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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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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lassifiedU.D.C:Index:CODE: 10075NO: 20090201A Dissertation for the Degree of M. LawThe research on legal system of thesupervision of Charitable TrustCandidate: Yang YinyanSupervisor: Associate Prof. Wang KunjiangAcademic Degree Applied for: Master of LawSpecialty: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University

2、 : Hebei UniversityDate of oral examination : June , 2012摘摘要要公益信托制度是信托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从其出现到今天已有 400 多年的历史,其在社会公益事业中始终扮演着重要角色,世界各国信托法都将鼓励和发展公益信托作为己任。虽然我国信托法早在 2001 年已建立了公益信托制度,但目前公益信托在我国仍然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该类信托屡屡出现“叫好不叫座” 的情况。原因在于,我国公益信托起步比较晚,各项制度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公益信托监管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因此,为了实现公益信托的公共利益的目的,促进公益事业发展,防止公益财产的不当使用,我们

3、有必要从理论上完善我国公益信托监管制度。本文运用了历史、比较、案例分析等方法对公益信托监管制度进行了考察,试图以公益信托监管的一般原理为基础,通过对公益信托监管的概念、内容、目标、监管主体及权限和监管模式的简要概述,发现我国公益信托监管在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其中外部监管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社会大众监管存在的问题,内部监管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信托监察人、受托人内部组织监管存在的问题,并对造成我国监管现状的成因作了简要的分析。同时借鉴国外公益信托监管的成功经验,从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入手相应地提出完善我国公益信托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和具体措施。关键词 公益信

4、托监管 受托人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信托监察人IAbstractAbstractCharitable trust law is a very important system, and it has 400-year history now. Italways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social public welfare .So the countries all over the worldwill encourage and development law of charitable trust as own duty. Although the

5、charitabletrust system has been set up in Trust Law of our country as early as in 2001, at present thecharitable trust is still more embarrassing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 It benefits much more, butthe people use it very little. Because it started quite late in our country, and the system is stillno

6、t perfect, especially the supervision of charitable trust.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complete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charitable trust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purpose of publicinterests,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public welfare and prevent the improper use of publicproperty.This paper use meth

7、ods, such as history, comparison and case analysis etc, to discuss theissue of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charitable trust. The author analyses the concept, content,objectives , the main body with authorities and the mode about the supervision of public trust.Base on the research, the author discover

8、s charitable trust supervision still does not developedwell and has some problems from external and internal supervision in China. Externalsupervision problems are found from legislative, administrative organs, industrialself-discipline organization and the social public supervision .Then it is the

9、existing problemsof the internal regulatory from the trust supervisor and the internal organization of the trustee.Finally, the author makes a brief analysis of causes for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our charitabletrust supervision system. Compared to the western countries which charitable trust isdeve

10、loped, at the same time, the author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perfect it by externaland internal supervision of charitable trust.Key words the supervision charitable trust trusteethe regulatory agency of public undertakingsIItrust supervisor目录目录绪 论 1第 1章 公益信托监管法律制度概述41.1.公益信托的一般原理 41.2公益信托监管的概

11、念 51.3公益信托监管的内容 61.4公益信托监管的目标 71.5公益信托监管主体及权限 71.6公益信托监管模式 9第 2章 我国公益信托监管制度的问题与成因172.1我国公益信托监管的问题172.1.1我国公益信托外部监管分析172.1.2我国公益信托内部监管分析202.2我国公益信托监管现状的成因分析222.2.1公益信托监管法律制度的缺失222.2.2对公益信托监管意识不强222.2.3制度移植中的调合问题23第 3章 我国公益信托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253.1健全我国公益信托外部监管机制253.1.1完善公益信托监管方面的立法253.1.2建立专门的公益信托政府监管机构273.1.3

