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黄女士甲状腺癌重疾给付案 2005 年 3 月,投保人黄女士为其本人投保我司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50 万元,投保年龄 34 岁,如实告知健康情况,核保同意加费承保。 2007 年初,被保险人无意发现右甲状腺结节,大小约 15*12mm,当时未予重视,肿块无伴随症状。8 月份在上海瑞金医院门诊查 B 超示右侧甲状腺低回声,右侧颈部淋巴结肿大,CT 示右侧甲状腺冷结节。入院行甲状腺切除术,术后病理:甲状腺乳头状癌并淋巴转移。经委托上海分公司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50 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二、陈女士宫颈癌重疾给付案 2003 年 4 月,投保人陈女
2、士投保我司康宁定期保险 15 万元,投保 年龄 29 岁。2006 年 9 月,门诊 TCT 示 CIN3 累及腺体,部分组织浸润,到中山肿瘤医院住院,行子宫切除术,术后病理示宫颈鳞癌。经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5 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三、蒋先生神经变性病高残给付案 2005 年 3 月,投保人蒋先生投保我司康宁终身保险 10 万元,投保年龄 44 岁。 2008 年 4 月,被保险人因四肢麻木乏力、行走困难,到市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检查发现四肢肌力明显增高,住院期间肌力持续增高,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出院诊断:神经系统变性病。经深圳市第二人
3、民医院鉴定为高度残疾。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30 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四、廖先生食道癌重疾给付案 2003 年 1 0 月,投保人廖先生投保我司康宁终身保险 5 万元,投保年龄 48 岁。2007 年 6 月,被保险人在梅县人民医院行纤维胃镜检查示食管中段鳞癌,到广医三院住院,行放疗化疗,出院诊断:食道中段鳞癌。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0 万元,免交以后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五、黄女士左颊鳞癌重疾给付案 2006 年 8 月,投保人黄女士投保 我司康宁终身保险 10 万元,投保年龄 38 岁。 2007 年 7
4、月,被保险人因左颊肿物表面溃烂一月,在中山二院住院,行左颊部肿物活检术,术后病理:左颊粘膜鳞状细胞癌。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0 万元,免交以后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六、张先生之子白血病重疾给付案 2005 年 11 月,投保人张先生为其儿子投保我司康宁终身保险 5 万元、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10 万,投保年龄 60 天。 2007 年 7 月,被保险人因感冒被送往宝安区妇幼保健院治疗,血生化检查示淋巴细胞不规则异型,后转入深圳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合计
5、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 20 万元,康终免交以后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康恒保险合同终止七、陈先生肝癌重疾给付案 2001 年 8 月,投保人陈先生投保我司康宁终身保险 5 万元,投保年龄 33 岁。 2006 年 12 月,被保险人因肝胆部剧痛,在中山肿瘤医院住院,行肝介入化疗,出院诊断:原发性肝癌。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0 万元,免交以后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八、何女士睑板腺癌食道癌重疾给付案 2003 年 7 月,投保人何女士投保我司康宁终身保险 1.5 万元,投保年龄 46 岁。 2007 年 11 月,被保险人突感眼睛不适,
6、在怀化市二医院住院,行左下睑肿块切除术,术后病理经湖南肿瘤医院会诊为睑板腺癌。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 万元,免交以后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1 投保鸿丰 车祸遇难获赔 318 万 赔付金额: 318.6 万元 投保险种:国寿鸿丰2008 年 4 月 30 日,客户孟某在北京某银行投保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趸交保费 100 万元,基本保额 106.2 万元,未指定保险金受益人。当年 9 月 16 日晚,孟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与环卫局的环卫车辆发生碰撞,抢救无效身亡。12 月 3 日,整理遗物后发现孟某保单的妻子向中国人寿寿险北京市分
7、公司报案,提出理赔申请。调查后,寿险北京市分公司认定被保险人孟某属于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符合“鸿丰”保险责任身故赔偿 3 倍保额的规定,2009 年 1 月依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相关继承人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共计 318.6 万元,受益人对公司理赔工作表示满意。2 中毒身亡 投保 4 险获赔 308 万赔付金额: 3088114 元投保险种:国寿鸿鑫、新简身险康宁终身、吉祥卡 A客户朱某,是江苏省某大型连锁酒店老板,保险意识较强,2005 年至 2008年间先后在中国人寿寿险江苏省分公司投保了 3 年期交的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年交保费 10 万元;20 年期交的 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
