 解 释 工 作 由 北 京 市 市 政 工 程 局 负 责 。本 标 准 由 建 设 部 标 准 定 额 研 究 所 组 织

3、 出 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一 九 九 一 年 一 月 四 日目 次第 一 章 总 则第 二 章 检 验 评 定 方 法 和 等 级 标 准第 三 章 路 基第 一 节 土 方第 二 节 石 方第 三 节 路 床第 四 节 路 肩3第 五 节 边 沟 、 边 坡第 四 章 基 层第 一 节 砂 石 基 层第 二 节 碎 石 基 层第 三 节 沥 青 贯 入 式 碎 石 基 层第 四 节 石 灰 土 类 基 层第 五 节 块 石 基 层第 六 节 石 灰 、 粉 煤 灰 类 混 合 料 基 层第 五 章 面 层第 一 节 水 泥 混 凝 土 ( 包 括 预 制 混 凝 土

4、) 面 层第 二 节 沥 青 混 凝 土 面 层第 三 节 黑 色 碎 ( 砾 ) 石 面 层第 四 节 沥 青 贯 入 式 面 层第 五 节 沥 青 表 面 处 治 面 层第 六 节 泥 结 碎 石 面 层第 七 节 级 配 砾 石 面 层第 六 章 附 属 构 筑 物第 一 节 侧 石 、 缘 石第 二 节 预 制 块 人 行 道第 三 节 现 场 浇 筑 水 泥 混 凝 土 人 行 道第 四 节 沥 青 类 人 行 道第 五 节 涵 洞 、 倒 虹 管4第 六 节 收 水 井 、 支 管第 七 节 护 底 、 护 坡 、 挡 土 墙 ( 重 力 式 )第 七 章 道 路 半 成 品第 一

5、 节 预 制 侧 石 、 缘 石第 二 节 预 制 道 板 ( 大 方 砖 、 小 方 砖 )第 八 章 测 量附 录 一 本 标 准 采 用 的 名 词 和 各 地 习 用 名 词 对 照附 录 二 质 量 评 定 统 计 计 算 举 例附 录 三 混 凝 土 强 度 验 收 的 评 定 标 准附 录 四 施 工 现 场 土 工 试 验 方 法附 录 五 本 标 准 常 用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名 称 符 号 及 换 算 系 数附 录 六 本 标 准 用 词 说 明附 加 说 明第 一 章 总 则第 . . 条 为 适 应 市 政 工 程 设 发 展 的 需 要 , 统 一市 政 道 路

6、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办 法 和 评 定 标 准 , 以 提 高 市 政 道 路 工 程的 施 工 质 量 , 促 进 市 政 道 路 工 程 的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 特 制 定 本 标准 。第 1.0.2 条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新 建 、 扩 建 、 改 建 的 市 政道 路 工 程 。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市 政 道 路 工 程 , 除 特 殊 要 求 部 分 外 ,5应 按 本 标 准 执 行 。工 业 厂 区 内 的 市 政 道 路 工 程 , 城 市 市 区 范 围 外 的 远 郊 区及 县 ( 旗 ) 的 市 政 道 路 工 程 , 可 参 照 本 标 准 执

7、 行 。第 . . 条 原 材 料 、 半 成 品 或 成 品 的 质 量 标 准 ,凡 本 标 准 有 规 定 者 , 应 按 照 执 行 ; 无 规 定 者 , 应 按 现 行 有 关 的标 准 执 行 。第 . . 条 市 政 道 路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中 其 它 有关 的 技 术 要 求 , 尚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第 二 章 检 验 评 定 方 法 和 等 级 标 准第 . . 条 市 政 道 路 工 程 的 质 量 评 定 , 分 为“合 格 ”与 “优 良 ”两 个 等 级 。第 . . 条 市 政 道 路 工 程 的 工 序