12、加强信托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283.1.4加强公益信托的社会监督293.2健全我国公益信托内部监管机制303.2.1完善信托监察人对公益信托的监管303.2.2加强受托人内部组织的监管32结语 34III目录参考文献 35致 谢 37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38IV绪论绪 论1选题的目的和意义现代信托制度产生于英国,在美国得到繁荣发展,是以追求正义、良心和公正为主要目的的衡平法的产物。其诞生之后的几个世纪里,不仅在英美法系国家起到了其他财产权制度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对大陆法系国家的财产法制度也产生了重大的冲击。但是,由于英美法系的信托财产强调的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基础的“双重所有权” 理论,这

13、与大陆法系的民法传统“一物一权” 制度相矛盾,以及我们长期以来对信托制度功效存在的偏见,导致了信托制度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信托制度除了在帮人理财方面发挥作用外,在扶助弱者、发展公益事业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历来就不乏慈善,古代的会馆制度以及现在的基金会制度都与现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制度相类似。但是,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丑闻频出,不时地为我国公益事业敲响警钟。2011年 6 月,自称“ 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 ”的郭美美在微博上炫富,其几乎成为慈善腐败的代名词,一时间爆发了对红十字会的信任危机。8 月,作为由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共同发起的“中非希望工程” 慈善项

14、目的执行主席兼秘书长的卢星宇,竟然是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主席之女,而且只有 24 岁,顿时也陷入了慈善腐败的争议,而青基会面对慈善腐败的质疑,却欲说还休,民众的质疑声纷至沓来。这些事件都暴露出我国在公益事业监管方面存在着漏洞,影响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在加强对这些公益机构监管的同时,可以考虑利用公益信托所发挥出来的功效来填补公益事业发展的漏洞。虽然我国信托法早在 2001 年就已经建立了公益信托制度,但是目前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却不尽人意。实践中真正利用公益信托开展公益活动的实例非常少,导致公益信托的功效没有发挥出来,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公益信托监管法律制度还非常不完善,公益信托相关法律法规

15、缺失。作为信托制度基本法的信托法,关于公益信托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之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也只是对信托公司的地位和运行作了较为完整的规定,对于开展公益信托这种特殊信托没有加以特别1河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规定。2008 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使得公益信托制度在部分方面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但作为银监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关于监管主体及权限、税收政策等问题,这些都还有待法律的进一步规定。因此,从理论上加强我国公益信托监管制度的研究,对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对

16、公益信托监管制度的研究,为我国公益信托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促进我国公益信托的发展。这样不仅会带动我国整个信托业中相关制度的日臻完善,而且对于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提高也同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2国内外研究现状就收集到文献资料而言,在国内,对于完善公益信托监管,学者们鲜有论述。著作方面主要有史尚宽的信托法论,何宝玉的信托法原理研究、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霍玉芬的信托法要论和赖源河、王志诚著的现代信托法论中设专章对公益信托监管进行了一些研究,但并没有专门针对公益信托监管的专著;论文方面主要有蒋珺的湖南大学硕士论文公益信托监管制度研究(2009 年),赵磊的西南政法大学

17、博士论文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研究(2007年),蔡华强的暨南大学硕士论文我国公益信托制度完善研究(2006年)等不同程度的对公益信托监管进行了研究,并对我国公益信托监管提出一些建议。国内学者对公益信托的监管的研究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公益信托的监管机关,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信托法第 62 条的规定过于简单,并且将公益信托的监管机关根据公益目的的不同,权限分割给不同的主管部门,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因此,学者们都主张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公益信托监管机关,以统一公益信托的监管权。2.公益信托的信托监察人,学者们对于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完善给出了各自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将信托监察人纳入公益信托的外部

18、监管系统,而有的学者则根据其信托法律关系人的身份将其纳入到公益信托的内部监管系统中来。此外,学者们对信托监察人的权利义务、任职资格等方面都提出了自己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应该在信托法中扩大信托监察人的权利义务,保障信托监察人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而有学者则认为应该对信托监察人的任职资格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防止信托监察人职权的滥用。3.公益信托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督,大多数学者都是从公益信托的监管机2绪论关、信托监察人等方面来论述公益信托监管的完善,对于公益信托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很少有人提及。学者大多是从公益信托自律机制的现状出发来论述如何完善我国的公益信托监管体制,有的学者将公