8、,年交保费1 万元;20 年期交的国寿康宁终身保险 ,年交保费 26730 元;以及吉祥卡 A保险 。2009 年 6 月 14 日,朱某被家人发现一氧化碳中毒身故。接到报案后,公司迅速开展调查,确认被保险人身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给付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共计3088114 元。3 认可保险 4 次购买获赔 286 万赔付金额: 2863283 元投保险种:国寿鸿泰、国寿鸿丰河北客户刘某于 2004 年 3 月 10 日在当地银行投保国寿鸿泰两全保险 ,趸交保费 20 万元,基本保额 209676 元;2007 年 3 月 14 日投保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趸交保费 20 万元,基本保额 2
9、12400 元。2007 年 6 月 20 日,深感所投险种合适的刘某再次投保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趸交保费 60 万元,基本保额 637200 元。并于 2008 年 12 月 23 日再次投保国寿鸿泰两全保险 ,趸交保费 10 万元,基本保额 104807 元。2009 年 4 月 1 日,刘某的丈夫报案称,当年 2 月 13 日刘某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当场身亡。接到报案后,中国人寿寿险河北省分公司立即核实事故情况,确认被保险人因意外车祸死亡情况属实,给付身故保险金 2863283 元。受益人收到保险金后对公司高效、真诚的服务给予高度评价。4 台湾客户身故 275 万赔付安
10、慰家人 赔付金额:2751714 元投保险种:国寿千禧理财台湾人董某于 2002 年 7 月 1 日在中国人寿寿险深圳市分公司为其本人投保了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 ,保险金额 200 万元,每期保费 320200 元。2007 年 8 月 24 日,被保险人因“下消化道出血 1 周、加重 1 天”入住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当年 8 月 30 日,病理诊断为直肠恶性肿瘤。随即转回台北荣军总医院住院治疗,确诊为直肠癌第三期,并已转移至肝脏。2008 年 11 月 7 日董某因直肠癌在台湾病逝。寿险深圳分公司根据“千禧理财”条款规定,第一时间给付身故保险金 260 万元,并退还储存红利及利息 151714
11、.84 元,合计给付 2751714.84 元,合同终止。第一时间收到内地保险公司理赔的客户家人对公司表示认同和赞许。5 鸡西矿难 13 人遇难获赔 260 万 赔付金额:260 万元 投保险种:国寿安泰意外伤害保险2009 年 9 月 25 日,中国人寿寿险黑龙江省分公司向鸡西市鑫永丰煤矿“7?22自然水灾事故”中的保单受益人送达保险金 180 万元,至此,公司对该起事故的保险理赔工作全部结束,共计支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 260 万元,这是寿险黑龙江省分公司自成立以来最大额度的赔款。7 月 23 日凌晨 1 时许,黑龙江省鸡西地区连续多天降雨,导致鸡西市鑫永丰煤矿发生垮塌事故,23 名被困人
12、员全部遇难。经调查,鸡西鑫永丰煤矿于 7 月 13 日在寿险黑龙江鸡西分公司为其井下 50名工人投保了国寿安泰意外伤害保险 ,人均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20 万元。事故发生时,23 名被困矿工中有 13 人投保。处理案件中,寿险黑龙江省分公司坚持特事特办,理赔与政府的救援和善后处理保持同步,以最快的速度,及时、足额地将保险金交付到受益人的手中。6 货轮沉没 10 名逝者获赔 200 万 赔付金额:200 万元投保险种:国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感谢你们为遇难船员的家属解决了后顾之忧!”2009 年 1 月 22 日,厦门泉海船务有限公司董事长给中国人寿寿险厦门分公司送来“真诚守信,一诺千金”的锦旗
13、。在“11?9 海难”中丧生的 10 名员工获得 200 万元理赔款,是厦门寿险史最大的单比理赔。2008 年 11 月 9 日,载有 28 名中外船员的厦门“福积祥号”货船驶经台湾屏东县垦丁七星岩时,突遇 8 级强风巨浪袭击,船只右侧倾斜直至翻覆,船上 19 人遇难。 “我们甚至连救生筏都没来得及放下,灾难来得太快了!”幸存者回忆说。出事前两日,货船所属厦门泉海船务有限公司为其员工投保国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均意外伤害身故保额 20 万元,意外医疗费用保额 1 万元,次日生效。此次 10 名遇难者获赔付共计 200 万元。7 车祸遇难 3 倍保额赔付 191 万 赔付金额:191340
14、0 元 投保险种:国寿鸿丰山西客户陈某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在当地银行投保两份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趸交保费分别为 30 万元、10 万元,保险金额分别为 318900 元、106300元。2009 年 8 月 21 日再次投保“国寿鸿丰”,趸交保费 20 万元,保险金额 212600元。10 月 11 日,陈某驾驶奇瑞轿车正常行驶时被一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当场身亡。经调查核实,出险情况属实,中国人寿寿险山西省分公司根据“国寿鸿丰”条款规定,第一时间将 3 倍保额的身故保险金共计 1913400 元送到客户家人手中。受益人对公司恪守合同、快速赔付表示称赞和感谢。8 投保
15、 12 年 溺水身亡获赔 187 万 赔付金额:1877500 元 投保险种:潇洒明天、金彩明天客户陈某是浙江知名女企业家,深谙理财之道的她于 1997 年 6 月 30 日在中国人寿寿险浙江省公司投保国寿潇洒明天保险 ,基本保额 5 万元;2008 年 1 月1 日,再次投保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 ,基本保额 60 万元。2009 年 6 月 25 日清晨雨后,陈某在所住小区的河边晨练时,不慎失足跌入河中溺水死亡。公司接到理赔申请,予以核实后,立即根据条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877500 元。该案的及时处理和赔付,体现了公司“托付国寿、理赔无忧”的承诺,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许。9 丈夫去世 18