8、、 部 位 、 单 位 工程 应 按 以 下 要 求 划 分 :一 、 工 序 :工 序 划 分 为 : 路 基 、 基 层 、 面 层 、 附 属 构 筑 物 等 。二 、 部 位 :市 政 道 路 工 程 不 宜 划 分 部 位 , 但 也 可 按 长 度 划 分 为 若 干个 部 位 。三 、 单 位 工 程 :市 政 道 路 工 程 中 的 独 立 核 算 项 目 , 应 是 一 个 单 位 工 程 。采 用 分 期 单 独 核 算 的 同 一 市 政 道 路 工 程 , 应 是 若 干 个 单 位 工 程 。6第 . . 条 检 验 评 定 必 须 经 外 观 项 目 检 查 合 格

9、 后 ,才 能 进 行 允 许 偏 差 项 目 的 检 验 。第 . . 条 进 行 抽 样 检 验 时 , 应 使 抽 样 取 点 能 反映 工 程 的 实 际 情 况 ( 凡 检 验 范 围 为 长 度 者 , 应 按 规 定 间 距 抽 样选 取 较 大 偏 差 点 ; 其 它 则 可 在 规 定 范 围 内 选 取 较 大 偏 差 点 ) 。第 . . 条 市 政 道 路 工 程 质 量 的 检 验 及 评 定 应 按工 序 、 部 位 及 单 位 工 程 三 级 进 行 , 当 该 工 程 不 划 分 部 位 时 , 可按 工 序 、 单 位 工 程 两 级 进 行 。 其 评 定

10、标 准 的 主 要 依 据 为 合 格 率 :一 、 工 序 :合 格 :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者 , 应 评 为 “合 格 ”。 . 主 要 检 查 项 目 ( 在 项 目 栏 列 有 者 ) 的 合 格 率应 达 到 ; . 非 主 要 检 查 项 目 的 合 格 率 均 应 达 到 , 且 不符 合 本 标 准 要 求 的 点 , 具 最 大 偏 差 应 在 允 许 偏 差 的 1.5倍 之 内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如 最 大 偏 差 超 过 允 许 偏 差 1.5 倍 ,但 不 影 响 下 道 工 序 施 工 、 工 程 结 构 和 使 用 功 能 ,仍 可 评 为合 格

11、。 优 良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者 应 评 为 “优 良 ”。 . 符 合 合 格 标 准 的 条 件 。7 . 全 部 检 查 项 目 合 格 率 的 平 均 值 , 应 达 到 。二 、 部 位 :合 格 : 所 有 工 序 合 格 , 则 该 部 位 应 评 为 “合 格 ”。优 良 : 在 评 定 为 合 格 的 基 础 上 , 全 部 工 序 检 查 项 目 合 格率 的 平 均 值 达 到 , 则 该 部 位 应 评 为 “优 良 ”( 在 评定 部 位 时 , 模 板 工 序 不 参 加 评 定 ) 。三 、 单 位 工 程 :合 格 : 所 有 部 位 的 工 序 均 为

12、 合 格 , 则 该 单 位 工 程 应 评 为“合 格 ”。优 良 : 在 评 定 合 格 的 基 础 上 , 全 部 部 位 ( 工 序 ) 检 验 项目 合 格 率 的 平 均 值 达 到 , 则 该 单 位 工 程 应 评 为“优 良 ”。第 2.0.6 条 工 序 的 质 量 如 不 符 合 本 标 准 规 定 ,应 及时 进 行 处 理 。 返 工 重 做 的 工 程 ,应 重 新 评 定 其 质 量 等 级 。 加固 补 强 后 改 变 结 构 外 形 成 造 成 永 久 缺 陷 ( 但 不 影 响 使 用 效 果 )的 工 程 , 一 律 不 得 评 为 优 良 。第 2.0.

13、7 条 市 政 道 路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及 评 定 必 须 符 合下 列 规 定 :一 、 工 序 交 接 检 验 。 在 施 工 班 组 自 检 互 检 的 基 础 上 , 由检 验 人 员 ( 专 职 或 兼 职 ) 进 行 工 序 交 接 检 验 , 评 定 工 序 质 量 等级 , 填 写 表 。8二 、 部 位 交 接 检 验 。 检 验 人 员 在 工 序 交 接 的 基 础 上 进 行部 位 交 接 检 验 , 评 定 部 位 质 量 等 级 , 填 写 表 。三 、 单 位 工 程 交 接 检 验 。 检 验 人 员 在 部 位 或 工 序 交 接 检验 的 9附 录