19、益信托的社会监督归结为无权监管,因此不对其进行论述。在国外,发达国家公益信托制度发展的比较早,公益信托的监管制度比较成熟,其理论体系也是比较健全。在公益信托的监管机制、监管机关以及监管权限等方面,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虽然采取了不同的措施,但是在这几个方面两大法系的规定都是比较完善的,而且这些规定都是依照本国的国情而设计的。英美法系国家通常由专门的机构对公益信托进行监管,例如英国的慈善委员会、美国是的各州检察长,而大陆法系国家(地区) 则普遍采用根据公益目的的不同由不同的公益事业主管机关监管公益信托的模式。但是,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为了保障了公共利益,都对公益信托采取了

20、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方式,以完善公益信托的监管机制,从而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3研究问题和创新点(一)研究的问题本文以公益信托监管的一般理论为基础,从内外监管的层面将我国公益信托监管分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从我国公益信托监管现状分析出发,比较和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公益信托监管制度,针对我国监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完善我国公益信托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和具体措施。(二)创新点本文对公益信托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在对我国公益信托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方面有所创新,从公益信托的外部监管、内部监管两个方面对我国公益信托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应地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3河北大学法学硕士

21、学位论文第 1章公益信托监管法律制度概述信托制度源自于对法律传统与制度的规避,谈到信托的起源就不得不提 Use 制度。Use,在中文法学著作中大都被学者翻译为用益制度或者用益权。何宝玉先生认为:“Use就是使用、利用的意思。它是英国 13 世纪后出现的一种土地利用方式。”1作为最早的一种信托形式的公益信托,其最初的产生与发展与宗教有着密切的联系。中世纪的英国,神权与王权交织,宗教思想日益深入人心,宗教强调人们必须通过捐赠物品给教会的方式进行赎罪,众多教徒为了实现自己的信仰,纷纷将自己的土地等财产捐献于教会。而教会则按照教会法规定的目的,用这些财产来进行诸如救济贫困、医治病患等的公益活动。这在一

22、定程度上减少了作为国家真正主人王室的收入,因此作为世俗权力代表的国王,始终倾向对人民对教会的捐献进行限制。到了 13 世纪后期,英王颁布了死手条例(又称没收法) ,禁止对宗教团体的一切土地赠与。虔诚的教徒便想出了一种“替教会管理土地” 的办法将土地先转让给第三方,然后将土地上的收益捐献给教会,以此来摆脱法律的限制,这种制度被称为用益(Use) 制度,也正是公益信托制度之萌芽。故而有人认为,英国的信托制度的起源与宗教有密切联系,也即公益信托先于私益信托出现。2 1601 年,英国公益用益法(Statute of Charitable Uses)的通过,使公益信托制度作为普通法系重要的制度被确定下

23、来。现代社会,由于人类财富的急剧,公益信托制度作为信托法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在实现社会公益目的、发展公益事业方面发挥着特有的制度优势。尤其是在近年来,频繁的天灾人祸使公益信托的设立成本低、监督管理效率高、利于目的财产保值增值、信托组织专业性强的优势凸显出来。本章通过对公益信托监管的一般原理进行介绍来全面认识、理解公益信托监管的真正内涵。1.1公益信托的一般原理由于法律传统及司法体制等原因,对于公益信托定义的理解不同,各国对其的表述也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倾向于通过描述的方式来定义公益信托,这些国家的学者 公益信托在英美法系被称为慈善信托(charitable trust),严格说来,公益信托

24、与慈善信托还是有区别的,慈善具有内在性,而公益具有外在性,但根据学术界的意见大体上二者是可以划等号的。4第 1章公益信托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和成文法则更倾向于采取一种笼统的态度,不去具体说明什么是公益目的,只是说设立公益信托必须是为了公益目的;而大陆法系国家则采用概括的方式来定义,通过列举具体的公益目的来概括公益信托的定义。关于公益信托的定义,虽然各国在文法表述上各有侧重,外延上涵盖的范围也有所差异,但对于公益信托的目的公益性以及受益人的不特定性等本质要件是基本认同的。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公益信托就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目的,使不特定的人受益而设立的信托。与私益信托法律关系不同的是,在公益信托法律关