16、0 万保险金守护家人 赔付金额:1805400 元 投保险种:国寿鸿丰2008 年 6 月,客户赵某由其妻子为其在当地银行投保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2009 年 10 月 19 日,妻子向中国人寿寿险广东省分公司申请理赔称,被保险人于 2009 年 9 月 27 日因鼻咽癌治疗无效死亡。接到报案后,广东省分公司理赔人员立即致电家属,表达了公司的深切慰问。同时了解到被保险人于 2008 年 12 月患上鼻咽癌,一直在广州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一医院进行化疗治疗,由于癌症已转移到肝、骨等全身多个部位,于 2009 年 9月 27 日治疗无效在家中身故。随后,调查人员随即前往相关医院调取被保险
17、人的住院病历,确认了被保险人患病身故的事实。鉴于此,公司理赔人员按照流程迅速完成了理赔处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保单红利合计 1805400 元。当理赔人员将理赔通知书送给客户时,失去亲人的妻子表示将再次购买中国人寿的保险守护家人。10 训练猝死 159 万赔付告慰军人之家 赔付金额:1594500 元投保险种:国寿鸿丰2008 年 3 月 23 日,在部队入伍的客户陈某由父亲为其在当地银行投保两份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基本保险金额分别为 212600 和 318900 元,趸交保费分别为 20 万元、 30 万元。2009 年 4 月 29 日,陈某在行军拉练途中突然摔倒在地,被紧急送往
18、医院后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经安徽省立医院抢救无效身故。接到报案后,中国人寿寿险安徽省分公司立即开通理赔通道,为这名军人的父亲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1594500 元。当客户拿到理赔金时,握住理赔人员的手连连感谢!11 被保险人刘先生于 2000 年 9 月 10 日在中国人寿投保一份康宁终身保险,基本保险金额 32800 元;2010 年 3 月 5 日、3 月 11 日分别投保了一份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合计 200 万元;2010 年 5 月 15 日又投保了一份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身故保险金额为 35000 元。2010 年 12 月 8 日,刘先生发生交通事故身
19、故。2011 年 1 月 17 日,受益人向中国人寿提出理赔申请,1 月 19 日呈报总公司后顺利通过审批,当日死亡保险金2133400 元转入受益人账户。该笔理赔给付为我公司发展史单笔最大个人保险理赔案件。12 220 万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案被保险人麻先生曾于 2002 年投保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一份,基本保险金额 4万元,2004 年投保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一份,基本保险金额 12 万元,2009 年投保康宁终身保险(2007 修订版)一份,基本保险金额 100 万元。2011 年 3 月,麻先生被确诊为恶性肿瘤,向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中国人寿经核实审批,及时做出处理意见,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
20、疾病保险金 220 万元,并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1579240 元,并继续享受我公司给予的 104 万元身故保障。 13 200 万短期意外险赔付案被保险人田先生于 2009 年 6 月至 2009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人寿投保国寿安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累计 200 万元。2009 年 9 月 21 日,田先生发生车祸当场死亡。2011 年 8 月,田先生妻子正式向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虽然事隔近两年,但客户家属提及此事仍然难掩内心悲痛。为减少其家属等待时间,公司受理客户资料后及时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了解。经走访相关部门了解事故性质并确定出险情况属实后,公司赔付了 200 万元身故保险金。14
21、百万保险保障彰显保险真谛被保险人邱先生先后在中国人寿投保了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康宁终身保险、国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和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累计缴费543470 元,累计保险金额 163 万。2011 年 10 月 20 日,邱先生发生交通事故身故。公司第一时间开通大额理赔绿色通道,不到 3 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处理,给付邱先生家人 1631220 元保险理赔金。15:交通事故案件被保险人潘先生,于 2011 年 3 月 26 日投保了 10 份“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额 35 万元;2006 年 3 月 22 日投保了“国寿康宁终身保险”,风险保额 30 万元;2010 年 7 月 31 日投保了“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风险保额 11704 元。2011 年 7 月 1 日,潘先生因车祸身故。中国人寿接到客户报案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在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前提下,于 2011 年 9 月 30 日将 661704元身故保险金转入潘先生法定继承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