14、二 质 量 评 定 统 计 计 算 举 例劳 动 路 道 路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评 定一 、 工 程 概 况劳 动 路 全 长 627m,修 建 7m 宽 路 面 ,共 计 4389m2,两侧 安 装 侧 石 。 路 面 结 构 为 15cm 石 灰 土 类 (炉 渣 石 灰 土 )基10层 ,7cm 沥 青 稳 定 碎 石 基 层 ,5cm 中 粒 式 沥 青 混 凝 土 面 层 。二 、 工 程 工 序 、 部 位 划 分 . 工 序 划 分 :工 序 划 分 为 路 床 、 炉 渣 石 灰 土 基 层 、 沥 青 稳 定 碎 石 基 层 、沥 青 混 凝 土 面 层 、 侧 石 五

15、 项 。 . 由 于 本 工 程 道 路 长 度 较 短 、 不 划 分 部 位 。三 、 工 序 施 工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 路 床 工 序 : 主 要 检 查 项 目 合 格 率 : 100%非 主 要 检 查 项 目 合 格 率 :86.1%评 定 :优 良2. 炉 渣 石 灰 土 基 层 :主 要 检 查 项 目 合 格 率 :100%非 主 要 检 查 项 目 合 格 率 :85.5%评 定 :优 良3. 沥 青 碎 石 稳 定 基 层 :主 要 检 查 项 目 合 格 率 :100%非 主 要 检 查 项 目 合 格率 :86.8%评 定 :优 良4. 沥 青 混 凝 土

16、面 层 :主 要 检 查 项 目 合 格 率 :100%非 主 要 检 查 项 目 合 格 率 :89.8%评 定 :优 良115. 侧 石 合 格 率 :80.5%评 定 :合 格6.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见 附 表 2.2)主 要 检 查 项 目 合 格 率 (平 均 值 ):100%非 主 要 检 查 项 目 合 格 率 (平 均 值 ):85.74%评 定 :优 良 . 试 样 准 备与 轻 型 击 实 法 相 同 。 . 操 作 步 骤击 实 仪 的 锤 质 量 为 4.5kg,落 高 45cm。 分 五 层 、 每 层27 锤 击次 数 ( 见 附 表 . ) 。 其

17、 它 操 作 程 序 均 与 轻 型 击 实 法 相 同 。 . 计 算 与 制 图12与 轻 型 击 实 法 相 同 。二 、 路 基 土 方 含 水 量 试 验 方 法土 的 含 水 量 是 土 在 下 烘 到 恒 重 时所 失 去 的 水 分 质 量 和 达 恒 重 后 干 土 质 量 的 比 值 , 以 百 分 数 表 示 。本 试 验 以 烘 干 法 为 室 内 试 验 的 标 准 方 法 。 在 野 外 如 无 烘箱 设 备 或 要 求 快 速 测 定 含 水 量 时 , 可 依 土 的 性 质 和 工 程 情 况 采用 下 列 方 法 :酒 精 燃 烧 法( ) 仪 器 设 备本

18、 试 验 需 用 下 列 仪 器 设 备 : ) 称 量 盒 ( 定 期 调 整 为 恒 重 值 ) ; ) 天 平 : 称 量 500 , 感 量 . ; ) 酒 精 : 纯 度 以 上 ; ) 滴 管 、 火 柴 、 调 土 刀 等 。( ) 操 作 步 骤 ) 取 代 表 性 试 样 ( 粘 性 土 , 砂 性 土 ) 。 放 入 称 量 盒 内 , 立 即 盖 好 盒 盖 称 量 。 称 质量 时 , 可 在 天 平 一 端 放 上 等 质 量 的 称 量 盒 或 盒 等 质 量 的 砝 码 ,称 量 结 果 即 为 湿 土 质 量 。 ) 用 滴 管 将 酒 精 注 入 放 有 试