25、系中不光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还增加了信托监察人这一当事人。公益信托一旦产生,必将在不同的主体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为了公共利益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委托人本身就失去了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权益(除非他为自己保留了权益),他既不能以委托人身份再从信托财产中收益,也不能控制受托人的行为。受托人依照法律或者信托文件的规定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持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自己不能享受信托财产的利益。由于受益人的不特定性,信托监察人代表受益人对受托人的信托运行行为进行监督,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在这一过程中,法律规定了委托人、受托人、监察人的义务比较多,受益人享有权利并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充分保护了受益人的

26、受益权。近年来公益信托在世界各国蓬勃发展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概念含义的不统一并没有对其的发展造成任何阻碍。所以,对于公益信托的研究与学习,我们应该在公益信托定义的基础上,将更多关注放在公益信托监管的理论知识等更具现实意义的方面。1.2公益信托监管的概念为了实现公益信托的公共利益的目的,促进公益事业发展,防止公益财产的不当使用,各国都加强了对公益信托的监管措施。从公益信托监管的法理学角度来看,公益信托监管体现了法的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的冲突与协调。秩序是法最基本的价值,秩序是自由的前提,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监管主体对公益信托进行的监管活动就是为了建立一 这里的委托人主要针对的是人为设定的明示的公益信

27、托而言的,不包括公益信托终止后使用近似原则视为存续的信托,因为这类公益信托实际上是没有明确的委托人的。受托人是重要的信托当事人,是持有、管理和处分公益信托财产的自然人或法人。受益人是享有公益信托利益的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在公益信托成立之初受益人范围应该确定,只是具体的收益人是不确定的。 公益信托监察人是大陆法系国家信托法中特有制度,是一种旨在保护受益人利益的制度,是在特定情况下,作为受益人的代表,依照法律和信托文件监督信托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的人。5河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种良好的秩序,在这个秩序之下产生一些规范信托当事人的制度,同时信托当事人在规范的指引下自由地从事信托活动。从狭义的层面理解公益

28、信托监管应该是指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手段,以一定的规制、模式对公益信托当事人的信托活动,通过主管、检查的方式来实现对公益信托的监督和管理。广义的理解应该从监管主体、内容及客体上来分析,不同的监管主体采用不同的监管手段对监管对象实施不同的监管内容。我们这里所探讨的公益信托监管是从广义上理解的,即公益信托监管是指包括立法机关、行政主管机关、信托监察人对整个公益信托活动进行的监管,也包括信托业自律协会、受托人内部组织和社会公众对公益信托的监督。所以,公益信托监管可以根据监管主体不同分为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外部监管主要包括立法监管、行政监管、信托行业的自律监管(行业协会)、社会监督,其中社会监督是立法监管

29、、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监管的补充;内部监管主要包括公益信托法律关系当事人(信托监察人)的监管和受托人内部组织的监管,其中信托监察人的监管起到主要作用。只有将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共同结合起来,才能对我国公益信托的监管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1.3公益信托监管的内容公益信托监管的内容,即公益信托监管的范围,主要包括事前的预防性监管、事中的控制、事后的监督等三方面的内容。具体为:(1)对公益信托设立进行监管。公益信托的设立是公益信托关系的开始,通过对公益信托设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审查来完成对公益信托设立阶段的监管。表现为对信托目的公益性、公益信托设立人享有的税收优惠、公益信托的设立登记、信托财产的确定、

30、委托人的资格、受托人的资格及选任、信托监察人的选任等方面来进行监管。(2)对公益信托财产的运用进行监管。公益信托成立以后,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公益信托进入到运行阶段。因为公益信托受益人的不确定性,受托人是否能够如实履行信托义务关系到整个公益信托运营的效果,所以此阶段的监管尤为重要,必须对受托人进行严格的监管以了解公益信托运行的状况。包括对受托人的权力、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的变更、信托条款的变更、信托财产的检查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3)对公益信托的终止进行监管。当发生特定的情形时,信托关系归于消灭,公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时;公益信托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已不能实现时;主管机关撤销许可时。6