19、样 的 称 量 盒 中 , 直 至 盒 中出 现 自 由 液 面 为 止 。 为 使 酒 精 在 试 样 中 充 分 混 合 均 匀 , 可 将 盒13底 在 桌 面 上 轻 轻 敲 击 。 ) 点 燃 盒 中 酒 精 , 烧 至 火 焰 熄 灭 。 ) 将 试 样 冷 却 数 分 钟 , 按 以 上 ) 、 ) 步 骤 方 法 再 重复 燃 烧 试 样 准 备将 土 捣 碎 , 通 过 筛 孔 , 选 取 1.5 2.0kg 的 土样 , 测 其 含 水 量 , 换 算 成 干 质 量 , 按 照 设 计 的 石 灰 剂 量 准 确 掺入 熟 石 灰 , 并 仔 细 拌 匀 。 加 入 稍

20、低 于 按 经 验 估 计 的 最 优 含 水 量( 略 比 素 土 大 ) , 再 充 分 拌 匀 备 用 。 试 验 步 骤将 两 半 圆 筒 ( 见 附 图 ) 用 少 许 煤 油 涂 抹 后 ,合 拢 起 来 放 入 底 座 内 , 继 将 垫 板 放 入 , 拧 紧 螺 丝 , 然 后套 上 套 筒14 . 将 折 合 干 质 量 约 的 混 合 料 装 入 套 筒 内 , 盖上 活 塞 , 插 入 : 导 杆 和 夯 锤 , 将 锤 提 高 到 手 柄 下 , 自 高 度 处 落 下 , 将 试 件 夯 实 。 夯 实 次 数 : ( 见 附 表 . ) , 夯 实 试 验 应 在

21、 坚 实 的 地 面 ( 水 泥 混 凝 土 或 块 石 ) 上进 行 , 松 软 地 面 会 影 响 测 定 结 果 。试 件 按 规 定 次 数 击 实 后 , 小 心 地 将 导 杆 、 活 塞 及 套 筒 取下 , 用 修 土 刀 仔 细 地 沿 圆 筒 边 缘 将 试 件 多 余 部 分 削 去 , 表 面 与圆 筒 齐 平 。 拆 开 两 半 圆 筒 或 用 锤 自 下 向 上 将 试 件 轻 轻 顶 出 , 称其 湿 质 量 准 确 至 . 。 同 时 取 样 少 许 , 测 定 其 含 水 量 。求 该 试 件 的 干 质 量 密 度 。 如 此 重 复 数 次 , 每 次 增

22、 加 含 水 量 ( 一 般 为 五 次 ) 一 直 做 到 水 分 增 加 而 试 件 质 量 密 度 开始 降 低 为 止 , 此 时 得 到 的 峰 值 换 算 为 干 质 量 密 度 。 即 为 求 得 该灰 土 的 最 大 干 质 量 密 度 与 其 相 应 的 最 优 成 型 含 水 量 。 . 计 算 及 制 图同 路 基 土 方 最 大 干 质 量 密 度 和 最 优 含 水 量 测 定 方 法 中( 一 ) 轻 型 击 实 法 。( 二 ) 重 锤 型 击 实 仪 击 实 法 : . 仪 器 设 备 ( 见 附 图 . )( ) 重 锤 型 击 实 仪 一 套 : 分 小 击

23、 实 筒 容 积 为997 及 大 击 实 筒 2104 , 其 规 格 及 主 要 技 术 性 能见 附 表 . 。( ) 天 平 : 称 量 200g,感 量 0.01g,称 量 2000g,感 量151g。( ) 台 称 : 称 量 , 感 量 。( ) 筛 : 孔 径 5mm,25mm,40mm(5mm,25mm,38mm。( ) 其 他 : 铝 盒 、 喷 水 设 备 、 碾 土 器 、 盛 土 器 、 推 土器 、 修 土 刀 及 保 湿 设 备 。 . 试 样 准 备将 原 材 料 分 别 通 过 要 求 的 筛 孔 ( 土 、 灰 应 通 过 筛孔 , 掺 入 的 骨 料 应

24、通 过 允 许 最 大 粒 径 的 筛 孔 ) , 按 照 设 计配 合 比 分 别 称 质 量 , 掺 合 后 仔 细 拌 匀 。 加 入 低 于 按 经 验 估 计 的最 优 含 水 量 , 再 充 分 拌 匀 备 用 。 一 般 应 准 备 按 估 计 最 优 含 水 量 ,依 次 相 差 的 试 样 组 , 即 两 个 大 于 和 两 个 小 于 估 计 的 最 优含 水 量 , 备 料 : 小 击 实 筒 为 15 20kg 左 右 ,大 击 实 筒 为30 35kg 左 右 。 . 操 作 步 骤均 与 路 基 土 方 最 大 干 质 量 密 度 和 最 优 含 水 量 测 定 方

25、 法 中( 一 ) 轻 型 击 实 法 中 的 相 同 , 应 注 意 大 击 实 筒 的 分 层与 击 实 次 数 见 附 表 . 。 . 计 算 与 制 图 :16同 路 基 土 方 最 大 干 质 量 密 度 和 最 优 含 水 量 测 定 方 法 中( 一 ) 轻 型 击 实 法 。五 、 沥 青 混 凝 土 标 准 密 度 测 定 方 法(300kg/cm2 压 力 成 型 法 与 马 歇 尔 稳 定 度 仪 击 实 成 型 法 )( 一 ) 沥 青 混 合 料 拌 制 和 试 件 制 备 . 试 验 仪 具( ) 试 验 室 用 小 型 沥 青 混 合 料 拌 和 机 , ( 或

26、用 小 铁锅 炒 拌 ) ;( ) 沥 青 混 凝 土 试 模 : 试 模 如 附 图 . 。 它 由 一中 空 圆 柱 体 , 上 下 两 压 头 所 组 成 。 试 模 尺 寸 , 根 据 组 成 沥 青 混凝 土 混 合 料 中 骨 料 最 大 粒 径 尺 寸 规 定 见 附 表 . 。( ) 烘 箱( ) 压 力 机 ( 或 万 能 试 验 机 ) 。 . 试 件 制 备 方 法 ) 钢 球 : 一 个 , 直 径 , 试 验 时 放 置 在 球 座 上 。 ) 流 直 计 : 一 个 , 由 导 向 套 管 和 流 值 表 组 成 , 供 测 量17试 件 在最 大 荷 载 时 的

27、变 形 。 试 验 时 导 向 套 管 安 装 在 下 压 头 的 棒上 。 流 值 表 的 分 度 为 0. 01cm。( ) 试 模 : 三 组 , 每 组 包 括 内 径 101.6mm,高87mm 的 圆 筒 及 套 环 和 底 板 各 一 个 。( ) 击 实 锤 : 副 , 每 副 包 括 4.53kg 锤 ,平圆 形 击 实 座 ,带 扶 手 的 导 向 棒 各 一 个 ,金 属 锤 须 能 从45.7cm 的 高 度 沿 着 导 向 棒 自 由 落 下 。( ) 击 实 台 : 一 架 , 一 般 用 根 型 钢 把20cm20cm20cm 的 木 墩 固 定 在 混 凝 土

28、板 上 ,木 墩 上 面 放置 一 块 30cm30cm2. 5cm 的 钢 板 ,也 可 以 用 其 它 型 式 的击 实 台 ,但 产 生 效 果 应 一 致 。( ) 脱 模 器 。( ) 电 烘 箱 : 二 台 , 大 中 型 各 一 台 , 附 有 温 度 调 节 器 。( ) 拌 和 设 备 : 人 工 拌 和 采 用 拌 盘 ( 锅 或 盆 ) 和 铁 铲 等 , 或采 用 能 保 温 的 试 验 室 用 小 型 傍 和 机 。( ) 恒 温 水 槽 : 一 个 , 附 有 温 度 调 节 器 , 容 积 最 少 能 同 时 放置 一 组 ( 至 少 三 个 ) 试 件 。( )

29、 其 它 : 电 炉 或 煤 气 炉 、 沥 青 溶 化 锅 , 台 秤 ( 容 量 以上 ) 、 筛 子 、 温 度 计 ( ) 、 刀 子 、 滤 纸 、 手 套 、 水18桶 、 蜡 笔 、记 录 纸 等 。 . 试 验 准 备( ) 将 过 筛 、 洗 净 的 石 料 及 砂 和 石 粉 等 置 于 的 烘箱 中 干 燥 至 恒 重 , 并 测 定 各 种 矿 料 和 沥 青 材 料 的 相 对 密 度 、 矿料组 成 。( ) 将 沥 青 材 料 脱 水 、 加 热 至 120 150 ( 根 据沥 青 的 种 类和 标 号 选 择 ) , 各 种 矿 料 置 烘 箱 中 加 热 至