31、第 1章公益信托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益信托终止。终止后相关事务的处理也是监管主体监管的内容,包括公益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信托监察人认可清算报告、主管机关核准清算报告以及决定是否继承公益信托等等,这些都是监管主体的监管内容。1.4公益信托监管的目标公益信托监管的目标就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防止受托人的不当信托,促使公益信托制度的有效运行。3在公益信托的运行过程中,由于信托的公益性和受益人的不特定性,受托人拥有的权力要比私益信托中的权力多,而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力相比在私益信托中则相对减少,对受托人起不到约束作用。因为在私益信托中,受益人是确定的,当受托人的行为违反信托条款或

32、损害到受益人的利益时,受益人对受托人的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法律行为实现其监督权。而在公益信托中,由于受益人的不确定性,当出现受托人违反信托职责时,受益人无法对受托人进行有效地监督,不利于公益信托目的的实现。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后,其身份的淡化,也无法对受托人实施有效的监督。所以,由于公益信托受益人的不确定性以及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使得公益信托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由于受托人在公益信托法律关系中处于的核心地位,这使得对受托人的监管成为公益信托监管的重中之重,因为在管理信托过程中,受托人在委托人授予或者法律赋予的权力范围内享有自由裁量权,如果其未履行义务或者行使权力不当时,就会导致公益信托无法有效的

33、运行,无法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因此,公益信托监管的目标在于控制和平衡受托人的权力,对受托人权力的监督控制构成了公益信托监管体系的核心。一方面要对公益信托的运行起到监督的作用,包括公益信托成立时对受托人的资格审查、受托人的选任和公益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以及受托人选定受益人并处分信托财产等权力的行使等监督,主要是对受托人的权力进行监控,防止出现受托人与他人串通损害受益人利益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也要保障受托人自主性的发挥,实现其使信托财产增值保值的功效,不得利用监管主体的身份滥用监管权限,为公益信托的运行设立一些不必要的障碍,增加公益信托运行的难度,或者过多地干预受托人管理公益信托的行

34、为,从而影响信托制度的灵活性和有效性。41.5公益信托监管主体及其权限对于公益信托的监督管理,不同国家采用了不同的监管体制,由不同的监管主体进7河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行公益信托监管,但是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待公益信托监管的态度都是一样的,都是比较严格的。如英国有专门机构监管慈善委员会统一对慈善信托进行管理与监督,美国各州均设置了总检察长来负责对公益信托的监管,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则普遍采用公共事业主管机关以及信托监察人对公益信托进行监管。一套完整的监管体制需要有全面的监管主体共同起作用,监管主体不仅包括起主要作用的监管主体还包括起次要作用的监管主体。按照监管主体性质的不同,公

35、益信托的监管主体包括以下几个:1.立法机关,国家的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对公益信托制度进行专项的立法,即立法监管,国家通过立法来对公益信托的各项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包括公益信托的定义,公益信托法律关系人的资格、权利与义务,公益信托设立条件、程序,以及公益信托监管机构的设置等等,从而使公益信托监管有法可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2.行政机关,专门的政府机关公益事业主管机关依照法律的授权,对公益信托的各个方面进行监管,其是众多监管主体中最有效的监管。包括对公益信托的登记、信托事务及信托财产状况的知情权、信托条款的变更权、对公益信托相关人员的处理权、信托关系变动方面的权力等。3.信托监察人,公益信托

36、监察人是大陆法系国家信托法的特有制度,是一项旨在保护受益人利益的制度,是在特定情况下,作为受益人的代表,依照法律和信托文件监督信托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的人。信托监察人的主要权力是:对于信托事务及财产状况的知情权、重大事务的决定权、撤销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诉权等等。因此,公益信托监察人既是受益人利益的代表,也是公益信托受托人的监控管理者。 54.信托业自律组织,信托业自律组织是在市场经济要求政府作用逐渐淡化的情况下,通过对信托行业市场潜力及相关制度的进一步挖掘和完善,而生成的一种履行政府管理职能的替代品。 6信托业自律组织主要是信托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进行公益信托监管,来促使信托行业整体健康有