30、 140 160 后备 用 。( ) 将 全 套 试 模 、 击 实 座 等 置 于 烘 箱 中 加 热 至130 150 后 备 用 。 . 试 件 制 备( ) 按 照 各 种 矿 料 在 混 合 料 中 所 占 的 配 合 比 例 , 称 出 一 组( 个 ) 或 一 个 试 件 所 需 要 的 材 料 , 置 于 拌 盘 ( 锅 ) 或 拌和 机 中 。 并 继 续 加 热 、 拌 匀 、 摊 开 , 然 后 加 入 需 要 数 量 的 热 沥青 , 迅 速 地 拌 和 均 匀 , 并 使 混 合 料 保 持 在 温 度 为 ( 石 油 沥 青 ) 或 ( 煤 沥青 ) 的 范 围 内

31、 。( ) 称 取 拌 好 的 混 合 料 ( 以 四 分 法 取 一 份 ) 约 ,19通 过 铁 漏 斗 注 入 垫 有 一 张 滤 纸 的 热 试 模 中 , 并 用 热 刀 沿 周 边 插捣 次 , 中 间 次 。( ) 将 装 好 混 合 料 的 试 模 放 在 击 实 台 上 , 再 垫 上 一 张 滤 纸 ,加 盖 预 热 ( ) 的 击 实 座 , 再 把 装 有 击 实锤 的 导 向 棒 插 入 击 实 座 内 , 然 后 将 击 实 锤 从 . 的 高 度 自 由 落 下 ( 规 定 为 或 次 ) 。混 合 料 的 击 实 温 度 不 得 低 于 ( 石 油 沥 青 )

32、或 ( 煤 沥 青 ) 。 在 击 实 过 程 中 , 注 意 须 使 导 向 棒 垂 直 于试 模 的 底 板 。 试 件 击 实 一 面 后 , 将 试 模 倒 置 , 再 以 同 样 的 次 数击 完 另 一 面 。附 录 六 本 标 准 用 词 说 明20一 、 为 便 于 在 执 行 本 标 准 条 文 时 区 别 对 待 , 对 于 要 求 严格 程 度 不 同 的 用 词 说 明 如 下 : . 表 示 很 严 格 , 非 这 样 作 不 可 的 :正 面 词 采 用 “必 须 ”;反 面 词 采 用 “严 禁 ”。 . 表 示 严 格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均 应 这 样

33、 作 的 :正 面 词 采 用 “应 ”;反 面 词 采 用 “不 应 ”或 “不 得 ”。 . 表 示 允 许 稍 有 选 择 , 在 条 件 许 可 时 , 首 先 应 这 样作 的 :正 面 词 采 用 “宜 ”或 “可 ”反 面 词 采 用 “不 宜 ”。二 、 条 文 中 指 明 必 须 按 其 他 有 关 标 准 执 行 的 写 法 为 :“应 按 执 行 ”或 “应 符 合 的 要 求 ( 或 规 定 ) ”。 非必 须 按 所 指 定 的 标 准 执 行 的 写 法 为 “可 参 照 的 要 求( 或 规 定 ) ”。附 加 说 明 :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 、 参 加 单 位 和 主 要 起 草 人 名 单21主 编 单 位 : 北 京 市 市 政 工 程 局参 加 单 位 : 北 京 市 第 一 市 政 工 程 公 司天 津 市 第 五 市 政 工 程 公 司西 安 市 市 政 工 程 管 理 局武 汉 市 市 政 工 程 管 理 所兰 州 市 市 政 工 程 公 司成 都 市 城 建 科 研 所南 京 市 市 政 工 程 公 司马 鞍 山 市 市 政 工 程 管 理 处深 圳 市 道 路 维 修 公 司主 要 起 草 人 : 包 致 儒 聂 庭 友 焦 永 达 沈 云 霄 赵 俊贤张 绪 光 余 宗 贤 商 宪 章 李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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