37、序地发展。其职权主要表现为: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同业自律制度和业务经营规则、监督信托公司的运营、就出现的有关问题向业务主管部门汇报、组织信托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等。5.受托人内部组织,受托人内部组织主要是信托公司内部的监事(会),也可在公司内部设立相关的机构,对公司在公益信托运营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的监督,比如对公司内8第 1章公益信托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部审计的控制、对公司内部的风险进行管理、对公司内部投资决策的监督等等。6.社会公众,社会公众的监督是除了立法监管、政府监管和行业协会监管之外的外部监管。虽然其监管的作用只是辅助作用,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也是公益信托监管主

38、体不可缺少的一部分。1.6公益信托监管模式由于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与法律渊源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两大法系对公益信托的监管模式也存在很大的不同。本节通过对两大法系公益信托监管模式的比较,为完善我国的公益信托监管体系提供借鉴意义。1.6.1英美法系国家公益信托监管的模式1.6.1.1英国由慈善委员会对公益信托进行监管20 世纪 60 年代以前,在英国,慈善信托是由法院、慈善委员会和税务部门共同监管的。直到1960 年慈善信托法实施以后,除了撤销恶意利用慈善事业逃税避税获得的税收优惠的监管权由税务部门享有外,慈善委员会开始统一对慈善信托进行管理和监督。不过对教育慈善信托的监管职权,直

39、到1973 年教育法实施以后才被转移至慈善委员会。71.慈善委员会的性质根据英国2006 年慈善法规定,慈善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和其他 4-8 名委员组成,其性质是一个独立的政府机构。虽然委员会的成员都是由政府任命以及它的办公经费都由财政部全额提供,但是它行使职权的时候不受任何政府部门的约束,其工作目标主要是规范民间公益性组织,提升民众对民间公益性事业的信任,促进民间公益性事业的发展。82.慈善委员会的主要职权(1)公益组织及公益信托的登记。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便于社会监督,审核一个组织到底能否成为民间公益性组织以及对于符合条件的公益信托必须要履行登记程序。公益信托成立后,受托人有义务向慈善委员会申

40、请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以备社会公众随时查阅和监督。(2)信托财产及信托运行的知情权。慈善委员会要求受托人必须编制信托财产账簿资料,并对此账簿资料予以核查;对公益信托管理情形加以了解,要求受托人或者公益9河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组织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信托财产及信托运行的相关信息。(3)对受托人的建议权及特殊行为的批准权。受托人对某项特定行为存在疑问时,难以作出决定时,可以书面要求慈善委员会提供法律建议,指导受托人进行活动。受托人按照慈善委员会的建议进行的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此外,委员会还有权许可受托人从事有利于公益事业但又超出信托文件授权范围的特殊行为活动。7(4)对公益信托相关人员的处理

41、权。慈善委员会对于受托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信托管理过程中的不当管理行为,出于为了实现公益目的、保护信托财产而享有调查权,根据调查的结果,慈善委员会有权中止、解除受托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并指定新的受托人。(5)适用近似原则的权力。英国2006 年慈善法将适用近似原则的权力由法院扩大到慈善委员会,届时将由法院和慈善委员会共同指示信托财产用于信托初始目的相近似的其他公益目的。9除慈善委员会以外,英国总检察长对公益信托的监管也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受托人滥用慈善基金等违法行为,英国总检察长有权向法院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71.6.1.2美国由州检察长对公益信托进行监管在美国,各州在公益信托监管方面并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而是采取了各州分别立法的方式。1954 年,美国通过的统一公益信托受托人监督法赋予了州检察长对于公益信托的监督权,州检察长代表着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所有公益组织和公益信托的公共利益。在实务中,公益信托因为涉及豁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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